铁路篷布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铁道部
铁路篷布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铁道部
货车篷布是铁路运输的重要工具。在当前棚车不足的情况下,大量粮食、化肥、糖、盐等使用敞车装运,需要苫盖篷布。由于篷布购置、修理价格不断提高,使用费过低等问题,导致篷布购置资金不足,加之目前篷布实行高度统一管理,服务面窄,因此篷布难以满足运输需要和市场需
求。要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对现行篷布运用管理机制进行改革。为此决定对篷布实行企业化经营,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待条件成熟时成立篷布公司。
一、经营范围
1.篷布使用、租赁;
2.篷布日常调度和管理;
3.篷布制造、购置和修理;
4.篷布技术开发和综合利用。
二、机构设置
为便于启动和操作,篷布的经营管理划归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暂作为该中心篷布经营管理部,独立开展业务。各铁路局、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铁路总公司、下同〕、车站篷布调度和管理人员由同级集装箱运输公司(中心)管理。其具体机构设置、定员调整由各铁路局自定
。
三、资产
将现有铁路篷布划拨给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由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负责保值增值。
四、计费
将现行的篷布使用费按张次计算,改为按使用里程长短计算,这样运用实际与计费办法相适应,也趋于合理。费率的确定另行公布。要创造条件,逐步向直接租赁方式过渡。
五、财务管理
1.收入管理:篷布使用费在车站收取,逐级上缴,部财务司直接清算给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其他经营收入由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单独收取。
2.支出管理:篷布的购置、修理费用及有关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由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负担。
3.各级篷布调度及管理人员所需费用,通过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系统各级机构支付。
4.篷布财务决算由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报部财务司。
六、运输管理
1.各级篷布调度由集装箱调度兼管,在运输管理上归运输调度统一领导。
2.篷布的回送、装卸等由篷布经营管理部门交纳运杂费,计算办法另行通知。
1995年5月5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5〕48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德州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依据《德州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组织、政府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驻德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省直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应当实行政务公开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由行政监察、人事等部门负责。
第五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组织、政府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在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公开内容不全面、不彻底,承诺不践诺的;
(三)在政务公开中避重就轻,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
(四)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和上级组织,逃避监督或骗取荣誉的;
(五)授意、指使或者怂恿下属人员干扰政务公开,或者设置障碍,抵制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的;
(六)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致使矛盾激化的;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不及时办理和批复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检查、监督或编造情况、隐瞒问题的;
(六)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分管领导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处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受理单位接到复议申请后,应于20日内做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