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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制止“三乱”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6 05:51: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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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制止“三乱”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制止“三乱”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公平交易执法年和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自觉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做了大量的工作,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但个别地方依然存在乱罚款、乱收费的现象,有的
甚至还非常严重,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公正执法,损害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形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制止各种“三乱”行为,并把廉洁执法、公正执法与工商形象建设年紧密结合起来。为此,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国务院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三乱”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遵守自己的职能,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上路检查,发现有擅自到公路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要追究当事人及直接领导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必
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重点围绕解决“案、费、证、照”和“吃、拿、卡、要”问题,抓好行为规范,严肃办案纪律,严守办案规则,坚决杜绝行业不正之风。
三、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今年以来的执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该退赔的一定要退赔,该处理的一定要严肃处理。
四、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活动,要在全体工商行政管理干部中严肃认真开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的教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把提高队伍素质当作大事来抓,认真组织干部学习法律、法规,学会文明执法。近期,尤其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为《行政处罚法》的实施
做好准备;尤其要重视端正我们的执法态度,切实树立良好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形象。




1996年5月3日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8年修订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8年修订稿)


1998年12月9日,证监会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公司法》、《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原则上执行本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如公司作出修改致使披露内容减少,应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同时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努力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两种文字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境内并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五)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相当于四个连续的月份,下同)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其内容和格式遵从本准则第四部分《年度报告摘要》的要求,刊登的摘要字号应不小于6号字。公司应在6月30日前将年度报告各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各地的证券监管机构。
(六)如果公司确有困难,无法在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在指定报纸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应当在刊登年度报告摘要最后期限到期前至少十五日,向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延期刊登年度报告摘要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延期后,公司应在指定报纸上公布延期刊登年度报告摘要的原因及最后期限。
(七)年度报告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应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年度报告的封面应载明公司的法定名称、“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并可以载有本公司的外文名称以及公司徽章或其它标记的图案。目录应排印在显著位置。年度报告可以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图表等,但内容应与年度报告正文相一致,不得有误导和欺诈行为。
(八)公司应将年度报告文本、摘要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将年度报告文本备置于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同时废止。
(十)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二、年度报告正文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特提醒投资者注意阅读。
(一)公司简介
1、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2、公司法定代表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4、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电子信箱。
5、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6、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二)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1、列示公司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仅指A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披露按不同会计准则、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并说明其差异。
2、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和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度末股东权益×100%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固定)资产净损失--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注1.公司还应同时披露以按月平均加权法计算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
注2.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会计报表数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注3.报告期内首度公开发行的公司,若会计报表数据中包含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应增加披露扣除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净利润和每股收益。
注4.报告期末至摘要披露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应披露变化后的每股收益。
注5.“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
除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外,公司也可以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或图形表方式,提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其它业务数据和指标,例如,产品销售量、市场份额(需注明资料来源)、人均劳动生产率、公司各项主要业务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等。
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三)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1、股本变动情况
(1)股份变动情况表(依照附表的格式进行披露)
(2)股票发行与上市情况
①介绍到报告期末为止的前三年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包括股票及衍生证券的种类、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上市日期、获准上市交易数量、交易终止日期等。
②对报告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吸收合并、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减资、内部职工股或公司职工股上市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结构的变动,应予以说明。
③介绍现存的内部职工股或公司职工股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托管日期、托管机构、本年获准上市的数量等。
2、股东情况介绍
(1)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其中内部职工股股东或公司职工股股东数量。
(2)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持股数量及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的情况。若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外资股东,中国证监会批准豁免的情况除外。
(3)对持股10%(含10%)以上的法人股东,应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4)报告期内控股股东的变更情况,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纸及日期。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年初和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
(四)股东大会简介
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包括:
1、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情况。
2、股东到会的情况。
3、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容。
4、选举、更换公司董事、监事情况。
5、现任董事、监事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年度报酬情况(以公司支付为限,包括采用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获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特殊待遇等)。
在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姓名及离任原因。
(五)董事会报告
1、董事会工作报告
(1)报告期内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2)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包括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3)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4)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5)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若较利润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2、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现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主要经历(包括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年度报酬情况(以公司支付为限,包括采用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获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特殊待遇等)。
在报告期内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离任原因。
3、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4、报告期内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执行情况。报告期内配股方案的实施情况。
5、其他报告事项,如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以及选定报纸的变更等。
(六)监事会报告
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各次会议的议题等。监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4、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5、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6、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7、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若较利润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七)业务报告摘要
1、介绍公司所处的行业以及公司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如按销售额排列的名次(应注明资料来源)。
2、介绍公司报告期的经营情况,包括:
(1)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说明公司主营业务的范围及其经营状况。主要介绍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总额10%以上的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及其所属行业,如果公司有占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要产品也应予以介绍。如果公司开展境外业务活动的,还应该按照不同国家或地区来说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
(2)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
分析公司财务状况及报告期内总资产、长期负债、股东权益、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3)公司全资附属企业及控股子公司经营业绩
分析公司的主要全资附属企业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4)公司员工的数量、专业构成(如生产人员、销售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教育程度及退休职工人数情况。
(5)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3、公司投资情况
分析报告期内公司对内、对外投资额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数及增减幅度,被投资的公司名称、主要经营活动、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例等。
(1)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就以下几方面对资金的运用和结果加以说明:
①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承诺投资项目与实际投资项目的异同(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应说明资金去向)。
②实际投资项目没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当解释原因。
③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及其披露情况,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说明原因。同时还需说明原项目的预计收益情况。
(2)对报告期内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进行说明。
4、如果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须明确说明。
5、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计划,其中包括新建及在建项目的预期进度。年度报告不要求公司编制新年度的利润预测,凡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提供新一年度利润预测的,该利润预测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发表意见。
6、其他需要披露的业务情况与事项。
(八)重大事项
在报告期内发生《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和《信息细则》第十七条所列举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应对这些事件及其披露情况(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进行说明。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应披露以下内容:
(1)发生在编制本年度中期报告之后的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该事项基本情况、涉及金额。
(2)已编入本年度中期报告,但当时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
(3)如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应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数量、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4、如公司有逾期未收回的委托存款或委托贷款,应说明涉及金额、未还款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5、聘任、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6、其它重大合同(含担保、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
7、公司报告期内更改名称或股票简称的情况。
8、其它重大事项。
(九)财务报告
1、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两名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2、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凡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母公司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未予合并的特殊行业子公司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要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会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该年度的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
3、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
会计报表附注按照《会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进行编制。
(十)公司的其他有关资料
包括下列各项:
1、公司首次注册或变更注册登记日期、地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税务登记号码。
4、公司未流通股票的托管机构名称。
5、公司报告期内证券主承销机构名称。
6、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

三、备查文件
包括下列文件:
1、载有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会计经办人员签名并盖章的会计报表。
2、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正本。
3、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4、在其它证券市场公布的年度报告。
上述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时和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

四、年度报告摘要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特提醒投资者注意阅读。
(一)公司简介
1、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2、公司法定代表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4、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5、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6、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二)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1、列示公司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仅指A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披露按不同会计准则、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并说明其差异。
2、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和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度末股东权益×100%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固定)资产净损失--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注1.公司还应同时披露以按月平均加权法计算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
注2.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会计报表数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注3.报告期内首度公开发行的公司,若会计报表数据中包含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应增加披露扣除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净利润和每股收益。
注4.报告期末至摘要披露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应披露变化后的每股收益。
注5.“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
除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外,公司也可以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或图形表方式,提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其它业务数据和指标,例如,产品销售量、市场份额(需注明资料来源)、人均劳动生产率、公司各项主要业务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等。
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3、按下表列示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并逐项说明变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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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法定|未分配| |
|项 目|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 |合 计|
| | | | |公益金|利润 | |
|--------|----|--------|--------|------|------|------|
|期初数 | | | | | | |
|--------|----|--------|--------|------|------|------|
|本期增加| | | | | | |
|--------|----|--------|--------|------|------|------|
|本期减少| | | | | | |
|--------|----|--------|--------|------|------|------|
|期末数 | | | | | | |
|--------|----|--------|--------|------|------|------|
|变动原因| | | | | | |
--------------------------------------------------------------
(三)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1、股本变动情况表(依照附表的格式进行披露)
2、股东情况介绍
(1)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其中内部职工股股东或公司职工股股东数量。
(2)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持股数量及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的情况。若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外资股东,中国证监会批准豁免的情况除外。
(3)对持股10%(含10%)以上的法人股东,应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4)报告期内控股股东的变更情况,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纸及日期。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年初和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
(四)股东大会简介
1、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重要决议内容。
2、现任董事、监事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年度报酬情况(以公司支付为限,包括采用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获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特殊待遇等)。
在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姓名及离任原因。
(五)董事会报告
1、董事会工作报告
(1)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的重要决议内容。
(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3)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4)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若较利润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3、报告期内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执行情况。报告期内配股方案的实施情况。
(六)监事会报告
1、报告期内监事会会议的重要决议内容。
2、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3、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若较利润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七)业务报告摘要
1、介绍公司报告期的经营情况,包括:
(1)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2)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
分析公司财务状况及报告期内总资产、长期负债、股东权益、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3)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2、公司投资情况
分析报告期内公司对内、对外投资额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数及增减幅度,被投资的公司名称、主要经营活动、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例等。
(1)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就以下几方面对资金的运用和结果加以说明:
①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承诺投资项目与实际投资项目的异同(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应说明资金去向)。
②实际投资项目没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当解释原因。
③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及其披露情况,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说明原因。同时还需说明原项目的预计收益情况。
(2)对报告期内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进行说明。
3、如果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须明确说明。
4、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计划,其中包括新建及在建项目的预期进度。
(八)重大事项
应对以下事项及其披露情况(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进行说明: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应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数量、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4、如公司有逾期未收回的委托存款或委托贷款,应说明涉及金额、未还款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5、聘任、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6、重大合同(含担保、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
7、公司报告期内更改名称或股票简称的情况。
8、其它重大事项。
(九)财务报告
1、审计意见(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其他说明,本条可省略,但应明确陈述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字样;若为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应全文刊登)。
2、会计报表,包括母公司会计报表:
(1)比较式资产负债表。
(2)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3)现金流量表。
3、会计报表附注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如果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必须注明,并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影响数。
(2)如果公司报告期采取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上年相比发生变化,应重点说明,并披露对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影响数。
(3)如果公司有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应详细披露。
(4)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财政部有关会计准则披露。
(5)按照《会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的要求的格式,至少披露以下报表项目:
1.短期投资
2.应收帐款
3.其他应收款
4.长期投资
5.在建工程
6.长期待摊费用
7.其它业务利润
8.投资收益
9.补贴收入
10.营业外收支
11.为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附注当中有重要说明的项目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它事项。

五、会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
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应对比较式会计报表两个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会计报表附注包括所有在会计报表表内未提供的、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会计报表且可以公开的重要信息,至少应有以下方面内容:
(一)公司简介
至少应简述公司历史、所处行业、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生产经营概况等。若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因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等引起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发生变更,应予以说明。
(二)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1、会计制度;
2、会计年度;
3、记帐本位币;
4、记帐基础和计价原则;
5、外币业务核算方法。说明发生外币业务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期末对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进行折算所采用的汇率,以及汇兑差额的处理方法;
6、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方法;
7、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说明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并简要说明合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子公司与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一致且未进行合并时,应说明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8、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说明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确定现金等价物的标准;
9、坏帐核算方法。说明坏帐的确认标准,坏帐损失的核算方法,以及坏帐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10、存货核算方法。说明存货分类、取得、发出、计价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计提存货跌价损失准备的,应说明计提方法;
11、短期投资核算方法。说明短期投资计价及收益确认方法,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应说明计提方法;
12、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及收益确认方法,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方法;对于长期债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及收益确认方法,债券投资溢价和折价的摊销方法;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应说明计提方法;
13、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说明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估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率;
14、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包括利息资本化的计算方法和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
15、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
16、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
17、收入确认原则。说明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公司资产等取得的收入所采用的确认方法;
18、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说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应说明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
19、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说明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并简要说明合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子公司与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一致且未进行合并时,应说明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年度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合并报表范围如发生变更,公司应当披露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影响数;因会计制度改变而发生的变更,应披露变更的内容、变更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如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或不易确定,应说明理由。
(三)税项
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如增值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
(四)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公司应披露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及合营企业的全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公司对其投资额和所占权益比例等。境内外所有子公司中,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而未纳入的,应明确说明理由。
(五)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公司至少应披露如下比较合并会计报表项目注释,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含30%)以上,且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含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在该项目下明确说明原因。
1、货币资金,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 目 期初数 期末数
现 金
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合计
若有外币的,应同时披露外币金额和折算汇率。
2、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 目 期初数 期末数
投资金额 跌价准备 投资金额 跌价准备
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
其他投资
合 计
上述投资有市价的,应披露报表日市价总额(若报表日是法定公休日,应披露报表日最近一个交易日市价,下同);其他投资项下对某一投资对象的投资额占短期投资总额10%(含10%)以上的,还应分别披露资金投入时间和所得收益等。
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公司,应说明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所选用的期末市价的来源。
3、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付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按下列要求披露:
(1)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应按下列格式分别进行披露:
帐 龄 期初数 期末数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年以内
1--2年
2--3年
3年以上
合计
应收款项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欠款,应在本附注(八)中披露,并在本项目附注说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未提坏帐准备的,应说明原因;其他应收款中若有非关联往来款项的,应根据重要性原则详细披露各欠款单位所欠款项的性质和内容。
(2)应收票据如有贴现、抵押的应按下列格式披露,并予以说明:
出票单位 出票日期 到期日 金额 备注
(3)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
分项列示各该项目的金额,对其中金额较大的,应说明其性质和内容。应收补贴款,还应说明有关批准文件。
在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和其他应收款等项目中,如果在金融机构中有委托存款或委托贷款的,应披露详细内容,逾期未归还的,应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4、存货及存货跌价准备,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 目 期初数 期末数
金额 跌价准备 金额 跌价准备
在途物资
原材料
库存商品
低值易耗品
…………
合计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公司,还应说明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5、待摊费用,应分类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类别 原始金额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期末数
合计
6、待处理财产损溢,应分类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类别 余额
合计
对于金额较大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应说明其内容和形成原因;若有待处理财产在1年以上的,也应说明内容和原因。
7、长期投资,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
合 计
(2)长期股权投资,应分以下项目披露:
①股票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被投资公司名称 股份类别 股票数量 占被投资公司股权的比例 投资金额 备注
若有市价,还应列示报表日市价;若采用权益法核算,还应列示初始投资额。
②其他股权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被投资单位名称 投资期限 投资金额 占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比例 备注
若实际投资比例与注册资本比例不一致,应予以披露并说明原因。若其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还应列示本期权益增减额和累计增减额。
对股权投资差额应按被投资单位列示初始金额及形成原因、摊销期限、本期摊销额、摊余金额。
(3)长期债权投资,应分以下项目披露:
①债券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债券 面值 年利率 购入 到期日 本期 累计应收 备注
种类 金额 利息 或已收利息
②其他债权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借款 本金 年限 年利率 到期日 本期 累计应收 备注
单位 利息 或已收利息
对于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企业,应逐项列示计提的金额及计提的原因。
8、固定资产及折旧,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年减少 期末数 备注
原 值
…………
合 计
累计折旧
…………
合 计
净 值
固定资产若有在建工程转入、出售、置换、抵押和担保等情况的,应明确说明。
9、工程物资,应分项列示各类工程物资的期初、期末余额。
10、在建工程,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工程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转 其他 期末数 资金 项目
名称 (其中: (其中: 入固定 减少数 (其中: 来源 进度
利息资本 利息资本 资产数 (其中: 利息资本
化金额) 化金额) (其中: 利息资本 化金额)
利息资本 化金额)
化金额)
资金来源应区分募股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来源等。
11、无形资产,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种类 原始金额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转出 本期摊销 期末数
12、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应分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种类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期末数
13、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应分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借款类别 期初数 期末数 备注
抵押借款
担保借款
信用借款
合计
14、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预收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等,说明有无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若有,应在本附注(八)中披露,并在本项目附注说明。对数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应说明性质和内容。
15、应付股利,应按主要投资者列示欠付股利金额并说明原因。
16、应交税金,应按税种分项列示欠交的税额。
17、预提费用,应按费用类别披露年末结存余额的原因和各项费用的期初数、期末数。
18、长期借款,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借款单位 金额 借款期限 年利率 借款条件
如为外币借款,应披露外币金额和按报表日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
19、应付债券,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债券名称 面值 发行日期 发行金额 债券期限 本期应付或已付利息 累计应付或已付利息
合 计
20、股本,应按附表格式披露。
21、资本公积,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数 本期减少数 期末数
股本溢价
接收捐赠实物资产
住房周转金转入
资产评估增值
投资准备
合计
若资本公积发生增减变动,应说明原因及依据;若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应说明有关决议。
22、盈余公积,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法定盈余公积
公益金
任意盈余公积
合计
如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转增股本和分配股利,应说明有关决议。
23、未分配利润,说明报告期利润分配比例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
24、财务费用,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类 别 本年发生数 上年发生数
利息支出
减:利息收入
汇兑损失
减:汇兑收益
其他
合计
25、其他业务利润,如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分业务种类披露收入数和成本数。
26、投资收益,应分股票投资收益、债权投资收益、非控股公司分配来的利润、年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增减的金额等项目进行列示,若某项业务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占报告当期利润总额的10%(含10%)以上的,应对该项业务内容、相关成本、交易金额等作出说明。
27、补贴收入,应分项列示报告期补贴收入的金额,并说明取得收入的来源和依据。
28、营业外收入、支出,如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总额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披露主要项目类别、内容和金额。
29、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对于其中价值较大的应分项单独列示。
30、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对于其中价值较大的应分项单独列示。
31、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对于其中价值较大的应分项单独列示。
(六)其他报表项目
少见的报表项目、报表项目的名称反映不出项目的性质、报表项目金额异常的(例如递延税款、资产项目金额为负数),应披露项目内容。
(七)分行业资料
公司的经营涉及到不同行业的业务,若行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的,则应按行业类别披露有关数据。格式如下所示:
----------------------------------------------------------------
| 行 业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营业毛利 |
|------------|--------------|--------------|--------------|
| … |上年数|本年数|上年数|本年数|上年数|本年数|
|------------|------|------|------|------|------|------|
|公司内行业间| | | | | | |
| 相互抵减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八)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凡涉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其指南披露。
(九)或有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项目的性质、金额及对报告期和报告期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如果公司没有需要说明的或有事项,也应明确注明。
(十)承诺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大承诺事项,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存在和金额。如果公司没有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也应明确注明。
(十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凡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予以披露。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附表:
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数量单位:股
----------------------------------------------------------------------------
| | | 本次变动增减(+,--) |期末 |
| |期初数|----------------------------------| |
| | |配股|送股|公积金转股|其他|小计| 数 |
|--------------------|------|----|----|----------|----|----|------|
|一、尚未流通股份 | | | | | | | |
| 1、发起人股份 | | | | | | | |
| 其中: | | | | | | | |
| 国家拥有股份 | | | | | | | |
|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 | | | | | | |
| 外资法人持有股份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2、募集法人股 | | | | | | | |
| 3、内部职工股 | | | | | | | |
| 4、优先股或其他 | | | | | | | |
|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 | | | | | | |
|二、已流通股份 | | | | | | | |
|1、境内上市的人民币| | | | | | | |
| 普通股 | | | | | | |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
|4、其他 | | | | | | | |
| 已流通股份合计 | | | | | | | |
|--------------------|------|----|----|----------|----|----|------|
|三、股份总数 | | | | | | | |
----------------------------------------------------------------------------


中共佳木斯市委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中共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委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中共佳木斯市委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1999年4月12日)

  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实现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在经济总 量上“用五年时间再造一个佳木斯”的宏伟目标,根据党的十五 大和省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促进我市经济发 展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
  1、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凡是进入市以上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试点的企业,进入市级重点扶持的企业,由市政府挂牌保护, 在增资减债等方面的给予重点扶持。
  2、壮大骨干企业,发展企业集团。大力支持企业挂靠联, 鼓励优势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以名牌产品为龙头,加快跨所有制、 跨行业、跨地区进行低成本扩张,向大企业、大集团发展。对处 于劣势的企业,采取兼并、租赁、破产等措施,促进资产重组和 挂靠联,向优势企业集中。原政府行政划拨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在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时,价值经评估和批准可转 为国家资本金留在企业使用。
  3、积极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经营。对改 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受限制。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原则 上最低为本企业员工持股额的5─10倍,多者不限。
  4、鼓励国有中小企业及集体企业出售、租赁和转让,多渠 道、多形式盘活国有和集体存量资产。
  5、对资大于债的企业,实行净资产出售,债随资走,企业 所有制形式和职工身份同时改变。全员接收职工、一次性付款的, 给予10%的优惠。出售给原企业法人代表和职工并全员安置职工、 一次性付款的,给予30%的优惠。实行拍卖,按竞价出售,减免 出售转让手续费。出售资产收入,上缴本级财政,集中起来进行 再投资,或者比照银行同期利率以不低于50%的比例借贷给购买 者使用1年,其中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可延长至2年;出售给国有企业的可有偿使用1─5年。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的,优先租赁或承包给原企业法人代表和职工,租金或承包费优惠15%,当租赁费或承包费总额等于租赁或承包基年资产评估值时,可取得所租赁或承包资产产权;全员接收职工的,可根据租赁人或承包人的不同,相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企业出售时,职工同意一次性 解除劳动关系的,已享受出售优惠政策的,费用由购买者支付; 未享受出售优惠政策的,费用由国有资产出售收入支付。
  6、对资债相当的企业,实行“零价”出售,债随资走,企业所有制形式和职工身份同时改变。出售给原企业法人代表或全体职工并由购买方全员安置职工的,可按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所得税3年。职工同意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的,费用由购买者支付。
  7、对债大于资的企业,可将有效资产分离出来,鼓励社会 法人、自然人或企业内部职工兼并、买断等方式进行经营,剩余 不良资产和债务由市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所组建的“债务托管公司” 托管,落实银行债权。
  8、对符合破产条件,纳入国家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计 划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依法破产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费用 应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同步量化到个人,原企业职工集体重新开 发生产或由其它企业单位和个人收购时,职工安置费记为个人股 份。自谋职业的,由收购方参照《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 一次性付给安置费。
  9、鼓励企业兼并。国有企业之间兼并,全员安置职工的, 资产可一次性无偿划转,并由兼并方承担债务。国有企业或集体 企业租赁困难企业,租金可优惠50%。由非国有企业承包或委托 管理时,承包或管理方同意并购的,企业净资产可以分期有偿转 让,其中一次性转让的给予30%的优惠。实行租赁的,租赁费可 在税前列支,经税务部门批准,允许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不限制国有股比例。
  10、支持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所得税超上年基数 部分返还企业3年,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动产缓征营业税;视其资债的不同情况,可参照企业出售办法进行资债相应剥离,资债 相当后,资产量化到职工,债随资走,实行兼并的,兼并方享受被兼并企业原有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也可用企业公积金补亏,不足部分可税前列支。
  11、积极扶持开发名牌产品。对开发和生产市以上名牌产品、绿色食品的企业,优先纳入全市技改规划,在资金、能源、运输、自营出口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企业为开发和生产名牌产 品,引进或以融资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可提高折旧率。生产市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可在名牌产品销售额中提取1─2%,用于奖励研制和开发名牌产品的有功人员,此项奖金列入企业成本。 对于研制和开发名牌产品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和科技人员, 可以破格晋级和评定职称。对名牌产品属政府定价的,经企业申请,可实行单独加价。
  12、鼓励扩大“自配”生产。鼓励各类企业在佳木斯范围内扩散零部件和把已在外地的配套产品转移回我市生产,发展配 套企业。凡在本地区为我市企业主体产品协作配套的生产企业, 投产后可在5年内每年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5─10‰,用于奖励扩散企业的有功人员,所提费用列入企业成本。
  13、鼓励企业向省外销售产品。对企业销往省外的产品, 以其上年实现的销往省外产品的税收为基数,新增部分按税务先 征、财政返还的办法,增幅在10%以内的,按30%返还;增幅在10─20%的,按60%返还;增幅在30%以上的,全额返还。
  14、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下岗职工,由所在企业按 市委、市政府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政策规定执行,发给基本生 活费,符合特困职工条件或生活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 由有关部门优先给予救助。对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照不超过全 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给予安置费,一次性解除劳 动关系。出售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医疗费,从资产出售收入中解决。企业进行并购的,对因公致残的,完全丧失或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未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职工,其基本生活及相 关费用由并购方负责。
  15、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具体办法由市年薪制试点领导小组另行规定。
  二、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16、放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国家明文规定的禁营领 域和项目外,个体私营户均可经营。取消对个体私营企业经营方 式的限制,除国家特殊管理的营销方式外,允许其自主经营方式。
  17、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除开办公司外,开办 个体私营企业,取消审批制,实行注册制。视行业、企业类别, 适当放宽注册资金标准。注册时不受注册资金到位数额限制,凭居民身份证即可办理注册手续。企业下岗人员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申办个体私营企业,持原单位证明,可减半收取注 册手续费。特困职工凭据市政府发放的《特困证》,可办理临时 营业执照,除工本费、注册费外,免交各项收费1年。
  18、鼓励个体私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租赁、兼并、收 购等形式,积极参与国有、集体企业资产重组。
  19、个体私营企业购买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并全员接 收职工、一次性付款的,给予30%的优惠,同时债随资走。生产 经营用地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20、个体私营企业承包或租赁国有、集体亏损企业5?年以 上的,企业所得税前2年全部返还,后3年减半返还。被承包或租 赁的企业原欠缴的税款,承包方或租赁方可作出补缴计划,分3年补缴。个体私营企业承包或租赁国有、集体亏损企业,当所缴 租金或承包费总额等于租赁或承包企业的资产评估值时,双方同意,承包或租赁方可取得被租赁或承包企业的资产产权。
  21、个体私营企业兼并、购买、承包或租赁国有、集体企业,对原企业职工,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允许按照不超过全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3倍给予安置费,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 自谋职业。
  22、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吸纳下岗分流人员。凡安置下岗分 流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含60%)的,经劳动就业部门 确认,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征10%增值税3年。 安置下岗分流人员达不到60%的,按实际所达到的比例相应下调减免比例。
  23、鼓励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到私营企业或 从事个体经营。其档案由市、县(市)区人才交流部门代保管, 保留干部身份。复员军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其档案由劳务市 场代保管。
  24、外省、市城乡居民来我市兴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其投 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缓征企业所得税。
  25、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的,可核准冠佳木斯 市名称。通过资产并购组建的私营企业集团,可享受与国有企业 集团同等的优惠政策。对年出口额达20万美元以上的私营企业, 外经外贸部门积极帮助办理自营进出口权。
  26、对新办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从正 式开办之日起,其所得税及增值税本市留成部分,返还2年。其中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所得税返还5年。 投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的企业,返还营业税地 方留成部分3年。凡新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登记 注册条件的,可先登记后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享受省、市 有关优惠政策。
  27、扶持个体私营大户发展。对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 生产型企业,经营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外向型企业,经营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类型企业,实行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取的办法,由有关部门与企业共同商定数额,一定2?年 不变。实行领导联系大户和金融部门包扶大户制度。
  28、金融部门要扶持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设立个体私营 企业信贷窗口,允许个体私营企业以法律认可的抵押物和有效证 券作抵押,办理贷款手续。对私营高科技企业,优先予以贷款。 对具有一定规模种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企业,农村金融部门应优先贷款。按生产周期确定收回期限。
  29、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对社会公益事业有贡献的, 年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市、县(市)区政府给 予挂牌保护。
  30、严格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收费管理。各收费部门要严格 按照市政府下发的《个体私营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手册》中提 列的项目进行收费。凡未列入手册的收费项目,业户和企业有权 拒交,并向市纪检、监察、物价等部门举报。各项行政事业性收 费有上下限要求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31、对娱乐业、服务业中的临时服务人员,实行挂牌,办 理纳税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32、在我市新设立的生产型外商(本规定所称外商,含域 外投资者,以下各款均同)独资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免5减5政策(从第3?年 起,按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办法执行,下同)。增值税市留成 部分按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办法减半收1年。?其中:外商在我 市新设立的合资企业,其投资部分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免5减5政 策起始日期,从其确定使企业利润获得增量的年度算起。
  33、外商投资新办的高新技术型、出口创汇企业,及域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同类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免5 减5期满后,再按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办法减半征收3年。高新 技术产值或出口额占产值50%以上的及符合我市投资方向的外资 企业,市留成部分的其它税额按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办法返还 1年。外商投资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按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所 得税免5减5期满后,按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办法继续减征10─ 30%的企业所得税5年。
  34、鼓励扩大双向开放。进入佳木斯范围的生产型及基础 设施、农林牧业方面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办理进入佳木斯经济 开发区的手续,享受开发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对组织涉外工程承 包和劳务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政 府给予奖励。
  35、外商投资者通过土地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进行有偿转让的,其收益超过原地价部分,分别缴纳 30%和40%的土地增值税。
  36、外商投资企业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入本企业, 或者作为投资在我市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享受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并返还其新增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7、外商投资启动“四闲”,从正式启动时起,增值税市留成部分按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5年。
  38、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买断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市留成的土地出让金按下列比例以先征后返的办法给予优惠。其 中,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性企业返还20%;属投资高 新技术、出口创汇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农业、林业、 水利企业返还30%;利用荒山、荒地兴办外资企业,经营期内土 地出让金返还50%,土地租赁金返还30%。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 以上的,每超1000万元返还比例上调10百分点,最高不得超过70 %。外商投资企业征用集体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各项 收费予以优惠。
  39、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交费登记卡》 制度,凡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凡国家和省 规定的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
  40、对外商企业依法实施重点保护。对凡来我市投资的外 商,经核准由市政府统一发放《外商证》,实施特别重点保护, 保障其生活及人身安全。
  41、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凡新建项目,除利用“ 四闲”改造的项目外,原则上一律进入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加快市场建设
  42、搞好市场建设的总体规划。本着“进场经营,规范管 理,开辟税源,繁荣经济”的原则,对市级大市场的建设进行统 一规划和管理,避免重复和无序建设的发生。
  43、简化市场审批手续。对新申办的市场及市场建设项目, 由市场建设指挥部审批,审批后15天内办结一切手续。
  44、新列入规划建设的市场不占基建规模指标,投资方向 调节税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按10%的比例予以返还,土地出 让金可分期缴纳。
  45、鼓励多元投资兴办市场。本地、外埠和国外企业个人 投资新建市场和进入新建市场经营的,按先征后返的办法对企业 所得税免征2年,减半征收3年;在市场投资两年内,对市场建设 投资者减办征收工商管理费2年。
  46、国有及集体生产企业在市场内经营,按销售额的5?% 提取销售费,计入企业成本,用于奖励企业及相关的促销有功人员。
  47、安排下岗职工占经营人员总数60%的市场,经核准, 对市场管理单位按先征后返办法免征所得税3年。
  48、新建封闭式农贸市场,由开办单位办理一个卫生许可 证,经营业户只需办理健康证。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
  49、建立市级工业发展基金、城市建设基金、第三产业发 展基金、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实行滚动有偿使用,专项用于市 属工业的技术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第三产业和推进农 业产业化。
  50、多渠道扶持公益事业的发展。公交线路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采取经营权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推向市场;出租轿 车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拍卖经营使用权(包括有偿使用权到期 的)所得收入用于发展城市公交事业。合作兴办的第三产业,按先征后返的办法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3年。允许公用事业单 位实行主副业(三产)剥离经营,剥离出去的副业,按先征后返 的办法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5年。
  51、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基金的筹集。组建市政建设股份合作公司,以财政每年投入的城市建设费为国家股,广泛吸纳国内 外和个人股金,滚动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拍卖、出售主 要道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拍卖、出售城区内主要道路、 桥梁的冠名权和广告使用权,对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实行市场化经 营和管理。
  52、对外地进入我市进行承揽建筑安装的市政工程施工的 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5─2%征收市政设施补偿费及停车场位建设费。
  53、对引入资金的中介单位和中介人实行奖励政策。对中介人和中介单位,按照引进资金的规模和项目(特别是带资项目) 及预期效益,分别引进资金总额1─5%的奖励。
  54、奖励企业引进和自筹资金。欠贷企业引进外部资金和 自筹资金用于生产的,银行暂不收贷;引进外资用于新上项目和 技改的,其新增利税留成部分2年内先征后返;困难企业出售闲 置资产,变现收入用于生产、技改和开发新产品的,在落实还贷 计划的前提下,银行可暂缓收贷。企业新上较大技改项目和生产 项目资金有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财政、税务、金融 部分给予重点扶持。
  55、地方重点企业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视流动资金 缺口情况,由市、县(市)区经贸委和财政局核定,在批准年限 内可分批分期从其销售收入中提取1%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专款 专用,计入成本,并视同实现利润,不影响工资、奖金的提取。
  56、鼓励企业清欠活化资金。清回2年以上和4年以上的欠款,分别按清回金额的20%和30%提取清欠人员的资金和费用。 销售积压3年以上的库存产品,按销售回款的30%提取销售人员 和奖金和费用。清收呆死帐,企业可自行确定提奖比例。对于确 无还货能力的企业,清回3年以上欠款,或拆借资金时,银行暂 不收贷。
  六、盘活土地资产
  57、市政府统一公布城区标定地价,对原由财政划拨的经 营性用地的出让金标准按评估地价的40%收取;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按上述标准和使用年期分别计算。
  58、允许采取出让、短租、年租、作价入股、一次性出让 分期收取出让金等多种形式有偿使用土地。
  59、转制企业占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按规定评估后,采 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处理。出让的,在缴纳土地出让 金后,市留面部分按10%返还;有困难的先办有偿使用手续,分 期缴纳出让金。土地资产评估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60、鼓励停产、半停产企业以地换资,企业利用土地收益 搬迁重建,其按40─60%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市留成部分返还30 %;一次性补交有困难的,先补交出让手续,分期交纳。困难企 业新搬迁用地,可以先办理用地手续,待企业投产后按年租收取 租金。
  61、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创汇型企业可先行办理用地手续, 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缴纳50%土地出让金便可开工用地,其余50 %待工程竣工、发放土地使用证前缴纳;租用土地使用权的,竣工投产后可实行年租制。
  62、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经国家 或省批准后,可边办理征地手续边使用土地。
  63、城市开发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公开拍卖出售,所 得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
  七、努力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64、执纪执法和司法部门要积极支持和保护勇于改革创新、 为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营者。一般不要到企业采取全面查 帐、封帐户和冻结、扣押财产等措施,确属办案需要,应事先向 主管市长报告,并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对其经营者进行审查时, 应事先向市主管市长报告。
  65、执纪执法和司法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我市大、 要经济案件和重要情况,应事先向市主管领导报告。   66、对因政策不配套而导致的失误问题,不追究执行者的 责任。同一问题出现不同规定,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 执行。允许企业在不违背国家法规的前提下,采取变通的办法解 决资金、能源、运输、销售等方面的困难。
  67、严厉禁止对企业的“三乱”行为。所有部门都要认真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规定精 神,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各种收费以国务院 和省政府为准,各种检查评比以市委、市政府文件为准,其余均 视为不合理,企业有权拒绝。对企业收费一律实行《收费许可证》 和《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部门对企业收费时必须持《收费许 可证》,并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68、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对政绩突出、治企有 方、身体健康的企业经营者,只要群众拥护,可选连任。建立企 业领导干部奖励储备金制度,用于对优秀企业经营者的奖励。在 市管企业连续担任领导干部6年以上,政绩突出的,根据实际情 况和本人意愿可安排到能够保证开支的单位退休。优秀企业经营 者可以到县(市)区和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市委、市政府每 年评定一次优秀企业厂长(经理),对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厂长 (经理)的,予以提拨、重用或享受相应待遇。
  69、拓宽经营者选拔渠道。市管企业厂长(经理)的选用, 逐步实行职工民主选举,市委组织部考核,报市委常委审批。县 (市)区和主管局所属企业厂长(经理)的选用,由其自行按权 限和程序考核审批。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厂长(经 理)的选用,严格按股份制章程进行。
  70、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业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的法规的前提下,允许企业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利用工余时间到中 小型企业、乡镇企业兼职、并取得相应报酬。
  71、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不含非财政开支人员) 通过借用、辞职、提前退休、保留干部身份等形式领办、创办个 体私营企业,或者到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具体工作。借用人员原职 级和待遇不变,并享受所有制企业的奖金和补贴。保留干部身份 的期限为1─3年,职级不变,工龄连续计算,正常晋升档案工资。 借用和保留干部身份人员原所在单位的编制不变,人员不增。对 辞职人员一次性发给辞职金,辞职5?年内被重新录用为国家干部 的,由录用审批部门向本人收回全部辞职金,辞职前和录用后工 龄合并计算。提前退休的按法定退休年龄提前3年办理退休手续。
  72、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凡通过辞职、调转等形式流动到 非国有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人才交流机构 实行人事代理,保留本人的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其身份不变, 工龄连续计算。
  73、对外埠调入我市急需的专业人才待遇从优,免征城市 增容费。户口暂时不迁入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市、县事部门统一 印制的《特聘工作证》,聘期为1─5年,聘期内凭证享受常住户 口待遇。允许先行试用,后办调转手续。进入企业的高级人才年 薪与经营效益挂钩,上不封顶。进入乡镇企业的人才,工资上浮 1─3级。个人出资购买住房的享受成本价,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 位支付。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优先解决其配偶工作及子女就 学、就业等问题。
  74、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到民营企业工作1 年以上的,可破格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评审。同时在民营企 业建立录聘干部制度。
  75、与经济工作相关的部门,都要公开实行办事制度、公 示办公制度、限期办结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凡是重大项目未达 到时限要求的,取消部门及部门领导当年岗位责任制奖金,并追 究领导责任。
  76、对外埠车辆一般的交通违章不准罚款、扣证、扣车; 不准利用驾驶员培训、车辆年检、新车落户、换发证照等时机, 搭车收费和推销产品。外市来我市兴办企业所携带的非本市牌照 的国产车辆,在办理转籍手续以前,应持有原地车辆部门临时手 续,由我市办理委托手续。
  77、对于居民、亲友间在非工作时间内,不以赌博为目的 娱乐活动,公安等有关部门不要过问。
  78、坚决破除“中梗阻”,确保政令畅通。各部门要服从 和服务于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对部门利益严重、只顾部门和个 人行为而影响经济发展大局的责任者,要公开曝光,该撤职的撤 职、该清除的清除、该法办的法办。
  79、本规定公布施行后,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佳木斯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 布之日起实施。

199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