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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委制定的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7:48: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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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委制定的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委制定的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5〕7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经委制定的《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方案

(省经委 二○○五年八月十日)

为促进全省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确保完成全年工业增加值增长15%、效益保持较好水平的目标任务,省政府决定于今年8—12月份在全省开展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活动方案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提速增效活动的目标和要求。各市州、重点企业要积极行动起来,加大生产组织力度,加大生产负荷,促进销售,提高增长速度,增加经济效益。有关部门要千方百计为全省提速增效创造条件,大力支持企业增产增收,扭转工业“两降”为“两平”,有条件的要实现“两增”,为实现全省经济“快走”变“快跑”做贡献。

(二)分解指标,明确任务。8月17日至22日,省经委会同各市州经委、重点企业就下半年(全年)运行指标进行调研摸底,分解指标,明确任务,研究制定下半年工业提速增效的具体措施,落实全年实现增速15%以上、效益保持较好水平(150亿元以上)的目标任务。

(三)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人。8月25日,省政府将召开全省工业提速增效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明确各市州、重点企业全年目标任务。对16户重点企业、47个增量企业分别下达提速增效任务书,牛海军副省长代表省政府与各市州、重点企业分别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

(四)年终考核评比。对年底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的市州、重点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先进个人,省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考核方案另行制定)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督促检查,落实措施。一是促进长春市、吉林市和松原市等地区和一汽集团、吉化分公司、吉林油田等重点大企业努力增产增效,落实提速增效措施。全省要集中力量支持一汽,帮助一汽渡过调整期,一汽集团公司和一汽大众要安排好吉林省统计口径的生产经营目标,为吉林省提速增效做贡献。二是由省经委领导带队赴有关市州、重点企业调研,掌握运行动态,指导督促各地工业提速增效,帮助企业解决提速增效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在生产要素安排上予以重点倾斜。

(二)认真做好亏损大户扭亏、减亏工作。集中精力做好体制性亏损企业的退出工作,利用当前国企改革攻坚战大好时机,对长期亏损的“壳”企业要彻底关闭、退出统计,消灭亏损源。经营性亏损企业,中央出资的亏损企业及非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由省扭亏办和所在地方负责联系指导,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市州的亏损企业,分别由省国资委和市州负责,加强指导与监督,特别要做好炼油、电解铝等行业的扭亏控亏工作。

(三)启动部分高耗能企业和停产、半停产企业。下半年,要加大优惠电价的支持力度,促进高耗能企业生产负荷开满开足。对产品有市场销路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各银行、担保机构要给予支持,鼓励启动生产,增产增效。

(四)认真抓好增量项目落实,充分发挥增量拉动作用。一是要密切跟踪企业项目进展状况,及早创造投产项目外部条件,保证新投产项目达产达效,实现对全省提速增效的拉动作用。二是加强服务与协调,对通过扩能体现增量的企业,要优先保证生产要素供应,促其快速增长,提高效益。在下半年全省148个工业增量项目中,选出47个较大的增量项目,由省经委直接调度,重点协调,实现增量拉动效应。

(五)加强提速增效活动日常调度。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提速增效工作的调度管理工作,坚持每周调度,半月检查,每月通报制度,及时发现典型,交流经验,解决实际问题,表彰先进,督促后进。

三、时间安排

全省工业提速增效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调查摸底和动员阶段(8月底前)。分解指标,明确任务,签订责任书。第二阶段为提速增效组织实施阶段(9-12月份)。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组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为完成各项指标开展工作。第三阶段为考核阶段(今年年底)。对各市州、重点大企业完成指标情况进行考核、总结、表彰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省直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积极创造条件,营造良好氛围,优化环境,制订切实可行的鼓励措施,帮助企业增产增效。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在统计口径、核算方法、调整因素、规模企业等环节上实事求是,既要符合工业结构的特点,又要防止漏统漏报、弄虚作假,为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提供保障,做出贡献。(二)各市州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认真开展好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市州主要领导为提速增效活动第一责任人,按省里统一部署和要求,要亲自抓好提速增效活动,立即制订本地的提速增效工作方案。全年各项目标任务要科学、合理,既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又要顾全大局,充分考虑全省“快走”变“快跑”的战略目标,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三)重点企业的厂长、经理是第一责任人。要准确把握市场动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克服困难,挖掘潜力,增产增效。力争速度、效益达到上年增长水平,为全省工业提速增效发挥带头作用。(四)各市州、重点企业要设立提速增效临时工作机构,指定专人,与省经委保持紧密联系与沟通,反映情况,交流信息,协调解决问题,确保提速增效活动开展得扎实有效。(五)重点企业要充分发挥提速增效的主力军作用。此次活动确定的63户重点企业,是支撑全省提速增效的基础,是实现“双平”的关健所在,要认真分析形势,下大力气研究对策,挖掘潜力,完成全年目标。其他企业也要积极响应省里号召,为全省提速增效做贡献。

(六)吉林日报社、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吉林电视台等宣传机构要配合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开展宣传报道,宣传典型,交流工作经验,鼓舞士气,形成全省关心工业提速增效的舆论氛围。

五、组织领导

为保证本次活动顺利开展,在省经委成立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领导机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经委主任魏立昌任组长,省经委副主任陈宝华、李晋修、张伟民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经委经济运行办,具体负责指导、协调、调度、考核工业提速增效活动。



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村委会干部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气象局


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村委会干部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兴政办发〔2005〕7号



兴海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

《盘锦市兴隆台区村委会干部补贴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05年3月25日五届二十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盘锦市兴隆台区村委会干部补贴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调动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本着“奖励先进、激励后进”的原则,对村干部补贴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一、补贴分类

共分为三类、三档(九级)。即村委会按工作业绩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村干部补贴按岗位分为主任、副主任、委员岗位补贴。

二、补贴标准

村干部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奖励补贴两部分组成。

1.基本补贴是村干部享受的基本工作报酬。按岗位确定补贴标准:村委会主任7000元/年,副主任6000元/年,委员5000元/年。

2.奖励补贴是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村干部的工作奖励。按业绩确定奖励标准:一类村委会主任13000元/年,副主任9000元/年,委员7000元/年;二类村委会主任5000元/年,副主任4000元/年,委员3000元/年;三类村委会无奖励补贴。

3.基本补贴标准相对固定,奖励补贴标准根据我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每年确定。

三、补贴方式

按年度补贴。

四、补贴类别的确定

村委会类别依据考核得分确定。其中一、三类不超过20%,其余为二类。村委会工作业绩考核按年度进行,实行百分制。

五、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考核内容

1.两委建设。两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积极主动领导和推进村民自治工作,坚持做好党(总)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村委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自治章程,实行村务公开,落实民主管理制度。

2.经济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三十年土地承包等各项农村政策,积极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民办实事。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地位优势,积极组织引导农民致富增收,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区农村人均纯收入水平。积极探索农村经济改革,加快劳动力转移,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

3.社会事业。认真做好农村卫生、计生、教育等各项工作,推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稳步发展。

4.社会稳定。积极主动、及时化解矛盾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信访案件认真调查处理,做到不推不拖,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认真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案件发案率、治安案件发案率、查处率、查结率、民间纠纷调解及成功率控制在上级要求的范围内。防控、教育转化“法轮功”等邪教分子工作有成效。

(二)评分标准(见附件)

六、考核

1. 考核工作组由兴海街道牵头,区农发局、民政局、卫生局、计生局、信访办、综合治理办等部门配合。

2. 凡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项目即可得满分;未能达到指标要求的,考核组视该项工作具体进展情况,酌情扣分,直至零分;

3.考核要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完成。

4.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盘锦市兴隆台区村委会干部考核评分标准


一、两委建设情况(20分)

1.两委会成员有较好的素质,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年内没有启动罢免村委会成员的程序。(4分)

2.村党支部作用发挥得好。(4分)

3.认真开展“五好家庭”、“十星级文明户”活动,村民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不断提高,生活方式健康文明,民风淳朴。(4分)

4.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2分)

5.村民理财小组有效行使职责,每年对村里财务至少审计1次。(2分)

6.村务公开的村民满意率达到80%以上。(4分)

二、经济指标(25分)

1.30年土地承包政策全面落实。(10分)

2.每年清扩斗、毛、支渠一次达标,秋翻率达80%以上。(4分)

3. 村容村貌整洁,无违章滥建;村庄绿化、管理达标。(3分)

4.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区农村的平均水平。(4分)

5.每年新增劳动力转移人数、劳动力培训人数完成指标要求。(4分)

三、社会事业(20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数85%以上。(2分)

2.村卫生所达到甲级卫生所标准。(1分)

3. 计划免疫接种率100%。儿童、孕产妇两个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2分)

4. 无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2分)

5.计生责任状考核全面达标。(8分)

6.农村小学周边环境、教学秩序良好。(2分)

7.农村学生辍学率控制在3%以内。(3分)

四、社会稳定(35分)

1.发生越级去省进京集体访的,信访工作一票否决。(8分)

2.按要求及时接访,接访率100%;越级集体访信息上报率100%。(4分)

3.全年新增信访总量不超过4件,首访案件结案率和稳定率达到90%以上。(4分)

4.上级信访部门交办要结果案件按期结案率100%,来区到市有理重复访不超过10%。(4分)

5.及时发现村内的各类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无法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在24小时内上报到街道。(2分)

6.村民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刑事案件发案数不超过上一年。(3分)

7.无外来人员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分)

8.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防控和教育转化工作有效,“法轮功”人员去省、进京为零,无人在市区范围内滋事。(4分)

9.发生重大火灾、安全生产事故或村委成员刑事犯罪的,一票否决。(4分)

(此件发至各村委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可直接判令保证单位履行债务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可直接判令保证单位履行债务的复函
1991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沪高经核字第11号《关于是否可直接判令保证单位履行债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保证合同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它终究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效力决定保证合同的效力。本案第一被告新疆乌鲁木齐市金字塔工贸公司系艾克拉木·穆罕默德个人开办的私营独资企业,现已倒闭,艾克拉木也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与原告上海马陆棉纺织厂签订购销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经济犯罪尚未确定,从属于该购销合同的保证合同的效力、性质及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无法确认。且,为了有利于打击犯罪,本案的受诉法院应中止对全案的审理,将有关的犯罪嫌疑材料移送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查处,不必急于将棉纺厂诉保证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办事处承担保证责任一节先行审理。受诉法院中止对本案的审理,并不表示解除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可直接判令保证单位履行债务的请示 (91)沪高经核字第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马陆棉纺织厂诉新疆乌鲁木齐市金字塔工贸总公司(以下称“金字塔公司”)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办事处(以下简称“沙区办事处”)购销棉花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和“金字塔公司”于1989年9月4日签订合同,向其购买棉花270吨,并先后预付货款人民币87万元,其中58万元由“沙区办事处”下属“炉院街分理处”进行担保。该分理处承诺,进帐款项,专款专用;供方在10月25日前不能如期发货,银行负责将58万元原款和17400元违约金一并退回需方。经查,“金字塔公司”系艾克拉木·穆罕默德个人开办的私营独资企业,自开办以来,进行投机诈骗等违法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艾克拉木等有关人员因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问题,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收容审查,“金字塔公司”随之实际倒闭。原告为向该公司追回购买棉花的预付款人民币87万元,遂提起诉讼。审理中,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于1991年6月3日正式通知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字塔公司”艾克拉木等特大经济诈骗一案,乌鲁木齐市公、检、法和工商已成立联合专案组侦查,要求该院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办案原则和二高一部的有关规定,暂停审理,有关材料移送专案组,民事部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依法作出处理。
我院认为:保证制度的建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沙区办事处”下属“炉院街分理处”为原告预付款58万元的保证单位,且对保证责任作出了具体约定。故无论“金字塔公司”艾克拉木等是否构成经济诈骗犯罪,作为该公司的保证单位,“沙区办事处”仍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有关对艾克拉木等经济犯罪的查处,不应影响原告诉保证单位就保证责任一案的审理。鉴于“金字塔公司”已实际倒闭,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直接要求保证单位承担保证责任一节,可予支持。至于本案涉及的经济犯罪部分,根据有关规定移送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以上请示意见当否,请从速批示。
199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