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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

时间:2024-05-09 04:20: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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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

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

(二00二年三月十二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十五次会议通过)


我市从1989年开展依法治市工作以来,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

  在此基础上,中共大连市委制定了《大连市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努力 构筑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工作纲要( 2002—2010年)》(以下简称《纲 要》),对保证我市到2010年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 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纲要》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落实,根据《纲要 》精神作如下决议:

  一、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权,提高立法质量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立法法》。根据我市经济 社会发展战略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所面临的新形势,加强地方立 法的预测工作,制定立法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 程序,建立相应的起草、论证、听证、征求广大人民群众意见、审议制 定的各项规则和制度,增强立法的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提高地方性法 规和规章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 情况的调查研究,适时进行修订、补充或废止,保证地方立法的严肃性 ,更好地以立法保障、引导、规范和推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研究和落实推动依法 行政的各项措施,保证管理职能和执法职能法定化,管理和执法运行程 序化,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 要增强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并以减少行政审批为突破口,逐步把不应由 政府承担的职能交给市场、企业和社区及中介组织,并加以规范。行政 决策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和程序法定化。 要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资格确认、执法 过错追究等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机 关自我监督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综合执法工作。 要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功能,依法规范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守法 经营,纠正不正当经营,依法取缔非法经营,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 权益,加快形成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机制,营造规则透明、竞争有序和监管公正的市场环境。

  三、严格执行程序法,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在依法治市中,以司法公正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各级司法机关要依据诉讼法,建立和完善司法活动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切实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要支持司法机关独立检察、独立审判。司法机关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对发生错案的要依照有 关规定追究有关司法人员的责任。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 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法官法》、《 检察官法》、《警察法》,严守进人、用人制度,加强对在职司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坚持开展廉政教育,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司法人员,要及时作出处理,努力建设一支忠于宪法和法律的高素质司法队伍。

  四、认真开展普法教育,实行基层依法治理

  要认真落实全国普法规划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着重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教育,加强新闻媒体对法律知识、法律新闻的宣传报道,鼓励采取多种群众喜闻 乐见的形式宣传法律。实现由注重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 质的转变。 继续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民事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做好消防和防灾工作,防止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认真实施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继续开展对基层的依法治理工作,为投资者提供良好 的社会法制环境。积极扶持各类中介组织的发展。逐步形成律师、公证、仲裁、法律援助 、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民事调解的法律服务网络。加强对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专利事务所、评估事务所、拍卖事务所等各类中介组织的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规范其执业行为,支持他们为市场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

  五、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农村全面推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 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依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居民委员会 组织,发挥居民委员会在城市社区建设中的作用。 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妇女、青少年、老年和残疾人的合 法权益。企业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 作用。

  六、强化人大对行政和司法活动的监督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执行。要积极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决定制度。有计划地积极开展执法检查、述职评议和视 察活动。要加强对同级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实施执法责任制情况的监督。做好来信来访和申诉案件的受理工作,对申诉个案反映的执法违法 和适宜法律错误的问题应及时转交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督促他们 启动内部监督程序予以解决。要积极为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提供条件。适时组织人大代表与选民或选举 单位见面,报告履行人大代表职务的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把推进依法治市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要对同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贯彻本决议情况进行监督,积极推进构筑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进程。


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社政[20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委、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部属高等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来源。研究生德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研究生的全面培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特别是党的十卤大以来,随着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各级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重视研究生德育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改进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导师工作制度,研究生德育工作得到不同程序的加强和改进,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研究生德育工作在得到加强和改进的同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一些培养单位在思想上,还没有把研究生德育放在应有的重要位置,存在着重视业务素质培养,忽视或轻视思想道德素质培养的现象,研究生政治思想素质的培养工作不够落实;对新形势下研究生德育工作的任务、特点和规律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上还存在明显的不足;研究生德育工作体制有待进一步改进,德育工作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现状,各培养单位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
  (3)从总体上看,当前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是好的。广大研究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思想主流积极向上。与此同时,必须看到,与党和国家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要求以及研究生在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工作中的特殊重要地位相比,部分研究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状况还存在明显差距。同时,社会上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文化对研究生思想的冲击和影响也不可低估。有的理想、信念动摇,不相信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的前途信心不足,一些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的研究学术观点和倾向不健康;有的社会责任感差,思想境界不高,过分看重和追逐个人利益;有的精神空虚,在各种封建迷信活动中寻找寄托;还有的不注意加强个人道德修养,缺乏艰苦奋斗、脚踏实地,为攀登科学高峰献身事业的精神,等等。这些问题虽然只是支流,但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4)当前,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新的形势对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既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经济全球化和世界政治格局的新变化,各种思想文化潮流间的相互激荡,特别是西方敌对势力对我“西化”、“分化”,通过多种途径加紧进行思想和文化渗透日趋激烈,大大增加了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难度;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重要时期,社会情况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使研究生德育工作面临大量新情况、新问题;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以及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也给研究生德育工作带来大量的新课题。
  面对机遇和挑战,必须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战略高度,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从全面提高研究生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使他们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中骨干力量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自觉地做好研究生德育工作。
  二、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
  (5)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提高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就是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培养一批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确立献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走与实践相结合、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有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自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对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生,还要注意从中培养出一批政治坚定、思想敏锐、学识渊博、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
  (6)研究生德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服务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总目标;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结合研究生培养全面工作的实际,分层次,有重点,突出针对性;必须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在加强研究生德育工作指导的同时,充分调动研究生在德育中的自我教育主体意识。在德育工作中,还必须坚持平等、民主的工作方式,充分尊重并耐心听取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全面关心他们学习、生活和思想,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7)加强研究生德育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深入开发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心理素质教育。促进研究生在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两个方面全面提高。
  (8)要加强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广大研究生,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和根本措施。要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社科[1998]6号)精神,着力引导和帮助研究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增强识别、抵制和批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
  要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从研究生思想实际出发,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提高教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条件的高校要采取专题讲座、课堂讨论或小课堂教学环节,把教学变为师生一起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讨论和分析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现象和各种社会思潮的过程。要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支持和指导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小组、邓小平理论研究会等理论社团的活动。
  要切实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针对研究生的思想实际,运用各种教育资源和形式,及时开展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和我国政府对外政策的宣传教育,帮助研究生及时了解、理解和掌握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增强与党和政府的共识。
  要特别注意加强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引导他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专业学习和研究。
  (9)加强党的建设工作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要制定研究生党组织工作条例,切实加强研究生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党员的作用。
  研究生党支部要严格组织生活,加强对研究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定他们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效地增强研究生集体凝聚力。一般应以系(院、所)为单位,按年级或专业建立研究生党支部,研究生数量少的单位可以系(院、所)为单位建立研究生党支部。要选好研究生党支部书记。支部书记一般由政治思想素质强的研究生党员担任,也可由党员教师兼任。
  要采取业余党校、党章学习小组等多种有效形式,切实加强对研究生中入党积极分子、学生骨干的培养教育,积极稳妥地壮大积极分子队伍。要积极慎重地做好在研究生中发展新党员的工作。
(  10)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为学、为人都产生着重要影响,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力量。研究生导师应在政治思想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人师表。要大力倡导并加强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工作,要明确地把教书育人作为遴选导师的必要条件,对教书育人业绩突出的导师要给予表彰。各培养单位一定要把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11)加强社会实践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研究生社会实践不仅是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的需要,同时也是培养科研能力的有效途径。要提倡研究生紧密结合实际,确定科研方向。要特别加强对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专业研究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制定选题、开展研究。要强化教学计划内的实践环节,把社会实践活动纳入教育、教学计划,逐步做到制度化。要创造条件,组织研究生开展形式多样的与专业学习紧密结合的社会实践活动。要积极组织研究生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活动,支持研究生自主创业。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专业创新的要求,教育引导研究生自觉树立适应社会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要努力争取和借助社会各种教育力量,加强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
  (12)研究生自我教育是加强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方面。要根据研究生文化水平较高、基础知识较完备、独立思考能力和民主参与意识较强的特点,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建立一种民主、平等、相互学习的双向互动交流关系。要加强对研究生中的共青团组织、研究生会组织以及研究生社团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团结、凝聚研究生的作用,充分发挥他们在研究生德育工作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研究生社团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多彩、健康向上,为广大研究生喜闻乐见的政治、学术、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活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经费和其它条件。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专业研究生学术活动的指导。要充分利用他们的学科背景优势,鼓励和引导他们参与校园文化建设。有条件的单位要尽可能为研究生提供校内兼职岗位,承担助教、助研、助管等一些科研、教学辅助工作或管理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13)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在研究生德育工作中的特殊作用。要认真研究计算机网络对研究生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法律道德观念、生活方式和身心健康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以及给研究生德育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主动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在研究生德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和健全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体制,切实加强领导
  (14)研究生德育工作是高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党委要切实把研究生德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建立和完善以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体制,校长要对研究生的全面发展负责。要把研究生的德育工作贯通于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全过程,贯通于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格局。
  有条件的高校应建立由党委和行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德育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要努力形成党委领导、党政结合,强化行政、齐抓共管的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其它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鉴于各单位研究生规模不等,培养工作体制不同,组织研究生德育工作实施的职能机构可不求一致。但一定要有专门的机构管理研究生德育工作,本着齐抓共管和分工明确的原则,做到领导、梦见、人员三落实,确保研究生德育工作落到实处。在当前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各高校可根据一校的实际情况,对德育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作出合理安排。既要防止改革过程中出现工作上的空档,又要坚持德育工作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项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从机制上保证将德育融入研究生的培养及日常管理的全过程。
  研究生德育工作是否落到实处,基层是关键。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系(院、所)、教研室、学科组、课题组、导师培养组要采取有效措施,把研究生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培养统一起来,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15)要按照提高素质、优化结构、专兼结合、功能互补、相对稳定的要求,像选拔、培养学术骨干一样,花大力气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研究生德育工作队伍。研究生德育工作专职人员是高校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组成部分,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骨干。要参照教育部党组有关文件精神,有计划地从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研究生或青年教师中选拔一批优秀者充实到这支队伍中来。在当前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一支精干的专职研究生德育工作队伍。兼职队伍也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要以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和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为中心,建设一支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研究生德育工作兼职队伍。
  (16)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德育工作的制度建设,扭转当前研究生教育中德育要求不够明确、内容不够具体、机构不够完善的状况。
  要建立研究生德育工作评估制度,把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作为评价和衡量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并列入研究生培养工作评估体系,使研究生德育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要保证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工作条件。要合理确定研究生德育工作经费投入科目,列入预算,切实保证。对研究生课外德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物质保障。要保证研究生和德育工作队伍表彰、奖励所需经费。高校在规划学生德育设施的建设中,要充分考虑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特点,确保需要。
  (17)各地教育工作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环境、任务、内容、渠道和对象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要制定规划,组织好研究队伍,认真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开辟新途径,创造新经验,始终保持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18)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其它科研机构研究生的德育工作可参照以上精神执行。

教育部
二000年四月六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宁德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宁德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宁德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宁德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9〕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9〕23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闽财社〔2010〕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城乡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分级核算。

(二)救急、救难、公平、便捷。

(三)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

(六)救助基金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

第一类救助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农村五保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

(四)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

第二类救助对象:

(一)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年(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

第三类救助对象:

按照省以上(含省级)有关规定需要实施医疗救助的其他对象。



第三章 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第一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

(一)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地方政府给予全额资助。

(二)住院救助。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发生的、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金额后,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含城市“三无”对象):在6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年度累计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按6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2、其他救助对象:在6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年度累计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按5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三)特殊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发生的、可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金额后,按3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元。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日常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五保对象、7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视基金结余情况,每年发给不高于300元的门诊救助金(核定后存在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日常门诊和购药。

(五)定额救助。对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治疗的低保对象,根据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经本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调查审核后,给予不高于1000元救助金,帮助其及时住院治疗,定额救助每年只能申请一次。重大疾病病种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有关规定确定。

(六)二次救助。对享受上述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重特大疾病患者,经申请审核后,县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结余情况,视情开展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重特大疾病病种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政府酌情帮助解决。

(二)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费用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后,对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3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元。

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应同时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参照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程序进行。

第三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

按照省以上(含省级)有关文件规定的救助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

(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鼓励慈善公益组织每年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慈善救助。



第四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九条 加强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有机衔接,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

第十条 第一类救助对象直接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城乡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即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民政部门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供预付资金并定期结算。

第十一条 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

第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因急诊、急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按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第五章 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应多渠道筹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救助基金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可以从本级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城乡医疗救助调剂金,用于补助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不足。

第十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按照省上有关标准执行。

各地自行扩大救助对象范围所需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当地政府自行筹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合并使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并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对救助基金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应相应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收支业务。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救助基金筹资负担标准,编制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财政部门根据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人数和补助标准,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基金专户。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救助资金使用需求,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救助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报送的救助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后,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至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实行城乡统筹、分级核算。各地应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第二十一条 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年度医疗救助基金有结余的,应全部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转作本级财政下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

市政府成立“宁德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为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老区办、审计局和监察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制度衔接,为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管理医疗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拨付,并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医疗优惠政策,鼓励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的服务管理工作,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和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重度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十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资料,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城乡医疗救助标准,报宁德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后实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困难大学生医疗救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宁德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规定》(宁政文〔2008〕2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