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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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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统计局 监察部司法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建综[2001]1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

  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01]35号)(以下简称“三部局通知”)和三部局6月4日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全国建设系统在今年6月-8月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现将“三部局通知”及有关领导同志讲话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三部局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这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

  “三部局通知”和三部局有关领导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指出了当前统计弄虚作假现象的严重性,从思想、政治、经济等方面分析了弄虚作假的严重危害,强调了当前抓紧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明确提出“这次大检查,目的就是要对《统计法》和“两办通知”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纠正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使统计数据更加真实可靠”。要组织各级建设系统的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从坚持党的思想路线、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政治高度,认识开展统计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大检查工作。

  二、按照“三部局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全面系统地开展大检查工作。

  “三部局通知”中对大检查的对象、内容及步骤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三部局通知”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内建设系统统计大检查的组织工作,做到检查对象不留空白,内容不留死角,工作不走过场。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㈠动员和自查阶段(6月):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各地组织本行政区内的被检查单位切实搞好自查工作。各有关单位都要对本单位统计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自查报告,并在报送当地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报送建设部。

  ㈡重点抽查阶段(7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是保证大检查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环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对重点抽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可行的方案,指导市(地)、县(市)建设系统做好抽查工作。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对近两年统计问题多的市、县,专(行)业和单位按照不同比例进行抽查。特别要集中力量对与企业资质挂钩、评比考核挂钩的指标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问题及处理情况,在报送当地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报送建设部。

  ㈢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各地对在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按“三部局通知”要求和属地原则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大检查基本结束后,各地要按“三部局通知”规定,做好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材料于2001年9月上旬报建设部。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大检查的顺利进行,建设部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综合财务司经济信息处),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建设部将组织力量于2001年7月份赴部分省(区、市)了解、督导大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

  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建设系统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职能处室,要通力配合,确保建设系统大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

  ⒈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⒉国家统计局朱之鑫局长在《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⒊监察部陈昌智副部长在《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⒋司法部刘副部长在《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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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部内有关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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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1年6月1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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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国统字[20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计局、监察厅(局)、司法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统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以下简称“两办通知”),积极推进依法统计,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目前统计上的弄虚作假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仍然比较严重;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不实的统计数据集中反映了本位主义、形式主义和以数谋私等腐败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不折不扣地贯彻《统计法》、进一步落实“两办通知”的指示精神,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检查的对象:一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单位,包括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等;二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被调查单位;三是民间统计调查组织。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㈠统计违法行为。重点检查1999年和2000年是否发生了下列统计违法行为:①虚报、瞒报、伪报、篡改统计资料,特别是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编造统计数据的;②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③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④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的;⑤不具备法定资格或未依法报经审批,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⑥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期诈活动的。

  ㈡统计基础工作。重点检查有关单位是否依法设立了统计机构,是否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了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工作制度是否健全,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全面进行自查并组织抽查,以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切实的成效。

  二、工作步骤

  这次大检查从5月份开始,到8月底结束,按照动员和自查-重点抽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安排。

  ㈠动员和自查阶段(5月初至6月中旬)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将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大检查进行全面的动员和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大检查工作。

  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组织一批有份量的宣传材料,深入宣传《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精神,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重要意义,为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⒉要认真组织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广大统计人员学习《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两办通知”,以及有关大检查的文件、材料,深刻认识开展大检查的意义,自觉支持、配合大检查工作。同时,做好专兼职统计检查员的培训工作,明确责任,为下一阶段组织重点抽查做好准备。

  ⒊县以上统计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或信箱,发动和鼓励群众揭发、检举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在做好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辖区内或系统内的被检查单位切实搞好自查工作,防止走过场。各有关单位都要对照《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的要求,对本单位统计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统计工作的方案或措施;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自查报告报送当地大检查领导小组。

  ㈡重点抽查阶段(6月下旬至7月底)

  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是保证大检查取得切实成效的关键性环节。各省(区、市)都要对重点抽查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做出周密的安排,制订科学可行的方案,指导和督促市(地)、县两级搞好抽查工作。

  各市(地)、县要认真分析本辖区内被检查单位的情况,按照5%左右的比例确定重点检查单位,集中力量检查那些问题比较多的地区、行业和单位,特别要针对经济增长速度、乡镇工业产值、农民人均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农村出生人口等进行重点检查。

  重点抽查工作要从实际出发,针对重点单位和重点指标,采用层级检查、异地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努力排除各方面对检查工作的干扰。对于统计执法力量薄弱、统计违法案件查办不力的县(市)、省(区、市)要加强指导,进行重点柚查。对于群众举报的、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省(区、市)或市(地)监察、司法、统计部门要直接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市(地)、县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各省(区、市)要将大检查过程中的问题、经验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告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份)

  对在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违纪违法情节较轻的可免予处罚,违纪违法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在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违纪违法责任人予以处理。对于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违纪违法行为,经认真调查核实后,要酌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做出必要的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为推动大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查出的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震慑统计违法者,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

  大检查基本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向上级报告,各省(区、市)应于9月1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大检查采取的主要措施;②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附3-5个典型案件的具体材料和案件曝光材料);③统计基础工作情况;④当前统计工作特别是统计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和对策,重点要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况、症结和解决办法进行总结分析和提出建议。

  三、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大检查的顺利进行,成立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还将共同组成督查组于6、7月份赴部分省(区、市)了解、督导大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

  各省(区、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地区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大检查中通力配合,协助各级统计、监察、司法部门做好检查工作,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属国务院有关部门垂直领导系统的检查工作,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二:

在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统计局 局长 朱之鑫

(2001年6月4日)

同志们: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程序的部署,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不折不扣地贯彻《统计法》、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的指示精神,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决定在今年5月至8月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关于这次大检查的通知,已于5月中旬下发。今天召开这个电视电话会议,就是要对大检查工作进行进一步的动员和部署。下面,我就如何搞好大检查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大检查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反对虚报浮夸,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示要认真贯彻《统计法》和“两办通知”,坚决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江总书记曾经指出:各级干部要坚持实事求是,敢于讲真话,反映真实情况。从群众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一些地方虚报浮夸和形式主义十分严重,在群众中影响很坏。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制度和机制上着手。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和制止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的问题。凡是弄虚作假的干部决不能提拨重用,已经提拔的一经发现要坚决撤下来。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要做好表率。今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严禁经济工作中的弄虚作假,保证基础信息、基础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于“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象更是深恶痛绝。正如“两办通知”所指出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背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而且影响国家决策的科学性,妨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坚决纠正。

  《统计法》是维护统计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规范,“两办通知”更是反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有力武器。这次大检查,目的就是要对《统计法》和“两办通知”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和纠正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使统计数据更加真实可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坚持党的思想路线、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大检查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大检查工作。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大检查的各项工作

  这次大检查,原则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为确保大检查的顺利进行,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已经成立了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地区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本地区的大检查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和机构,以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为大检查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与监察、司法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研究制订大检查的计划及方案,在大检查中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既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作用,又形成整体合力。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作为统计执法检查的职能部门,必须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大检查中去,具体组织好各阶段、各方面的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大检查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突出重点,确保大检查取得切实成效

  这次大检查,安排三个多月的时间,大体上分三个阶段实施:从5月至6月中旬,是动员和自查阶段;6月下旬至7月底,是重点抽查阶段;8月份是处理和总结阶段。对于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在通知中已提出了明确要求。这里,我着重强调下面几点:

  首先,要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在思想上明确,宣传动员工作既是大检查活动本身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证整个大检查工作取得切实成效的重要前提。大检查工作能否深入,能否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支持,能否得到被检查单位的配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舆论宣传和思想动员的力度。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采取多种形式,特别是要抓住这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的时机,利用各种传媒,广泛地宣传《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的主要精神,宣传大检查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为大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搞好大检查的宣传工作,国家统计局《统计工作简报》增设大检查特刊,《中国信息报》开辟《数字打假》专栏,《中国统计信息网》设立统计执法大检查专题。这次大检查,适逢全国“四五”普法开始实施。我们要以大检查为契机,搞好统计系统“四五”普法的开局。

  其次,要认真组织好被检查单位的自查工作。这次大检查,是对《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的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的对象既包括所有被调查单位,也包括所有组织实施调查的政府统计机构和民间统计调查组织。对如此众多的被检查单位,检查机关不可能逐一地进行检查。因此,认真组织好自查工作,就成为全面完成大检查任务的重要环节。为防止自查工作走过场,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检查内容,对不同的检查对象提出明确的自查要求或制发相应的自查表式,并督促被检查单位认真检查、填报和整改。所有被检查单位都要按照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写出自查报告报送当地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精心组织实施重点抽查工作。重点抽查工作是检验自查工作成效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整个大检查取得切实成效的关键环节。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普遍开展自查基础上,有重点地选择部分单位进行检查。各省(区、市)要认真研究、制订本省(区、市)的重点抽查方案,确定重点抽查的行业、地区和单位,明确重点抽查的内容、方式和目标要求,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各市(地)、县要按照统一要求和一定比例,集中力量检查那些问题较多、统计基础工作差、自查不合格的单位。在选择重点检查单位时,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研究本辖区的情况,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做好上下沟通,以避免重复检查。

  四、集中力量,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严格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是开展大检查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大检查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各级统计部门要与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狠抓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特别是要针对那些利用职权非法干预统计数据,利用虚假统计数据骗取荣誉和“政绩”、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不管涉及什么地方、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排除阻力,坚决查处,绝不姑息。为此,在大检查开始时,各级都要向社会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或信箱,并通过多种途径鼓励和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对于情节较重、有一定查处阻力的统计违法案件,下级机关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上级机关要做好有关案件的督办工作,必要时直接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对大检查中查办的典型统计违法案件,各省(区、市)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震慑统计违法者,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

  五、认真做好大检查的总结工作

  大检查的目的之一,在于掌握情况,找准问题,研究对策,以利于下一步改进工作。因此,做好大检查的总结工作至关重要。案件处理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基础工作情况、统计违法行为发生情况以及统计数据质量状况等,特别要针对当前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现象的表现形式、严重程度、主要原因和解决办法作出全面的总结,制定整改措施,为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推动统计改革和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奠定好的基础。各省(区、市)、各部门要将总结材料报送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大检查结束后,将对大检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我们相信,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这次大检查工作一定会取得圆满成功!

附件三:

在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监察部 副部长 陈昌智

(2001年6月4日)

同志们: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精神,纠正和处理统计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更好地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刚才,国家统计局局长朱之鑫同志对这次大检查作了全面动员和部署。下面,我就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加这项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重要意义

  统计是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数据,对于正确分析国民经济的运行态势,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统计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统计工作的逐步规范和完善,统计数据的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为党和政府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了可靠依据。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人为干扰统计工作,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党性原则不强,思想作风不正,法制观念淡薄,以言代法、以权定数、以数谋私。有的通过虚报统计数据,炮制虚假政绩,骗取荣誉或掩盖过失、逃避责任;有的通过瞒报统计数字,截留或骗取不当利益;有的工作飘浮,对弄虚作假行为不检查、不追究,甚至袒护纵容;有的甚至对敢于坚持原则、坚决抵制弄虚作假的统计人员百般刁难、打击报复。必须指出,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不仅是一种危害极大的腐败现象,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从思想上看,它违背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败坏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助长了虚报浮夸歪风的蔓延;从政治上看,它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经济上看,它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科学性,给经济建设带来严重后果。对于这股歪风,党中央和国务院坚决反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江泽民同志曾尖锐地指出,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害国害民,贻误党的事业,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认真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对于制止和纠正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都具有重大意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开展这次大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履行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的职责,坚决惩治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为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提供纪律保证。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经济建设服务,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严肃查处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动用执法监察的手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深入、扎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对统计工作滥加干预,是统计上弄虚作假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督检查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地方、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执行《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的情况上。凡是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编造统计数据,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的行为,以及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现象放任、袒护、纵容,甚至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违纪违法行为,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震慑违纪违法者,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在工作中,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协助统计部门完善规章制度,堵塞体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统计管理,加强和改善统计执法工作,从制度上防范和消除人为干扰、弄虚作假等消极腐败现象。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整体监督效能

  近年来,中央纪委、监察部与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了三次全国性的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纠正了一批违规违章问题,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从这几次大检查的情况看,纪检监察机关与统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是好的,工作是有成效的。在这次大检查中,我们要继续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加强与统计、司法部门的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经常交流情况,共同研究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扎扎实实地把这次大检查搞好。在工作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注意把握好工作角度,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优势,查处统计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但不能越俎代庖,代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今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项目比较多,工作任务很繁重,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要把这次大检查工作与反腐败三项任务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合理调度和使用力量,加强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帮助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阻力,保证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取得成效。

  同志们,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制止和纠正各种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按照会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工作,为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附件四:

在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司法部 副部长 刘

(2001年6月4日)

同志们: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决定从今年5月到8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很及时,很有必要,也非常重要。刚才,之鑫局长、昌智副部长就这次大检查作了重要讲话,下面,我就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做好这次大检查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大检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统计工作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分重要。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是国家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重要依据。《统计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证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可靠,制止统计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保障。《统计法》颁布实施以来,统计法知识得到了广泛宣传,依法统计观念逐步树立,统计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是,也应该看到,目前,违反《统计法》现象仍然存在,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问题还时有发生,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对于纠正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统计法》的权威,保障国家决策的科学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司法部作为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有宣传普及《统计法》的重要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战略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大检查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到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是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具体措施,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实践,也是贯彻江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为。要认真按照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要求,认真部署,周密安排,制定计划,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统计、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检查工作。这次大检查适逢“四五”普法启动的有利时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此为契机,把开展大检查的法制宣传工作作为“四五”普法启动的内容之一,作为今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一个重点,纳入今年的专项依法治理活动当中,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在实处

  在这次大检查中,各级普法依法治理主管机关要根据《通知》确定的检查对象和内容,突出重点,搞好宣传。首先,要抓好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统计意识。要把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学习和运用《统计法》的情况,作为大检查的重点,结合这次大检查,对一些重点部门集中开展一次《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精神的宣传教育活动,掀起一次学习、宣传《统计法》的热潮。要通过党委中心组学法、举办法制讲座、举办法制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广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统计法知识的教育。要通过法制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掌握统计法律知识,增强统计法制观念,认识到依法统计不仅是党的纪律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从遵守国家法律的高度带头学法用法,做到依法行政,自觉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严格执法,纠正和制止统计工作上的违法行为。其次,要抓好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的法制教育。要按照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要求,加强对政府部门统计人员统计法律知识的培训,把这项工作纳入今年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计划。要把政府各部门统计人员参加统计法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情况,与上岗资格结合起来。要按照中宣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意见》要求,加强对企业统计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统计法律知识,使之自觉守法,严格依法统计,保证统计数据的科学、准确。第三,要认识做好《统计法》的社会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加强对全社会的统计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统计法律知识走向社会,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自觉维护《统计法》权威的良好社会氛围,为《统计法》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

  三、讲求方式,注重实效,努力使统计法知识深入人心

  在这次大检查中,各级普法依法治理主管机关要充分利用法律的规范、引导、教育作用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积极主动做好大检查各个阶段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做到宣传舆论先行,大检查工作进行到哪里,就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到哪里,营造强大的法制氛围,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独特优势,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开办专栏,集中宣传统计法律知识和“两办通知”精神,做好大检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要发挥《中国普法网》的作用,利用网络优势,开展网络宣传。尤其要结合这次大检查中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统计行动,及时报道,大造声势,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生动的《统计法》知识教育。要充分发挥各地法制辅导员、法制文艺宣传员、法制讲师团三支队伍的作用,利用各级法制宣传阵地,举办法制讲座、法制文艺演出、法律咨询和采取墙报、橱窗、展览、标语等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全社会了解这次大检查的意义,主动支持、配合、参与这次活动,让广大干部群众在这次大检查的法制实践中,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使《统计法》深入社会、深入人心。

  总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意义,认真按照会议的部署,迅速行动,扎实工作,保证这次大检查工作的顺利圆满完成。

  谢谢大家!

转发市城管办关于三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明政办〔2007〕18号

转发市城管办关于三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城管办制定的《三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做好有关组织实施工作。


二○○七年二月五日


三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三明市城管办
(二○○七年一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夜景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夜景美化市容市貌的整体效应,推动城市夜景建设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三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市区夜景建设的重点区域和项目,研究资金安排及全市夜景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政府采购办、市城管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
梅列、三元两区相应成立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本辖区夜景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市区夜景建设管理职能部门职责:
市建设局:(一)负责市区夜景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二)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夜景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三)负责落实市区夜景建设项目控制系统和计量系统的设置工作;(四)落实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城管办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的决策部署;(二)负责市区夜景建设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夜景建设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夜景规划、设计、方案的征集、评审、审定工作;(四)负责市区夜景项目建设的督促、检查工作,协调处理夜景建设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五)参与市区新建夜景项目建设的验收工作;(六)负责市区夜景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抓好市区夜景建设项目的维护工作,对市区夜景项目的亮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七)落实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财政局职责:(一)对政府出资建设的夜景项目建设和管护资金的预算进行审核、编制和下达夜景工程资金预算,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二)对夜景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落实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职责:(一)负责市区夜景建设总体规划;(二)负责对市区沿主干道、沙溪河两侧及城市重要节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审核工作;(三)对建筑物楼顶及墙面夜景外观及定位进行审核;(四)落实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按照市区城市建设规划,市区主干道两侧和沙溪河市区河道两岸的公共建筑物、标志性建(构)物以及政府确认的其他应当设置夜景项目建设的建筑物,均为市区夜景建设项目。
市区夜景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主材使用、完成期限等应由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凡经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夜景项目建设资金由市政府承担;其他公益性项目及居民住宅楼等夜景建设资金由业主(产权)单位承担;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夜景建设资金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商业广告夜景建设经批准后,建设资金由制作单位自行负责。
第六条 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夜景项目维护资金由市政府负责;其他公益性项目及居民住宅楼等夜景维护资金由业主(产权)单位负责;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夜景维护资金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商业广告夜景维护资金由制作单位自行负责。
第七条 凡公益性项目和居民住宅楼以及中央、省、市属企业单位的夜景电费全部由市政府承担;商业广告夜景电费由制作单位自行负责。
第八条 由市城管办负责编制夜景建设、维护、用电所需资金计划,市财政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后,列入年度财政城建资金预算。政府承担的夜景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夜景电费和维护费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九条 实施夜景建设方案设计评审机制。由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区夜景建设方案设计评审小组,指导各设计单位因地制宜地做好夜景建设设计工作。所有夜景建设项目必须有3家以上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所有设计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并报市有关领导审定。
第十条 市区夜景建设设计、施工以及材料的政府采购可采用方案比较、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可实行方案设计与施工一条龙或分别组织实施,具体方式由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夜景建设项目实施主体要建立夜景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制,选定的设计、施工、监督单位要具备相应资质,夜景工程建设不得转包、分包。市、区两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工程安全问题要及时发现、认真整改,严把质量关。
第十二条 市区夜景灯光设置应多样化,力求颜色、造型各具特色,新建夜景统一使用光源强、高节能、低消耗的LED照明材料。
第十三条 鼓励有设计资质、施工资质的企业与夜景建设产品生产企业联手,组建设计、生产、施工和管理的“一条龙”队伍,参加夜景工程建设。鼓励本地LED生产企业参与竞争,在同等质量、价格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本地LED生产企业的产品。
第十四条 公益夜景建设材料集中统一实行政府采购,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组织实施采购工作。要探索夜景建设产品政府采购的新模式,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方便建设单位和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加强夜景建设产品应用指导,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和施工安装质量的地方标准化体系和夜景建设产品采购招标实施办法,指导各建设方加强对产品政府采购的把关工作,确保所采购产品质优、价格合理。
第十六条 加强夜景建设产品的质量监控工作,建立夜景建设产品质量检测办法,并制定配套的奖惩措施,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设施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夜景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成已投入使用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设施由产权人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道路、桥梁、公园、游园、广场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夜景(包括市区公益夜景),由产权单位或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沿街门面、店面的夜景灯饰设施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为了便于管理,市区夜景用电必须采用独立的控制系统和计量系统;夜景项目建成后,并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的无线监控系统(业主采用的控制系统必须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无线监控系统兼容)。
第十九条 夜景灯光用电采取设置专用电表,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统一向市电业局申请设置专用电表。夜景电费的核拨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按月(季)提出用款申请,经市建设局、市城管办、市财政局审核后,从年度安排的资金计划中核拨到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并由其转拨符合核拨条件的各夜景用电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夜景灯光必须按以下规定亮灯:
  (一)酒店(宾馆)餐饮和娱乐业等场所及户外广告的夜景灯光,除抗灾或限电等特殊情况外,其余晚上要亮灯。
  (二)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写字楼、住宅楼、公寓楼及公益夜景,在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晚上要亮灯。
  (三)夜景灯光亮灯时间: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19∶30—23∶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18∶30—22∶30,市政府有特别要求的除外。娱乐、餐饮业、酒店(宾馆)等场所可自行延长亮灯时间。
  (四)组织全市性重大活动或迎接重要内外宾需临时开放夜景灯光的,主办单位须向市委办或市政府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委办或市政府办通知市城管办统一安排。
(五)市城管办应加强对夜景灯光的检查监督。每晚应坚持巡查夜景亮化情况。各设置单位对夜景灯光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修、维护和更新。出现故障或损坏时,要及时修复,确保夜景灯光安全、完好、运行正常。  
  第二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夜景灯光设施,对破坏、盗窃夜景灯光设施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城管办(夜景办)负责解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2〕1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的业务建设工作,促进基地开放协作、整合资源,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及《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科研能力,规范基地科研专项管理,根据《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意见》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基地业务建设要求,为解决基地病种研究的重点问题和关键技术,专门设立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专项经费主要由各基地筹措,专项课题面向全国组织申报,纳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
第四条 专项支持范围以国家确定的基地重点病种为主,可涉及部分拓展病种;内容原则上为需要联合协作开展的应用基础及应用类研究。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专项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基地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专项的宏观组织管理,主要包括:
(一)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二)发布专项申报指南;
(三)下达专项立项计划,审核签订《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专项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四)组织进行项目验收。
第七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
(一)结合本地区基地病种防治的需求,审核专项申报指南建议;
(二)组织专项课题的评审,提出立项建议;
(三)组织对专项课题年度检查或评估;
(四)协调专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并提出建议;
(五)协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专项课题的验收及评估,组织推广成果;
(六)把专项课题纳入科技重点工作予以支持,匹配相应经费;
(七)承担与专项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基地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主要包括:
(一)根据基地病种临床及科研的难点及关键技术,提出专项申报指南建议及研究经费额度;
(二)设立专项科研经费,并按照《任务书》要求,及时拨付经费,提供保障条件;
(三)牵头或参与专项课题,开展协作研究;
(四)及时转化和应用专项课题研究的成果;
(五)按要求进行牵头专项课题的总结和自评估;
(六)参与本基地病种相关课题的验收。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基地业务建设专家指导组、督导组负责对专项的指南、立项、评估与验收等工作进行学术咨询和把关。
第十条 专项申报指南(包括研究目标、内容、成果及相关要求)由基地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并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 基地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根据指南要求申报专项课题;病种研究基地牵头的专项课题数量及经费额度均不得超过60%;非病种研究基地的牵头单位必须和病种研究基地签订任务协作和成果共享协议。
第十二条 病种研究基地所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课题的受理,评审专家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商定,负责专项课题评审工作,病种研究基地协助承担具体工作并提供经费,评审结果按要求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十三条 根据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评审情况和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审核后下达专项立项计划,并与相关各方共同签订《任务书》,明确任务和相关机制。
第十四条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课题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按照任务书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五条 课题牵头单位所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基地监督管理,对未按《任务书》执行或执行效果不好的课题,及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经审核同意后撤销或中止,并追回经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或中止项目:
(一)研究技术路线已不可行;
(二)不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三)研究内容已落后于国内外同类研究成果水平;
(四)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或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五)由于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专项课题完成后,牵头单位应及时总结并进行自评估,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专项课题的成果和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基地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基地专项的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做出详细规定,确保项目研究成果和产权权属明晰。
第十九条 专项课题研究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奖励等时,均应标明“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课题(Research Project for Practic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TCM Clinical Research Bases)”。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专项管理的其他事项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立开放协作的研究机制,有效整合相关优势资源,提升重点病种研究水平,根据《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意见》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协作单位(下称协作单位),是指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根据基地重点病种研究和业务建设需要,与基地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开展高水平协作研究的国内外相关临床科研机构。
第三条 建立协作单位制度旨在提高基地重点病种临床疗效和研究水平,突出中医药优势和特色;加强基地资源整合和平台建设,为基地提供有效的能力支撑;完善基地运行模式和机制,建立创新的中医临床科研运行模式;提高基地国际科技交流和合作能力。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对协作单位的宏观管理。各相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协调支持和监督基地与协作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及科研工作。基地和协作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明确协作目标和任务,通过高水平的科研协作为基地业务建设提供支撑。

第二章 资格确定
第五条 根据基地业务建设要求,凡具有一定科研实力,能够形成或提供某一方面协作研究或科技支撑的机构,均可作为协作单位。
第六条 鼓励与国外研究机构开展合作,吸收引进先进的研究技术和成果,提升重点病种研究的整体水平。
第七条 协作单位的设立由基地提出申请,经基地学术委员会论证和基地所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协作单位的硬件设施、研究团队、研究水平、协作内容及必要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对通过评议的机构,正式确定为协作单位。

第三章 协作机制
第九条 每个基地要建立不少于3家的科研协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应充分考虑综合研究机构和西医临床科研机构的比例)。基地和协作单位签订具体合作协议,明确协作内容和相关权益,建立长效机制,并提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相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基地和协作单位应根据合作协议,开放相应的资源,促进双方的资源整合和平台建设,研究成果共享。
第十一条 在相关国家和省级中医药科技计划和建设规划中,协作单位可享有与基地建设单位同等优先资格。基地与协作单位应积极联合申报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协作单位可参加基地业务建设工作的有关会议及活动,加强交流沟通。

第四章 协作任务
第十三条 围绕重点病种研究的中医临床疗效和特色,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共同提高重点病种临床疗效、研究水平和能力,提供循证医学证据,提高研究成果的显示度。
第十四条 通过共建实验室、研究室等形式,共同提高研究技术,完善管理机制,为基地业务建设提供能力支撑,加强基地中医临床研究的平台建设。
第十五条 围绕基地重点病种,共同研发特色制剂和中药新药,开发仪器设备,提高基地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十六条 通过共同培养、人才流动等方式,提高基地研究队伍的层次和水平,进一步完善研究队伍的人才结构。
第十七条 加强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的相互学习和交流,共同促进和提高。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基地要将协作单位情况纳入业务建设工作重点,基地年度督导时报告协作研究情况。协作单位应积极接受督导组的检查指导,并按督导组意见建议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协作单位资格在按有关规定进行实质性合作期间有效。对于无法履行合作协议和职责的协作单位,基地应尽快提出终止协作要求,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经评估,不符合协作关系的协作单位,应予终止并取消协作单位资格。
第二十条 对于协作研究涉及相关需要保密的内容,基地与协作单位双方具有同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协作合同要明确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属和成果转让。协作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对科研成果署名、论文发表、专利申请、后续项目申请、成果转让权归属及获益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协作单位发生重大事项影响科研任务完成的,基地应及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及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科研任务完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