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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3 10:50: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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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重要意义。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而作出的一项治本性的重要决策。加强检察机关“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有利于加强扣押款物的管理,防止和纠正乱收费、违法创收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促进检察队伍的廉政建设,维护检察机关的声誉和形象;有利于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更好地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推进依法治国出发来认识这个问题,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当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和执法大检查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在近期内取得成效。
二、严格对扣押款物的管理。切实抓好《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的落实。对扣押款要实行“收、管分开”,办案部门的暂扣款,要交由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存入专门账户,实行一案一账,办案部门不能自行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侵占、挪用、私分、私存、调换或擅自处理扣押款物。扣押物品实行一物一卡,逐件登记。必须强调:扣押款不准私存,利息不得动用;扣押物品要依法处理,该移送的要随案移送,该上缴的要上缴国库,该返还的要一律返还;应上缴国库的赃款赃物,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对现在暂扣的款物,各地要在6月底前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凡是已经结案的,一律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坚决制止越权办案。检察机关查办案件要严格执行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管辖的规定。绝不允许再直接受理侦查涉税、走私、侵占、假冒注册商标等案件,更不允许插手经济纠纷,利用职权帮助企业追款讨债。
四、坚决纠正乱收费、拉赞助问题。高检院再次重申:检察系统除法律规定的、经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个别收费项目外(如鉴定费、律师复制诉讼材料的成本费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设立收费项目,严禁利用检察职权搞创收,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给各业务部门下达创收指标,坚决刹住乱收费、拉赞助的歪风。
五、继续做好事业单位与所办经济实体的脱钩工作。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一律不准兴办经济实体,所办的工作点一律撤销。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并在名称、职能、人员、特别是财务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不得打着检察院的旗号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接受社会单位的挂靠,从业人员不得着检察服、持检察院的工作证。对目前尚未彻底脱钩的,要在6月底之前办结脱钩的一切手续。
六、合理合法地解决经费问题。《规定》中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对公、检、法部门的公用经费,要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安排”,“对办案、装备和基础设施经费,要根据工作任务专项予以安排”。各级检察院要以此为依据,积极主动地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同财政部门充分协商,切实保证办案和物质装备建设所需经费。
七、严明纪律,严肃处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对检察机关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要实行责任制,检察长为第一责任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查处,严肃追究。对截留、侵占、挪用、私分、调换或擅自处理扣押物品或将扣押款私存、动用利息的,乱收费、拉赞助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按照《检察官法》和有关纪律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决策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还要积极主动地接受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八、加强督促检查。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领导,逐项督促检查。7月份,各省级院要对本地检察机关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高检院也将组织专项检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财建[2004]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统筹全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市政府设立小城镇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安徽省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合肥市小城镇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市级以上的试点镇、重点镇。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小城镇镇区给排水、道路桥梁、环境绿化、公共照明、市容环卫、防洪防灾、污水和垃圾处理及其它基础设施建设。
(二)小城镇规划编制、镇区地形图测绘(1:1000)。

第三章 项目申报、确定和专项资金拨付
第四条 各县(区)和三个市级开发区农村社区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内小城镇建设规划和镇区建设实际情况,将申请补助的小城镇建设项目及有关材料初审后(附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小城镇政府规定的财政专项账号及开户行),于每年3月10日前联合报送市建委和市财政局。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法人情况(包括项目法人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资本金证明等);
(二)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及批文、较大规模项目的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等);
(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规划、测绘完成情况、成果证明、审查批准情况等;
(四)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方案,自筹资金落实到位证明;
(五)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详见附表1)。
第五条小城镇政府应建立项目库, 各地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积极指导辖区内各相关小城镇,依据建设发展实际需要,采用微机管理,认真做好申报项目库的建设。自本办法实行后,各地申报的项目均应在项目库里提取,并逐年规范项目库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小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应自觉遵守建设项目方案送审制,凡需享受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且投资规模不小于人民币300万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实施的上一年度6月底前和12月底前统一由本辖区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送合肥市小城镇规划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查。
第七条市建委、市财政局对所上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于当年4月30日前,将联合下文对当年行将使用小城镇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补助额度予以确认。同时对省列中心镇上报的建设项目,联合报送省建设厅和财政厅。
第八条市建委和财政局根据联合下文所确认的项目,按照项目开工进度情况,逐步将当年的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随项目逐步下达,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一)对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市财政在项目开工时拨付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的40%,项目竣工后再拨付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的60%。
(二)对跨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市财政将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本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在项目开工时拨付当年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的40%,完成当年规定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进度后再拨付当年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的60%。
第九条为提高专项资金的运行效率,自2004年起,各县(区)建设局、财政局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对市建委、市财政局联合确认的建设项目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依据开工后建设项目进度情况,向市建委和市财政局填报《合肥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附表2)和《合肥市小城镇基础设施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附表3),市财政局据此将专项资金直接划拨到项目所在地政府财政规定的财政专项账号。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与
监督,严禁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市建委和市财政局将对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批准内容组织实施或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将通报批评,在今后三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小城镇建设项目要建立和落实项目建设法人制、合同制、工程项目监理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暂定实行二年。


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 等


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30日,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交通厅(局)、物资厅(局或集团公司)、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国务院各部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
为了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5年起,对全民和集体运输企业(包括各行业及军工等国有和集体企业内专业车队)购买国产客、货车,特别是载重汽车更新贷款进行补助。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老旧汽车更新上,并简便操作,经研究,特制定《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对1995年属于补助范围内的更新用车,各有关企业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办理车辆落籍手续的,可在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车辆落籍地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补办申请定额补助手续。在办法公布之后落籍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
为了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全民和集体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客、货车,特别是载重汽车更新,从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补助。为便于操作,并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上,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一)全民和集体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包括各行业及军工等国有和集体企业内车队的运输车辆);
(二)按照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汽车更新实施方案购买的国产客、货车;
(三)报废车辆符合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标准和范围,且更新车与报废车属于同类车种,即报废国产货车后再购买国产货车,报废国产客车后再购买国产客车;
(四)更新车属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范围。
同时符合上述范围条件的车辆才能享受补助。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更新车种分为三类:一类为8吨以上(含8吨)重型货车,每辆补助3000元;二类为8吨以下中、轻型货车,每辆补助2300元;三类为大、中、小客车、吉普车(不含小轿车),每辆补助2000元。
三、补助期限
从1995年起,当年报废并在当年更新的可享受补助。如果年底前报废当年来不及更新的,更新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企业向交通部门提出申请补助的时间,规定在车辆更新(落籍)后二个月以内,过时,交通部门不予受理。
四、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申请补助的程序
(一)对享受补助的更新车实行“汽车更新优惠证”管理。“汽车更新优惠证”由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管理。
车辆落籍地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管办”)负责具体办理在本辖区落籍车辆的补助手续。
(二)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财政部、交通部同意后,下达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年度补助计划。交通部根据补助计划数向各省级征管办划拨专项补助资金。
(三)全国老旧汽车更新办公室根据年度汽车更新实施方案,严格按“一车一证”的原则,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汽车更新办公室发放“汽车更新优惠证”。中央各部门、军工部门根据年度汽车更新实施方案,做出分省市的明细表,到全国老旧汽车更新办公室领取“汽车更新优惠证”。
各省(区、市)汽车更新办公室和中央各部门、军工部门主管汽车更新工作的单位应凭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购买更新车的企业发放“汽车更新优惠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标准要严格按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物资部、公安部、中汽工业总公司1992年联合下发的《关于重申老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物机字109号〕执行。
“汽车更新优惠证”必须严格按规定发放、使用和管理,不得伪造、倒卖或转让,不准涂改,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四)企业按规定办理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手续后,可向车辆落籍地征管办申请补助。
1、申请补助登记时,应持下列证明和凭据:
(1)单位介绍信;
(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全国老旧汽车更新办核发的“汽车更新优惠证”;
(4)报废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5)更新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和缴费收据。
2、车辆落籍地征管办接到企业的申请后(申请表格式——本刊略),应当即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补助手续,并按规定拨付补助款。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理由并退回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和凭据。
3、交通部对各省级征管办更新补助专项款实行预拨周转金的管理办法。省级征管办应于季末后20日内将上季度已办理补助的情况汇总(汇总表格式——本刊略)并上报交通部,经交通部审核无误后补拨周转金。
4、各级征管办应设立专门帐户,单独管理该项目资金(含该项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下同)。该项资金除支付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助外,不得挪作他用。
5、各省(区、市)完成当年补助计划后,不再办理补助手续,否则,超计划资金由各省(区、市)自行解决。
(五)企业取得专项补助资金作为企业公积金处理。
五、附 则
(一)本办法由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交通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