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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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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5〕14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07号)和市委《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德发〔2004〕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德州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选拔3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经委、民经委、外经贸局、财政局和市委工交工委、总工会、科协等部门组成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选拔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市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七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近几年来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

1.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省市“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为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十名成绩获得者,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六名成绩获得者,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成绩获得者,市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成绩获得者。
  2.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3.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4.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5.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推荐人选,各县(市、区)一般从县级首席技师中推荐,市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从本单位首席技师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推荐申报德州市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1.《德州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各单位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德州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德州市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每人每年发给市政府津贴5000元。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省级首席技师的,不再享受市政府津贴。
第十二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德州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市情省情国情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三条 所在企业和单位对德州市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四条 市县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德州市首席技师参加;所在企业和单位每年安排德州市首席技师为期15天的带薪休假。
  第十五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根据本人意愿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德州市首席技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市劳动保障局组织首席技师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2.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德州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德州市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3.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德州市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4.德州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七条 对德州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1.市劳动保障局建立德州市首席技师档案,对德州市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2.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德州市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者,报经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3.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华奖是文化部设立的专业艺术最高奖。它对于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增强艺术院团凝聚力,促进全国艺术创作,推动出人出戏出精品,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为保证文华奖评奖的导向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把文华奖办得更好,现将《文化部文
华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文华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设立的专业艺术最高奖。
第二条 文华奖评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文艺反映社会主义时代主旋律,提倡不同题材、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通过评奖,促进艺术表演团体出好戏出
人才,推动艺术创作和演出的繁荣与发展。
第三条 文华奖每年评选一次。

二、奖 项 设 置
第四条 文华奖设综合奖和单项奖。
综合奖设文华大奖、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新节目奖。
单项奖设文华剧作奖、文华词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和文华表演奖。
第五条 文华新剧目奖是对整台的大型剧(节)目的评奖,包括新编、改编、移植的戏曲、话剧、歌剧、舞剧、儿童剧及有整体构思、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乐舞。文华新节目奖是对小型节目的评奖,包括两大类:一是戏剧曲艺类,含戏曲小戏、话剧小品、话剧独幕剧、曲艺、木偶剧
、皮影戏等;二是音舞杂技类,含歌曲、乐曲、舞蹈、小型歌剧、小型舞剧、杂技等。文华大奖是在已获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新节目奖的剧(节)目中评选出的最突出的优秀剧(节)目。
第六条 文华大奖每届可评6个,即在戏曲、话剧、歌剧、舞剧、儿童剧、歌舞乐舞六个艺术门类中,原则上每类可各评1个。文华大奖可以空缺,各艺术门类间也可以适当调剂,但总数不得超过6个。
第七条 文华新剧目奖(大型、含大奖)每届数量不超过35个。文华新节目奖(小型)每届数量不超过40个。
第八条 文华单项奖每届总数不超过100个,其中文华新节目奖中的单项奖不超过20个。
第九条 待条件成熟时,增设文学、美术等奖项。

三、参 评 条 件
第十条 文华奖参评剧(节)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含民间职业剧团和社会办的职业剧团)创作演出的新剧(节)目;
(二)新剧目的首演时间在5年之内,新节目的首演时间在3年之内;
(三)参评剧(节)目参加过文化部举办的专业演出活动,或在评选有效期内在北京演出过,或未进京但获当地文化厅(局)或主管部门特别推荐者;
(四)演出场次在30场以上(大型歌剧演出场次在15场以上);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正式申报或各系统主管部门正式申报的。

四、评 奖 机 构
第十一条 文华奖设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在文化部领导下负责评选工作。评委会由文化部领导,艺术局及本部有关部门人员和艺术界知名专家组成。评奖委员会委员由文化部聘任。每届按一定数额轮换,如评委或评委的直系亲属有作品参评,则应回避。
第十二条 文华奖评奖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顾问、委员。评委会内设戏曲组、话剧组、歌剧舞剧歌舞乐舞组、儿童剧组等相应的评奖组。在评奖委员会授权下,各评奖组根据艺术门类的奖项奖额进行评选。
第十三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办公室的工作由艺术局承担,负责评奖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评委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奖规定和有关纪律,防止不公正竞争,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于违反规定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给予严肃处理。参评剧目节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行贿、送礼,如有发现,取消剧(节)目和个人的参评资格。

五、评 奖 程 序
第十五条 地方参评剧(节)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推荐申报,部队系统参评剧(节)目,由总政文化部推荐申报,中直、有关部委和产业系统艺术院团的参评剧目,由演出单位提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推荐剧(节)目须按评奖办公室要求,填写表
格,提供资料。
第十六条 已获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新节目奖的剧(节)目,在获奖后5年之内经过加工修改,质量上有显著提高者,可申报参加文华大奖的评奖。
第十七条 评选具体步骤
(一)评奖办公室对申报剧目进行初选,提出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应多于奖额的30%以上。
(二)评委按组集中审看初选提名剧目的录像,并参照日常舞台演出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差额提名。
(三)在差额提名的基础上,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新节目奖。在已获文华新剧目、新节目奖的剧(节)目中,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文华大奖。
(四)在已获得的文华大奖和文华新剧目奖、文华新节目奖的剧节目中评选各种单项奖。
第十八条 投票时以到会评委实有人数为准,不代投。顾问不参加投票。
新剧目、节目奖在规定的奖额内,票数过半者有效。
第十九条 在文华大奖的投票表决中,须票数达2/3以上者方有效。如最后一个名额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剧(节)目得票相等,则须重新投票,如重投后仍然相等,则同时无效。
在文华新剧目奖、文华新节目奖及单项奖的投票表决中,如最后一个名次有两个以上得票相等,则同时有效,奖额相应增加。
第二十条 获奖名次的排列,以得票多少为序。得票相同者,以再次表决数为序。
第二十一条 在评选过程中,如遇有争议,由评委协商后报评委会主任、副主任裁定。
第二十二条 评选结果报文化部审核批准方能生效。

六、奖 励
第二十三条 对获剧(节)目综合奖的院团和获单项奖的艺术工作者,均颁发奖状(证书)、奖牌和奖金。

七、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4日

财政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2002年账务设置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2002年账务设置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1年12月22日  财库〔2001〕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根据财政部《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现将行政单位会计2002年账务设置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总体安排和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作了调整,各行政单位会计账务设置应根据《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变化作相应处理。
  二、“拨入经费”、“拨出经费”应分别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
  三、“经费支出”科目应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设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的“目”级科目按财政部《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规定调整设置。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