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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邮电多种经营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4:40: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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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邮电多种经营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邮电多种经营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的通知
1996年2月28日,邮电部

1995年国家及邮电部对全国邮电多种经营工作进行了多次检查,对于邮电多种经营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邮电多种经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分流到多种经营企业中的主业人员,所有费用不得在主业开支。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可继续在主业保留,但所需费用由所在多种经营企业按年付给主业。
二、领导干部未经批准在多种经营企业兼职的,必须在1996年6月1日前改正,如到期仍兼职的,应将其人事及组织关系转移至多经企业,免去其主业职务。对于经过批准在多经企业兼职的领导干部,由主办单位发放工资及劳保福利,不准在多经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三、企业将部分国有资产投资、出租、出借给多种经营企业,必须明确产权关系,按照不同的产权关系健全手续,签订合同。合同必须有占用资产的名称、数量、使用期限、回报率、合同履行时间等内容,回报率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原则,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的每项条款,防止合同流于形式。对于以前未给回报的资金资产要逐年追索清偿。收取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如数列入主办单位大帐。
四、多种经营企业占用主办单位通信营业场地的,主办单位应在1996年6月1日前全部收回。
五、多种经营企业所经营的业务,除《邮电多种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明确的多种经营企业外,其它多种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经营邮电业务,已经经营的,要在1996年6月1日前停业,待调整经营业务后方可开业。
六、加强多种经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多种经营企业的财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钱、帐分管。财会人员应持证上岗,没有会计证的不能上岗;已经上岗的由其主管部门派专业财会人员对原帐目设置进行检查,不合格的由企业聘请专业会计人员根据企业情况重新设帐;原岗位会计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期间帐务由主办单位代理。对于新建的多种经营企业,财务人员不到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七、主办单位不得向多经企业收取除资金资产回报和投资收益以及合同、协议以外的其他收益。多种经营企业对其经营的税后利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进行各项分配。
八、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多种经营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对于上述意见,要由分管领导负责,按照多经处(室)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结果于1996年7月1日前报部,部将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律师是否可以代理申诉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俊杰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在接受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时,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律师是可以代理民事案件当事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申诉的。可是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因为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奏,不属于审理监督程序,只有申诉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时才能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由此可以看出律师代理申诉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又有些欠妥,比如一些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因为在押不可能亲自到法院或检察机关进行申诉,更不可能到监外去收集证据,这势必会带给申诉人欲诉无门的不利后果,而且有些案件会受到时效的限制,有些证据会随着时间灭失。如果此时律师能参与申诉活动,则有助于增强申诉中司法机关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处理申诉,纠正错误裁判,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律师也可以通过调查取查、调取证人证言等手段对明显无理的申诉,进行说服劝其息诉,避免因申请人直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而导致司法机关工作过于繁重;律师还可以运用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悉的专业技能为申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申诉人的权益。这些都是作为律师代为申请人进行申诉的一些有利之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一些弊端,比如律师帮助申请人串供、隐蔽、毁灭、伪造证据。律师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等。
  律师需要以责任的存在为基础,才能更好地为申诉人服务。所以《律师法》第六章的法律责任,用十条法条规定了律师的一些相关责任,在有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后,才能更好地规范律师的职责。《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从三部法律的制定时间和法律效力来看,《律师法》在《民法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之后,后法优于前法,所以应当适用《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是可以代理申请人进行申诉的。

劳动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期间是否准予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期间是否准予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复函
广东省劳动局:
你局粤劳险函〔1989〕22号关于符合退休条件的在职职工出境探亲期间可否准予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来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归侨、侨眷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未办理退休手续前经批准出境探亲,其退休手续原则上应在探亲假期满返回后由本人办理。对于在出境探亲期间取得了所在地定居权的,可以出具本人定居证明,委托亲友向本人原工作单位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198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