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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2:30: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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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澄府〔2006〕73号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工作站,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县委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质量,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真正为服务地方经济提供良好条件,达到在2010年底基本实现所有行政村通硬化路的建设目标,根据《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二条 各镇、工作站、华侨农场要提前一年上报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经县交通局实地审核,录入“项目库”报县“通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年度资金总量,按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安排建设计划。
第三条 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不修农民不需要的路,不修农民没有积极性的路,不修没有经过“一事一议”确定的路。
第四条 年度项目计划要上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再呈报省交通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厅。
第五条 未编入“项目库”的公路建设项目,不安排建设计划。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六条 每年年初在《海南日报》、《澄迈要务报》公布本年度项目计划,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每月在《澄迈要务报》发布工程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每年年末公布下年度拟建项目计划。
第四章 市场准入
第九条 对在我县从事公路建设市场经营活动的施工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第十条 在我县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与建设规模、等级相适应的资质和人员、设备,不支持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人员、设备的企业承揽工程,严禁工程转包。
第十一条 对从事公路建设市场活动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动态信誉记录档案和不良信誉企业“黑名单”,不支持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进入我县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时,将被列入“黑名单”:
(一)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借用他人资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三)施工中严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严重拖延合同工期,施工管理混乱的;
(五)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人员、设备不到位,整改不力的;
(六)不接受或者阻碍相关质量监督、监理机构检查,情节严重的;
(七)在省交通厅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第五章 施工许可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向县交通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
(三)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四)已办妥的征地拆迁手续;
(五)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六)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七)建设管理单位人员组成(含财务人员)及终身质量责任人。
第十五条 县交通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
(一)重要县道公路,要依法实行招标确定监理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信誉度较高的监理机构承担监理。
(二)一般农村公路项目,要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监理资格证的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报工程指挥部批准后承担监理。
(三)业主应与监理机构签定监理合同,监理设备必须满足工程检测要求。
(四)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每项试验检测工作必须由监理单位自行完成,监理质量控制与检查的试验数据必须独立、准确。
(五)监理人员要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与旁站。
(六)业主必须凭监理工程师或监理组负责人签署的合格以上工程量清单才能拨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
(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发动沿线群众代表参与质量监督,在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施工时进行现场监控,形成全社会监督的氛围。
(二)严格规范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的行为,认真把好建筑材料关、施工工序关、施工工艺关和交工验收关,确保工程合格率达100%,力争达到优良工程。
(三)公路工程建设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县交通局或县政府举报。
第七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具体人。
第二十条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相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不定时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要停工整改。
第二十二条 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八章 报 告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局每月23日向省交通厅、县“通畅工程”指挥部汇报一次。汇报内容:本月的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及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等。
第二十四条 汇报材料要交县“通畅工程”指挥办公室主任核对签发,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建设过程如出现重大生产事故等重大问题要立即如实报告。
第九章 承 诺
第二十五条 各镇、工作站及华侨农场是本地区农村的直接领导者和管理者、服务者,是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确保我县农村公路建设顺利进行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争取省厅下拨更多建设资金,加快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各有关镇、工作站及华侨农场必须向县政府做出“承诺”。
第二十六条 “承诺书”内容如下:
目前我镇(农场或工作站)农村公路较为落后,许多行政村和自然村至今尚未通公路,群众出行难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突出问题,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群众对于农村公路建设热情较高。为了配合省交通厅和县政府做好我镇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切实解决我镇群众出行难的问题,我们向省交通厅和县政府郑重承诺:
(一)成立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的相关事宜,真正做到上传下达,事事有人管,事事有人落实。
(二)提前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负责解决公路建设用地、取土场、青苗补偿及电力电信等障碍物搬迁,做好公路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参与公路工程建设,积极组织群众投工投劳保质完成部分路基土石方工程,减轻政府资金负担。
(四)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特别是施工工地社会治安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人员、施工机械及其他施工设备设施的安全。
(五)做好公路路线走向的确定工作,积极配合勘察设计单位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为工程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提供各种支持。
(六)为公路工程施工单位解决办公住宿场所、水、电等基本生产生活条件,解决施工单位的后顾之忧。
(七)协调做好各方面工作,尽最大限度帮助施工单位就近提供砂石等建筑材料。
第十章 公 示
第二十七条 为了便于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每条路竣工后都要在头尾两端各设立一块永久性标示牌。
第二十八条 标示牌内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项目设计单位及责任人,项目监理单位及责任人,项目施工单位及责任人,项目养护单位及责任人,并标明项目竣工时间、总投资。
第十一章 奖 罚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等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发现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依《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一)对勘察、设计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30%的罚款;
(二)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6‰的罚款;
(三)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工期延误的,将其划入信誉不良企业“黑名单”,按合同约定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3年内不支持该企业进入我县公路建设市场。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没有通过监理人员审查就进入下一个施工环节的,依法对施工单位给予返工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忽视安全工作,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由监理人员确认上道工序,工程质量已符合设计要求,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按合同约定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费用自理;延误工期的,按合同约定责令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建设进度,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自理。
第三十五条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按合同约定责令施工单位限期修复,施工单位不履行义务的,按合同约定没收保留金,并将施工单位划入信誉不良企业“黑名单”,并不支持其进入我县公路建设市场。
第三十六条 对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不配合的镇、工作站、华侨农场、工程沿线行政村,报县政府责令其整改,并停止拨付资金,暂停安排新的建设项目。对于配合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下年度优先安排建设项目或增加投资规模。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官驱逐律师 权“术”挤兑法律

事件回放
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开庭审理黎庆洪刑事案件,从报道看,已经演绎成法官与辩护律师的对决赛,庭审激烈进行中,律师频频抗议,法官不示弱,庭审中对辩护律师提出口头警告、训诫多达十余人次,并当场将3名辩护律师逐出法庭。因辩护律师集体就管辖权问题向法庭质疑,多名被告人请求公诉人、审判长回避,驳回后又提出复议申请,审判长不得不多次休庭。
庭审结束后,小河区法院相关负责人曾约谈周泽、迟夙生、朱明勇等多名辩护律师,法院人士对律师未能配合庭审表示失望,并要求不要为难审判长。众律师表示面对该案程序上存在的系列违法行为,法院应坚守法律的底线和良知。虽后的庭审,法警增加,气氛凝重。
其中还出现两则怪象,一是法官迟到一小时才开庭,律师要求法庭做说明;二是延迟开庭期间公诉人频繁走上审判席和合议庭沟通,律师表达不同意见,审判长对提议律师进行口头训诫,辩护律师坚持要求解释,审判长命令法警把律师驱逐出法庭。引得多名律师举手要求发言未被准许。接着又有辩护律师也被审判长以未遵守法庭纪律为由逐出法庭,还有的律师被逐一点名予以口头警告。
宣读起诉书过程中,被告人黎庆洪喊了起来“法庭不能公正审理,把我也驱逐吧。”审判长命法警架走黎庆洪,再次引来律师抗议,续庭时法院要求3名被逐出法庭的律师出具遵守法庭纪律的保证书,被律师以庭审违法予以拒绝,最终他们未被准许进入法庭参与辩护。
看似“正确”的错误
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指的是辩护人必须为维护被告人的法定权益开展辩护工作,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遵守正常的法庭审理秩序。但从事件发展过程似乎看得出,审理案件的法官明显要求辩护人配合法庭,帮助审判长“顺利”审理案件,正因为有这个不合法现象,辩护律师没有配合。1月10日的庭审中,律师质疑法庭程序违规,要求解释被拒,审判人员对律师提出口头警告、训诫,将3名辩护律师逐出法庭。事后法院有关人士约谈律师,要求他们配合庭审,不要为难审判长,帮助审判长将案件顺利审理完毕。其实,辩护律师有权就程序违规等问题提出质疑,此项质疑有利于保障审判公正进行。庭审中审判长有权制止各种故意违反法庭审判秩序的行为,但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认真分析,不应随意动粗而将律师逐出法庭。
扼杀司法的悲剧
媒体报端可见,审判长驱逐辩护律师的现象,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公权人员将律师的辩护视为制造障碍,没有充分认识到对保障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意义。当下,中国法律界人士都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促进法治进程,法治之声一直不绝于耳,但人们普遍感到民众的法律意识与权力拥有者的法律认识不成一体,也渐渐使民众对法治产生冷漠感,象本案当中的审者那种居高临下神态和自作主张的言语,让人不禁产生疑问,这能是走向成熟的中国司法吗?辩护律师的作法有可能不合审者的节拍,但隐含着对刑事法律的韵律,审案法官从态度到行举走向极端,迷失自我,脱离法律实践,不顾法律基本功能,过度引用所谓的驱逐权,实在没有必要,这样的作法只能让法律失去力量,失去生命力。
我们知道法律实施要靠司法撑起来,而不是靠法官自己的态度,这是一起看似正确的错误。法庭在没有充分理由时就对律师动辄采取训诫甚至驱逐出法庭,显然是对律师辩护权利的践踏,是一种极端行径。法官的错误定论自在不言中。诸如此类,给中国法治实践带来太多的变化,有了太多的不如意,需要我们直视,看着这个泡沫法庭充斥着的司法生态,急需法律从业人员源自内心对法律的真感,而不是冲动、冲击或冲撞。本案当审者以强势姿态留下各异,等于给自己套上了一副枷锁,是在扼杀法律的同是扼杀自我,扼杀司法,是更大的悲剧。
下来吧高高在上的判官
在不同的背景、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潮流中,同样有不同的法律职业者,我们应该站在一起,将自身的感悟融进法律。
我们说审判是一门艺术的表达方式,是高境界的艺术,既然是艺术,那就不是单一的,至少应当接受来自各方的评辩。黎案审者不与主流合一,踏上一条自作主张的老路,难以破茧权术的思维贯性,笔者断言其难有优秀的审判。
法庭是解决问题的地方,神圣而不神秘,庄重而不装腔,用轻松的方式谈严肃的话题,产出一桩桩饱含法律内容的案例,只有这样才能让世人听到法律的声音,跟随法治节拍,走向法治明天。
尘世百态蕴托人的灵魂,生活中难免是是非非,通过法律官道得以解决争端,无论是民案还是刑案,都将慰藉法律鲜活,进入法庭的诉讼,即有轰轰烈烈,也有鸡毛蒜皮,当审者真正的大手笔在于将庭审秩序组织好,更多地听取控辩双方的表达,在平凡的审理之中传神法律,把法律的故事讲好,才更加动听、更加动人。
主审法官固然有偏好,但当步入法堂之上,就不能对法律持之冷漠,对当事人持之冷眼,法律工作不是玩弄权术,需要的是调整好心态,需要的是一种精神,一种超越具体的事和人的精神,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这些都要源自法官对法律的信念,对法律职业的激情,以及为追求法律的公平公正而献身的理念。
如果以权施术,则是对错颠倒,是法律界人士的耻辱;如果无法有“术”,以“术”得势,得势后更热衷于“术”,就会把法律搞乱,把法庭搞乱,以其低劣的素质影响法律,成为法律界一个暂时无法消除的污点。我们说有法律之术是好事,法律之术需要受到法律职业道德特定的约束,而不是诸如此类争权逐利之术,不是将礼义廉耻抛于九霄云外之术,拥有此术者只能把法律和法庭染成黑色一笔。法律界是高尚风范的世界,有风度,有信义,正义和公正是法律的根基,无耻者闯入肯定会被驱逐。
笔者认为,在法律领域,理性比技能更重,实力比势力更强,占据法律职位的人,不应当高高在上,某种意义上看,我们都是法律领域的匆匆过客,但现实行动带来的影响不可小视,法律职业人的一举一动,都对法律文化和法律生态都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万不可小视。
驱逐令何其随意
逐出法庭是民间俗称的提法,法律用语是“责令退出法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着装整洁;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第十一条规定: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可以看出:律师出庭必须遵守的义务:衣着整洁;发言时要经审判人员许可;不得喧哗、吵闹;不得有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刑事犯罪行为。律师违反上述义务,按照法律和法庭规则规定,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从制止行为看,是以着装、服从指挥、维护秩序为行为客体;从采取的措施的严重程度看,由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递增式制罚,处罚的合理性原则是适用轻处罚能解决问题就没有必要用重的处罚。本案参与辩护的律师衣着没有问题,也没有不服从法庭指挥的行为,是依法提出回避,要求复议,要求解释,理由正当,律师也是深谙法律之师,不至于无聊到大闹法庭,所以说,参与辩护的律师,不但不该受训,反而需要支持和鼓励。只所以发生这样的问题,说明当前的法律法规对于辩护律师的保障不健全,说明法官对法律职业的要求和素质需要提升。避免像黎庆洪案这样因为质疑法庭程序违规就被逐出法庭,需要司法工作人员提高认识水平,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保障力度,如此才有利于促进法治化水平与人权保障事业发展。
法官庭审义务多于权利
庭审调查事项控制权,即是权力,更是义务。是法官为形成裁判提供案件的基础,对庭审调查的范围、控辩双方的争点加以确定、变更或对其施加影响的诉讼职权。法官的庭审调查事项控制权不同于证据调查权,它影响着证据调查的范围并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英美法系虽然法官没有主动的证据调查权,却仍对庭审调查的事项产生一定影响。
秩序维护权:
一是诉讼许可:法官通过诉讼许可权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进行控制,保证审判活动有序进行。任何诉讼参与人非经法庭许可不得退庭;控辩双方进行证据调查和辩论必须经过法庭许可。
二是制止询问、辩论权:法官及时制止控辩双方不正当的询问和辩论,避免控辩双方法庭中的对抗变为无意义的纠缠和人身攻击,维持法庭秩序,使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功能充分发挥,避免不必要的拖延。控辩双方庭审中的询问权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通过询问本方证人可以使本方的诉讼主张得到支持和印证,而对对方证人的询问则可以揭示其证言的漏洞,动摇证据的可信性。交叉询问被称为当事人主义诉讼中发现案件事实的最佳装备。在美国交叉询问权被上升为被告人的宪法权利。日本和德国刑事诉讼法法典中,都明确规定了抗辩双方交叉询问的方式。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在法庭审理中,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法官在控辩双方交叉询问中除了要认真听证外,保证交叉询问的正常进行,维护交叉询问所应遵循的规则,发现控辩双方违反规则的询问主动制止,或根据一方的异议命令另一方停止询问,并将询问中的混乱问题及时澄清。
三是程序进程决定权:大陆法系刑事诉讼中,原则上法官有完全的程序进程决定权;在英美法系,控辩双方分割了一部分程序进程的控制权,例如:美国控辩双方通过辩诉交易而使审判程序简化,无须召集陪审团开庭审理;英国被指控犯两可罪的被告人可以选择到治安法院接受审判,而避免刑事法院的正式审判。在大陆法系的特别程序中,控辩双方也有一定程序控制权。英美法系法官除在审判遇到障碍时做出相关决定之外,对程序进程仍有一定程度的决定权。例如:在美国开庭之前,如果被告人认为检察官违反了某一重要法律规定,特别是违反了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向法官申请,法官裁定可以撤销案件,将被告人无罪释放,不进行审理;如果陪审员的评议结果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职业法官有权撤销陪审团裁决并解散陪审员,重新召集陪审团审理;在英国法庭上,被告人可以不作答辩而要求撤销起诉,如果起诉书明显不成立,法院应当直接撤销起诉,而无须由陪审团进行审理。
四是程序强制权:程序强制权是为保障审判程序顺利进行,而排除程序障碍、维护审判秩序的强制性手段。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中,法院有权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四种强制措施。通过对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保证被告人到庭接受审判,使庭审正常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庭审中,法官对扰乱审判秩序的人,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手段。在法庭审理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对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法官能否直接进行定罪和量刑,我国对此没有特殊规定。英美法系中,对藐视法庭罪法官可以当庭立即对犯罪人传讯并对其定罪。对藐视法庭罪的审理是一种无控诉程序。藐视法庭罪起源于十二世纪英国的巡回审判。当时法官在审判地随时可能遭遇破坏开庭或伤害法官的事件,在开庭审判中有时也可能有旁听的群众或被害人亲属向法庭扔鸡蛋、西红柿等等破坏审判秩序的事件。为了维护法庭秩序、捍卫法律尊严、建立法官权威,法官有权当即对破坏肇事者予以处罚。这种权力在英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中一直被保留下来,并被国际司法界所认可。美国大法官费利克思曾说过“无可争辩的是自从美国开国以来,惩罚藐视法庭罪的权力是否符合宪法从来未受到过怀疑。”
发掘真相的义务:刑事审判的适用基础是犯罪的发生不为法官亲眼所见,要追究犯罪,不能由法官主观臆断、偏听偏信,而必须经过一套严格科学的诉讼程序来查明案件真相,因此需要通过侦查和起诉将罪犯引渡到法庭。
充分保障辩护权: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审判组织应在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判决。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府办〔2008〕2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海口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为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管理的通知》(琼卫疾控[2008]6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二、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各区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当地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监督指导工作

  三、就餐人数 50 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提前48小时向本村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申报备案。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接到申报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必要时应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

  四、对已申报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就餐人数50人以上 300人以下的,由所在村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乡村医生或村干部)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书面指导和现场指导,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就餐人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由所在镇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卫生监督员或卫生院防保组食品卫生管理员)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书面指导和现场指导,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就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各区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相关要求,指派卫生监督员进行书面指导和现场指导,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五、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的家庭,禁止举办或承办家庭宴席。对农村家庭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严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

  六、宴席举办人应对聚餐人员进行登记,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聚餐加工和聚餐场所,选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乡村厨师举办宴席。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七、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用于加工的场所应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八、加强餐具保洁工作,应设有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餐、饮具使用前必须经流动水冲洗洗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九、承办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应经各区卫生监督机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 (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期间,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十、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确保食品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正确存放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 (超过2小时)的食品。

  十一、受食物加工保存条件限制,各地根据当地饮食习惯,制定菜肴种类,推荐给承办者。农村集体聚餐原则上坚持现做现吃热菜为主,杜绝食用隔夜和存放时间较长的熟制品,不得食用生或半生海水产品,不提倡凉菜食品。

  十二、各区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监督管理,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办法、方案或规范,重点抓好承办厨师的培训,争取做到持证上岗,逐步形成职业化。

  附件:1、海口市农村集体聚餐申报表

  2、海口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管理登记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