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和分配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0:06: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和分配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和分配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和分配缴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三亚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和分配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分配缴库管理,切实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6〕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工作,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金收入征收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含各镇和开发区管委会等)一律不得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土地出让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款项全额缴入市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后,应按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的土地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向土地受让方送达缴款通知书和开具非税缴款书。土地受让方应根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账号,用非税缴款书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市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向其发放土地使用证书。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地价款的,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第五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未按期缴纳部分应当按日加收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设“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中的土地出让金将全额划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并按出让宗地进行明细核算,划分宗地成本、各项应提基金和应缴费用,净收益缴入地方国库及专设账户。
第七条 土地出让金缴入财政专户后,分别根据中央、省及我市的相关文件规定按以下范围支出:
1. 上缴新增、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新增、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预缴款通知书》,按42元/M2的标准将新增、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到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费。根据《海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琼财建〔2005〕288号)第三条规定,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省确定三亚的纯收益为53元/M2)的20%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费(其中25%上缴省,75%留归市级),并转入农业土地开发费专户。
3、上缴耕地开垦费。根据《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琼府〔2002〕7号)第三条规定,对省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征地的项目、占用农垦系统国有土地的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耕地开垦费及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基本标准:水田、菜地8000元/亩,旱田、旱地6000元/亩,其他基本水田5000元/亩,基本水田以外的水田、菜地5000元/亩,其他耕地4000元/亩)以及三亚区域1.2的修正系数上缴省耕地开垦费。
4、上缴省级土地出让金: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6〕26号),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0%上缴省级土地出让金。
5、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在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土地、闲置土地供应时,按政府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15%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并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资金专户。
6、计提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按土地出让净收益计提10%的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并转入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基金专户。
7、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3%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储备开发。
8、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三府〔2004〕33号)精神,按征地部门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拨付征地单位,再由征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户。同时按征地拆迁补偿总金额的2.8%提取征地工作经费。
9、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70号)精神,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出让,应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拨付市国资委国有企业改革资金专户,再由市国资委向改制企业拨付,专用于职工安置经费。
10、拨付土地开发成本。对企业一级开发的土地,按审计部门或财政评审中心核定的成本,拨付给土地开发企业,政府直接开发的土地,按发改部门确定的概算,由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和按施工进度拨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决算经审计部门或财政评审中心核实后,其工程支出决算计入土地开发成本。
11、拨付土地合作开发企业利润。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利润分成比例拨付给土地合作开发企业。
12、拨付国土部门土地出让金业务费和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土地出让金业务费。对国土部门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提取业务费,对由土地储备中心储备的土地出让按土地出让总金额的2%提取业务经费。
第八条 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土地出让总收入减去上述土地出让金应计的费用和应付成本及企业利润,剩余部分即为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由财政部门均衡缴入国库,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支出。
第九条 上述土地出让金应计的费用和应付成本及企业利润,市财政局定期向市委财经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亚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和分配缴库表

编制单位:三亚市财政局

序号
项 目
上缴或计提比例
文件依据

1
上缴新增、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42元/M2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2
划缴农业土地开发费
53*20%/M2
《海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琼财建[2005]288号)

3
上缴耕地开垦费
国土部门按标准计算
《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2]7号)

4
上缴省财政10%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总价款10%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6]26号)

5
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
拍卖总价款15%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

6
计提10%的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基金
净收益10%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7
计提3%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拍卖总价款3%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8
征地拆迁补偿支出上缴市级国库
国土部门按标准计算
市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三府[2004]33号)经发改局下达计划

9
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70号

10
对国土部门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支付业务费,对由土地储备中心储备的土地出让按土地出让总金额的2%支付业务经费。
2%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

铁路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系统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维护铁路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铁路系统运输、工业、基建、物资、多种经营、集体等企业及铁路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签订的一切有关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第3条 各单位必须重视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加强对合同管理的领导,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经济合同管理水平。
第4条 法定代表人、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经办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地做好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有关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5条 各单位的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有权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同级和下级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6条 各单位应把经济合同管理作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综合归口、分级和分类管理。
第7条 铁路的法律事务机构为经济合同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未设法律事务机构的,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8条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有权对同级和下级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9条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管理日常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合同的论证、起草、谈判和签订工作。监督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经济合同履行;
(四)统一管理本单位经济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制度;
(五)协助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法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手续;
(六)处理本单位内部的经济合同纠纷,参与经济纠纷案件的仲裁活动和诉讼活动;
(七)负责对单位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并对他们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八)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台帐,定期向上一级合同管理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报告合同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10条 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应由熟悉业务,具有一定经营管理知识,经过法律培训的人员担任。
经济合同经办人员包括参加签订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及其他有关的工作人员,有协助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11条 法律顾问有协助法定代表人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主要任务是: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约工作,并提出法律意见;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12条 各单位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授权的代理人进行。其他人无权代表单位签订合同。
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期限,加盖企业的公章。
第13条 委托代理人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理权,禁止越权代理。
第14条 签订经济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计划要求。坚持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
第15条 签订合同前应详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对方资信不明的,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不能与之签约。
第16条 经济合同内容涉及单位内部不同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再行签约,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经过批准后,才能签约。
第17条 经济合同文本,应经过合同管理部门或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
签订重大、法律关系复杂、以及涉外经济合同,从可行性论证到签订合同阶段,应有法律顾问参加。法律顾问要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18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能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铁路专业合同除外)。
第19条 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查验对方签约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并与对方互换证明书等文件。要注意收集合同谈判、签订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电报、图表等资料。
第20条 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除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理人签字外,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经济合同专用章。
合同中设立了担保条款的,或规定了其他第三人承担权利义务的,担保人或第三人应在合同上签字和加盖公章。
第21条 签订经济合同要做到内容合法可行,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对等,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
第22条 对签订数额巨大、涉及不动产、履行期限较长的经济合同和签订法律有规定要鉴证或公证的合同,应当设立鉴证或公证条款,并及时到有关机关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23条 签订经济合同后,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如合同不能履行,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24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期间,依法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说明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以达成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议。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25条 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成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人员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报主管领导和合同管理机构。
第26条 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应随时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27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签订合同的部门或经办人员应及时通报合同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并积极参与纠纷的处理,合同管理部门处理合同纠纷时,有关部门应给予协助。
第28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要先通过协商解决。属于铁路内部的纠纷,先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主管单位的合同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涉及铁路外单位的纠纷,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或由主管单位作出行政处理的案件,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调解协议,或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主管单位领导可责成有关部门协助执行。
第29条 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后,需经仲裁或诉讼解决的,统一由合同管理部门组织登记、审查和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重大、比较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法律顾问进行代理。

第六章 奖 惩
第30条 对在签订、履行和管理经济合同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或为避免和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第31条 对于签订、履行和管理经济合同工作中失职、渎职或者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以权谋私的人员,应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32条 部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33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34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10日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的通知


2001-05-28

教体艺[2001]4号


  为深入贯彻第三次全教会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决定从2001年起,在全国组织实施“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

  本项活动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为指导,以全民健身和“生动、活泼、自主发展”为主题,以推进素质教育和配合“减负”工作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以使广大中小学生都能积极参加文明、健康、活泼的课外文体活动为工作目标,从而达到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全面发展的目的。

  现将《“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实施计划》和《“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评选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划和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实施计划

  一、总体规划

  “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的总体规划为10年(2001-2010年)。工程分为两期实施,每期为5年。

  (一)第一期工程:2001-2005年

  1、任务和目标:在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各建立起一个“全国中小学生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示范区标准见附件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经常参加课外文体活动的在校学生人数达到学生总数的30%左右;各地初步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课外文体活动内容和形式;在全国形成以“示范区”为榜样,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得到全面推进的良好局面。

  2、具体实施计划:
  第一阶段:2001-2002年
  在已经开展的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起5个“示范区”,通过命名仪式和现场会等方式,向全国介绍经验。
  第二阶段:2003-2004年
  通过统一布局,使“示范区”扩大到18个,进一步总结经验,争取形成几类模式向全国推广。
  第三阶段:2005年

  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起“示范区”;使“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形成规模,全国在校中小学生经常参加文体活动人数达到7千万左右;初步形成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的组织体系。

  (二)第二期工程:2006-2010年

  在继续完善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组织体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区”的带头作用,继续扩大规模,提高工作水平,使在校中小学生经常参加文体活动总数达到85%左右,人数达到1.8亿。

  二、实施工作的原则

  (一)教育性、科学性、趣味性原则。课外文体活动要坚持育人的宗旨,遵循教育规律和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寓学于乐,寓炼于乐,切忌成人化和强制性。

  (二)全面性原则。课外文体活动的内容与形式要丰富多彩,能够满足不同特长、不同兴趣、不同层次学生的发展需要,促进中小学生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审美素质的全面提高,并形成在普及与提高的基础上良性发展的局面。

  (三)坚持自主自愿与积极引导相结合原则。在组织学生参加课外文体活动的过程中,教师的鼓励、引导是必要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学生的自我选择权和自主活动权,在组织活动时要为学生营造一个自主讨论、组织、操作、交流和评价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四)坚持校内校外相结合原则。应以校内教育为主阵地,充分发挥校外教育的独特功能,促进校内校外教育的有机结合,密切配合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努力创建良好的课外教育环境。

  (五)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在课外文体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安全教育,要制定出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避免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但也要防止以怕出事故为由不积极开展活动的倾向。

  三、实施工作的方法

  (一)在组织方面,各级教育、体育、共青团、少工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要利用每天下午课后时间,开展不少于一小时的文体活动或其他课外活动,活动内容要贴近学生生活,活动形式可采取兴趣小组或班级之间、年级之间、校际之间的各种比赛活动等。

  (三)充分利用校园和校外的少年宫、青少年文体活动中心、文体俱乐部及少体校等现有文体设施和师资力量,建立稳定的专项课外文体活动训练点,定期组织各种形式与规模的文体竞赛、夏令营、冬令营等活动,推动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形成规模、提高水平。

  (四)建立评比表彰制度,促进“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全面持久地在全国开展。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将从2001年开始,对各地“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的开展情况定期组织检查评估,对开展活动有突出成效的地(市、区),县(市)授予“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称号并予以表彰。

  四、对实施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对“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各地要把开展“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作为推进素质教育、活跃学生课余生活、培养学生健康生活方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列入工作计划,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制定实施方案,把这项活动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加强对“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各地要为”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认真研究、精心设计、积极探索出符合本地区实际、面向全体学生的内容与方法。
  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到组织机构责任明确、实施方案科学有效、活动内容丰富多彩,形成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为“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各地要在充分挖掘和利用校园、少年宫、青少年文体活动中心、文体俱乐部及少体校等现有的文体设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开展课外文体活动的条件,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学生的需要。

  (四)加强安全保护工作。在开展“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中,要高度重视安全保护工作,从活动计划的安排、文体设施的检查、活动内容的选择、活动过程的控制以及指导教师的选用等各个方面严格把关,以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五)加强舆论宣传,搞好评优表彰。各地要做好“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的宣传报道,通过各种媒体及时介绍和推广开展活动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评选方案

  一、指导思想:

  1、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通过引导全国中小学生积极参加丰富多彩的课外文体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中小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2、通过“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评选活动,大力推广各地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课外文体活动的先进经验。

  3、促进课外文体活动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示范区”的基本条件:

  1、课外文体活动能够充分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方面有明显的特色。

  2、课外文体活动组织机构健全、各部门齐抓共管,目标清晰具体、计划可行性强、实施措施得力。

  3、课外文体活动确实做到了面向全体学生,学生参与面达到学生总数的95%,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能够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

  4、课外文体活动体现了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内容中既有广泛的群众性普及活动,又有高水平的比赛活动,能够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

  5、能够充分有效地开发与利用当地的文化体育教育资源,并逐步改善各项文体设施。


  6、有一支素质较高,并相对稳定的课外文体活动指导教师队伍。

  7、在促进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方面已取得明显的实效。

  三、评选办法:

  1、“示范区”的评选,以地(市、区)为主,西部及欠发达地区可以县(市)为单位进行。

  2、评选采用自评、复评与审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即在地(市、区)及县(市)自评和省级复评达标的基础上,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联合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审核。专家评审组采取聘任制,每届任期二年。

  3、上报时间为评审前一年的12月1日之前。

  4、复评与审核工作采用审议上报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5、评选工作采取隔年申报、隔年评审的办法,达到“评选条件”的地(市、区)和县(市),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联合授予“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称号,同时举行命名、表彰仪式。对已经评选为“示范区”的,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第四年组织检查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公布于《中国教育报》。

  四、评价指标体系

  “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见附表



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要素

行政部门管理
组织结构
课外文体活动管理的组成人员结构、职责与分工。

规划
课外文体活动的发展规划、工作目标与措施,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与措施。

制度
建立健全课外文体活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课外文体活动师资管理与培养制度,校园及校外文体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制度(包括利用率),开放与管理制度,安全保障制度,检查与评价制度,定期的经验交流与总结制度,表彰与奖励制度。

方案
活动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普及方案:确保学生每天不少于1小时课外文体活动,吸引学生参与课外文体活动达到95%;提高方案:获得各类文体竞赛的名次、级别、人次以及人才输送情况;传统特色文体活动项目的数量与争办情况;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率等。

总体活动
课外文体活动的内容与项目,竞赛活动的组织安排,实施状况。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要素

学校
组织结构
课外文体活动管理的组成人员结构、职责与分工。

方案
长远规划,组织实施计划(学年、学期与周计划);固定的活动时间、地点、内容、项目以及指导教师的配备;特色活动项目的数量、学生参与率;校内外专职与兼职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以及每一位指导教师的工作内容;参加各类文体竞赛活动方案、学生的参与率、获得的成绩。

班级
方案
周活动安排(内容、时间、地点、指导教师)

学生个人
方案
每个学生参与1-2项课外文体活动,其中有1项特长;每天活动时间、地点与内容。

访问与调查
方案
评估组采用随机方法对学校、班级或学生个人进行涉及以上内容的访问与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