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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8:46: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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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金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甘劳社发〔2002〕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疾病,是指需要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的慢性疾病,其范围包括:

(一)恶性肿瘤放、化疗;

(二)肾衰竭透析治疗;

(三)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四)原发性高血压(属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者);

(五)肺原性心脏病(出现右心衰竭者);

(六)慢性肝炎(活动期);

(七)糖尿病伴并发症;

(八)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九)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再生性障碍性贫血;

(十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第三条 参保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临床诊断明确患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由单位出具健康状况介绍信,将本人病历、诊断证明以及诊断依据等相关材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国家统一的疾病临床指症标准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复查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本人《金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上予以记载,并根据本人的意见确定1家一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确定的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对症治疗、检查、用药的门诊医疗费,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范围。具体补助标准为: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门诊医疗费,年度内累计在基本医疗保险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补助80%。其他特殊疾病年度内累计在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补助70%,50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不再补助。

第五条 参保人员虽患有特殊疾病,但进行该病症及并发症以外的治疗、检查、用药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仍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支付或现金自付;特殊疾病患者在门诊治疗期间,因病情恶化或发生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的,仍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年终持《医疗保险证》、有关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及其他证明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累计垫付超过5000元的,可以中途结算。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特殊疾病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使用“复式处方”,并据实提供检查治疗的费用明细清单,处方应单独管理,以备核查。

第八条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对象每年年初审核确定一次。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金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案被告人薄熙来因滥用公权力而受到审判,其作为被告人的私权利却在法治的环境下得到了充分的保护,这充分说明只有法治方可抑制腐败滥权,方可尊重和保护人权,方可使国泰民安。

8月22日至2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薄熙来案,并于9月22日上午10时公开宣判。此次审判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一次重大审判,这次审判中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审理高度公开。在本案审理中,参加庭审的不仅有被告人的多名亲属,而且还有法学学者、新闻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人士。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官方微博同步直播整个庭审过程,特别是各种证据和被告人的陈述辩解全方位地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最后除判决书全文公开外,部分庭审视频特别是关键问题的证言和质证过程也在判决后公之于众。此次审理公开力度如此之大,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最好保障。

辩护人的聘请和权利得到尊重。在本案中,被告人选聘律师的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家属代为聘请了多名律师,经被告人本人选择确认,聘请李贵芳和王兆峰二人担任其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则由被告人直接确认继续聘请二人出庭辩护。担任此案辩护人的李贵芳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在刑事辩护领域享有盛名;而另一位辩护人王兆峰则有丰富刑事业务经验。整个辩护过程不仅非常专业,还充分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和辩护思路。

被告人获得充分的辩护机会。一些案件为追求效率,质证时间大幅度压缩,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言时间和机会得不到充分保障。与之相比,此案审判时间长达5天,被告人陈述和辩解的机会和时间得到了充分的保障。特别是在质证阶段,被告人充分与证人质证,证人之间的质证清晰完整,涉及诸多案件细节。庭审中即便涉及到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事实和问题,法庭也仅是依法提醒,未予以强行干预或制止。而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作了长达90分钟的自行辩护,可见其辩护时间之充分。

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和质证。如证人不出庭,而其证言以书证代之,从而导致被告人和辩护人无法质证,辩护权利受到影响,审判质量和效果则易受到质疑。此次庭审,关键证人王立军、徐明出庭作证,并与被告人反复对质,特别是被告人与证人徐明对质时,连续发问20余次,可见质证之充分。薄谷开来因夫妻关系不便出庭作证,因而出具了视频证言,这与书面证词相比,更具真实性和证明力。被告人和社会上的一些观点认为,让亲属之间证明有罪违反了“亲亲相隐”的中国法律传统。但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亲属之间概莫能外,更何况薄谷开来不仅是重要证人,而且在被告人一些犯罪行为中属于其共犯,其出庭作证合情合法合理。

被告人翻供的正确处理。被告人翻供,特别是因刑讯逼供而翻供,历来是困扰刑事诉讼的一个难题。而本案法庭审理中,被告人也推翻原有供述,指称原供词因受到压力而属于“非法证据”。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而本案被告人所述之“压力”,不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认定刑讯逼供的情形,因此不属于“非法证据”。在任何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都会感受到压力,产生这种心理压力完全正常,如果以有“压力”为由,排除任何供述,则刑事诉讼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被告人口供并非法院定罪全部依据,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口供的规定,综合全案各种证据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是有明确证据依据的。

本案的审理,是我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的标志性事件。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起步较晚,中间又受到过严重破坏,改革开放后法治建设有了长足进步,但是诉讼权利,特别是刑事辩护权利的保护状况一直不甚理想。与以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长期积弊相比,与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和联合国的相关准则的要求相比,本案中被告人辩护权利的保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不仅是对被告人本人的尊重,更是对法治人权精神的尊重。

法治的建设,一方面要规范公权力的使用,特别是要用法律控制公权力的滥用;而另一方面就是要注重私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刑事案件中辩护权的保护,防止其受到公权力的侵犯。本案被告人薄熙来因滥用公权力而受到审判,其作为被告人的私权利却在法治的环境下得到了充分的保护,这充分说明只有法治方可抑制腐败滥权,方可尊重和保护人权,方可使国泰民安。


(作者系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研究员)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粮办展〔2012〕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河南工业大学、武汉工业学院、南京财经大学,各省粮食科研院所,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升科技支撑行业发展的能力,规范和加强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我局制定了《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粮食局
二○一二年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预算审批
   第四章 项目申请有关要求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以下简称“粮食科技公益专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及相关经费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科技公益专项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任务以及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规划纲要》和行业规划、行业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和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 粮食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 粮食流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究;
   (三) 粮食流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 国家标准和粮食流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 粮食流通监测、检验检测技术研发;
   (六) 粮食安全及宏观调控应急技术研究。
   第三条 粮食科技公益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粮食科技公益专项支持的项目要面向粮食行业发展需求,直接为粮食行业有关的科研活动提供支持。重点支持行业发展需要的基础研究、产品开发、装备、工艺技术以及提升产业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项目要明确绩效目标,充分体现粮食行业科研的特点、重点和急需,并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有效衔接。专项经费使用要避免分散,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
   (二)责权明确,规范管理。粮食科技公益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规范化管理,坚持行政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注重吸收粮食科技创新体系、行业协会(学会)、学术团体、地方粮食管理部门、粮食企业的意见,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统筹协调。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要加强粮食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专款专用,绩效问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粮食科技公益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面向社会的绩效评价及结果追踪问效问责机制。
   第四条 根据粮食科技公益专项经费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择优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牵头人。侧重对重点项目和优势创新团队的稳定支持。
   第五条 系统外单位承担粮食科技公益专项项目经费的财政资金占专项总经费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第六条 粮食科技公益专项实行公开、公正、透明化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七条 成立粮食科技公益专项管理咨询委员会。根据《试行办法》要求,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组织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专家成立国家粮食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粮食科技公益专项经费项目组成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不担任委员会委员。委员会成员不少于9人,其中粮食部门系统以外的人员占40%及以上,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粮食局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名单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委员会的职责是:咨询论证粮食科技发展规划;审议粮食科技公益专项经费项目建议及年度项目;提出粮食科技公益专项经费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的建议;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进行咨询评议。
   第八条 粮食科技公益专项管理需设立若干执行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动态管理。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视工作需要确定,负责提出相关专业领域的专项实施建议。接受国家粮食局发展司的管理,落实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具体工作和技术要求,完成项目建议及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工作。
   第九条 国家粮食局发展司的职责:负责粮食科技公益专项的业务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组建管理咨询委员会和项目执行专家组;牵头起草制定粮食科技公益专项规划;根据行业科技发展需要,征集技术需求,建立备选项目库;组织备选项目立项前期研究和评估工作,组织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并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按照有关部门意见,对项目进行协调,配合财务司组织项目总预算、年度预算的编制、审核和申报工作,具体组织项目实施方案评审;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会同财务司及其他相关司室组织项目检查、年度评议、绩效考核、项目验收等工作;完成项目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条 国家粮食局财务司的职责:会同发展司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制度;组织项目总预算、年度预算的编制、审核和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预算批复下达项目经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参与项目检查、年度评议、绩效考核、项目验收等工作,具体组织财务升级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粮食科技公益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粮食局相关司室的职责:对行业科技规划提出建议;提供技术需求并提出项目实施意见,组织开展相关科研专项产生的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 承担项目研究的单位根据在项目实施中的职责,分为承担单位与协作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制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二)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内容具体实施项目,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三)与协作单位签订细化任务书,明确任务分工、年度计划以及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与成果权归属;
   (四)接受监督检查、年度评议、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及时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组织对协作单位的阶段性考核评价;
   (五)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项目成果应用、转化及推广。
   第十三条 项目协作单位按要求细化本单位的任务和预算;签订细化的任务书,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落实本单位自筹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配合管理部门或承担单位监督检查、年度评议、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预算审批
   第十四条 建立备选项目库。发展司按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在年初征集行业需求,并根据需求,按照基础类、公益类、应急类和应用类分类征集备选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入备选项目库。
   第十五条 凝练备选项目建议,提出年度项目预算。发展司组织专家组根据当年行业发展目标和需求,进行梳理凝练、研究讨论,形成备选项目和项目建议,提出项目及年度启动项目建议和预算。
   第十六条 确定备选项目。发展司将备选项目建议提交委员会审议,确定启动项目并提出项目承担单位、牵头人的遴选方式建议。
   第十七条 确定承担单位和项目牵头人,完成项目建议。发展司根据委员会建议,会同有关方面,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和牵头人完成项目建议,按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遴选建议项目的承担单位和牵头人,报科技部审核。
   第十八条 发展司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人和参与单位课题负责人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财务司会同发展司审核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审核工作同时进行,以确保预算编制与项目目标、研究任务及工艺指标匹配。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格式见附件。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报批。发展司和财务司对项目预算和实施方案审核后,按照项目优先顺序,报国家粮食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 签订任务书,下达财务预算。财政部批复项目总预算后,发展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财务司下达项目总预算,项目承担单位与协作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并纳入全国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批复年度预算。根据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批复的项目总预算及年度预算,财务司及时报送项目年度预算。按照财政部要求,正式批复年度预算。
   
第四章 项目申请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二)具有项目实施必须的科研设施条件,优先支持国家和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建设依托单位;
   (三)具有较强的研发优势,拥有相关领域国内知名的学科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学术团队;
   (四)具有丰富的项目组织管理经验,优先支持承担过国家相关研究项目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院士不超过65岁,具有高级(含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固定工作单位(原则上应在承担单位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诚信记录良好,主持或参加过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粮食科技公益专项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承担1项,并最多只能以参加者或合作者的身份再参加1项。参加项目的人员同期参加不得超过3项,若同期主持其他国家级科技项目则参加项目也不能超过1项(包括院所专项、转化项目等)。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任务书落实项目任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与国家粮食局发展司签订的项目任务书,落实项目实施条件,监督项目负责人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国家粮食局发展司审批,报财务司备案。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动,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项目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三)项目负责人调动、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擅自离开项目;
   (四)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负首要责任,协作单位及相应任务主持人对所安排经费的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承担单位接到项目总预算后,应将各协作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的总预算及各支出科目的经费总额度,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各协作单位。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向其他单位转拨资金。确因执行项目任务之需,必须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并安排相应经费的,原则上在项目承担单位实行报账制;特殊情况下必须拨付资金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参照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和使用方式,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二)参照项目预算书模式以及规定的支出科目编制明细支出预算,作为委托服务协议附件;
   (三)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委托服务协议,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费开支范围按照《试行办法》要求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健全的内部控制办法和机制,以及项目科学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项目总预算(含各项目承担单位总预算)、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的调整应由承担单位以正式文件报财务司,同时抄报发展司,由财务司报财政部批准。
   (二)项目经费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三)项目经费中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的预算调整,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 10% ,或超过10% 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自行调整;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 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承担单位报财务司审批,发展司备案。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任务主持人变更或调动单位的,原则上不调整经费预算,按规定报批后,由项目负责人和细化任务主持人在原项目承担单位支配经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决算。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组织编制项目经费年度决算报财务司,财务司按规定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二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需调整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发展司核准后执行,必要时,发展司可根据实施情况及专家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需要撤销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工作进展、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发展司核查备案。
   第三十三条 终止项目处理。项目因故终止,或协作单位承担的细化任务因故终止,相应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报送财务司。财务司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财务司,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粮食科技公益专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发展司会同财务司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研开发。粮食科技公益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粮食科技公益专项实施中所需的仪器设备应当尽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粮食科技公益专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六条 考评机制。发展司和财务司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验收和绩效考评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规模调整以及未来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中期检查。项目执行期间实行季报制度和年度评议制度。
   (一)项目启动后,项目承担单位须于每季初填报上季度项目研发活动和经费支出情况;
   (二)当年12月底前,执行专家组编写并提交本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财务支出情况报告和实用技术报告(简化版),根据当年存在问题和建议拟定下年度实施方案,报发展司和财务司;
   (三)发展司和财务司予以审核。
   第三十八条 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项目执行期间及完成后,可根据需要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包括实施过程考评和完成结果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遴选项目承担单位、改进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公示制度。除有保密要求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年度进展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成果通过国家粮食局政府网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 根据年度评议、绩效考评相关结果及公示反馈核实情况,可酌情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核减经费额度、终止项目或终止部分细化任务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向发展司、财务司提交项目业务和财务验收申请。项目因故不能按规定的执行期完成的,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验收;未获批准的项目仍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在规定的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既未提出验收申请又未申请延期验收的,对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
   第四十三条 项目需先通过财务验收后方可进行业务验收。财务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表、财务预算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项目审计报告及采购表。
   第四十四条 项目业务验收申请材料包括:业务验收申请验收申请表;项目任务书;项目验收自评估报告;项目财务审计报告及设备采购表及验收专家组意见;项目成果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成果应用报告。
   第四十五条 以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财务审计备选机构,由承担单位报财务司同意后从中选聘开展财务审计工作。必要时可由财务司直接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审计费用由承担单位从项目经费有关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四十六条 财务验收。财务验收组由3名财务专家及4-8名业务专家组成,财务专家任组长;业务验收组由7-11名行业专家组成,财务专家任副组长。财务验收组与业务验收组可同期进驻共同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项目预算管理及经费支出符合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通过财务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指标要求完成的,通过业务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5% ;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 因如下情形导致财务验收或业务验收未通过的,可以在首次验收后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由承担单位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一)所提供财务资料及业务资料不全、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
   (二)项目的财务资料及业务资料、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整理归档,导致验收工作难以开展的;
   (三)存在研究过程或成果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尚未解决,以及财务收支存在重要未结账款的。
   第五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由承担单位及时汇总后全额上缴,由财务司按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渠道归还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
   第五十二条 滚动执行项目应在每年第四季度,按照项目任务书和年度实施协议,撰写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提交财务支出明细,拟定下年度实施方案。发展司会同财务司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报告和方案进行评估。未通过评估的,视情况调整下年度经费额度,情节严重的将中止项目执行并做相应处理。
   第五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论由发展司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验收成果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不按照规定及时上缴结余经费的,财务司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并会同发展司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的资格。
   第五十五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承担粮食科技公益专项经费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五十六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司将会同财政部有关司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
   第五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社会公开,取消其承担或参与粮食科技公益专项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对申报项目承担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