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机关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17:47: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机关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审计局


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机关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沪审监〔2005〕102号

各区、县审计局,市局各处、室、中心:

  现将《上海市审计机关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审计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审计机关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组的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审纪监发〔1999〕11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法发〔1996〕3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审计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审计组实施的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项目,包括审前调查、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全过程。

  第二条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组廉政负责人,对审计组廉政工作负责。其职责是:

  1.审计进点前,有针对性地对审计组成员进行廉政教育,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政意识;

  2.审计进驻后,向被审计单位公布廉政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并严格执行廉政规定;

  3.审计出点前,检查审计组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填写《审计组执行廉政规定情况表》,主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4.进行项目总结时,应同时总结审计组执行廉政规定情况,并如实向所在部门(单位)的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

  5.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审计组执行廉政规定上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四条市局和有条件的区、县审计局,实行审计外勤经费自理。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和有关廉政规定。

  第五条市局各处室和各区县审计局的主要领导是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重点抓好审计组的廉政工作,加强教育、注重防范,严格管理、强化监督,确保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池政〔2006〕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九华山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公共利益和实施风景区规划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需要对房屋拆迁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主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房屋拆迁补偿、附属物拆迁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零星树木和其它附着物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标准进行补偿。

前款所规定的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建设和物价部门会同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制定并定期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合法手续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为合法建筑,按规定标准计算后,给予补偿。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建造的住宅用房及其附属物均属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如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立即拆除的,主房可参照人均建筑面积30—40平方米进行补偿,但每户补偿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主房建筑面积不足补偿标准(90—120平方米)的,按主房实际面积补偿。

第七条 违法建设,鼓励自拆;自行拆除的,残值归自拆人所有。

征地告知书发出后建设的房屋及附属物、栽植的树木、种植的作物、抢打的水井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居民点内实行统建安置。符合法定条件且确需划地自建的,必须在九华山风景区核心景区范围外规划确定的拆迁安置区安排。

第九条 对一户多宅或超面积占地建房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

不属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简易搭盖用于非居住的拆迁户,不安排宅基地。

第十条 符合划地自建的拆迁户,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要求,在规划的安置点内按照统一规划设计进行建设。原宅基地未予补偿的,所需建设用地由拆迁人在法定面积内负责安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用地单位按统一划地自建拆迁面积给予乡镇、村(居)委会每平方米40元的小区建设配套费,专项用于小区建设。

第十一条 实行统建安置的,按照拆迁主房面积选房。其安置回迁面积与原拆迁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照拆迁主房面积补偿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结构、区位和成新度等结算。回迁面积超过原拆迁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含10平方米),按安置房的统建房基准价结算;回迁面积超过拆迁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统建安置实行先搬迁、先选房、先安置。

依据九华山风景区规划,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建设用于统建安置的住房。用于安置的住房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价格应控制在同类房屋统建安置补偿标准之内。

统建安置房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办理产权证,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区域内的五保户、特困户由乡镇、村(居)委会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 拆迁乡镇、村(居)委会办公、生产、经营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确需易地自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征收征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的房屋和附属物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但被拆迁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拆迁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依法实行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办法依照市政府有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妨碍、抵制拆迁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损害农民利益,侵占、挪用拆迁补偿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水利、电力、交通、能源等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委员会会同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商标规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商标规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1年1月12日,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指定商标代理组织:
为适应我国商品经济发展和商标工作的需要,经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批准,决定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对现行的商标规费收费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商标规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外国人、外国企业、台湾、港澳地区申请在我国办理商标事宜的,商标规费收费标准按当日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折算交纳)。特此通知。
附件: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元)
----------------------------------------------------
|收费项目 |各 项 收 费 标 准 |应上缴标准|
|----------|------------------------|----------|
| |申请费 120| |
|商标注册费|注册费 480| 605 |
| |印花税票费 5| |
|----------|------------------------|----------|
|补发商标 |补证费 600| 605 |
|----------|------------------------|----------|
|注册证费 |印花税票费 5| |
|----------|------------------------|----------|
|转让商标费|申请费 120| 600 |
| |转让费 480| |
|----------|------------------------|----------|
|续展注册费|申请费 120| 1000|
| |续展费 880| |
|----------|------------------------|----------|
|续展迟延费|续展迟延费 200| 200 |
|----------|------------------------|----------|
|延期申请费|延期申请费 200| 200 |
|----------|------------------------|----------|
|评审费 |评审费 200| 200 |
|----------|------------------------|----------|
| |变更注册人名义费 200| 200 |
|变更费 |变更注册人地址费 200| 200 |
| |变更其他注册事项费200| 200 |
|----------|------------------------|----------|
|证明费 | 100|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