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西行政机关计算机通信网远程工作站管理规则

时间:2024-06-03 16:21: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行政机关计算机通信网远程工作站管理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行政机关计算机通信网远程工作站管理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颁发,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西行政机关计算机通信网高效、保密、安全地运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西行政机关计算机通信网,主要是指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枢纽,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区直各部门之间进行远程计算机数据交换的通信网络。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区行政机关计算机通信网的管理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为通信网运行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通信网运行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西行政机关计算机通信网远程工作站(以下简称远程站),设在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办公室,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远程数据通信的地方和单位。
第五条 远程站属机要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第六条 我区所有远程站都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远程站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负责有关数据的传输,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服务,为本地、市、县首脑机关和本部门服务。
第八条 促进全区行政首脑机关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公共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
第九条 完成本地、市、县,本部门的领导同志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远程站的工作范围
第十条 接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其他远程站发来的数据,如文件、通知、政务信息等。
第十一条 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其他远程站发出数据。
第十二条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要求,组织、传送和管理用于公共信息服务系统所需的数据。

第四章 远程站的管理
第十三条 远程站由所在地、市、县及区直各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业务工作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导。
第十四条 远程站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遵循统一的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接收和发送数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限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值班制度,每天上网不得少于一次,确保远程站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的及时、准确、畅通。
第十七条 远程站因发生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应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并在其指导下把故障尽快排除。
第十八条 对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中数据的转存,必须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的同意,按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 统一配发的各种应用软件,不得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条 各远程站工作人员名单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遵守本规则,影响远程站正常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建议该远程站的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处理;如有必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暂停该远程站的上网工作,以确保整个通信网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 远程站的安全保密
第二十二条 远程站工作必须确保安全、保密。远程站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三条 远程站的安全保密工作接受保密部门的业务指导。保密通信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机要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远程站只传送机密级(含)以下的各类数据。
第二十五条 远程站必须制定严格的保密工作制度,正确使用和管理密码、身份识别系统等保密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远程站的设备和各项加密设备。
第二十六条 上网注册口令和身份识别系统密钥盘口令,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更换。
第二十七条 一旦发现保密设备和软件失控,应立即停止数据传输工作,同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及当地保密部门和机要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严防计算机病毒破坏应用软件系统,严禁使用任何未经批准的软件。禁止在远程站的微机上玩电子游戏,严禁播放黄色光碟,一经发现,从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对过时的信息,应按规定时限删除,以免影响通信系统的安全或造成失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远程站应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工作细则,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监督和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修订完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9日
封建父权维系千年的原因之探微 ——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断想
丘云卿

一、读书:关于父权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是一个时时处处体现身份等级的社会,在这个身份等级社会里,最大的特征之一莫过于存在父权无与伦比的权威。
瞿同祖先生在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开篇一章“家族”中,简单以服制为准界定家族范围之后,随即以洋洋洒洒上万言的篇幅来论述父权。此等篇章安排并非瞿老思之所及而文之所至,乃是蕴涵了作者对封建社会深刻的理解。在儒家传统文化的土壤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讲究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伦常关系。但无论是上至皇族或是下至贫民中,这种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伦常关系最集中的体现莫于家族之中,而父权的绝对权威则将家族之中的伦常关系体现到了极致。父权的存在意味着父权主体(家长)与非父权主体(妻妾子女等)地位的普遍不平等,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父权是封建身份等级社会的标志。不了解父权就根本不可能具体理解封建社会身份等级的森严。是以瞿老以花费如此多的笔墨来论述父权,颇含深意。
瞿老并没有为父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通过字里行间对父权的阐述似乎可以得到这样的一个概念:父权是封建家族的家长对其家族中一切人和物的最高支配权。基于父权家长得以支配家族的财产,以及“他的妻妾子孙和他们的妻妾,未婚的女儿孙女,同居的旁系卑亲属,以及家族中的奴婢”,它“几乎是绝对的,并且是永久的”。[1]
父权无与伦比的权威体现在家族中的方方面面,[2]其体现在瞿老文中俯拾皆是,以下概括列举一二:
一是父权之杀生大权。[3]古人云: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这说得正是父亲基于父权掌控对子女的杀生大权。昔日秦二世矫始皇诏赐蒙恬及扶苏死,扶苏说:“父而赐子死,尚安敢复请?”不敢半点违抗父权,堪称“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典范。
二是父权之绝对财产权。《坊记》云:“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才。”又《内则》云:“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家长对家族财产具有绝对的财产权,子女充其量只能享有使用权,而绝对不能享有处分权。甚至对子孙擅自处分家财动辄究以刑事责任——“历代法律对于同居卑幼不得家长的许可而私自擅用家财,皆有刑事处分,按照所动用的价值而决定身体刑的轻重,少则笞一十二十,多则杖至一百”。[4]
三是父权之神圣不可侵犯。封建社会的父权神圣不可侵犯最突出的体现是父母人身权利的不可侵犯。首先,父母人格不可侵犯:常人相骂并不为罪,而子孙骂父母、祖父母却是犯罪,按唐、宋、明、清法律当处绞刑;[5]再者便是父母身体不可侵犯,主要体现在对冒犯父母的严刑峻罚上:子孙殴父母(不论是否有伤及伤势轻重),斩;误伤、过失致父母死,斩;违犯教令,以至父母报忿轻生者,绞。[6]可见,父母的身体是绝对不可侵犯的,一旦冒犯,法律不究子孙主观是否有过错,一律杀无赦(极个别得到皇帝怜悯例外)。
此外封建家长还牢牢掌控着其他“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7]可见封建父权不能不谓其至高无上程度已达极致。

二、断想:中国封建社会的父权何以维系千年?

父权并非中国所特有。在古代罗马时期,家父权就已盛行,罗马帝国后期,公民权渐至普及,家父权也随之渐小,[8]随着西方社会的发展,父权最终归于消灭,社会发展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性跨越。然而在中国,父权的权威历经封建社会二千余年而不衰,直至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满清封建王朝,废除“老爷”“大人”等称谓后,父权地位才在形式上被推翻。值得思考的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父权何以维系两千余年之久?
父权是封建制度的社会条件下的父权,因而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必须明确父权与封建社会的关系。前文已经提及,父权是封建身份等级社会的标志,从某种意义上讲,封建等级制度是建立在父权的基础上的:封建兴而父权盛,封建灭则父权亡(至少形式上如此)。因此,封建的历史就是父权的历史,剖析封建社会的根基就得以明了父权凭何得以维系千年之久。
按照马克思的阶级分析理论,封建社会结构可分为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就是建立在这两大阶级的不断斗争的语境之中。因而维持封建统治的关键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地主阶级应该采取何种政策把农民阶级牢牢掌握在股掌之中?
纵观中国封建社会两千余年,历朝历代的统治者或开明或暴虐,统治手法千差万别,但有一个政策是历朝历代始终一脉相承的,那就是重农抑商政策。其总的方针是重农抑商,抑制兼并,辱商贵民。具体体现:一是重税,“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9]二是禁止商人为官,“贾人不得为吏,犯者以律论”,“市井子孙不得仕宦为吏”。[10]封建统治者为什么要奉行重农抑商政策达数千年之久?如果不明白封建社会存在于什么经济基础,那是无法理解为何封建统治者对重农抑商政策是如此偏爱的。
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自然经济,自然经济的本质就是“自给自足”。在封建土地私有制体制下,农民阶级没有土地或者只有很少的土地,除去缴给地主的地租外,农民阶级全部农耕活动的收入仅仅足够自给自足。马克思深刻地指出,人类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掩盖着一个简单的真理:人们只有在解决了衣、食、住、行等基础生活资料需求上才能进一步参与政治、宗教、文化活动。在封建社会中,农民阶级的日劳夜作所得只能“自给自足”以维持基本的衣食住行,根本不具备参与政治生活的物质条件。因此农民在经济上依附于地主,在政治毫无地位,所以地主阶级得以在经济上剥削农民,在政治上压迫农民。这是实行“重农”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封建统治阶层早已意识到“重农”的重要——《商君书•农战》云:“圣人知治国之要,故令民归心于农;归心于农,则民朴而可正也。”
实行重农政策的直接结果是:农民世世代代被束缚在土地上,农民的生活理想局限于“五亩之宅,树之以桑”,“黎民不饥不寒”。[11]这和父权的形成与发展存在着莫大的关系。对于游牧民族而言,其基本以放牧、打猎为生,生存条件比较恶劣,在游牧民族里,权威的形成往往更大程度上凭借个体强悍勇猛的表现。中华民族大多是农耕民族,与游牧民族不同,其以农业生产为主,生活环境比较优越,农业生产活动是较为稳定的生产活动,生产周期较长,农业生产经验的积累和传递需要较长的时间。这样,一方面,农耕活动的体力劳动性使男子既是劳动的主力,也是农业生产经验的集大成者,这使男子在家族中处于核心地位;另一方面,农耕家族中的子女因为年幼、毫无经济地位以及农业生产经验的缺乏使他们无法脱离家族而独立生存,只能依附于家族,依附于家长。另外在宗法传统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家长在长期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家族中建立了父权的权威。
解决了为何“重农”的问题,剖析统治者进行“抑商”的理由及其与父权的关系就变得相对容易。商品交换是作为动词的“商”的题中之意。“商”即商业的发展要求要有商品经济的环境,或者说“商”的发展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等价交换要求交换双方地位的平等;从商品属性的角度来看,“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12]它拒绝特权,拒绝身份。商业的发展必然导致市民社会权利意识的兴起。显然这与封建等级制度和统治阶级的利益是严重冲突的——如果人人都要求平等,要求权利,那么首先父权的权威受到挑战,进而危及君权地位。这显然是统治者坚决不能容忍的。另外,商业的发展会导致“千金之家比一都之君,巨万者与王同乐”,[13]这是“伤化败俗,大乱之道也”。[14]是以历朝封建统治者坚决“抑商”以维护父权权威,保障君权地位。
因此,推行重农抑商政策维护自然经济基础是维系封建社会千年的根本,也是父权得以维系的基础,一言而蔽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之使然。
封建社会及父权得以维系千年的因素不仅包括经济基础的原因,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社会意识——儒家思想也是父权建立与维系的重要思想因素。
自西汉董仲舒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学说被定为一尊,作为官方正统的统治思想而独领风骚两千余年。儒家思想的一大特色为“礼治”,讲究“亲亲、尊尊”。“尊尊”维护君权之神圣,“亲亲”标榜父权的地位。儒家宣扬“内则父子,外则君臣,人之大伦也”,[15]教导人们“在家行孝,出门尽忠”,“忠孝一体,忠为大义,孝为小义”。即于家要严守父子之礼,不得僭越伦常而触犯父权;于国要谨尊君臣之道,不得有损君威而冒犯天颜。在“礼治”的旗号下,统治者标榜“孝治天下”。具体施行时更是恩威并施:一方面大力表彰孝行,甚至推举“孝悌”为官,以示皇恩浩荡;另一方面,“不孝”名列“重罪十条”,处罚极重,彰显孝道威严——《孝经》云:“五兴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齐、隋以后不孝更成了十恶不赦的重罪进行严厉处罚。可谓做到以孝选官,以孝施法,以孝求忠,以孝训民。这样一来,在“孝道”的赏罚齐下之下,父权屹立千年而不倒。何谓“孝”?除了今人理解的意义外,在封建语境下的另外一个意思便是:逆来顺受。习惯于“逆来顺受”的人们又何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来挑战父权的权威?
概括而言,中国封建社会的父权维系千年的奥妙在于:封建社会重农抑商政策下的自然经济为父权的产生与维系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儒家礼治尤其是孝道思想为父权的维系提供广泛的精神支柱,坚实的经济基础与广泛的精神引导使中国封建社会的父权屹立千年。

三、回味:父权权威的背后

揭开中国封建社会的父权维系千年的面纱,笔者得以更深层次体会封建社会的身份等级的森严。复读瞿老著作中关于父权的章节,笔者品味到了父权无与伦比的权威后面所含较为深层的韵味。
父权何以包含杀生大权?在于中国封建社会家国同构。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放大,国被家化,君被父化,“天子为民父母,为天下王”,[16]皇帝其实就是封建社会最大的“家长”,父权包含杀生大权实乃君权至上在家族中的体现。因此难怪“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前一句是:“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父权何以包含绝对的财产权?在于绝对财产权是父权得以实现之物质基础。家长凭什么得以支配“他的妻妾子孙和他们的妻妾,未婚的女儿孙女,同居的旁系卑亲属,以及家族中的奴婢”?光靠传统赋予的家长精神上的权威地位是不够的,物质上的原因在于,家长拥有家族全部的财产,妻妾子女等的衣、食、住、行莫不受制于家长。试问,如果妻妾子女个个拥有独立财产,家长还能拿什么对妻妾子女为所欲为?
父权何以神圣不可侵犯?在于封建等级制度的不可侵犯。礼义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规范工具,侵犯父权是对礼义的严重破坏。孟子说:“无礼义则上下乱。”破坏礼义更是导致天下大乱,故国法难容。

四、后语

中华浩瀚五千年的文明史蕴涵着丰富的传统法律文化。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以其深刻独到的见解,别具一格的篇章体例向我们展现了自汉至清的两千余年间中国封建法律的演变,是一部关于传统法律文化以及法律史的重要著作。笔者初读此书,仅对关于父权之章节进行研读,就深深体会到瞿老见解之深刻及其思想之厚重,同时更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灿烂,笔者对封建父权的理解仅仅是管中窥豹而已。要对中国古代社会和法律有所了解,非假以时日反复研读此书不可。


作者信息:丘云卿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1]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5页。

[2]界定父权的内涵后,或许把父权称之为“家长权”更为恰切。因为在一些父亲已逝母亲尚在的家庭里,母亲基于“父之妻”的身份而成为家长,实际上取得了父权的所有权能。此亦封建身份等级社会之又一体现。

[3]虽然随着法律的发展父权的杀生大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杀生权完全操纵在国家机构及国君手里,自不容许任何一个人民能随意杀人,父亲对儿子,也不能例外”,“否则便要受国法的制裁”。(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7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父权杀生大权的灭失:子孙违犯教令(通常是不听训责、顶嘴反骂之类细微琐事),父母加以扑责而无心致死,无罪;非理殴杀(指自然扑责以外的残忍虐待的杀害,如勒毙活埋)有罪,但“罪亦甚轻”,“明、清时的法律皆止杖一百”。(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8页。)另外,父母对子女具有无需举证的控告权:“父母控告,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讯(《清律例》二八)。”是以父母得以“不孝”等为名要求处死子女,官府无不照办。从这种意义上讲,对父权杀生大权的限制只是具体杀生执行者的变更罢了。

[4]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6页。

长期以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由于社会经济等原因,我国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和城市社区矫正工作相比,无论在制度建设还是工作开展上,都存在较大的差距,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基础薄弱,发展速度较慢,总体水平低,远不及城市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存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象,社区矫正工作的“城乡差别”,影响了刑事执行制度的统一性和公正性,阻碍了我国刑罚体系的构建和完善,针对性地查找问题,解决制约农村与城市社区矫正工作平衡发展的因素,是眼下开展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当务之急,我们着重从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制约因素和解决途径等方面,对如何更好在我国农村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初步探讨。  
一、我国农村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近年来,全国广大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稳步推进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行)工作,积累了宝贵的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经验,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作为农业大县,鱼台县不落窠臼,在推动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上动脑筋、下功夫,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鱼台县位于山东、江苏、安徽三省交界处,东濒我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微山湖,闻名世界的京杭大运河从东部穿流而过;南与江苏省徐州市毗邻,西与金乡县接壤,北与济宁市隔河相望,总面积654.2平方公里,户籍人口人口46.2万,辖8个镇、1个乡、2个街道办事处、1个经济开发区。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从2008年开展试点,2009底开始全县铺开,目前,全县 10司法所的25个工作人员负责矫正管理工作,所内现登记的矫正人员共860人,已解除553人,目前在监管307人,缓刑272人、管制3人、假释30人,暂予监外执行2人,这些对象表现为文化素质低(其中:文盲的有557人,初中以下的有264人,初中以上的39人,大专以上4人)。自2007年正式试行矫正工作以来,矫正人员增加,面临的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摸着石头过河”的新问题,矫正工作中除了能将矫正人员信息登记,落实每月的监管工作较完全外,其余的心理矫治,帮扶,公益劳动等工作基本开展的不是很完全到位。我县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如下:
一是农民犯罪的原因,呈多样化。在当前市场经济大潮下,在农村形成了新的“读书无用论”、“金钱至上”等思想,他们辍学打工、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常会因一些琐事而引起争斗,从而酿成大祸;农村健康有益的文化生活缺乏,腐朽没落思想乘虚而入,他们禁不住诱惑,学习影视剧中的抢劫、盗窃、伤害等犯罪行为,因而会闯入法律禁区。
二是农民犯罪类型,呈集中化。在全县各乡镇掌握的名“五犯”中,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侵财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中故意伤害有215人、抢劫盗窃有131人、交通肇事198人、寻衅滋事187人,故意伤害、抢劫、交通肇事、寻衅滋事这四种刑事犯罪,成为农民常发性犯罪,占总案件数的85%。
三是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环境,呈单一化。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对象在回到乡镇后,主要由乡镇司法所按特殊人群进行管理,但对其进行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的次数较少,因社会力量参与缺少,致使矫正对象与司法所容易形成对立姿态,不便于掌握其思想动态,不利于其心理的转化,进而不被社会所接纳。
由于社会经济条件悬殊,相比城市社区矫正工作,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不足,农村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度不高,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落后,矫正方法手段不科学,矫正效果不明显等。农村社区承担了大部分的矫正任务,但问题较城市社区突出,所以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注和重视,亟待改革矫正制度。
二、制约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因素分析
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有思想观念障碍,财力保障不足,装备配备落后,工作人员匮乏、矫正工作力量社会化程度低、农村环境复杂等,总体上说,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环境和地理环境和城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人口素质偏低,地理复杂,制度建设滞后,这些都制约着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和城市的差距拉大。
一是群众有思想观念上的障碍,无法接受这种刑罚。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时间还不长,农村群众普遍认为要控制和打击罪犯,监禁刑是最好的选择。大多数农村老百姓认为一个人犯了罪不用“坐牢”,接受其应得的惩罚,却仍然可以在其生活的社区中服刑,是公众所不能接受的事实,认为这难以体现社会公平。并且群众担心实行了开放式的社区矫正工作,一旦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过松或者矫正不得当,则会让社区服刑人员更容易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是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困难。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大。由于撤乡并镇,我县部分大镇街如谷亭街道目前幅员面积达55.9平方公里,加之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分散、司法所工作人员少,这些都给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与城市有较大区别。在城市社区服刑人员中,职务和未成年人犯罪较多;而在农村社区服刑人员中,侵财型犯罪和伤害类犯罪较多。从而使得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易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大。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流动性较大。我县去年请假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达120人次,对这部分迫于生活需要外出打工的社区服刑人员如何实施矫正,在实践中,司法所多是采取委托管理和要求社区服刑人员采用定期通电话的方式掌握一下信息,然而目前委托管理并没有实现全国覆盖,加之这部分人流动性较强,场所不固定,有的过一段时间就没了音信,而另一部分人即使保证定期都能够电话联系,但也都是全凭社区服刑人员自己说了算,是真是假,难以考证,实际上等于是让这部分人处于放任脱管的状态。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方式存在一定的社会和心理压力,不愿意回到社区执行刑罚,不愿意让亲戚朋友知道自己犯事。对于集中的学习和义务劳动感到耻辱。同时希望司法机关不要做定期的家访,以免打扰自己正常的工作和家庭生活。
三是农村基层社区建设步伐迟缓。社区矫正是一种立足社区、依靠社区的社会化行刑方式,成熟的社区环境是社区矫正工作赖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一个结构合理、功能良好的社区,就不可能有效果显著的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区建设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意义重大。当前我国不少农村地区,因社会转型导致一些基层组织涣散无力,传统的社会整合机制削弱,同时,现代意义的社区发育缓慢,社会自治机制很不健全,这使得一些社区矫正工作措施因社会支持不够而影响了实施效果,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四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薄弱。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主要由社区矫正工作专业队伍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两部分组成。社区矫正工作专业队伍主要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是具体承担矫正工作的主要力量,但目前大部分镇街一般只有2-3名司法所工作人员,他们承担着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安置帮教、普法宣传、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九项工作职能,工作强度大,使得他们真正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精力和时间较少。另外司法所工作人员学科背景单一,离社区矫正工作需具备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全方位的人才需要还相差甚远。社会工作者是由乡镇(街道)财政出钱聘请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于目前农村地区基层政府财力有限,所以很少有乡镇(街道)聘请社会工作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五是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不足是影响发展的瓶颈。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经费问题导致公益劳动和就业基地发展滞后,同时为解矫人员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匮乏。尤为严重的是,给矫正对象提供日常劳动矫正场所和工作场所的公益劳动和就业基地发展严重滞后,这就会导致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步骤残缺,势必使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效益大大折扣。不少农村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装备保障标准相对偏低,部分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严重不足,日常工作难以开展,各地方制定的财政措施,实践中难以保证落实。
三、深入探索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
一是做好宣传工作,提高认识。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氛围。首先要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结合“六五”普法开局契机,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的作用,向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全面宣传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内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方式等内容,从而让全社会都知晓和关注社区矫正工作。要化解农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各种顾虑,扩大农村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工作行刑制度的认同感,最大限度地取得农村群众的支持,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其次要强调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矫正功能。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服刑人员要清楚地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管束性和监督性。社区矫正工作是在矫正社区服刑人员不良心理和行为的前提下帮助解决其在生活、就业、心理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矫治是根本,帮助是保障,而不是一味地重帮教而轻矫治,同时对于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其每月到指定的地点参加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以体现对其的监管和矫治。也就是说,司法所在从事日常矫治工作中要突出硬的一面,不能老当老好人,更不能把社区矫正工作做成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目的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要提高矫正质量,必须使社区服刑人员能够从内心深处接受各类教育,感化其罪恶的心灵。第三,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价值研究工作,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其在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降低了刑罚的社会成本,以较小的社会代价达到教育和改造罪犯的目的,在农村基层引入社会治理观念,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非监禁矫正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二是健全保障机制,加强农村社区建设。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需要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的投入,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普遍落后于城市,所以需要各级财政的支持,应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各农村地方的社区矫正工作财政保障机制,制定既有现实性,又有前瞻性、科学、系统、完备的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加强对农村矫正机构规范化建设,强化其物资、人力资源方面的保障。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须立足完善的社区条件,一个结构合理、设施完善、功能良好的社区环境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基础,2006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指出:“整合社区资源,推进农村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农村社区功能,努力建设富裕、文明、民主、和谐的新型农村社区。” 发展农村社区不仅改善了农村环境,提高了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且有力推进了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对发展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意义重大。
三是充实矫正手段和方法,强化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一种形式,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运行,以维护刑罚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各相关部门应统一协调,明确职责与分工,适用统一的管理标准和矫正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应结合实际,严格矫正程序,充实矫正手段,强化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接收、管理、矫正手段、考核、惩奖、解除矫正等制度,明确矫正运行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作。 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大多处在初始阶段,统一规范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流程,首先要做好矫正对象的衔接过渡工作,建立部门间的监管合作机制,明确交接职责,完善交接制度,使之做到真正的“无缝衔接”。强化在司法局(所)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期间”的管理,农村地方政府可以以出资形式,配备公益性岗位,整合社会力量和资源,充实矫正工作队伍,充分挖掘农村村居组织作用,吸引村委会、村组干部进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发挥其一线优势,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及时掌握矫正情况,防止矫正期间的“二次犯罪”。建立考核评估和回访调查机制,以人为本,惩奖分明,发挥激励长效管理机制的作用,注重对矫正对象的日常评价,对矫正对象实施定期考核,强化对矫正对象教育改造。
四是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首先,要不断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第一,要招录一批政治素质好,接受过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人才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去。第二,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聘请社会工作者,以不断充实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第三,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广泛吸收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引入大学生村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将大学生村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与其年终岗位责任制挂钩,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其次,要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专业化程度。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业务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第一,要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各类培训载体,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专业队伍和志愿者参加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第二,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资深专家资源优势,通过“请进来”的方式让专家、教授讲解社区矫正工作理论知识和国内、国际社区矫正工作的先进经验。第三,要积极向兄弟单位学习取经,通过“走出去”的方式,前往兄弟单位调研取经,引入兄弟单位的成功做法,吸取先进的工作方法,提高整体矫正工作水平。第四,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过例会交流,剖析典型案例,使全体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不断提升,不断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手段、新方法。
五是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投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机制。建议国家财政部门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确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款项,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使用程序。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地社区矫正工作所需费用标准,再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的政府财政预算,由市、区(县)级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司法所。完善审计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解决司法所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全面开展工作的难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根本目是使服刑人员重新顺利回归社会,防止重新犯罪,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平安农村的建设,发挥出社区矫正工作在弘扬法治精神,构建设和谐中国中发挥正能时。矫正质量的好坏,关系到社会及公众的安全,关系到和谐家庭、和谐村镇的建设,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广大农村地区必将成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努力探索新形势下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方法,不断改革完善刑罚制度,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步入新的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