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20:11: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办发〔2006〕19号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9日

湘潭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乡镇干部的管理,充分调动乡镇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工作目标考核,是指考核组织对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进行考察、核查,以百分制的形式予以综合评价,并进行奖惩。考核对象为全市所有乡镇(包括带农业村的办事处)。
第三条 农村工作目标考核实行市、县(市、区)两级考核,以县(市、区)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委分管农村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农村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农办、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乡镇企业局、市农经处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农办主任兼任。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报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要建立村级工作考核制度,村级工作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第五条 主要考核内容及其基本分值如下表:
各县(市、区)应兼顾公平,根据各乡镇的地域条件、工作基础、上年排名等情况确定考核分值的加权系数。
第六条 经济类增长率指标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考核基数,其他指标以本年度目标任务为考核基数或依据。经济类数量指标的完成情况原则上都要由统计和农经部门依法认可或审定。
第七条 超额完成任务的指标加分最多不超过该项指标基本分值的20%。指标的具体考核计分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要求自行确定。
第八条 各县(市、区)农村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经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次年1月15日以前报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上报获一等奖和排末位(湘潭县、湘乡市中倒数1、2名,韶山市、雨湖区、岳塘区中倒数1名)的乡镇进行复查,对县(市、区)上报获二、三等奖的乡镇进行抽查,并在次年1月20日前审定考核结果。
第十条 对湘潭县、湘乡市第1、2名的乡镇给予目标考核一等奖,奖金10万元;第3-5名的乡镇给予目标考核二等奖,奖金8万元;第6-8名的乡镇给予目标考核三等奖,奖金6万元。对韶山市、雨湖区、岳塘区第1名的乡镇给予目标考核一等奖,奖金10万元;第2名的乡镇给予目标考核二等奖,奖金8万元;第3名的乡镇给予目标考核三等奖,奖金6万元。奖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奖金的10%奖给乡镇党政一把手。
第十一条 对湘潭县、湘乡市倒数第1-2名的乡镇,韶山市、雨湖区、岳塘区倒数第1名的乡镇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因计划生育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被“一票否决”(含计划生育受到黄牌警告)的乡镇,或发生涉农恶性案件的乡镇,取消其获一、二、三等奖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长期在乡镇工作,并在乡镇党政一把手岗位上任职两届以上,在全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中3次获一等奖的乡镇领导,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提拔或解决职级待遇。
第十四条 对乡镇党政一把手和人大主席团主席实行岗位津贴,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身兼两职者,按一个职务的标准发放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对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每人每年发放奖励工资1000元,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农村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
第十六条 为切实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保证考核数据的准确、真实,被考核单位必须加强数据统计的基础工作,严格遵守《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于当年6月30日之前报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9]6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电力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涉及的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
第三条 电力工程建设沿线的市(区)、镇(街道)政府应积极支持电力工程建设,负责协助所辖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单位实施征地工作。
第四条 电力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变电站用地及地上农作物、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涉及的需要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植物或清拆的合法建筑、构筑物,给予补偿;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并要求无条件自行拆除,因特殊情况或历史遗留问题而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可适当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镇(街道)政府组织协调。
第五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在供电部门确定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并取得预征地、规划等合法手续之后即发布电网建设通告。自发出通告之日起,在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用地范围内及施工中所要通行的道路“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第六条 变电站征地范围按规划部门出具的征地图确定;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和拉线坑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其他不作占用土地;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按实际占用水面面积计算,其挡土墙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影响工程施工和今后线路安全运行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以及牛舍、猪舍等临时构筑物不予补偿,确因施工原因损坏的按以下原则给予补偿:

(一)在施工过程中,线行下损坏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作物规范的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

(二)因杆、塔基础,杆、塔组立等施工时余泥、材料堆放而临时占用的土地一律不实行征收,用地者应当保证上述临时用地的生产条件不被破坏;在使用过程中,因挖土、压占等造成土地被破坏的,应负责恢复土地原状或达到约定条件。如确因施工原因造成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损失,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果木规范的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对牛舍、猪舍、鸡舍、鸭舍、工棚等临时构筑物造成损毁的,根据实际损毁程度按标准给予补偿。如因工程施工原因造成牛舍、猪舍、鸡舍、鸭舍、鱼塘内的牛、猪、鸡、鸭、鱼等发生死亡的,经畜牧或水产部门鉴定,给予补偿;经畜牧或水产部门确认由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不予补偿;

(四)因施工等原因造成原耕地耕作层无法恢复或耕地质量明显下降的,则须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复垦或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八条 已建成运行及利用旧线行改造且用地不超出旧线路线行用地范围的电力线路,其新建的杆、塔基础用地,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新建电力线路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包括已取得土地证的国有划拨、出让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征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准予通过的可以不作补偿。由于线路通过致使土地使用受到限制,且土地使用者要求补偿的,应对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的用地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规划退缩范围以内的用地原则上不作补偿。

第十条 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新建电力设施用地为林地,在电力设施用地范围内能继续种植林(竹)木等的,只对损坏林木、竹木等按本办法标准作青苗补偿;如果因电力线路的通过而规定不能造林种树(竹)的,应对线路控制范围内的全部林地上的林(竹)木等按本办法标准作青苗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永久占地最低补偿标准按《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核定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附件1)执行,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地区类别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保护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江门地区)》(附件2)的划分,各地区类别的保护补偿标准如下:

(一)耕地补偿费:四类地区3.9万元/亩;五类地区3.12万元/亩;六类地区2.86万元/亩;七类地区2.6万元/亩;

(二)园地补偿费:四类地区3万元/亩;五类地区2.4万元/亩;六类地区2.2万元/亩;七类地区2万元/亩;

(三)养殖水面补偿费:四类地区4.05万元/亩;五类地区3.24万元/亩;六类地区2.97万元/亩;七类地区2.7万元/亩;

(四)林地补偿费:四类地区1.2万元/亩;五类地区0.96万元/亩;六类地区0.88万元/亩;七类地区0.8万元/亩。

第十三条 水稻青苗补偿费标准:1200-1400元/亩。

第十四条 鱼塘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四大家鱼及其亲鱼、饲料鱼:2500元/亩;

(二)优质鱼类、亲鱼、虾类:5000元/亩;

(三)四大家鱼与优质鱼类混养:4000元/亩。

第十五条 一般耕地及农作物地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蔬菜类、瓜类和经济作物:1800-2200元/亩;

(二)人工种植的饲料草地:600元/亩。

第十六条 果树及经济作物补偿标准如下:

(一)龙眼树补偿费

1. 树冠2米以下:不多于300元/株;

2. 树冠2-4米:300-500元/株;

3. 树冠4米以上:500-800元/株。

(二)荔枝树补偿费

1. 树冠2米以下:不多于350元/株;

2. 树冠2-4米:400-700元/株;

3. 树冠4米以上:700-800元/株。

(三)番石榴补偿费

1. 有收益(树冠1-3米):80-150元/株;

2. 有收益(树冠3米以上):150-300元/株;

3. 未有收益:20-50元/株。

(四)木瓜补偿费

1. 有收益:20-50元/株;

2. 未有收益:5-20元/株。

(五)香大蕉补偿费

1. 有收益(已挂果):50-60元/棵;

2. 未有收益的大棵:40-50元/棵;

3. 未有收益的小棵:6元/棵。

(六)其他各类木本果树补偿费

1. 有收益:80元/株;

2. 未有收益:20-40元/株。

(七)葵树补偿费

1. 树高1.5米以上:50元/株;

2. 树高1.5米以下:10-25元/株。

(八)竹子补偿费

1. 每丛10支以下:3-15元/丛;

2. 每丛10支以上:15-40元/丛。

(九)落羽杉、水松、苦练树等人工种植的树木补偿费

1. 胸径10厘米以上:30-50元/株;

2. 胸径10厘米以下:不多于30元/株。

第十七条 林木补偿标准如下:

(一)商品林补偿费

1. 近熟林、成熟林或过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 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

3. 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倍补偿;

4. 未成林:按实际造林投资补偿;

5. 薪炭林、疏林、灌木林、竹林: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金额;

6. 经济林、花卉: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

7. 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的划分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龄组划分标准》(附件3)执行;

8. 以生产小苗木(如营养袋苗)为主的短周期苗圃(如:用材林苗圃、园林苗圃、果树苗圃等):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3年及3年以内新建的苗圃:按当年投资额的3倍补偿;

9. 以生产大的观赏苗木为主的周期较长的绿化苗苗圃:苗木移植较易成活的,付给移植补偿费;不能移植或移植较难成活的,按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

10. 参照目前商品林造林投资成本及木材市场价格,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的林木补偿具体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4)执行;成熟林(过熟林)的林木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

(二)生态公益林补偿费

1. 按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补偿;

2. 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按《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附件5)执行;

3. 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的生态公益林具体补偿标准按《生态公益林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6)执行;成熟林(过熟林)的生态公益林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

(三)双方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电力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如下:

(一)迁移坟墓补偿费
1. 一般土坟:360元/穴;

2. 骨坛:200元/个;

3. 砖砌或水泥的坟墓:700元/穴。

(二)建(构)筑物补偿费

1. 框架结构房屋:1200元/平方米;

2. 混合结构房屋:800元/平方米;

3. 砖木结构房屋:600元/平方米;

4. 简易结构(牛栏、猪舍及滴水檐蓬低于3米的所有砖木结构房屋):200—250元/平方米;

5. 围墙:80元/平方米;

6. 水泥地面(10厘米厚以内)、晒场、粪池:60元/平方米;

7. 挡土墙:150元/平方米;

8. 水井:1300元/口。

第十九条 因临时施工致使沟、塘、坝堤、公路、人行道、桥涵受损的,由施工单位及时给以恢复原状,或双方协商解决,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因此原因阻挠施工。

第二十条 电力设施占地、拆迁和青苗按以上标准只作一次性补偿,在架空电力线保护区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有权进行砍伐,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青苗所有权人获得补偿后必须在双方协商的期限内自行清场,超过期限未清场的作为弃物由电力建设单位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请点击查看)

2. 广东省征地保护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江门地区)(请点击查看)

3. 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龄组划分标准(请点击查看)

4. 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请点击查看)

5. 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请点击查看)

6. 生态公益林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请点击查看)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71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工作任务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四章 人员构成第五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第六章 条件和待遇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职能作用,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的意见》(吉政发〔2001〕22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是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多领域智力支持的咨询系统,是省委、省政府广泛利用多学科知识,充分发挥智囊作用,按照科学合理的程序,运用现代先进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智力支撑体系的性质是非官方的,不具有行政职能;其人员构成是专家型的,主要由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较深造诣、较高学术成就和较强创新实践能力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条 智力支撑体系的工作原则: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着眼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智力服务。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突出创新、讲求实效。决策咨询务求信息充分齐备、调研方法得当,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咨询成本。咨询论证意见应体现综合性、预见性、探索性、精确性原则,具有较高质量和水平。

  支撑体系各机构、机构内部应加强联系沟通,相互协调配合,注重优势发挥,形成咨询合力。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各智力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进行咨询论证、评价分析,提出参谋意见;对省内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对策建议;适应工作要求,积极谏言献策,充分发挥“智囊”作用;加强同国内外智力机构与人员的沟通联谊,借鉴成功经验,提高咨询水平;收集、分析、整理信息,超前研究,主动参谋,为决策提供有针对性的智力咨询服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智力机构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良好机制,调整完善人才结构,提高整体咨询水平,努力增强智力支撑能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全面负责智力支撑体系的组织领导与管理,总体安排省委、省政府各项咨询任务的综合协调与传送落实。省发展研究中心、省科协、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科技厅、省经贸委具体负责相应咨询机构的组织联络工作。

  第七条 各决策咨询机构秘书处(办公室)具体负责咨询任务的安排和服务。各咨询机构联系部门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智力机构秘书处(办公室)工作,保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确保职责落实。

  秘书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送会议通知,准备相关材料,确保咨询委员、法律顾问按时参加政府有关会议。

  (二)准备会场,为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开展咨询论证等重要活动提供条件和场所。

  (三)跟踪咨询进程,传送文件、信息,为咨询任务的按时完成做好基础工作。

  (四)组织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开展调研、考察;收集、整理、报送咨询意见和建议;及时将咨询成果采纳情况反馈咨询委员、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及本人。(五)研究起草智力机构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和有关章程;监督各项咨询费用的使用;做好文秘、档案工作。(六)及时掌握咨询委员、法律顾问情况,保证各机构咨询能力的稳定和提高;提出完善各智力机构的建议,为不断加强智力支撑体系建设提供第一手材料。

  第八条 外部咨询系统按照合作协议规定,为省委、省政府提供有偿或无偿的专题、专项咨询服务。其中,签订“省院”协议的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联系,签订“省校”协议的由省经贸委组织联系。学术团体暂由省政府办公厅联系。

  省科技厅、经贸委和省政府办公厅要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确保决策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外部智力支持。要结合全省的重大决策、重要活动,加强与“省院”、“省校”智力力量的沟通联系,每年邀请集中活动一至两次,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前沿的智力成果。

  第四章 人员构成

  第九条 依据《意见》确定的体系框架,结合我省智力水平状况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充分考虑各智力机构负责部门推荐意见基础上,最终确定各机构咨询委员、法律顾问人选构成(名单见附件)。智力服务成果是考核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根据业绩情况,对智力机构人员构成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各智力机构应力求学科结构和专业配置合理有效,充分反映科技前沿水平。咨询委员、法律顾问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项咨询任务。其所在的单位要积极支持智力支撑体系工作,努力创造条件,确保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完成咨询任务,并将委员、顾问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纳入工作成果中。

  第五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向省委、省政府正式提交有关重大决策、政策、措施报告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省政府办公厅安排咨询论证,并将其视为行政决策的必要程序。

  第十二条 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分两种方式进行,即会议咨询和函审咨询。

  会议咨询指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在省委有关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有关决策的专题会议上,提出咨询论证的意见建议。

  参加会议咨询的委员、顾问应提前5天接到会议通知及需要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的项目详细资料,经充分酝酿后参加会议。会上应充分发挥“智囊”作用,认真阐述咨询意见。咨询意见经会务工作人员记录整理后存档,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及时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其所在智力机构秘书处(办公室)。

  会议咨询的工作流程是:省政府办公厅向相关智力机构发送会议通知及项目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任务通知单,提供项目详细资料———由智力机构秘书处(办公室)与召集人或首席法律顾问共同安排任务落实———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参加会议提出咨询论证意见———记录整理意见、建议———省政府办公厅向智力机构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第十三条 函审咨询指咨询委员、法律顾问通过召开咨询论证专题会议,以书面形式对项目或事件进行咨询论证。

  需要进行函审咨询的部门、单位,应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咨询论证申请(立法咨询委员会除外),同时提交项目的详细材料。省政府办公厅受理后应在任务时限前15天将任务通知单及项目详细材料一并送达相应的智力机构。

  函审咨询的工作流程是:

  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书———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受理———向相应智力机构发送任务通知单及项目资料———由智力机构秘书处(办公室)与召集人或首席法律顾问共同安排任务落实———开展咨询论证———在规定时限内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交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意见报告(一式5份)———省政府办公厅向智力机构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项目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申请书、任务通知单、意见报告、咨询委员会(组)名单的文本格式见附件〕

  第十四条 项目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任务通知单、意见报告和咨询委员会(组)名单一并组成咨询论证完整文件,各智力机构应认真填写。

  第六章 条件和待遇

  第十五条 本章所指的条件、待遇对象是新调整组建的四个智力机构,即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咨询委员会、科学技术与工程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团和立法咨询委员会。内部咨询系统其他机构以及外部咨询系统仍按原有的管理方式运行。

  第十六条 自2002年财政年度起,各智力机构所需经费均纳入省财政预算计划,根据各机构任务情况确定资金额度。各智力机构负责部门要设立专户管理资金,专款专用,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省政府办公厅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可纳入咨询经费的项目包括:咨询论证会议支出、调研考察活动支出、秘书处(办公室)有关咨询任务的办公支出以及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补贴支出等项。同在两个以上智力机构的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只领取一份补贴。

  第十八条 为智力机构提供有关全省经济运行的统计资料及相关材料;逐步吸纳有关方面的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参加省委、省政府考察、调研等重大活动,参与重要文稿起草、修订等;逐步扩大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参加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和阅读重要文件的范围。

  第十九条 对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突出的智力成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认证和知识产权保护。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优秀智力成果的评审、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工作细则在实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件:1.省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咨询委员会(41人)

  2.省科学技术与工程咨询委员会(44人)

  3.省政府法律顾问团(12人)

  4.省政府立法咨询委员会(24人)

  5.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任务通知单

  6.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申请书

  7.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意见报告

  8.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委员会(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