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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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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建设部 财政部


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1984年5月13日,建设部、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21号文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关于“征收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分成”的规定和国务院国发〔1984〕64号文以及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七个部委文件“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通知”即(84)城环字331号文,关于排污费补助资金列支范围的精神,为加强对排污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征收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这个办法基本上统一了排污费资金预算管理、预算科目和收支结算及会计核算方法。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征收排污费监理站、所,要切实按照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滥用、挪用,共同管好和使用好这项资金,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一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为加强对征收排污费的预算管理,收好、管好、用好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根据监测数据和收费标准,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如期足额地缴纳排污费。合理节约使用环保补助资金,努力提高环保补助资金的利用率,取得较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搞好环境管理工作服务。
第二条 管理原则。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征收排污费应分别纳入各级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征收环节全部上缴地方金库,不参与地方体制分成;支出本着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地方财政部门从收取的排污费中按环保部门的治理环境污染计划拨款。同时防止排污费资金坐支、挪用。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应负责监督检查上述原则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年度预算的编报。各级环保部门应于年度开始时,根据上年执行数和本年实际情况,正式编制年度收支预算(附表1),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联合上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一份,以便逐级汇总。
各省、市、自治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年度收支预算经过逐级审核汇总后,应报送建设部环保局两份备案。报送时间至迟不超过当年三月底。财政部门上报时间根据财政部对年度预算编报要求规定的时间报送。
征收排污费应以实际实现数为准。年度预算执行中如有变化,可于三季度末在量入为出的原则下进行一次收支预算的调整。
第四条 收入管理。各级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应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开立“征收排污费专户”(作为财政存款不计利息)、开出的“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应注明指定的银行帐号,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用“付款委托书”、“信汇委托书”或“委托收款书”,缴入指定的收费专户,在交通便利,银行分支机构分布面广的直辖市或有条件的大、中城市,亦可由市级环保部门开立一个“征收排污费专户”集中收缴。此项收费专户只用于排污费收入的存储和解缴,不得用于其它款项支出。各级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除少数无开户银行的缴款单位外,一律不收现金。发生个别的现金收款,亦应及时存入“收费专户”。
各级环保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已收的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费,加倍收费、滞纳金和补偿性罚款等,用金库缴款书,从人民银行收费专户中以“其它收入类——征收排污费收入”科目悉数解缴地方金库。根据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部属企、事业单位;省、市(地)属企、事业单位缴纳排污费需上缴省、市(地)的,应分别计算,按月用金库缴款书分别缴入省、市(地)级金库。集中收费的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由市环保部门统一缴入金库。
收入缴库后,应编制“征收排污费收入解缴明细表”(附表2),以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与解缴金库数核对。编报份数由各省、市、自治区按需要自定。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污染源治理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交费单位治理污染源。交费单位在提出治理方案时,须经主管部门审查,所需资金应首先利用自有财力安排,如确有不足时,可向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这种补助一般不得超过所缴排污费的80%。个别交费单位因所缴款项不足经主管部门同意,超额补助部分由自有资金归还。对某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显著的个别重点治理项目,如资金缺口较大,治理单位有偿还能力,经环保部门和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可向建设银行申请低息优惠贷款,建设银行可使用财政拨入的环保资金贷给,所收利息(低息)作为建设银行收入。
其余部分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掌握,主要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包括国产仪器设备、进口仪器设备和监测车辆的购置。
业务活动补助费,主要用于污染源监测、调查、监测方法与技术的研究、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奖励等,以及5万元以下的监测业务用房,零星小型建设补助等方面。但不得用于盖办公楼、宿舍等非业务性开支。
排污监理人员应列地方事业编制,其人员和业务费用,按财政部(81)财预字第216号文规定,由地方事业费中解决,不足部分从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综合性治理措施和示范科研的补助费,用于地区综合性的防治和为开展环境综合防治而进行的专题调研等。不得用于城市建设,环境卫生和绿化等项目。
为避免资金分散,交纳的排污费80%部分,也可以按系统或主管局适当集中使用。留给各地环保部门掌握的排污费中用于环保部门自身部分,原则上由省、市自治区环保部门集中管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以上各项费用、按照规定的用款计划执行,年终如有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 财政拨款。各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开始10日后,将上季度入库排污费的80%部分根据环保部门申请办理拨款手续,一次拨入环保部门在建设银行开立的环保补助资金专户。环保部门按已批准的治理污染项目分期分批拨款;或由环保部门分配给各主管局安排用于补助企、事业单位治理污染源。由建设银行监督拨款。对排污费收入的其余部分及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和补偿性罚款部分,由财政部门根据环保部门的业务进度和用款计划,一次或按季拨给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再拨给用款单位,其中用于综合性治理部分,亦由环保部门存入建设银行,
按治理项目由建设银行监督用款;用于环保部门自身部分,凡涉及市(地)、区、县的,要相应抄送当地财政部门以便监督使用。
省、市、自治区集中部分,按照规定应拨付给征收地区使用的,定期由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作为专项预算拨款下达各级财政,同时抄告当地环保部门,此项拨款一并使用于综合性治理措施,环保部门监测仪器设备购置、业务活动和排污监理补助的业务性开支,按预算计算安排使用。
第七条 支出结报。凡属一次性拨补款项,可按拨出数为支出数;按实报销的,拨款时以“暂付款”处理。项目完成后办理结算,按实际支出数核销、收回结余资金,冲减“暂付款”。拨给各级环保部门的排污监理补助费,以拨出数作为支出数,结余资金年终不上缴,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表式和日期,逐级报送月报、季报和年度决算。省、市、自治区汇总的年度决算应于次年二月底前报送建设部环保局两份。
第八条 为了保持征收排污费收支的连续性,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以前征收的排污费认真进行清理。挪用、占用的资金要收回。并编出以前年度排污费收支决算表,报送各省、市、自治区环保和财政部门,由省、市、自治区环保部门汇总后报送建设部环保局两份备案。同时将结余资金,包括各类银行存款,一并缴入同级财政金库。此项结余资金应并入预算内管理。按环保补助资金的规定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以前年度的排污费的清理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以前年度排污费收支认真清理后,每年应将当年的排污费收入缴库数、财政部门实际拨款数和待安排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结余数,于年度终了后,与财政部门双方及时核对清楚,以便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
第九条 征收排污费是贯彻环保法规,加强管理,促进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健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切实把排污费收好、管好、用好。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84年7月1日起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各自的特点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建设部环保局和财政部备案。


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继续发放节水灌溉贴息贷款的联合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财政部 水利部


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继续发放节水灌溉贴息贷款的联合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银行、财政厅(局)、水利(水电)厅(局):
为了进一步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新技术,加快节水型农业的建设步伐,经商定,中国农业银行从1995年起至1999年5年继续安排节水灌溉贷款,财政部仍对此项贷款中的1亿元贷款给予利息补贴,月贴息率为6厘,贴息期限3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节水灌溉贷
款对象、用途、条件等仍按农银发〔1990〕65号文件《关于继续发放节水灌溉贴息贷款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节水灌溉贷款属农业银行商业性贷款。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信贷管理政策要求加强节水灌溉贷款管理。要坚持贷款银行自主决策的原则,农业银行在节水灌溉贷款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上依法享有决策权。要严格把握贷款范
围和用途,节水灌溉贷款要用于支持节水灌溉工程建设。节水灌溉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要加强节水灌溉贷款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管理,要注重贷款效益和使用情况的监测,加强贷款检查、监督,保证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二、节水灌溉贷款实行双线逐级上报的管理方法。水利部门要根据借贷单位自愿申请规定和贷款条件,向当地基层承办行推荐项目,并提交有关项目材料,基层农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制度,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全面评估论证,严格进行审查。对基层农行审查同意的项目,基层农行和水利
部门自下而上、双线逐级审查平衡,分别向上级农业银行和水利部门上报贷款申请计划和贷款项目计划。其中要求财政贴息的项目,要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农业银行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的贷款申请计划和各分行资金、贷款质量、计划完成等情况,在与水利部协商后,于年初下达节水
灌溉贷款计划,其中需财政贴息的1亿元贷款项目由水利部和财政部按主要用于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节水灌溉的要求,共同审核确定,并联合行文下达有关省(区、市)财政和水利两部门。
三、节水灌溉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节水灌溉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根据实际发放的贷款及其还款期限核定,列“水利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每年核拨给水利部统一管理。由水利部委托中国灌排技术开发公司凭项目借款契约和结算单
据核拨给省水利厅(局)。省水利厅(局)将中央财政核拨的贴息资金转拨给借贷单位。地方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其具体贴息办法由各地自定。贴息资金每年结算一次。
水利部每个年度终了要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当年财政贴息资金的实际贴补情况。超过贴息标准的利息或逾期贷款利息,均由承贷单位自行负担。今后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所增加的利息支出也由承贷单位自行负担,财政不调增贴息。财政贴息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抵顶财政贴息资金,不
得挪作它用。
四、农业银行、财政和水利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农业银行要严格贷款条件,确保贷款的效益性和安全性。狠抓到期贷款本息的回收,随时反映贷款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情况,并在年终要向总行专题上报节水灌溉信贷工作总结。水利部门要积极协助项目单位做好申请
贷款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主动配合农业银行搞好项目的立项、评估,切实抓好项目的技术服务和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实施进度和效益等方面的通报和总结,协助农业银行做好贷款的落实、检查和回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要严格监督贷款使用及利息支付情况,要做好贴息资金的预
算安排工作,按期拨付贴息资金。对于转移贷款用途和支息不实的,不予拨付贴息。各承贷单位要加强对已建和在建项目的管理,做到建一处,成一处,管好一处,发挥一处效益,按期付息和归还贷款。



1995年10月26日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需要日益增长。面临这种形势,人民法院法官队伍政治素质上不适应、业务素质上不适应、人员结构上不适应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因此,解决好法官队伍上述不适应问题已成为人民法院当务之急。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国家审判重任,审判工作开展得好坏,直接取决于法院队伍素质。建设高素质的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组织保证。”队伍建设是法院工作的根基和灵魂,如何抓好新时期法院的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当前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工作,不仅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而且是一项庞大、复杂、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础工作。当前,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给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抓好法院队伍建设的前提。
   常言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近几年来,各级党委加强了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法院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甚而比较严重的问题。只有深入了解这些问题,才可能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推动法院实现新的跨越。我个人认为,目前制约法院队伍建设的瓶颈表现在:
   1、法院队伍建设的整体素质与人民法院担负的使命还不相称。当前法院队伍建设的主流是好的,但从整体上看,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不小差距。少数法官责任意识不强,致使错案时有发生;一些法官自律意识松弛,导致外在形象受损;有的法官执法意识薄弱,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个别法官态度不够热情,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声誉,直接损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2、法院人事制度改革与科学的队伍管理机制要求不完全适应。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还较慢,难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对法院的要求。如在法官职业化建设方面,法官员额制度、法官助理制度推行的还较为缓慢;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还未完全推开;法官的职务、职级的行政化色彩仍较为浓厚。尤其是法官的职级待遇长期得不到应当解决,严重地挫伤了干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3、法官职业的特殊化要求与法官的现实表现存在一定差距。法官肩扛天平,判断是非曲直,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社会公众要求法官要做到最公正、最廉洁、最讲理。由于历史的、现实的、主观的、客观方面的原因,法官在审判作风、业务水平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与公众心目中理想化的法官形象描述和定位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当这种差距在审判活动中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后,法官的公信力便会在公众中大打折扣。究其原因,一是少数法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有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之现象,严重损害了法院和法官队伍公正无私、秉公执法的良好形象。二是审判作风有待改进。个别工作人员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不牢,司法为民意识不强,作风不扎实,对当事人有生、冷、硬、横、推和刁难等现象,审判效率不高,有拖延办案的现象。
   4、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力度还不大,尚未真正落到实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法制的逐步健全,法律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广,法院调处的矛盾亦越来越多,加之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出台,法院受理的“疑、难、新、特”案件层出不穷,对法官的知识结构及思维方式的变化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但从目前情况看,法官教育培训工作还存在一定问题。一是基层法院培训机构和基地不健全,培训形式比较单调,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二是教育培训工作没有形成制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特别是基层法院,许多法官多年也难得到专业院校参加培训一次,广大法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审判工作技能难以提高,从而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三是培训经费严重不足。由于经费短缺,许多基层法院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法官培训工作,致使无法选送法官外出深造。四是由于审判任务和审判力量剪刀叉的矛盾日益加大,随着自然减员的不断增加,审判人员严重不足,法官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难以得到保证。
   综上,如何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队伍现状和问题
  虽然近年来,基层法院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体制、机制等历史原因,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的影响下,基层法官队伍建设又有着与经济文化发展、人民群众要求不相适应的方面。纵观基层法官队伍现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队伍的整体素质与人民法院担负的使命还不相称。  一是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政治素质高,但业务能力不强,办不成案;有的业务能力强,但政治素质不高,办不好案;极个别干警政治、业务素质都不行,不能办案,缺乏多面手。二是少数法官大局意识不强,创新工作方式能力不足。存在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现象,不能很好地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些案件因盲目适用法律下判,造成当事人上访或上诉,埋下不安定隐患。有的满足于原有的工作思维模式,停留在凭经验办案或机械按法律规定办案。在处理其他事务中,方式单一,思路不灵活,协调能力差。三是个别干警廉政标准不高,廉洁意识不强。仅仅满足于领导不批评、媒体不曝光、群众不告状、个人不出事,“关系案”,“人情案”问题还时不时在个别干警身上体现出来。   
2、法官待遇普遍较低。  法官职业素质要求高,任职条件要求严,但工资福利及职务保障却实行与公务员统一的标准,高要求与低保障形成的矛盾十分突出,造成司法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在基层,法官所享受的工资待遇不要说与其它高薪行业了,就与公安干警的待遇相比,人均工资相差数百元,同是政法机关,同一级别的法官与警察工资却不尽相同。与此同时,基层法官的职级待遇落实难,基层法院有相当一部分从事审判工作达二十多年的老审判员仍然是科员级,庭长、副庭长落实副科的也很少,年轻法官要想落实职级待遇就更难了,而这批人是法院的中坚,是法院的未来,他们承担的工作压力大,面临的工作环境较差,若政治经济待遇长期落实不了,必将严重影响工作积极性和基层法官队伍的长远稳定。  3、队伍流动机制僵化。  新施行的《法官法》对法律本科学历的硬性规定和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规范化程度及报考条件的提高,再加上国家政法专项编制的严肃性和相对固定性,这在促进法院部门提高队伍素质与工作能力的同时,也给现行的司法体制带来的一定的影响,直接导致了引进人才门槛高,基层法院补充新鲜血液难,人才更新进程慢。虽然近几年形成统一了公务员的招考制度,但由于有的基层法院处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干警待遇较差,法院竞争力较小,人才选择面较窄,无法吸引优秀的人才,有的偏远地区招考时人数甚至达不到开考比例。   4、办案质量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只顾及法律效果,忽视了社会效果。部分干警仅满足于已有的知识水平和办案能力,特别是有的办案人员不认真判断案件事实,不认真研究法律规定,主观臆断,往往出现适用法律错误或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处理结果;有的同一类型、同一性质的案件其判决结果各异;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有的案件开庭走过场,开庭准备工作不充分,审判人员对案情掌握不细不严肃,不按规定举证、质证和认证。二是少数干警服务意识差,特权思想较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说情风抵制不力;执法不公、不廉,违反程序执法办案,影响案件审理的公信力,损害了法院公正的良好形象,同时也影响了经济发展环境。 三、加强队伍建设策略
   着力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是抓好法院队伍建设的基础。
   加强队伍建设重在提高队伍素质,提高队伍素质的关键在于加强教育培训。全面实施素质工程,建设高素质职业化的法院队伍,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必由之路。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必须按照“素质全面、作风优良”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教育”,通过各种有效措施或途径,系统教育熏陶法院干警,不断丰富提高干警的思想、作风、纪律和业务素质,从而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1、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思想政治建设是关系到“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根本性问题,作为人民法院要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政治建院、政治立警”,必须大力改进和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理论体系来武装干警头脑,因为这一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二是坚持搞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以“大学习、大讨论”等活动为载体,深刻把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这个主题,并作为正确道路来坚持,作为科学理论来运用,作为共同理想来追求。不断加强法官的党性修养,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辨别力,坚定理想信念,打牢政治基础,巩固思想防线,使干警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确保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确保法官队伍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质。使每一位政法干警坚信,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我国法治建设才有更加光明的前景;三是坚持用“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干警自觉接受党委、人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争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四是要做科学发展观的忠实践行者,要树立法律思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多维融合”的审判理念,善于从国家、社会、人民、法律多维视角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将司法的原则性与群众工作方法的灵活性结合起来,选择最能体现法、理、情相统一的结案方式,确保审执工作始终服从服务于大局。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干警产生向心力、凝聚力,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保证党的各项政策和法律能够迅速、有效、正确地得以贯彻和实施。
2、强化职业道德、作风和纪律建设,培养道德高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法院队伍。一是教育干警树立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职业道德。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加强法院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要严格按照《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干警的职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提高干警对职业道德的认识,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感,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大力倡导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清正廉明、刚正不阿的职业道德。二是教育干警坚决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五个严禁”练就过硬的工作作风。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要以加强和改进审判作风为切入点,全面推进作风建设。首先要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司法观念,尽力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应,民有所求,必有所为,民有所忧,必有所谋,不断拓展司法为民的内涵与外延、努力在体察民心、维护民权上下功夫,积极探索为民、惠民的各项措施,使群众感到矛盾有人管、冤情有人诉、说理有人听。从而更好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增强司法的亲和力,要统筹兼顾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落实公开制度,以公开促公正,要文明有礼,雷厉风行,维护形象公正。三是教育干警遵守职业纪律,提高队伍整体纯洁性,防止司法腐败。加大监督检查和问责力度,真正把考核评价机制运用到廉政建设中,要千方百计加强法官执法规范化建设,约束法官不当行为。要坚持防患于未然、惩治于已然。要抓源头,培养法官无贪无求、无私无畏的精神境界和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的正派气质,在金钱、权色、关系、人情面前能够坚持立场不妥协,坚守原则不退缩,坚定信念不动摇。切实做到“堂堂正正审案、干干净净做人”。只有加强纪律教育,才能使干警养成“正人必先正己”的行为习惯,树立“廉洁从政、公正司法”的观念。只有纪律严明,才能使队伍在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才能使队伍保持战斗力和凝聚力。
  3、强化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司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法官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司法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突出表现为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广博的知识、精通的法学理论,娴熟的工作技能、丰富的处理社会矛盾经验是对法院干警的一贯要求。干警的业务素质高低,直接决定着整个法院队伍司法水平的高低。只有加强干警的业务素质建设,才能培养造就一支法律精通、业务娴熟、技术过硬的职业化法官队伍。为此,必须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一要健全学习制度,教育干警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在学习中开阔眼界,增长见识,提高本领,把学习作为提升专业素质和司法能力的重要方法和途径。二要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提高干警的司法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对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人员,采取任职培训、晋升培训、岗位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分期分批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培养一批岗位专业能手。三要大力开展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努力造就一批专家型、复合型法官。四是鼓励干警参加司法考试,积极为干警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和环境,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逐步解决法官断层现象。四要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作用,适当安排部分干警列席审委会,向委员们学习实践经验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接受教育和启发。
  4、强化法官文化建设,培育符合法官职业特色、具有鲜明时代精神的法官文化。法院文化建设是启迪法官智慧、陶冶法官情操的有效载体。大力加强法官文化建设是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使队伍建设富有时代内涵,富有文化底蕴,富有人文情怀。一是建立文化活动场所。要为法官建立适当的娱乐场所,如图书室、电子阅览室、键身室、乒乓球室、篮球场。二是规范文化互动时间。如规定每周五下午,在没有工作任务安排的情况下,干警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各种文体活动。三是丰富文化活动载体。不定期举办乒乓球、篮球等各种比赛,组织联欢会、演讲等各种文艺活动,开展法官沙龙、开设法官论坛、法学理论研讨会、法官文化长廊和知识竞赛、庭审观摩以及文艺汇演、书画摄影等文体活动方式,增强法院文化的凝聚力和感染力,努力培养法官特有的职业道德修养,以中国特色的先进法院文化引领队伍建设实践健康发展。
   总之法院的队伍建设是法院的根基和灵魂,关乎于人民法院事业的兴衰与成败。落实司法为民,离不开队伍建设的保障,应当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升司法为民的能力,在新的形势下,做为人民法院,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认识队伍建设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深刻把握队伍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必须把法院队伍建设纳入法院工作的宏观思路,从长远及战略高度作为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要始终坚持以司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职业化建设为方向,以人为本,健全机制,切实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职业化法官队伍,更好地履行宪法与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光荣使命。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