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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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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2005.03.08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最近,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赣府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继全省食品安全监督体制进行重大改革之后,省政府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为使《决定》落到实处,切实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统一认识。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要充分认识省政府《决定》的重要意义,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方面,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省政府《决定》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建设“经济重镇、旅游都市、特色瓷都”的宏伟目标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上来。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本部门和本企业食品安全状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积极探索,努力开创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出发,全面履行人民政府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科学监管和依法监管,大力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抓紧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工作原则。继续坚持食品安全工作“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突出重点,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强化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工作目标。通过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使我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突出重点,加大整治工作力度

(一)大力整治食品生产加工业。针对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7类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品种生产加工企业,以及我市米粉、蛋糕加工企业,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尽快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产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启动其余13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品物资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强化对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月饼等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坚决关闭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大力扶持一批食品质量安全有保障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工业水平。

(二)加大专项整治农业投入品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的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规范种植、养殖业行为。深入开展农业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大力推进市级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县(市、区)、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完善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网络。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态农业示范县(市、区)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式,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加强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整顿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的滥用现象。积极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加强对农民的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从源头防止和减少农产品污染,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信誉,使我市成为全省乃至全国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

(三)加大对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积极探索农产品产地编码和标签追溯的质量监控模式。继续推行食品产销“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开展绿色市场认证工作。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及建筑工地食堂,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的检查和监督。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工作。健全社区食品加工流通服务体系。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

(四)把儿童食品和农村食品市场作为监督重点。有关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行为。食品安全集中整治的重点是广大农村,要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以及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者的利益。

(五)依法彻查食品安全大案要案。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设立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电话,实行首问负责制度,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受理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区和单位,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司法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政策和要求,充分报道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取得的成绩及所做的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促进企业和行业自律。大力宣传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正面典型和优质食品、优良品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的消费信心,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信誉。揭露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措施,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各级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搞好有关监管执法部门间的协调,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要增强大局意识,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各级政府要像抓生产安全一样抓食品安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的危害和风险,确保食品安全。

为了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府已成立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决策措施;协调处理涉及多个地方和部门的重大问题;组织查处全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完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能,各负其责。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5年2月顺利实施。

农业、经贸和商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省政府《决定》和市政府要求,在做好职责调整准备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水平。特别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和食品监管业务培训,尽快熟悉新的工作内容和业务知识,提高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四)加大投入,提升技术保障能力。加大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投入,特别是要重视食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努力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不断改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手段,加大对食品的化学性污染、生物性污染和以食物中毒为主的食源性疾患全面、系统、持续的监测,逐步建立覆盖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网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努力争取国家、省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支持。要切实保证执法部门的人员工资和执法经费,加强监管,专款专用。

(五)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蔬菜、生猪等主要产品田间档案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应加强沟通与协作,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各执法部门对食品市场的监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通过综合监督资源、力量,将分散的监管力量集中起来,将具体的监管内容统一起来,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反应能力。

(六)加强信息管理,综合利用信息资源。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监管情况。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规范信息收集及发布制度,增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按照省政府《决定》要求,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信息。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适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有关信息。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

财建[2009]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一方面有效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提高终端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协同配合,扎实工作,大力宣传,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顺利实施。

  

  附件: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使用,扩大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提高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水平。为加强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效节能产品是指满足使用功能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依据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能源效率较高的用能产品。

  第三条 生产企业是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的主体。中央财政对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给予补助,再由生产企业按补助后的价格进行销售,消费者是最终受益人。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推广产品与推广企业

  第五条 国家将量大面广、用能量大、节能潜力明显的高效节能产品纳入财政补贴推广范围。具体产品种类另行确定。当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水平时,国家不再补贴推广。

  第六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推广企业和产品准入制度,制定各类产品推广实施细则。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下述材料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一)产品的能源效率及质量性能参数;

  (二)产品推广价格;

  (三)推广方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公告推广产品规格型号及推广企业目录。

  

  第三章  补助条件

  第九条 财政补助的高效节能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要求,能源效率等级为1级或2级,其它质量性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

  (二)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三)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的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后的金额;

  (四)具有唯一可识别的产品条码序列号,外包装和本体上按要求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和字样;

  (五)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

  (六)推广企业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七)产品推广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补助和监督检查、标准标识、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推广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补助标准主要根据高效节能产品与同类普通产品成本差异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在相应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高效节能产品推广。

  

  第五章  补助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十三条 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将上月高效节能产品实际推广情况汇总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于10日内将推广情况及相关信息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通过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地区产品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预拨产品推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推广企业。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编制上年度补助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助资金清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工作进展、资金需求等情况安排一定工作经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高效节能产品推广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高效节能产品推广情况进行日常核查。

  第十九条 推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取消企业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资格: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推广产品的能源效率、质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的;

  (三) 年推广高效节能产品数量未达到规定规模的;

  (四) 推广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企业承诺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的;

  (五) 未按要求使用标识,或伪造、冒用标识,利用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第二十条 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相关机构,一经查实,予以公开曝光,并视情节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全国少工委《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全国少工委《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四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团中央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国少工委《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以下简称《雏鹰行动》)转发你们,这是全国少工委贯彻落实团中央十三届二中全会精神,实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我国青年工作战略发展规划》有关“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重大举措,是中国少先队适应新时期少年教育工作需求,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重要突破口。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把实施《雏鹰行动》作为全团带队,落实“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既注重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优势,又要积极争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希望各地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按照《雏鹰行动》的实施要求,先行抓好试点,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和深化,并将好的作法与经验及时报全国少工委。

 

 


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

全国少工委



  遵循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示精神,依据团中央十三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我国青年工作战略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本着服务教育,服务基层,服务少年,致力发展的原则,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动新一代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健康成长,从我国广大少年的现状出发,制定“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简称“雏鹰行动”)。

  生存与发展是当代少年儿童教育的一个重要主题,实行开放教育,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加强实践锻炼,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环节;提高少年儿童整体素质,是现代教育的根本目标。    

  “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是“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少年先锋队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劳动实践活动的深化和拓展,是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途径。

  一、宗旨与目标

  “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以实践活动为基本途径,以培养少年儿童的生存与发展意识和技能训练为基本内容,以技能系列奖章为主要激励措施,其宗旨和目标是引导和帮助广大少年学会生存,自理自律;学会服务,乐于助人;学会创造,追求真知,提高全面素质,为成为我国二十一世纪建设的生力军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基本内容

  (一)培养健康向上的人格意识:

  ──振兴中华的爱国意识,即具有对祖国悠久历史的自豪感,祖国壮丽山河的热爱感,祖国辉煌未来的信心感,树立为建设家乡,富强祖国,振兴中华而奋发成才的志向。

  ──自强自律的生存意识,即具有独立思考的习惯,自信进取的心理,勇敢顽强的意志,遵守社会规范的自觉意识。

  ──团结协作的群体意识,即具有对社会对集体对他人的责任心,尊重他人,善于合作相处,富于友爱和同情心,乐于助人。

  ──追求真知的创造意识,即具有浓厚的学习兴趣,热爱科学,勤于观察,善于思考,敢于提出问题,勇于探索和实践。

  (二)学习初步的生存与发展技能:    

  ──生活技能。生活技能是指少年在自理、自护等方面所应知应会的知识能力。

  ──劳动技能。劳动技能是指少年应学会一生的劳动知识和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的能力。包括公益劳动、家务劳动,生产劳动。

  ──服务技能。服务技能是少先队组织少年从事自愿服务所具有的能力。其能力依服务他人、服务社会、服务集体的要求进行培养。

  ──创造技能。创造技能是少年在学习和实践活动中追求真知,学习创造的能力。包括科技制作、小发明创造和文化艺术等方面的技能。

  三、实施措施

  1.以四项重点活动为载体。根据少先队的特点,“雏鹰行动”的实施主要通过主题性活动来展开,即以科技和创造为主要内容的“启明星科技活动”,以生存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五自学习实践活动”(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以团结互助为主要内容的“手拉手互助活动”,以文化艺术为主要内容的“百花园文化艺术活动”。

  “启明星科技活动”,通过小制作、小发明等科技活动,启迪少年儿童学科学爱科学的兴趣,启发关心科学技术新的成果,关心21世纪中国的发展,引导他们在科技活动中动手动脑,发挥潜能,培养创造意识。

  “五自学习实践活动”:通过各种生存技能和劳动技能的训练,帮助少年儿童增强自理的意识和能力、学习生活和劳动技能,培养热爱劳动的习惯。

  “手拉手互助活动”:以少先队员之间和队组织间互助服务为基础,通过开展互助互爱活动、帮助少年儿童树立团结协作、乐于助人的品格和能力。

  “百花园文化艺术活动”。通过组织观看爱国主义影片,开展读书读报活动以及各类游戏、演奏、歌舞、书画、写作、朗诵等寓教于乐的文化艺术活动,丰富和活跃少年儿童的校外文化生活,提高思想文化素质。

  2.设立雏鹰行动奖章,健全奖励机制。建立既有少先队特点,又与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相衔接的奖励体系。

  根据少年素质的基本要求,全国少工委将统一制定标准,分别设立奖章和标志章。凡通过有关部门考核合格者,可获得标志章;达到相应标准,可分别获得金、银、铜奖章。

  3.加强领导。“雏鹰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在全国少工委的统一领导下,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密切配合下实施,各级少先队领导机关主要负责制定所在地区行动的实施方案,加强指导检查,统一考核标准,确定相关的奖励办法和政策。基层少先队组织负责“雏鹰行动”的具体落实。

  四、实施步骤

  “雏鹰行动”的实施初步确定一年局部试点,两年全面展开,三年推广深化,逐步形成规范化、制度化、有形化的运行机制。

  94年实施“雏鹰行动”的主要任务是进行试点,召开试点单位的总结现场会,推广试点经验,先行在大中城市推开,在试点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雏鹰行动”的实施方案,基本确定定标、制章、颁章等奖励规范。

  95年力求使“雏鹰行动”中的每项活动在基层少先队组织中广泛展开,做到“队队有行动,人人有提高”。之后逐年普及与深化、成为中国少先队工作的一项主体工程。

  五、实施要求

  1.实施“雏鹰行动”,是落实“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新时期少先队工作再上新台阶的重点突击方向,也是全团带队的重要内容,需要共青团组织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既要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优势,又要争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

  2.要以办事业的精神和办法实施“雏鹰行动”,在推进少先队组织基础建设的同时,加强阵地建设。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借助社会的力量,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要加强同各界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联系,充分发挥少年宫(家)、科技站、少年军校等培训基地和校外辅导员的骨干作用,共同为实施“雏鹰行动”做贡献。要发展少先队事业,壮大少先队发展的自身实力、逐步建立起少先队事业发展的相应依托,为“雏鹰行动”的全面实施提供有力的物质和事业支持。

  3.要实行先行试点,典型示范,强力推动,滚动发展的工作方针,积极而有序地推动“雏鹰行动”的实施。要发挥少先队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使雏鹰行动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使各项活动更加生动具体,富于实效。同时注意将少先队的传统活动尽量与“雏鹰行动”相衔接,使之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