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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时间:2024-05-19 10:4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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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2年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2年2月28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
第三章 村民会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本办法由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各乡村村民的居住状况、人口多少、经济联系等情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管辖范围的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的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积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
(二)贯彻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执行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尊重、维护国家、集体、个体及私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
益,引导村民合理消费;
(三)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教育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农产品合同定购任务、植树造林以及其他应尽的义务;
(五)教育村民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与法制教育,发展教育事业,普及科技卫生知识,实行计划生育,组织开展文娱、体育、爱国卫生等活动,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村与村之间、村民之间的团结、互助;
(八)依法筹集生产资金和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管理本村财务;
(九)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决定和村规民约,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十)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至7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成员。某一少数民族人口占全村总人口40%以上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由该民族村民担任。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听取不同意见,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贴经费,从公益金、村办企业上缴利润中解决或者向村民筹集。经济比较困难的村,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村民委员会成员享受补贴的人数、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主任。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上述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的换届与县乡镇换届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应成立村选举委员会。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名,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三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由中国共产党乡、镇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协商提出,也可由依法享有选举权的村民20人以上联名提出。
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30天,公布有选举权的村民名单,选举日前7天,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提名的候选人名单。
第十五条 对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可采取村民座谈、村民小组讨论或个别征求村民意见的办法,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提出的候选人数超过正式候选人名额,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时,可采取预选的办法,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前3天,以姓名笔划为序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时,也可实行等额选举。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时,候选人数可以比应当选人数多1至2人。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候选人不得主持投票选举工作,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可以委托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每一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第十八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监票人、计票人由选举委员会提名,村民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有本村过半数的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总数超过应当选名额时,选票多者当选。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应当选人时,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有效的选举结果在投票当日正式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对不称职的成员,经村民委员会或1/5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村民会议通过,可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出缺的,由村民会议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缺又不能及时补选的,可由村民会议从副主任或委员中决定一名代理,直到新的主任选出。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愿作村民委员会工作时,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经村民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三章 村民会议
第二十四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全体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可以由18周岁以上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但每次会议只能采用其中一种形式。
村民会议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有1/5以上的村民提议时,应临时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的决定,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户的代表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二十五条 村民会议职责:
(一)审议、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三)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讨论、制定村规民约;
(五)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的村规民约,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经村民会议决定,可以向本村经济组织或村民筹集村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
村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按期公布,接受村民和本村经济组织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85年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92年2月28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电子文件光盘1件以及必要的样品。同时,填写供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

第三条 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

(二)理化特性;

(三)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四)生产工艺;

(五)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六)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 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

(八)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九)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七项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受委托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四条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第五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中文译文应当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六条 除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电子文件光盘的封面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如为个人申请,还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第八条 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九条 理化特性资料应当包括:

(一)基本信息:化学名、通用名、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CAS号等。

(二)理化性质:熔点、沸点、分解温度、溶解性、生产或使用中可能分解或转化产生的产物、与食物成分可能发生相互作用情况等。

(三)如申报物质属于不可分离的混合物,则提供主要成分的上述资料。

第十条 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资料应当包括:

(一)技术必要性及用途资料:预期用途、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限量和达到功能所需要的最小量、使用技术效果。

(二)使用条件资料:使用时可能接触的食品种类(水性食品、油脂类食品、酸性食品、含乙醇食品等),与食品接触的时间和温度;可否重复使用;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接触食品的面积/容积比等。  

第十一条 生产工艺资料应当包括:原辅料、工艺流程图以及文字说明,各环节的技术参数等。

第十二条 质量规格要求包括纯度、杂质成分、含量等,以及相应的检验方法、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除外)应当依据其迁移量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资料:

1.迁移量小于等于0.01mg/kg的,应当提供结构活性分析资料以及其他安全性研究文献分析资料;

2.迁移量为0.01mg-0.05mg/kg(含0.05mg/kg),应当提供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

3.迁移量为0.05mg-5.0mg/kg(含5.0mg/kg),应当提供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大鼠90天经口亚慢性毒性试验资料;

4.迁移量为5.0mg-60mg/kg,应当提供急性经口毒性、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大鼠90天经口亚慢性毒性,繁殖发育毒性(两代繁殖和致畸试验),慢性经口毒性和致癌试验资料;

5.高分子聚合物(平均分子量大于1000道尔顿)应当提供各单体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二)申请食品用洗涤剂和消毒剂新原料的,应当按照《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T15193)提供毒理学资料。

(三)毒理学试验资料原则上要求由各国(地区)符合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LP)实验室或国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第十四条 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等资料应当包括:

(一)根据预期用途和使用条件,提供向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迁移试验数据资料、迁移试验检测方法资料或试验报告;

(二)在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中转化或未转化的各组分的残留量数据、残留物检测方法资料或试验报告;

(三)人群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资料;

(四)试验报告应当由各国具有相应试验条件的实验室或国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第十五条 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为国家政府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出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文件出具单位或我国驻出口国使(领)馆确认;

(二)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单位名称及出具日期;

(三)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名;

(四)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所申请的内容完全一致;

(五)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在首个产品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后,该证明文件中其他产品申报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证明文件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六)证明文件为外文的,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七条 申报委托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载明委托申报的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一份申报委托书载明多个产品的,在首个产品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后,该委托书中其他产品申报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委托书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三)申报委托书应当经真实性公证;

(四)申报委托书如为外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八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接收申报资料后,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在1年内一次性提交完整补充资料原件1份,补充资料应当注明日期,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申报。如因特殊原因延误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终止申报或者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退回已提交的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申报委托书(载明多个产品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其他申报资料一律不予退还,由审评机构存档备查。



附件: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附件




受理编号:卫食相关申字( )第 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行政许可申请表



















产品中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请表应当在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在线填写。

网址:http://www.jdzx.net.cn

二、本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报资料均须打印。

三、本表申报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四、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

五、国内申请人可不填写英文名称,个人申请无须加盖公章。









产品名称
中文


英文


产品类别
□ 尚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 扩大使用范围或者使用量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 尚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原料名单的新原料

□ 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中直接接触食品的新材料、新添加剂

申请人
名称
中文


英文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受委托申请人
名 称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保证书



本产品申请人保证: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和原件一致,所附资料中的数据均为研究和检测该产品得到的数据。如有不实之处,我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1.申请表

□ 2.理化特性

□ 3.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 4.生产工艺

□ 5.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 6.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 7.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申请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新材料和添加剂的需提供)

□ 8.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 9.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 10.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申请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时需要提供)

□ 11.申报委托书(委托申请时需要提供)

□ 12.样品(必要时提供)

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 13.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文件

□ 14.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文件

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电子文件光盘1件;

2.使用A4规格纸打印,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按顺序并装订成册;

3.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报资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并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官方证明文件除外);

4.申请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同一项目的填写前后完全一致;

5.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成份名称、人名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69 号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

省  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自1991年、1997年对建国以来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两次
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又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2001
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
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已被新的法律、法
规、规章所代替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7
件政府规章,自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1991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17件规章,再予公布(目
录见附件2)。
  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废止
的76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再予公布(目录见附件3)。
  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9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废止
的18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再予公布(目录见附件4)。
  五、对2001年前公布的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已经明令废止的46件
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5)。
  
  附件:1.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
    2.1991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17
       件)。
    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
      布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76件)。
    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9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
      布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 5.2001年前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已明令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  和规范性文件目录(46件)
附件1
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
序号 名  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1 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1984年6月29日省政府发市 属中央事权。
2 关于出口商品包装检验监督的管理办法(试行) 1985年6月8日省政府发布 属中央事权。
3 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 1986年1月13日省政府批准,1986年2月3日省工商局发布 制定《通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已被废止。
4 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6年4月3O日省政府发布 大部分条款已被1993年5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代替,部分条款与现行政策不符。
5 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 1986年8月23日省政府批准,1986年9月9日省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总公司颁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
6 关于以产顶进替代进口的试行办法 1986年12月8日省政府发布 国家已取消替代进口政策。
7 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1986年12月26日省政府发布 已被1999年6月15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代替。
8 广东省执行国家机动车辆废气排放标准施行办法 1987年3月1O日省政府批准,1987年4月1日省环保局、公安厅、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已被2000年5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代替。
9 广东省乡、镇、街道福利企业管理规定 1987年5月9日省政府发布 目前已按1990年9月民政部等6个部门发布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0 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 1987年8月15日省政府发布 所涉及内容已被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的第十二号令《有线电视管理规定》所涵盖。
11 广东省临时出国人员用汇管理实施细则 1988年3月1日省府办公厅发布、 已按1994年财政部发布的《非贸易非经营用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12 广东省留购展品检验和监督管理规定 1988年3月17日省政府发布 属中央事权。
13 广东省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 1988年3月23日省政府发布 已被2000年5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代替。
14 广东省敬老院管理办法 1988年6月15日省政府批准 已按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颁布的《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5 广东省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暂行规定 1989年3月11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执行。
16 关于执行《广东省私营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等三个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9年4月26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执行。
17 广东省杂散居少数民族工作若干规定 1989年11月22日省政府发布 已被1998年12月L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代替。
18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 1991年12月21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200O年9月5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广东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19 广东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1992年4月14日省政府发布 已被1999年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代替。
2O 广东省侨属企业管理规定 1992年5月11日省政府发布 与现行税法不相符。
21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2年5月21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1999年5月14日省政府发布的《关于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的若干规定》执行。
22 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1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23 广东省进出口商品检验行政处罚办法 1994年9月3O日省政府发布 属中央事权。
24 广东省反假币办法 1997年2月1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2000年2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执行。
25 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 1997年2月3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315号令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执行。
26 广东省无线电寻呼业务市场管理规定 1997年4月25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20O0年9月25日国务院第291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执行。
27 广东省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1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2000年4月2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1号令《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2
1991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17件)
(1991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91]17号文公布)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
及日期 发文
字号 废止理由
1 广东省急性传染病
管理实施细则 1980年4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0]
70号 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2月21日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所代替
2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
关公文处理的暂行
规定 1980年9月
省府办颁布 粤府办
[1980]
47号 已被省政府1988年3月23日批准发布的《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所代替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
于保护水产资源的
布告 1980年3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0]
27号 已被1986年公布的《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的实施办法所代替
4 广东省消烟除尘管
理暂行条例 1981年1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1]
6号 已被1987年公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所代替
5 广东省防治电镀工
业污染条例 1981年1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1]
6号 已被1984年公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所代替
6 关于取缔嫖宿卖淫
活动的暂行规定 1981年8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1]
172号 已被省政府1987年颁布的《广东省关于取缔卖淫嫖宿暗娼的规定》所代替
7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
于查禁淫书淫画和
其他诲淫性物品的
暂行条例 1982年12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2]
295号 已被1988年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查禁淫秽物品条例》所代替
8 广东省牲畜交易税
市细则 1983年6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3]
135号 1988年省政府决定停止征收牲畜交易税(粤办函[1988]321号),自然失效
9 广东省人民政府任
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1983年12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3]
286号 已被199O年11月颁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所代替

10 广东省水产养殖保
护暂行规定 1984年3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4]
43号 已被《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的实施办法所代替
11 关于严格管理民用
爆炸物品的通告 1984年5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4]
79号 已被1989年5月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所代替
12 广东省个体工商业
户税务征收管理办法 1984年9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4]
182号 已被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所代替
13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查处违法违
章案件审批权限暂
行规定 1984年5月
省政府批准
省工商局颁布 粤办函
[1984]
494号 1988年9月省政府同意不再执行此规定(粤办函[1988]475号)
14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
费收费暂行办法 1985年6月
省政府办颁布 粤府办
[1985]
1O5号 已被199O年经省政府同意的《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代替
15 广东省进出口商品
检验和监督管理实
施办法 1986年3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6]
43号 已被1989年2月21日公布的《商检法》所代替
16 广东省出口商品生
产企业登记办法 1986年3月
省政府批准
广东商检局颁布 粤办函
[1986]
142号 与《商检法》有关规定不一致
17 广东省集会游行示
威规定 1988年8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8]
147号 已被1990年5月省人大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所代替



附件3: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76件)
(199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98]19号文公布)
  
  1.《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1980年2
月1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0]20号文发布);
  2.《关于保护盐业生产打击偷盐走私活动的布告》(1980年9月25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0]183号文发布);
  3.《关于加强保护益鸟益兽的通知》(1980年12月25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0]243号文发布);
  4.《广东省农村(村庄)居民点规划要点(试行草案)》(1982年1
月6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2]9号文发布);
  5.《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82年7月10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2]161号文发布);
  6.《广东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1983年11月30日,省
人民政府以粤府[1983]265号文发布);
  7.《广东省公路运输管理试行办法》(1984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84]25号文发布);
  8.《广东省水产养殖保护暂行规定》(1984年3月1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84]43号文发布);
  9.《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在城镇集体经济组织中建立退休制度统筹退休基
金的报告〉的通知》(1984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4]
57号文批准);
  10.《广东省江河捕捞渔业管理暂行规定》(1984年7月18日,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84]114号文转发);
  11.《广东省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1984年11
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4]214号文发布);
  12.《广东省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成本管理试行办法》(1985年3月22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5]42号文发布);
  13.《广东省牲畜屠宰及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5月17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5]72号文发布);
  14.《广东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规定》(1985年8月6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5]110号文发布);
  15.《广东省现金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8月13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85]117号文批转);
  16.《广东省兽药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85]124号文发布);
  17.《广东省统一发票管理办法》(1985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
府以粤府[1985]179号文发布);
  18.《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1986年2月17
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86]21号文转发);
  19.《广东省驻港澳地区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3月20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6]38号文发布);
  20.《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1986年4月12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6]51号文发布);
  21.《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1986年4月30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6]63号文发布);
  22.《广东省音乐茶座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5月2日,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86]80号文转发);
  23.《广东省舞会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5月2日,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以粤府办[1986]80号文转发);
  24.《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86年7月7日,省人民政
府以粤府[1986]88号文发布);
  25.《广东省保护广播电视设施规定》(1986年9月29日,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86]162号文转发);
  26.《广东省节约能源管理办法》(1987年3月24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87]24号文发布);
  27.《关于修改〈广东省节约能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批复》(1991
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1]203号文批复);
  28.《广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实施办法》(1987年4月26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7]6号文发布);
  29.《连南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1987年7月8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函[1987]149号文批准);
  30.《广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规定》(1987年10月9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7]120号文发布);
  31.《广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奖惩补充规定》(1989年10月4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89]100号文转发);
  32.《广东省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管理规定》(1987年10月13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7]123号文发布);
  33.《广东省开办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审批发证管理办法》(1987年
11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7]137号文发布);
  34.《广东省废旧金属购销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88年1月7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8]1号文发布);
  35.《广东省沿海小船登记办法》(1988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函[1988]53号文批准);
  36.《关于修改〈广东省沿海小船登记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批复》
(1992年1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2]18号文批复);
  37.《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收入管理若干规定》(1988年3月10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88]140号文批准);
  38.《广东省乡镇企业消防管理规定》(1988年3月17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函[1988]157号文批准);
  39.《广东省经济合同鉴证实施办法》(1988年4月2日,省人民政
府以粤府函[1988]181号文批准);
  40.《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1988年
4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8]60号文发布);
  41.《广东省烟草专卖管理实施办法》(1988年4月30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8]71号文发布);
  42.《广东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及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3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8]193号文发布);
  43.《广东省货物运销税务管理规定》(1988年12月30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1988]198号文发布);
  44.《广东省货物运销税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89年7月13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89]95号文批准);
  45.《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1月16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9]10号文发布);
  46.《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批复》(1992年
5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2]123号文批复);
  47.《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规则》(1989年2月17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函[1989]21号文批准);
  48.《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1989年2月17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89]21号文批准);
  49.《广东省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1989年3月3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89]28号文发布);
  50.《广东省私营企业承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
(1989年3月11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29号文发布);
  51.《广东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1989年3月30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9]44号文发布);
  52.《广东省城乡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89年6月10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9]80号文发布);
  53.《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实
施办法》(1989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108号文发
布);
  54.《广东省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8月29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9]118号文发布);
  55.《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1989年11月3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134号文发布);
  56.《广东省对卖淫嫖娼等七种违法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的暂行规定》
(1989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156号文发布);
  57.《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1月11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90]3号文发布);
  58.《关于暂缓执行〈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四十条
规定的通知》(1990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0]15
号文发布);
  59.《广东省关于引导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1990年6月8日,省
人民政府以粤府[1990]55号文发布);
  60.《广东省税务违章处罚试行办法》(1990年7月2日,省人民政
府以粤府函[1990]97号文批准);
  61.《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1990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
府以粤府[1990]114号文发布);
  62.《广东省实行直出或直进直出二类口岸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
1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91]7号文发布);
  63.《广东省拍卖业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6月10日,省人民政
府以粤府[1991]70号文发布);
  64.《关于严厉打击“七害”活动的通知》(1992年3月31日,省
人民政府以粤府[1992]39号文发布);
  65.《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2年4月11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92]43号文发布);
  66.《关于修改〈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批复》
(1992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2]180号文批复);
  67.《广东省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3年1月15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93]8号文发布);
  68.《广东省房地产增值费征收管理规定》(1993年5月3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1993]63号文发布);
  69.《关于我省征收土地增值税与房地产增值费问题的批复》(1996
年10月30日,省政府以粤府函[1996]300号文批复);
  70.《广东省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规定》(1993年7月19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1993]104号文发布);
  71.《转发省卫生厅、公安厅、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养
犬管理问题请示的通知》(1994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
[1994]34号文转发);
  72.《广东省公路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1994年9月21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94]111号文发布);
  73.《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1994年11月10
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94]61号文发布);
  74.《关于禁毒的通告》(1995年4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
[1995]25号文发布);
  75.《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的通告》(1995年9月25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95]83号文发布);
  76.《广东省食盐生产批发许可证管理办法》(1995年10月30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5]265号文批准)。


附件4: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9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1999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99]10号文公布)

  1.《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84年1月18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1984]11号文批准,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
  2.《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试行办法》(1985年6月10日省
人民政府以粤府[1985]89号文发布);
  3.《广东省旅行社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6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以
粤府[1985]73号文发布);
  4.《广东省关于违反旅行社管理规定的处罚办法》(1991年12月6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1]355号文批准);
  5.《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5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以
粤府[1985]164号文发布);
  6.《广东省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1987年3月19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函[1987]65号文批准);
  7.《广东省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及监督管理办法》(1988年2月12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8]18号文发布);
  8.《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暂行规定》(1988年3月
31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88]180号文批准);
  9.《广东省关于查处走私、投机倒把经济案件的若干规定》(1988年
4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8]66号文发布);
  10.《广东省海龟资源保护办法》(1988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以粤府办[1988]54号文发布);
  11.《广东省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1989年6月8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1989]78号文发布);
  12.《关于修改〈广东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批复》(19
91年8月5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1]215号文批复);
  1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七害”违法犯罪活动的
布告》(1992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92]46号文发布);
  14.《关于对〈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第五
条补充规定的批复》(1992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2]
140号文批复);
  15.《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994年1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以
粤府[1994]13号文发布);
  16.《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94年6
月7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94]63号文发布);
  17.《广东省集资、贷款修建桥梁、公路、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1994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94]87号文发布);
  18.《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结存基金管理的通知》(1995年3月2日省
人民政府以粤府[1995]13号文发布)。


附件5
2001年前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已明令废止的
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46件)
序号 名  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1 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2年8月3日省政府发布 被1985年8月13日省政府批转的《广东省现金管理暂行规定》明令废止。 2 广东省家犬管理实施细则 1981年5月19日省政府批准省卫生厅、农业厅发布 被1986年4月5日省政府批转的《广东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明令废止。 3 广东省渡口及渡船管理办法 196O年8月1O日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布 被1986年9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4 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3年3月16日省政府发布 被1986年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5 广东省地名管理暂行规定 1981年1O月28日省政府发布 被1986年12月23日省政府以粤府[1989]1L6号发布的《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6 广东省贯彻《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1987年7月2O日省卫生厅、劳动局、总工会、妇联发布 被1989年1月29日省政府以粤府[1989]16号发布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7 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 1982年省政府发布 被1989年5月29日省政府以粤府[1989]68号发布的《广东省烈属、义务兵亲属、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规定》明令废止。 8 东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 1981年省政府发布 被1991年1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明令废止。 9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条例 1986年7月2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1年11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1O 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规定 1987年1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被1991年12月7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1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 1988年1月6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1年12月21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明令废止。 12 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暂行规定 1987年12月2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2年3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13 广东省罚款管理暂行条例 1986年7月2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2年3月2O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14 广东省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安排试行办法 1989年3月2O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2年5月21日省政府以粤府 [1992〕62号发布的《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明令废止。 15 广东省渔业许可证发放办法 1984年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被1992年9月25日省政府以粤府[1992]366号发布的《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6 关于加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1983年11月15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3年1月14日省政府以粤府[1993] 76号发布的《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7 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 1989年5月12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3年6月24日省政府以粤府[1993]95号发布的《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18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986年1O月10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3年7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19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1988年9月22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3年7月21日省政府以粤府[1993]1O5号发布的《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2O 广东省东江——深圳供水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1965年3月13日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发布 被1994年1月18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1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条例 1983年1月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4年1月29日省政府以粤府[1994]16号发布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明令废止。 22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细则 1987年3月19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1年7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23 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办法 粤府办[1987]122号 被1994年7月29日省政府以粤府[1994]4O号发布的《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4 广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 1988年3月19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5年3月27日省政府以粤府[1995]19号发布的《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25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1月8日省财政厅发布 被1995年4月17日省政府以粤府[1995]90号批复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6 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省政府发布 被1995年5月22日省政府发布的《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7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 1986年1O月11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5年7月21日省政府以粤府[1995]61号发布的《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办法》明令废止。 28 广东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1987年4月10日省民政厅发布 被1995年8月7日省政府以粤府 [1995]72号发布的《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29 广东省航道管理办法 1987年2月12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5年11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3O 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暂行办法 1988年11月21日省政府、广州军区印发 被1995年12月5日省政府、广州军区以粤府[1995]99号发布的《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明令废止。 31 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1986年6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被1995年12月7日省政府以粤府[1995]LO2号发布的《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32 广东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 1986年9月27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6年5月14日省政府以粤府[1996]42号发布的《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明令废止。 33 广东省戒毒所管理办法 1993年1月3O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6年12月5日省政府令第8号发布的《广东省强制戒毒所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34 广东省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1993年8月18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7年3月27日省政府令第12号发布的《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35 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 1988年8月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3号发布的《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36 广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5月3O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7年9月29日省政府令第27号发布的《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37 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1992年12月2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7年12月3O日省政府令第32号发布的《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38 广东省考核评选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办法 1988年12月6日省政府批复 被1997年12月3O日省政府批复的《广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命名办法》明令废止。 39 广东省支援老区发展生产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 1987年8月10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8年3月12日省政府批复省农办发布的《广东省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40 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实施细则 1952年12月12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8年6月10日省政府令第41号发布的《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41 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 1996年5月1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8年12月10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明令废止。 42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 1986年12月23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9年12月24日省政府令第56号发布的《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43 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 1993年6月24日省政府发布 被20OO年7月12日粤府[2O00]43号文明令废止。 44 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1986年7月7日省政府发布 被2000年9月21日省政府令第61号发布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明令废止。 45 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 1994年4月18日省政府发布 被2000年11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46 广东省非农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办法 1995年7月21日省政府发布 被2OO1年11月13日省政府第66号令发布的《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明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