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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关于南京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登记办法(试行)的请示》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5:16: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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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关于南京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登记办法(试行)的请示》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对外开放办公室


批转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关于南京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登记办法(试行)的请示》的通知
市对外开放办公室



市政府同意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关于南京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登记办法(试行)的请示》,现予转发,希遵照执行。
南京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将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投资者提供方便,是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把这件事办好。

南京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南京投资环境,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申办单位或个人到登记处领取《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认表》、《企业名称查询单》及有关工商登记表格。
二、备齐必要附件并填好《申请表》一式二份,到登记处申报。心要附件是指:
1、由各方法人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字的意向书、申请书;
2、各方营业执照;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法人代表委托书;
5、外商投资企业拟定的法定地址证明文件(场地租赁协议和房主权证明)。
三、登记
分以下四种情况: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按下述四至十条办理登记手续。
2、经审核需规划、环保部门确认意见和(或)事先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属于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控制项目、特种行业项目;涉及许可证配额项目,应再填写《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认表》,待手续完善后,按下述四至十条办理登记手续。
3、需由国家审批的项目,经集中办公会讨论后,由有关部门上报审批。
4、国家禁止利用外资的项目不予登记。
四、核查合同、章程,发《合同、章程批准通知单》,发《批准证书》;
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营业执照》。
六、办理台资、侨资身份确认证书。
七、办理刻制印鉴手续。
八、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九、办理外汇管理登记、银行开户许可证手续。
十、办理委托验资手续。
十一、参加集中办公的单位为原“会审、会办”成员单位。
十二、集中办公地点暂定在市经贸委。
十三、集中办公时间为每周二、四、六上午。
十四、区县参照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办法执行。
十五、此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实行,原“会审、会办”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1993年3月20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蚌埠市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和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全市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鼓励专利代理机构为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代理申请专利,加大对发明专利的支持力度,保证专利申请量每年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从市自主创新资金中据实列支,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实行无偿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条件和范围:

  (一)申请人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含在本市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或国外专利时发生的部分申请和代理费用。

  (三)发明专利申请须在收到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或发明专利证书之日起当年内提出资助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须在收到专利证书之日起当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件资助3000元;授权后,资助前5年的年费,每年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年费收费发票据实资助。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二)国外专利:每件专利每个国家资助10000元,每件专利资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

  (三)本市在校学生申报的国内专利,实行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全额资助。

  第六条 提出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蚌埠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复印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证书(复印件);申请国外专利的,须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委托书(复印件)及相关交费凭证。

  (三)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等; 申请人为在校学生的,还应提交学生在校证明。

  第七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专利资助的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按属地报所在区域的县、区科技局。县、区科技局审查、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每年7月、11月分两批进行审批,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章 专利实施资助

  第八条 在市科技计划项目内设立专利技术产业化专项。对本市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有一定的开发基础、并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转化、产业化给予扶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 支持发明专利的转化,发明专利产品年销售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省创新办下达的指标每年年初确定各县、区当年专利申请量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对当年申报专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一)当年专利申请量在1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占申请量30%以上的企业及个人,给予6万元奖励。

  (二)当年专利申请量在6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占申请量35%以上的企业及个人,给予4万元奖励。

  (三)当年专利申请量在4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占申请量40%以上的企业及个人,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代理人在本市成立专利代理机构,鼓励市外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本市专利代理机构或在本市设分支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每代理成功(获得授权)1件发明专利,奖励400元。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奖励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蚌埠市专利代理汇总表;

  (二)经本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每年1月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对全市上一年度县(区)、企业及个人的专利申请量进行汇总、考核并公示。

  第五章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交单位有关财务票据,资助、奖励资金以转账方式支付;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资助、奖励资金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者拒绝资助、奖励,对已拨付的资助、奖励资金如数追回,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获得的实施专利资助,必须用于该专利的实施,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将部分或全额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专利资助奖励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反骗汇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反骗汇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局 对外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各单位的经营活动,为更有效地打击骗购外汇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外经贸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外贸公司代理业务的规范管理,代理业务必须由代理单位签订进口合同、办理制单、购汇、付汇及报关手续,并对所办单据的真实性负责,坚决消除“四自三不见”的现象(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
见外商)。
二、售汇银行对购汇公司的售汇要认真审核申请购汇所提供单据的真实性,并对高频率购汇提高警惕,发现有疑问的单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此外,售汇银行要认真做好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一经发现用假单证购汇的公司,应立即上报外汇管理部门。对于已确认用假报关单套汇的
公司,银行有责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其详细的套汇资金流向情况,为外汇管理、公安等部门查清骗汇案件提供线索。
三、海关在收到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送海关鉴定的报关单后,须在送达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部门、银行出具鉴定证明书。对已发现的假报关单,海关应立即通知报送地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由外管、银行通知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四、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大打击利用假报关单骗汇案件的力度,对于利用假报关单骗购外汇的单位,应及时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加强对其日后的购汇监管。对于确认已有骗汇行为的公司,外汇管理部门要将其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企业名单”,定期通知银行和
海关,以加强各部门对其共同监管。此类公司的购汇须事先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其购汇的真实性方能到银行办理购汇。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司登记注册的管理,严格审核,把好市场准入关。
六、公安机关对有关部门在查处骗汇案件中发现并移交的制造假报关单和造假单证等犯罪线索,要及时予以立案侦察。
七、公安、海关、外汇、工商等部门要协同办案,相互配合,查清骗汇行为,依法予以坚决打击。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