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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撤除公路检查站改进经济检查方式的通知

时间:2024-05-22 21:07: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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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撤除公路检查站改进经济检查方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撤除公路检查站改进经济检查方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便于查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经批准,先后在一些地方的公路沿线设置了一批经济检查站,或派员参加其他部门设立的联合检查站,对来往车辆、货物实施检查。这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这种设
站检查的管理方式,已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继续保留这种方式弊多利少。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公路检查站,一律立即撤除。
二、各地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联合检查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派员参加的,其人员应在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以前一律退出。
三、公安机关设立的联合检查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派员参加的,在公安机关将其撤销后,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也随之撤出。
四、公路检查站撤除以后,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主要由行为发生地或行为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有关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继续依法实施检查任务。检查中,要严格执法,不得以扣代查、乱扣滥罚。
六、除保留的检查站外,其他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一律不准擅自上路拦车检查。确需检查的,必须在掌握违法事实,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才能依法进行。对擅自上路拦车检查的,有关当事人可以拒绝。
七、越是改革开放搞活,越需要良好的经济秩序作保证,经济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任务将更加繁重。因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强经济检查队伍的建设,保持这支队伍的稳定,并加强和改进经济检查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维护经济秩序,更好地为促进改革开放和
经济发展服务。



1992年7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9年2月2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9年2月21日)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彭瑞骢、黄坤益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顾问。
二、任命杨克佃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三、免去费宗YI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四、免去胥奎首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政〔2000〕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为加强对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的管理,提高风险基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全市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风险基金是对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权益性资本,并通过资本经营直接参与企业创业过程,以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并在科技型创业企业成功后获取资本增值的一种特定基金。

第二条 风险基金通过吸引地方各级政府资金和国内外商业资本以及民间资本对科技型创业企业进行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新型投资机制,从而加快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三条 风险基金以财政性资金为主体形成,由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管理,由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具体负责运作。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循规范运作、专家参与、专款专用、追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风险基金可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也可与国内外政府资金、商业资本及民间资本共同组成多元投资主体的创业投资公司,或直接投资于高科技企业。 第五条 风险基金对外投资期限一般为5年,最多不超过7年,在此期间应积极寻求退出渠道,包括由大公司收购、上市、管理者回购直至清算。 第六条 风险基金存续期为10年。存续期满后,经管委会同意,可以续期,续期不超过2年。

第二章 风险基金组织形式

第七条 由市政府领导、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管委会。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风险投资基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审议风险基金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风险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四)审议风险基金年度补偿方案; (五)审议批准投资公司关于风险基金参与组建创业投资公司的方案;(六)审议批准投资公司委托风险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风险基金额度的方案;(七)审议批准风险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管委会不直接干预、参与风险基金运作。

第九条 管委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提前5天通知全体管委会成员。管委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管委会决议须经管委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投资公司在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风险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其管理的风险基金额度,并报管委会批 (二)审查风险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方案并监督其实施组织专家对其提交的3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三)指定中介机构对风险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审查;(四)与有合作意向的政府资金、国内外商业资本及民间资本就合作事宜进行谈判和磋商,共同发起设立多元投资主体的创业投资公司;(五)制定风险基金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工作计划,编报风险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等;(六)在基金终止时与其管理人、律师、会计师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对风险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风险基金管理公司由投资公司根据管委会规定的条件遴选(遴选时,一般采用招标方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议标方式),并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风险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授权额度内风险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其主要职责 (一)按本办法规定的投资策略制订投资方案,经投资公司审查后实施; (二)管理、培育和监督被投资企业,实现投资增值; (三)选择合适的退出途径,制定和实施投资退出方案。(四)定期向投资公司报告投资项目的进展状况。

第三章 风险基金投资策略

第十三条 风险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在单个投资项目中所占的股份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十四条 风险基金投资重点为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技术及新医药、机电一体化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十五条 风险基金投资地域主要在合肥地区。

第十六条 风险基金投资主要选择处于从孵化期至扩张期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原则上不参与投资成熟企业。

第十七条 风险基金可投资于国债等低风险有价证券。

第十八条 风险基金不得投资于期货、房地产、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以及贸易、娱乐业等非技术创新类项目,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四章 风险基金投资管理原则 第十九条 投资公司委托管理公司管理和运作风险基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公司和管理公司职能分离原则。投资公司负责投资方向和具体投资项目的最终审核,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评价、选择、管理直至退出投资等具体运作; (二)投资公司和管理公司风险共担原则。对管理公司推荐的项目,投资公司和管理公司可以按9:1的比例共同投资,也可以由投资公司全部投资,但管理公司须按投资公司投资额的10%向投资公司交纳保证金; (三)强化激励原则。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项目清算后,投资公司和管理公司对投资增值部分超过一定比例可按7:3分成; (四)本条第(二)、(三)项所述共同投资的比例或管理公司交纳保证金的比例和投资增值部分的分成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投资公司上报管委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 投资公司参与设立多元投资主体的创业投资公司时,创业投资公司董事会应聘请专业管理人进行管理。其管理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以足以参与其决策为最低限,至少在董事会中拥有一个董事席位;(二)在投资合同中需明确下列重要事项: 1、创业投资公司对其管理人的激励与约束; 2、创业投资公司重大投资政策; 3、创业投资公司的经营期限。

第五章 风险基金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风险基金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成员若干名,其组成人员应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具体名单由管委会决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监督投资公司执行管委会决议情况; (二)协助管委会审查投资公司提交的基金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指定中介机构检查基金财务情况,并由中介机构独立向管委会提交报告。(四)对投资公司总经理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当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基金的利益时,责令其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管委会会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