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市直单位会计委派暂行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抚府办发〔2001〕16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市直单位会计委派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市直单位会计委派暂行办法》,已经市会计委派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抚州市市直单位会计委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确保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抚州市市本级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是市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具体负责市直单位委派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编制、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管理。
(二)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三)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工作考核。
(四)委派会计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运作和职权
第三条 根据《抚州市市本级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方案》的精神,第一批受派单位中属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廖坊水库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委员会、南门大道工程指挥部,其委派会计人员主要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其他受派单位的委派会计人员主要行使会计审核和监督的职能,不具体承担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条 实施会计委派后,原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不变;会计机构、会计岗位及会计人员法律责任不变。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其他受派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实施。
第五条 受派单位银行基本帐户预留的印鉴卡,增盖委派会计人员的私人印章。单位开出的任何支票必须经委派会计人员盖章方能有效。
第六条 委派会计到岗后,各受派单位须将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原始单据送委派会计审核,委派会计认为合理合法,即签署“巳审核”字样,并将单据送回受派单位会计记帐。未经委派会计审核的原始单据,一律不得入帐。
第七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权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范受派单位的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
2、协助受派单位规范会计核算,完善财务内部管理制度;
3、在保持单位资金使用权、审批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审核受派单位发生的每笔经济业务所取得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理合法性;
4、参与编制受派单位年度预、决算方案(财务收支计划),及时分析执行情况,参与受派单位的重大财务活动,参加有关会议,并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审核受派单位新项目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和重大经济合同,并签署意见;
6、督促单位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家规定的税费;
7、对受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8、督促单位严格执行《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等有关票据管理规定;
9、保守单位的财务秘密;
10、发现受派单位有下列违法违纪情况的,必须及时向单位分管领导书面汇报,提出整改意见,如不及时纠正的,要向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报告: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薄的;
(2)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3)会计资料存有虚假情况的;
(4)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6)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私设小金库的;
(7)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未坚持专款专用的;
(8)乱收费、滥发钱物等情况;
第三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管理
第八条 经考评确定委派的会计人员,其人事档案转入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原为国家公务员的,仍保留其身份,其他人员按事业编制管理。
第九条 委派的会计人员,其职务任免、工作调动、职称聘任、考核奖励、管理监督、续聘解聘等,由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管理;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由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负责发放,不得再接受受派单位的任何报酬和福利。
第四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
第十条 委派会计受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领导并受市财政局有关科室业务指导,在受派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
第十一条 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参加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人员必须接受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和全面检查。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季度报告工作制度,每季终了十天内向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报告如下事项:
1、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2、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3、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4、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5、单位账户设置和银行存款情况;
6、单位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和票据使用情况;
7、其他应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委派会计的工作效率,委派会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述职方法:
1、个人写出述职报告;
2、在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召开的委派会计人员大会上述职,邀请受派单位的代表参加,听取述职报告;
3、征求并反馈各受派单位意见。
第十五条 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根据委派会计人员的述职报告和平常掌握的实际工作情况,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四方面的综合考评,考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作为提拨、续任、免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奖惩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根据《抚州市市本级委派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奖励:
1、在维护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防止或避免国家和受派单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2、对受派单位的财务管理、收支活动进行依法审核和监督,成绩显著的;
3、模范遵守财会制度、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热情服务,有突出表现的;
4、给受派单位内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和避免了经济损失,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5、及时向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报告本单位的重大财务事项和违法违纪事项的;
6、其他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的。
第十七条 委派会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玩忽职守,丧失原则。对受派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视而不见,监管不力或不及时向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报告,造成国家和单位经济损失的;
2、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弄虚作假,造成单位会计信息失真的;
3、接受受派单位给予的任何报酬和福利的;
4、事业心不强,不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的;
5、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和定期轮岗制度。委派会计人员与受派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该受派单位担任会计职务。
第十九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任期一般为2年,期满后,由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安排。
第二十条 委派会计人员如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受派单位有权向会计主管部门写出书面反映材料,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应及时审查核实,对确实不胜任工作的应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需要调整的委派会计人员,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认真办好财务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和印鉴等物品。有遗留问题的,应当写出书面材料,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委派单位名单
第一批受派单位是:建设局、交通局、林业局、水电局、教委、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社保局、民政局、粮食局、廖坊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委员会、南门大道工程指挥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二月二十日
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济发〔2009〕5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9〕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为政府引导型资金,每年规模控制在1亿元,用于鼓励和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济南创新创业,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市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市政府济政发〔2009〕13号文件规定)资助工作。
第五条资助内容包括:
(一)创业启动专项资助。对来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且其项目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给予5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二)科研启动专项资助。对拥有符合我市重点发展方向的科技开发项目,并由高层次人才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根据其项目投资需求,由政府提供50万元-200万元的科研启动资金,并引导市属风险投资公司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比例最多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
(三)科研经费专项资助。对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的高层次人才,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科研经费,按一定比例给予支持,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
(四)贷款贴息专项资助。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的,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最高为10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2年。
(五)个人所得税专项补贴。对在我市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在我市企业和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单位,受聘担任科研带头人或高级管理职务的高层次人才,其应纳税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部分,每年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本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5年。
(六)安家补贴和工作津贴资助。对来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次领军创业人才,特别优秀且在济南定居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0万元不等的安家费。对在本市企业和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单位,受聘担任科研带头人或高级管理职务,且在济南定居的高层次人才,按用人单位实际提供的安家补贴给予适当补贴,最高可补贴100万元。同时,对上述受聘担任科研带头人或高级管理职务的高层次人才,其在我市服务期间,可给予每月最高1万元的工作津贴。
(七)其它用于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的各类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市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并确定资助额度,报市人才引进工作小组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审定的结果,将资金拨付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人才引进工作小组指定部门,由其根据有关规定拨付给相关单位,落实到引进的各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建立专项资金监管制度,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规范运作。
(一)接受资助期间,受资助者所在单位每年应向市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及受资助人才作用发挥情况,资助期满要提交总结报告、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报表。
(二)受资助者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完成资助项目有关工作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经市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如其所在单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可按有关程序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经市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三)专项资金支出实行专项管理、预算与核算。市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及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文件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个人,市人才引进工作小组有权终止资助,追回拨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制定的《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省公务员局 省质监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重要部署,建立标准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省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和推动标准化领域科技进步,提高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和贡献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标准化战略纲要(2010—2015年)的通知》(吉政发〔2010〕18号)设立。
第三条 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成立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及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按周期组织实施。奖励周期按省政府批准立项周期执行。
第六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在吉林省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
第七条 奖励范围包括,由省内有关单位主导起草实施一年以上(含一年),经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吉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已报相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联盟)标准项目。
第八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按照标准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社会或经济效益、对全省乃至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进行综合评审。各等级奖项具体评审标准另行规定。
第九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每届评审表彰一等奖的项目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三等奖一般不超过50项。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条 吉林省内依法设立并承担标准主要起草工作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报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吉林省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吉林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提升吉林省产品或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至少达到或者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标准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属于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配套研制的标准成果。(享有申报优先权)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引领产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五)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财产安全。
(六)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经推荐单位审核后进行申报。其中,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具备法人资格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如果第一完成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须依次顺延。
(二)推荐单位包括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位于吉林省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三)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主要包括:
1.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申报书;
2.正式标准文本;
3.标准审定结论或其他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
4.关于标准项目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证明;
5.申报项目汇总表;
6.申报材料清单;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和公示
第十三条 省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由相关专家组成的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原则上按行业或产业分类在 “吉林省标准化专家库”中产生,必要时邀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受理审查。由省质监局负责对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全部材料均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专业评审。省质监局组织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
(三)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通过的项目进行最终评审,内容包括评议、听取答辩及投票,并向省质监局、省公务员局推荐拟获奖项目及等级。
(四)公示。经省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公示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1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回避制度。
(一)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不作为评审专家或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二)与标准项目的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或委员,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评审专家或委员不得参加有关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四)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前,应当签署公正性和保密性声明,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章 异议处理和授奖
第十六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公示期即为异议期。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项目持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省质监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由省质监局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省质监局应在公示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对重大问题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省质监局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对存在异议的相关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示和异议事项处理完毕后,省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拟表彰项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对获奖项目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申报单位或者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撤销其奖励项目。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立即终止其参与评审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评审细则由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