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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房屋使用权不能作为承租者破产财产的复函

时间:2024-07-22 14:07: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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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房屋使用权不能作为承租者破产财产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租赁房屋使用权不能作为承租者破产财产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复函
电力工业部:
你部《关于不能将华东电管局出租的房屋给破产的承租者用以偿还债务的函》(电经函(1996)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你部提供的资料,1983年,华东电业管理局(即中国华东电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按照你部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并经上海市建委批准,建造了华东电力调度大楼(以下简称大楼)。由于大楼建造中涉及原址公管房屋(内有六个使用单位和一户居民)拆除,也涉及原
上海针织品采购供应站(现上海针织品总公司前身,以下简称针织品公司)位于九江路218弄21号底层食堂及会场拆除,1983年12月26日,华东电业管理局与黄浦区大楼管理所签订了《关于拆除九江路218弄20号房屋协议》,同意华东电业管理局拆除该处房屋,并要求电
业管理局出资1495万元购买拆除公房的产权。1983年12月6日,上海针织品采购供应站与华东电业管理局签订《协议书》,同意电业管理局拆除由针织品公司租赁房管局的食堂及会场,并要求电管局在新建的大楼二层予以安排。按照《协议》规定,华东电业管理局用租用的公
房妥善安置了6户搬迁单位的用房;也于1988年12月23日,由能源部华东电业管理局(即集团公司)与上海针织品批发公司(针织品公司前身)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明确华东电力大楼产权属能源部华东电业管理局,华东电业管理局将大楼的第二层楼面租给上海针织品批发公
司,并同时明确了承租方、出租方的责任。能源部华东电业管理局(集团公司)于1988年8月、1990年10月分别依法领取了大楼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1994年11月,上海针织品总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1995年9月11日,华东电业管理局即集团公司给上海针织品总公司发函,要求终止与针织品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将大楼二层的使用权及拖欠的租金收回;1995年9月21日,
针织品公司清算组回函,称大楼二层的使用权已依法列入破产财产,集团公司的要求不予解决。
根据上述情况,并根据《破产法》、《经济合同法》中有关条款规定,集团公司租赁给针织品公司的房屋使用权不能作为针织品公司的破产财产。



1996年4月19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专用章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专用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要求,为开展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专用章”,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格管理专用章”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专用章”印模




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政〔200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
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试行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
一、项目分类
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将基本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五个类型:
(一)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事业用房、军事用房、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二)幼儿园、高中、高校、职业教育学校教学用房;
(三)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及其他所有工业企业的生产厂房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
(四)经济适用房(含安居房,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统建安置房、市政府指令拆迁安置房);
(五)房地产开发房、集资建房及前四类的经营性用房。
二、收费标准
对涉及基本建设的24项费、税,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收取标准(详见附表)。
三、办理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征收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并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然后交建委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初审,再由建委窗口转行政服务中心审定类型,交建设单位到行政服务中心的有关窗口办理。
在“一表制”标准之外,确需减免缓的大型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减免缓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并转报市政府市长审批,凭批件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有关减免缓手续。
四、费、税征收
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按上述要求办理有关费、税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或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费、税的,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
(一)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变动,须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调整。
(二)过去有关规定中有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分类别标准表
2.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分类别标准表
3.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税收分类别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