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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4:33: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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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通知

建法函[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特别是从事建筑活动的农民日益增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党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和法律措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保护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须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使农民工真正懂法,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有责任将农民工有哪些权益、怎样维护自已的权利告诉广大农民工,这是建设领域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共产党员先进性要求的重要体现和具体措施。

  为此,我们组织编写了《建设领域农民工权益知识读本》,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领域建筑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物业管理等单位,要及时组织农民工学习《建设领域农民工权益知识读本》。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将这项以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工作落到实处。建设领域用工单位应当将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知识教育作为培训农民工的第一课。

  各地要将保障农民工权益、普及建设领域务工的农民工法律知识作为“四五”普法总结验收的重点内容,及时将普法学习活动情况报建设部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部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今年下半年对各地的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销售网点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四月七日


浅谈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作者:王兆华 2004年08月20日


2003年“红月”玩家李某诉网络游戏商北极冰公司案,以及同年底成都19名律师联名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这两件事使网络游戏中“网财”的保护问题曾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随着“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今年两会上明确地被写入宪法之后,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问题又被重新地提上了日程。
  网络游戏自1999年正式登陆中国,现在已经形成一个庞大、高速增长的新兴市场,但是因“网财”而衍生的纠纷更是层出不穷,“网财”的保护已经是个迫在眉睫的紧迫问题。为了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网财”立法保护,事实上,立法的滞后,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制约了我国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可以想象,如果我们能够尽快的完善立法,加强对“网财”的保护,必将大大促进我国游戏产业的更快的发展,使其成为我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
现在保护“网财”我们所能依据的只是宪法和民法通则以及2000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笼统规定,即2004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一合法私有财产的概括规定为民法财产的解释提供了极大的空间;《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然而对于“其他合法财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解释,也给我们对其解释提供了空间;2000年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个《决定》对“网财”的保护依然没有明确,但是也没有否定对“网财”的保护,这同样也给司法解释提供了空间。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消费者的多达九项权利,但是游戏者对其“网财”的权利并没有包括在内。当然,游戏者和游戏商的关系也是一种消费关系,但是依靠该法并不能保护游戏者的权益,更何况,“网财”被侵犯不仅涉及游戏商和游戏者,还常常涉及到第三方,也因而往往超出了该法的调整范围。
面对当前立法现状,只有加强立法,尽快针对急需问题颁布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规范,特别是在指导打击网络犯罪的刑事方面。建议先尽快颁布司法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立法,因为毕竟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经过建议、计划、草案等等诸多环节,旷日持久,因而无法解决现在面临的问题。司法解释并非创立新法,可以较快制定,程序也较为简单。前文已述,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也为先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对“网财”进行保护提供可能。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解释的时候,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网财”的属性。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该财产属于《民法通则》第75条合法财产的一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公民合法收入的一种,《刑法》第92条规定的所谓公民私有财产是包含该财产权的,从而为民法和刑法对“网财”的保护提供客观的科学依据,同时,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狭义概念的物已经不符合实际生活的需要,这样解释也在理论上廓清了其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消除了理论上对“网财”法律属性的争论,也符合现状,其次应当明确这种无形财产价值的计算方法,必要时,可以成立或者指定专门的机构予以评估。若其价值无法认定,将无法适用《民法通则》特别是《刑法》等法律条文予以保护。但相关案件不断发生,为指导司法实践、统一司法者的认识,必须尽快解决虚拟物品的价值认定问题。在具体解释时,最迫切的是刑法的解释应当尽快出台,因为在涉及虚拟网络的民事审判中还可依靠法官自由裁量,而在涉及虚拟网络的刑事案件则因法无明文规定无法处理,事实上造成对罪犯的放纵,在很多地方有的网民发现自己的“网财”被盗去派出所报案,而派出所则因“网财”的保护法律没有规定而且价值不能确定,则无法处理将报案人拒之门外,不能不让法律工作者扼腕叹息。此外这个法律上的空白也助长和刺激了对“网财”的肆意侵犯,诸如网上的盗窃、诈骗等的犯罪不断发生。对于“网财”的民法的保护,鉴于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如果条件成熟可以考虑先于刑法在民法典中做出适当的规定。
总之,“网财”的保护是私有财产入宪以后一个很现实、很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不仅关系到网络游戏玩家和游戏商的利益,还关系到网络游戏的长远发展,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我们只有顺应新技术的发展要求,对传统制度做出因时制宜的修改,赋予其新的生命力,在社会各方特别是立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才能真正促进对“网财”的保护。

作者:兰州大学法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下发后,各地税务机关反映,代征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地税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国税局办理退税,还是由地税局办理退税政策规定不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事项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可直接抵缴该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退税额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
二、上述纳税人的退税事项在每年汇算清缴时予以结算办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有关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四、主管地方税务局将代征税款征收入库时,应统一使用地税系统征收票据,并由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有关收入对账、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
五、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认真落实和加强信息交换制度。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将代征的企业所得税入库信息,及时传送给主管国家税务局;应退企业所得税超出主管国家税务局已征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当填制《退税(抵税)确认书》,并将应退信息及时传送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六、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
七、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此类退税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