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21:22: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环保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费。最近,一些地方来函要求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费的范围。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取消的机动车尾气检测费,是指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进行的排气设施检验,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年度安全检验进行的尾气检验所收取的检测费以外,其他各种对机动车的强制性尾气检测收费。
二、由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实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包括了排气设施的检验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年度安全检验,包含了尾气检测项目。因此,环保等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宜再对机动车尾气排污进行重复检验并收取相关费用(包括对机动车尾
气排污进行路检收取的费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坚决落实取消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2000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服仲裁机关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服仲裁机关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1990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浙发经字17号《关于农村集体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服仲裁机关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宁海县华山砖瓦厂是宁海县城郊乡华山村村民委员会开办的村办集体企业。它们之间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不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仲裁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决定书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即发生效力。”华山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收到仲裁决定书15天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立案审理。

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服仲裁机关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报告 (1990)浙法经字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1988年7月29日,我省宁海县城郊乡华山村村民委员会(发包方)与宁海县华山砖瓦厂(承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华山砖瓦厂由该厂成员集体承包,实行厂长负责制,承包期限三年。1989年2月,华山村委会以承包方经营亏损,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为理由,向当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要求解除该承包合同。同年10月27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同字(1988)第132号《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仲裁决定,并规定,当事人如不服该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复议,逾期未申请复议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决定书送达后,华山村委会不服,但不愿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的15天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通知被告华山砖瓦厂答辩,但被告拒不应诉。以后,该院经两次合法传唤后于1990年4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解除了当事人双方的承包合同关系。宣判后,被告既不上诉,也不执行法院判决,却分别向本院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等机关报告称:“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作出的判决无法律根据”。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裁判书已具法律效力,应自动履行。最近,我省人大办公厅信访处来函,亦要求我院对此作出解答。
我们认为:本案系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的主管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钧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第八条与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有抵触。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适用该《通知》,且在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生效之前,限制本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不妥的。
鉴于本案涉及到人民法院和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职权分工问题,特此报告。当否,请批复。
1990年6月14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31号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3号)关于建设重要钻孔数据库的要求,部决定开展全国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基本查清我国地勘单位保管的地质钻孔基本信息,基本掌握我国地勘单位保管的地质钻孔类型、分布及数量,初步建立全国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数据库,为部制定全国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方案提供依据。

  二、清查范围

  我国地勘单位保管的除油气以外的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型以上项目)、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勘查等形成的地质钻孔基本信息。

  三、清查内容

  钻孔的编号、名称、类型、坐标、孔深、终孔日期、档案号、保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它相关基本信息。具体内容见附件1。

  四、清查方式

  清查采取自查、抽查、综合汇总的方式进行。

  (一)保管钻孔资料的地勘单位首先按本通知要求填写附件1表格,并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技术支撑单位对钻孔信息保管单位填报的钻孔信息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汇总的成果进行评审,并组织重点抽查。

  (四)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检查。

  五、组织分工

  (一)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全国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

  (二)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协助部组织指导全国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并做好技术支撑。

  (三)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负责按部要求开发钻孔基本信息清查有关软件及汇总工作,并协助部做好质量检查等工作。

  (四)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

  (五)各省(区、市)负责清查的技术支撑单位,要按本通知和本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技术支撑服务、钻孔数据核实、钻孔数据汇总、总结报告编写等。

  (六)各保管钻孔原始地质资料信息的地勘单位负责填写本次清查的有关信息表,将有关信息录入数据库,并保证录入数据真实、可靠。

  六、预期成果

  (一)全国和省级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数据库。

  (二)全国和省级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报告。

  七、时间安排

  (一)2011年6月底前,完成对钻孔基本信息填报和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数据采集系统的培训工作。

  (二)2011年底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本省(区、市)已著录的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数据库及阶段成果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报部。

  (三)2012年8月底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本省(区、市)经核查、抽查、补充、校正过的“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数据库”和《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总结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报部。

  (四)2012年10月底前,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将全国的“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数据库”和《全国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总结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报部。

  八、保障措施

  (一)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是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全面准确填报钻孔基本信息是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履行的义务,对不按规定填报和填报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清查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为确保清查工作顺利完成,部已给每个省(区、市)安排了清查工作的启动经费,并将组织全国性技术培训。请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安排配套经费,确保此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部储量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鹏鑫

  电 话:010-66558282

  传 真: 010-66558277

  邮 箱:cls_zlc@mail.mlr.gov.cn

  部实物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立海

  电 话:010-61592214

  传 真: 0316-3320379

  QQ 号:862089908

  邮 箱:yjzlihai@163.com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1.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表.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5/P020110519509764413119.doc
2.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表说明.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5/P020110519509764580191.doc
3.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表填表范例.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5/P020110519509764630564.doc
4.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汇总表.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5/P020110519509764688787.doc
5.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技术要求.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5/P02011051950976477549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