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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1 14:08: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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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精神,做好各地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全面准确地反映省级人民政府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产业领域,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完善税制。我们
制定了《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表》和《拟保留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申请表》(见附表),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如实填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表》的填写内容
(一)1994年以来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情况,包括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类别、文件名称及文号、主要内容、返还税种、返还方式及数额、清理意见等(按附表所列项目填列,并附文字说明)。
(二)1994年以来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市、县级)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汇总情况,包括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类别、文号、返还方式及数额、清理意见等(按附表所列项目填列,并附文字说明)。
(三)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类别,可分为基础设施、企业改制、招商引资、下岗再就业、高新技术、外贸发展、住房改革、上市公司及其他类别等;返还方式主要包括列支返还、退库返还、即征即退、直接减免税等。
二、关于《拟保留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申请表》的填写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拟保留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情况,包括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类别、文件名称及主要内容、涉及的税种、对地方财政的影响数额及保留原因等。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清理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按国发〔2000〕2号文件要求及时将有关清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抄送我部。
(二)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全面填写所附表格,并要从全局的高度,慎重研究提出拟保留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综合性情况。凡不上报擅自保留的,将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
(三)各地应于2000年3月31日前将《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表》和《拟保留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申请表》连同贯彻落实国发〔2000〕2号文件的有关情况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税制税则司。
请遵照执行。

附表一:

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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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省级以下 | |
| | |文件| | | | | 省本级财政返还额 | | |
|序号|类别| |文号|主要内容|返还税种|返还方式| | 财政返还额 |清理意见|
| | |名称| | | | |----------|----------| |
| | | | | | | |94-98年|99年|94-98年|9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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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拟保留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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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发文单位| | | |省级财政|省级以下财政|
|序号|类别| | |主要内容|涉及税种|保留原因| | |
| | |名称|及文号 | | | |返还数额| 返还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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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21日

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保障肉类食品安全和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


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保障肉类食品安全和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来,部分国家和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我国也有五省区出现禽流感疫情。当前正值候鸟迁徙和禽流感高发季节,防控工作面临严峻的形势。10月20日,国务院召开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专题会议,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了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禽流感,加强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管理,保障肉类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稳定,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和防控任务的艰巨性,从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禽流感防控工作。要加强领导、严密部署、责任到位,层层落实防控责任制。要与农业、卫生、质检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了解掌握禽流感疫情动态,加强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二、加强肉类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工作,重点监测白条鸡和猪、牛、羊肉的市场价格及供求变化情况,必要时启动日报制。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扩大生活必需品等市场监测范围的通知》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扩大监测品种和监测范围,特别是加强对屠宰企业和农村市场动态的监测。此外,各地商务部门还要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肉类商品销售场所,现场检查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应立即向我部报告。
三、严格肉禽流通管理,保障肉类食品安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回良玉副总理“既要管好市场保安全,又要维护正常流通保供应”的指示,进一步规范畜禽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特别是活畜、活禽和鸟类市场的进货渠道,严格索证索票制度,完善购销档案,加强卫生质量安全的检测,严把市场准入关,保证肉食品质量安全、卫生,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产品禁止上市销售。
四、规范畜禽屠宰管理,严防人畜禽间感染。我国农村地区养殖业广泛存在着家禽与家畜混养的现象,存在着家禽-生猪-人的感染可能,如果出现畜禽肉的交叉感染,禽流感病毒将会发生变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场(厂)的监督管理,提前做好疫病防控工作,监督屠宰场(厂)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做好消毒工作,严防疫病通过各种途径传染到屠宰场(厂)。已经开展家禽屠宰管理工作的省市,要不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坚决杜绝疫病通过屠宰加工环节再次传播;没有开展家禽屠宰管理工作的省市,要尽快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家禽屠宰管理工作,防止禽流感通过屠宰加工环节传播。
五、完善市场应急机制,维护市场稳定。各地商务部门要尽快完善肉类产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预案,建立畜禽产品地方储备制度,一旦发生肉类产品市场异常波动,要按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商运发[2005]351号)的规定,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部门要切实落实上述各项工作要求,加强对各地市工作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防控禽流感有关措施及时报送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联系人:贾尧苏
联系电话:01085226413,01085226378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6号



(1993年9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占用道路,确保道路完好畅通和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的市政道路、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沿道路两侧合法建筑物外缘的路面。
  第四条 临时占用道路是指在短期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用城市道路设摊、堆料、施工等改变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挖掘道路是指因埋设、维修管线等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必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或临时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缴纳占用道路维修费、挖掘道路修复费和交通管理费,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按限定的范围和时间临时占用或挖掘。所有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调整城市规划变更其功能外,一律不得永久性占用。
  第五条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是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结构、地上地下管线及养护进行审查和管理。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是城市道路交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交通流量、周围交通秩序和安全设施的影响程度进行审查和管理。
  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管理部门,负责对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涉及各自主管业务范围的事项进行审查,协助市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好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申请,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根据道路实际使用状况,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维护交通措施不落实的;
  (二)在法定节假日期间进行挖掘道路施工的;
  (三)在人行道宽度不足三米的地段摆摊设点的;
  (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市政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或道路设施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占用的道路范围。
  第七条 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统一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联合签批,分别核发。
  第八条 对临时占用、挖掘区管道路的行为,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可以委托相应的各区市政、交警部门进行审批(使用全市统一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相应的各区市政、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的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监督管理工作,均具有监督权,并有权撤销各区市政、交通管理部门对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不适当的批准事项。


第二章 道路占用


  第九条 在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搭棚、建屋、砌台;
  (二)倾倒垃圾、废土(物)和污水;
  (三)搅拌存放混凝土、砂浆和其他拌和物;
  (四)新辟贸易市场;
  (五)搭建仓库和工场;
  (六)固定设摊营业;
  (七)将人行道作为停放机动车辆的场地。
  第十条 除第九条所列行为外,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下列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报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审查同意后,转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审批。经批准后,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方可进行:
  (一)堆放建筑材料和物品,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改变或装饰临街建筑物门面,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临街单位新开车辆、行人出入口通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安装标牌、灯箱、霓虹灯等形式的广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户外广告管理规定送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五)临时出摊经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临时占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道路以及涉及绿地的,除按(一)至(五)规定提出申请外,还必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七)本条(一)至(六)项规定以外的临时占用道路事项,直接向市市政设施管理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在道路范围内开辟车辆停放场(点),按《杭州市城市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应当在接到经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占用道路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在接到经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审核同意的占用道路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未经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和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审查同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得作出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决定。
  第十三条 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后,占用人应向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缴纳道路维修费,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缴纳交通管理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凭批准文件和收费凭据核发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第十四条 市区主要道路(见附件)一律不得占道设摊营业。在其他道路上,临时从事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经批准后,应按限定的时间、范围临时设摊。
  第十五条 悬挂式广告、灯箱、霓虹灯等设施,需安装在车行道上空的,其净空高度最低处离地面不得低于五米,跨径不得小于道路宽度;安装在人行道上空的,其净空高度最低处离地面不得低于三米,外缘不得超出人行道侧石。
  广告、灯箱、霓虹灯等设施,必须安装牢固,色彩适当,不得遮挡和影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安全设施,不得妨碍交通安全视距。
  广告、灯箱、霓虹灯等设施符合本条要求,不占用道路路面的,按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免领临时占道许可证,免缴道路维修费和交通管理费。
  第十六条 新建建筑物,不得占用道路作为施工场地。特殊情况确需占用道路作为施工场地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翻建、拆除临街建筑物,确需临时占道的,按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占用。
  第十七条 建筑性占道必须做到:
  (一)施工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施工面长度在十米以上的,必须设置封闭性防护围墙,围墙高度不得低于二米。
  (二)施工时间在一个月以下和施工面长度在十米以下的,应设置整洁有效的防护围栏。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五米的,其临街一面必须安装防护设施。
  (四)夜间或有雾天气增设照明设备和红灯。
  (五)在醒目处悬挂占道许可证(牌)。
  (六)不得掘动、损坏和堵塞占用道路范围的公用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
  (七)结束占道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并报告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组织验收。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第十八条 临时占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占用期限的,须在期满前十五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
  按上款规定延长占用道路期限的,道路维修费和交通管理费按规定标准加倍征收。每延长一年,在上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征收。
  第十九条 临时占用道路期满,应及时腾出所占道路,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占用期满未办理延期占用手续,亦未清退场地的,除责令其限期清退外,按累进制办法每逾期一个月增加一倍的标准收取道路维修费和交通管理费。
  第二十条 临时占用区管道路,由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委托各区市政、交警部门按本章的规定审批和收费。


第三章 道路挖掘


  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道路的,除零星工程外,应在每年二月和八月集中向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书面申报挖掘计划,并提供施工图纸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计划以及分段实施的计划,由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综合平衡后,报市城乡建委批准下达。对交通影响较大的挖掘工程,须报经市政府同意。
  挖掘道路的单位根据批准下达的实施计划,在实施前三十天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转送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审查批准,发给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要求实施。
  挖掘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道路以及涉及绿地的,在申领挖掘道路许可证前,还必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因特殊情况未集中申报而又确需挖掘道路的,除零星工程外,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施工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开挖路面不足三十米的零星工程,按照第二十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每月集中审批一次。
  第二十三条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当在接到挖掘道路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进行审核,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应当在接到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审核同意的挖掘道路申请之日起七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未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审核同意,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不得作出批准挖掘道路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经市市政设施管理处批准挖掘道路后,挖掘道路的单位应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缴纳交通管理费,向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缴纳道路修复费,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凭批准文件和收费凭据核发挖掘道路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挖掘道路,施工单位应做到:
  (一)施工地段应设置防护围栏和必要的导向标志及指路牌。夜间施工应增设照明设施和警示。
  (二)在醒目处设立标有施工单位、批准挖掘时间和范围、挖掘道路许可证编号等内容的示意牌。
  (三)需要对部分车辆进行限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应事先登报通告。
  (四)开挖时应分段实施、昼夜施工。主要道路路口和横穿道路的,应在夜间施工,白天应采取措施恢复交通。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坏道路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
  (六)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报告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组织验收,并修复路面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六条 因紧急抢修等原因挖掘路面的,施工单位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先行施工,但必须及时报告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并于三十六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违章挖掘道路论处。
  第二十七条 同一条道路的同一地段,一年内不得二次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需要挖掘的,经批准后,按规定标准的一至五倍收取道路修复费和交通管理费(紧急抢修除外)。
  第二十八条 挖掘区管道路,由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各区市政、交警部门按本章规定审批和收费。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市政养护部门为维修道路需占用、挖掘道路时,应事先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系,商定作业时间,共同采取管理措施,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三十条 园林部门在道路上进行修剪树枝等作业,应事先将计划报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并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的管理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电力、电信、公用事业等部门,对道路上的设施进行一般性维修作业,影响道路交通的,应事先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意。紧急抢修作业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市政、园林、电力、电信、公用事业等部门,在日常维修等一般性作业时,应避开交通高峰时间,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应当缴纳的道路维修费、挖掘道路修复费、交通管理费,其具体标准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会同市财税局、市物价局制定。
  收取道路维修费、挖掘道路修复费、交通管理费应使用市财税局监制的专用收据,分别由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建设银行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于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护建设,不得移作他用。各区收取的道路维修费、挖掘道路修复费、交通管理费,亦单独立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于区管道路的维护建设,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下列临时占道不收费:
  (一)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
  (二)非营业性的社会服务活动;
  (三)城市公共事业配套项目建设和维修的临时占道;
  (四)维修非营业性房屋的临时占道。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政公用局责令其停止占道、挖掘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同类占用、挖掘道路应缴费用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区公路与市政道路的交接地段以及各县(市)城镇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组织实施。具体条款的应用问题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杭州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