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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实施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7:33: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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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实施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


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实施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协学发〔2007〕208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项目的管理工作,促进学术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中国科协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项目实施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件:《中国科协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实施及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中国科协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
实施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宗旨与目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中国科协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以下简称“沙龙”),增强实效,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沙龙旨在充分发挥学术交流作为原始创新源头之一的作用,营造自由进行探究、鼓励学术争鸣、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原始创新的环境,弘扬敢于质疑、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精神,为萌芽时期尚未获得学术主流认可的学术思想、理论观点以及学术灵感提供一个宽松、自由、平等的交流平台。
第二章 沙龙特点
第三条 沙龙主要特点概括为:三个倡导、四个没有、五个突出、六个自主。
(一)三个倡导:倡导大胆创新,倡导交流互动,倡导争辩质疑。要求与会者观点新颖,言之有物,反对假话、空话和套话,不重复别人观点;强调互动和质疑,鼓励学术批判,在讨论争辩中“孵化”新思想新观点,在质疑交锋中“孕育”学术创新。
(二)四个没有:没有门槛,没有权威,没有领导,没有框框。与会者不论资历、学历、专业、年龄、性别,只要符合当期沙龙的主题,有真正创新性的学术观点、思想,都可报名参加;与会者可以说不成熟的话,可以说正式学术会议和学术期刊上发表不了的话,可以说自己最想说的话。
(三)五个突出:力求突出主题新颖性、人员专业性、形式发散性、学科交叉性和成果科学性。主题要有新意,体现创新精神和学术价值,讨论的学术主题应相对集中、学术观点鲜明,防止没有边际的泛谈和清谈;与会者要有学术背景和学术修养,属科技共同体范畴,不讲外行话;形式注重争鸣和质疑,自由式讨论;突出学科交叉性,从不同学科不同视角进行交流碰撞,激发新的思想火花;对符合学术精神和科学规律的会议成果结集出版,形成沙龙系列文集。
(四)六个自主:沙龙议题、议程、会议形式、召开日期、会议地点和参会人员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把学术沙龙的学术主导权交给科学家。
第三章 沙龙组织形式
第四条 沙龙实行领衔科学家负责制,每期由1-3名科学家领衔;会务组织工作委托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地方科协和其他相关单位承担。
第五条 沙龙不设主席台,通常采取圆桌会议或其它合适的形式,参会人员座次按照姓名汉语拼音顺序或姓氏笔画顺序排布。
第六条 沙龙不举行开幕式,不请领导讲话,由主持人简要介绍本期沙龙设立背景及讨论内容,并播放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制作的沙龙介绍影片后直接进行发言和讨论。
第七条 每期沙龙规模一般为20-30人,会期一般为2天左右。
第八条 参会人员采取领衔科学家邀请与网上自愿报名相结合的形式。自愿报名者须提供相关学术观点摘要并征得领衔科学家同意后方可参会。确定参会人员时,应注意吸纳相关专业领域学者参加,注意学科交叉,同一单位同一领域的参会专家原则上不超过3名。
第九条 沙龙不在会前征集论文,要求与会人员提前对讨论主题做充分准备。会议期间每人可申请主题发言和讨论发言。主题发言不是宣读论文,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第十条 每个主题发言之后安排集中讨论和争辩质疑,每人可多次申请讨论发言,但每人每次不超过3分钟。每期沙龙讨论争辩时间原则上不应低于整期沙龙时间的50%。
第十一条 沙龙对与会者发言进行现场速记。文稿经承办单位汇总、领衔科学家统稿审查、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报书记处审定后,由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正式出版。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二条 沙龙采取面向科技界广泛征集主题。凡主题新颖,领衔科学家有创新思想和观点,能够邀请一批不同领域、具有共同兴趣的专家围绕主题进行争鸣讨论的方案均可提出申报。
第十三条 沙龙活动主题根据“公开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追踪问效”的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以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报,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有意提出申报的单位,请认真填写《中国科协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方案征集表》,提前3个月提交至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学术交流处。征集表可于中国科协网页(http://www.cast.org.cn)“学会与学术”栏目下载。
第十五条 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全年受理申报,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分别组织专家各评审一次。每次评审结果由学会学术部上报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审定后,在中国科协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者正式通知申请者开展相关筹备工作。
第十六条 入选沙龙申请者接到通知后,须于30天内与学会学术部签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项目合同书》,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五章 沙龙组织工作分工
第十七条 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沙龙项目的总体筹划、主题确定、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追踪问效等工作。
第十八条 领衔科学家职责如下:
(一)根据沙龙特点提交沙龙主题申请表,策划沙龙议题、学术组织方案,设计会议程序,确定召开日期、会议地点,主持沙龙会议。
(二)起草沙龙邀请函,邀请沙龙参会专家,协助承办单位收集专家资料。
(三)负责与会专家发言的审查和统稿,整理汇总沙龙中出现的学术观点,对沙龙作学术总结。
(四)协助承办单位编辑文集,编写文集《序》等。
第十九条 会务承担单位职责如下:
(一)协助领衔科学家选择环境安静的合适会议地点和会议室。
(二)协助领衔科学家起草邀请函,报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审定后以学会学术部名义印发并发送。
(三)落实专家参会情况,收集专家简介、照片,提前2-3周向学会学术部报送参会专家名单。
(四)编印会议资料,包括会议日程,参会人员通讯录、参会专家简介。资料署名落款统一为“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通讯录中专家按照姓名的汉语拼音顺序或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另列。专家简介根据通讯录顺序编印。印刷时采用A4幅面,封面采用120克纸,内容部分70-80克纸。
(五)落实能承担相应任务的速录人员;速记人员应提前到会熟悉会场及座位设置。
(六)落实会议食宿及交通,包括往返交通安排,车辆租用等。
(七)负责会场布置等相关工作。
1.会议室和酒店门口应设有横幅标识。会议室标识为:“中国科协第x期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酒店门口横幅为:“热烈欢迎参加中国科协第x期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的专家”。
2.与会者桌签以主持会议的领衔科学家为基准,以姓名汉语拼音为序依次摆放。并设工作人员席、记者席、速记人员席等。
3.准备会议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投影机、音响话筒、相机、打印机、桌签、电源等,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并将电脑声音输入到会议室音频系统。
4.准备必要的文具,如文件袋、纸、笔等。
(八)负责会议讨论时传递话筒、播放幻灯片等相关服务工作。
(九)安排会间茶歇等事宜。
(十)负责沙龙报道稿件的起草工作,于沙龙结束后2天内向学会学术部提交沙龙主要情况及学术观点简述,并附会议照片,供中国科协网站报道使用。
(十一)整理会议记录,将发言内容分别反馈与会者自行修订后汇总,交领衔科学家统稿审查后报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
(十二)负责联系文集出版相关事宜,于沙龙结束两个月内完成正式出版文集等事宜,并及时将出版后文集分发到与会专家。
(十三)负责邀请相关专业媒体到会采访报道,收集媒体报道稿件。媒体报道稿件视情作为附录编入沙龙论文集。中央级科技类媒体邀请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协调。
(十四)完成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承担沙龙公共费用及出版论文集所需费用,与会者城际间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及使用参照《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经费管理及使用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锦州市农机生产、销售、维修管理规定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政规[1999]9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农机生产、销售、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锦州市农机生产、销售、维修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锦州市农机生产、销售、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机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
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不含捕捞渔船机械和助渔导航机械以及
水利排灌机械,下同)。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生产、销售、维修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以下分别简称农机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必
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机管理部门和乡(
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管理工作。
乡农机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乡农机管理服务站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机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机生产

第五条 农机生产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场地、设备、检测
仪器,经农机管理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能从事农机生产业务。
第六条 农机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
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
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
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
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
包”凭证和有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
定的要求编写;
(三)整机应当按照装箱单装齐随机(车)工具、附件、备
件;产品包装和防锈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的要求,
切实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四)在产品销售量较大的地区设立维修网点,负责指导处
理重大疑难质量问题;
(五)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向农机维修者提供产品技术资
料、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修理费用,并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
训;
(六)保证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配件;
(七)协助农机销售者开展“三包”工作;
(八)农忙季节有及时处理各种主要农机故障的手段和措施;
(九)妥善处理农民的直接或间接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农机新产品正式投产前,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
的产品质量监督、试验检测机构检测,由农机管理部门或机械行
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组织鉴定。
农机新产品鉴定,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为
依据;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农机生产单
位制定的企业标准为依据。
企业标准由农机生产单位报技术监督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
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农机销售

第八条 农机销售者应当具备与所售农机相适应的经营场地
及商品保管、保养条件和检测仪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名
称核准登记,持预先名称核准通知经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
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机销售业
务。
第九条 农机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
品;
(三)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四)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
(车);提供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
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维修者地址
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
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
观质量进行检验;
(五)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
(六)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十条 对实行生产许可证、推广许可证和售前报验制度的
农机,农机销售者应当在供货方提供有关证明后进货。
第十一条 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农业生产影响较大的农机,实
行售前报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售前报验的农机种类,
按照省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报验目录执行。
第十二条 对实行牌照管理的旧农机,农机销售者必须持有
关牌照、证件进行交易,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出售国有旧农机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
续。
禁止交易达到报废标准的旧农机。
第十三条 农机销售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销售农业生
产资料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农机产品质量检查计划由农机管理部门拟定,报
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由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农机产品质量检查的重点是:产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证)、
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推广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
明书及产品标准执行情况等。

第四章农机维修

第十五条 农机维修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场地、维修设备、检
测仪器及技术人员,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名称核准登记,持
预先名称核准通知经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取得技术合格证,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机维修业务。
第十六条 农机维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
费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
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
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
(车);
(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
“三包”修理;
(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
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机的
投诉和修理质量查询。
第十七条 农机维修人员,必须经农机管理部门考核,取得
农机维修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 农机维修者必须依照农机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
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九条农机维修实行保修期制度,动力机械保修期不少于
6个月,其他农机保修期不少于3个月。在保修期内正常使用情况
下出现修理部位质量缺陷的,农机维修者应当负责返修,给用户
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机维修者的维修设备、检
测仪器进行定期审验,监督其维修质量。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农机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农机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声明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统佩尔韦兹·穆沙拉夫于2008年4月10日至15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穆沙拉夫总统举行了会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分别会见了穆沙拉夫总统。

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双方强调中巴友好关系的重要性,决心把中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提升到新的高度。

三、双方对中巴各领域全面合作的发展表示满意,同意进一步加强在经贸、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合作,进一步扩大人员交流。

四、中方表示全力支持巴政府在促进巴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做的努力,愿继续在能源、矿产开发等方面向巴方提供帮助。中方同意加强两国金融领域的合作,支持中巴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框架下的项目。双方同意共同努力争取早日实现双边贸易额150亿美元的目标。

五、双方同意最大限度发挥中巴自由贸易协定的优势,尽早完成自由贸易协定服务贸易谈判。

六、双方同意就推动中巴两国陆路贸易加强协调与合作,采取措施改善陆路交通状况,以便利两国边境地区的联系。双方同意在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等领域密切合作。

七、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国防和军工生产领域的合作。

八、中方表示支持巴方为维护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所做的努力,赞赏巴方为促进地区和平、稳定与安全和国际反恐斗争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巴方重申将继续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全力支持中国和平统一大业,强烈谴责并反对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等“三股势力”。

九、双方就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双方同意在国际和地区场合密切合作,共同努力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

十、巴方就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取得的辉煌成就向中方领导人和中国人民表示热烈祝贺。

十一、巴方对中国政府和人民为举办北京奥运会所做的出色安排表示赞赏,并表示将尽全力配合、支持中国政府的努力。

十二、胡锦涛主席愉快地接受穆沙拉夫总统的邀请,表示愿在方便时再次访巴。

十三、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水电部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国家体育总局与巴基斯坦体育部在体育领域合作的协议》、《中国工程院和巴基斯坦科技部在工程和技术科学方面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财政部合作谅解备忘录》等合作文件。

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