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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对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海洋局有关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18:20: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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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对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海洋局有关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对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海洋局有关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对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海洋局有关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分工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对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海洋局有关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分工的意见
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既是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海洋综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海洋局要支持、协同国家环保局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环保局要支持国家海洋局对我国管辖海洋实施综合管理。
一、关于海洋环境标准的制定
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可由国家环保局委托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草拟,由国家环保局审查批准。
二、关于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功能区的划定和管理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划工作,迄今尚未进行。对这类保护区的内涵和保护对象,以及选划程序和管理的分工,由国家海洋局组织研究,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海洋自然保护区是自然保护区的一种类型。已建的国家级海洋或与海洋资源、环境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其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不变,原主管部门应同国家海洋局密切配合,把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好。新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由国家海洋局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海洋局提出选
区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由该保护区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如有意见分歧,由国家环保局进行协调。
划分海洋功能区是海洋开发规划和海洋综合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内容兼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其范围全面覆盖我国管辖海域。此项工作由国家海洋局会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进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在近海海域进行的环境功能区划
工作,应纳入海洋功能区划系列,互相衔接和协调,同时要避免与经批准的有关的全国性功能区划相矛盾。对此,国家海洋局和国家环保局要共同商定联系的办法。两局之间如有意见分歧,请国家计委协调。
三、关于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
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的“全国海洋污染监测网”,是国家环保局负责筹建的全国环境监测网的组成部分,是它的一个分网。前者应按规定向后者提供海洋污染监测资料。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也应按分工向全国海洋污染监测网提供陆地污染源资料。



1990年8月1日

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制度(试行)》和《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审计厅


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制度(试行)》和《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审计厅
闽审法(2000)116号


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审计行为,严格审计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制度(试行)》和《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根据6月26日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于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严格审计执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审计,促进提高审计质量和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国审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执法责任,是指厅机关审计执法人员在审计活动全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
审计执法责任按审计人员、审计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复核人员、复核机构负责人、厅领导分别设定,厅长为审计执法第一责任人。
审计执法责任类型分为:审计责任、审核责任、复核责任、审定责任四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活动全过程,包括审计计划管理、审计方案编制与调整、审计实施、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复核、审计处理处罚和后续检查等环节的活动。
审计执法人员应遵守厅机关保密制度规定,对审计过程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负保密责任。
第四条 审计人员执法责任
1.审计人员对审计方案确定的分工或审计项目作业计划确定的项目任务的完成和所采取的审计方法对审计质量的影响负责。
2.审计人员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充分性、相关性、合法性负责。
3.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编制的工作底稿和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经审计组长复核后,将审计证据交被审计单位签章。
4.审计人员对与被审计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5.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审计纪律和廉政纪律。
6.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应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对具体执法行为负责。
第五条 审计组长执法责任
1.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立项意图和目标要求,组织开展审前调查和收集有关资料,负责审计方案的编写和报批;负责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方案的调整和报批;负责按审计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审计通知书的草拟和送达,要确保审计通知书在进点3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取得送达回证。
3.负责在审计过程中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书面承诺。
4.负责审核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编制的工作底稿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充分性、相关性、合法性。落实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的签名盖章,对审计证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负责组织补正;对未按审计方案要求和未查深查透事项应督促继续查证;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有关经济犯罪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处室负责人或厅机关领导汇报。
5.负责组织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证据的核实,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审计证据应组织重新取证。
6.负责及时编写审计报告,组织审计组人员对审计报告的讨论和修正,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7.负责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并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意见组织研究、核实之后,作出书面说明。审计组认为需要修改和调整审计报告的,应当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8.负责在实施审计结束后20日内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有关资料报送复核机构。重大的审计项目经处领导批准,应在60天内提出,并报告分管厅领导;超过60天的,应报分管厅领导批准。根据复核意见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质量问题负责组织有关审计人员及时进行补正。
9.负责根据厅领导对审计报告的审定意见,在5日之内代拟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包括其他审计业务文书)的初稿。
10.负责对审计组成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1.根据审计项目立项要求,负责督导审计组长组织开展审前调查和编制审计方案,负责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调整的审核。对省级预算执行审计分方案、全省统一组织的行业审计方案和专项审计方案,应经计划管理部门会稿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2.检查审计方案的执行。审计组未按审计方案规定实施审计的,业务部门负责人要责成审计组按审计方案要求执行。
3.负责对照审计方案的要求,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内容规范和质量负责,包括审计定性、定量,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和文字表述等。
4.根据厅领导或厅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报告的审定意见,组织落实有关决定事项,并在2日内审核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代拟稿(含其他审计业务文书代拟稿),对提交的各种审计业务文书的质量负责。
5.负责组织后续审计工作,并按时向厅纪检监察室反馈。
6.负责组织建立本处室审计对象基本情况和审计情况的台账。
7.负责组织在福州市区内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审计业务文书的送达,并取得送达回证;负责组织得由办公室邮寄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审计业务文书的送达回证。
第七条 复核人员的执法责任
1.做好复核案卷的收发登记和运转。
2.负责按复核规范要求,在收到审计报告复核材料之日起5日内,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复核材料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提出审计报告复核意见最长不得超过10天,提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复核意见最长不得超过5天。
3.复核人员应对复核程序、复核质量负责:
(1)独立地搞清审计反映问题的基本事实;
(2)对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定性、定量和处理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负复核责任;
(3)审查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争执较大的问题,检查审计组及所在处室是否及时重新核实或补正,审计组所作的说明是否合理,有无存在风险;
(5)根据厅领导对审计报告的审定意见,复核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代拟稿;
(6)根据审计质量管理和执法责任的要求,负责检查有关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方案、审计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等方面执行执法责任制度的情况。
4.负责搞好复核情况记录,认真填写复核台账,做好复核情况的季度简报工作。
第八条 复核机构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1.负责组织复核工作,对复核质量负责;
2.负责在收到复核意见后及时审核复核意见;
3.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并负责对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的落实;
4.负责复核过程的协调与沟通工作;
5.负责提出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情况;
6.负责组织编制审计复核情况的季度简报。
第九条 审计业务计划管理部门执法责任
1.负责审计通知书会稿,对审计通知书的内容规范和时限负审核责任。
2.负责对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分方案、全省统一组织的行业审计方案和专项审计方案会稿,对审计方案是否符合审计项目立项要求负审核责任,并受理审计方案的调整事项。
3.负责在收到厅领导签发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审计业务文书后3日内,完成文书打印、校对和印制,并负责邮寄在福州市区外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审计业务文书。有关业务处室,应予积极配合,提供被审计单位地址和审计业务文书送达回证。
第十条 厅领导的执法责任
1.厅长对审计执法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分管厅领导全面落实审计执法责任,负责协调分管厅领导提出的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负责审定审计业务会议纪要;负责检查分管处室落实审计执法责任。
2.分管厅领导的执法责任
(1)对审定或签发的审计业务文书质量负责,包括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及其他业务文书;
(2)督促和检查分管处室落实审计执法责任制度。

附件2: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国家审计准则》以及《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执法过错,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实施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的过程中,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对审计事项的处理、处罚不当,引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采取审计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不当,越权行使执法职权,造成一定后果;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包括:
(一)责令改正错误或者告诫;
(二)追偿行政赔偿责任;
(三)通报批评;
(四)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不宜给以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一)未按审计方案(含经过调整的审计方案)要求实施审计,造成方案确定的查证事项不能全面完成的;采取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数据失实,后果严重的。
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不组织实施,造成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未能揭露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的。
(三)对查出的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不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并未说明原因的。
(四)对查出的问题定性不准,造成处理处罚失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送达审计通知书、告知和组织听证、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以及不按规定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提交复核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核,造成审计机关执法行为不当的。
(六)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审计机关原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阻挠干扰审计机关组织听证,给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审计事项发生行政复议案件,经复议后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发生审计行政诉讼案件,经法院判决审计机关败诉的;发生审计行政诉讼案件造成行政赔偿的。
(八)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九)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违反厅机关的保密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被审计单位经济损失的。
(十)审计人员擅自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或不执行审计决定、擅自更改审计文书内容、没有及时实施后续审计,造成审计决定得不到执行的。
第五条 审计工作中发生第四条所列情况的,按照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省厅分管领导,自下而上,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主要责任和相关责任:
(一)审计业务部门发生过错,属于审计组成员过错的,由其负直接责任,审计组长负相关责任;属于审计组长过错的,审计组长负主要责任,业务部门负责人负相关责任;属于业务部门负责人过错的,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省厅分管领导负相关责任。
(二)审计复核部门发生过错,属复核人员过错的,复核人员负主要责任,复核机构负责人负相关责任;属复核机构负责人过错的,复核机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省厅签发的分管领导负相关责任。
(三)执行省厅领导指令造成过错的,由该领导承担责任。
第六条 厅机关成立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调查小组,挂靠纪检监察室,负责审计人员审计执法过错的调查。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由省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调查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厅长办公会议决定,除口头责令改正错误或者告诫外,其余各项均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列入干部人事档案。违反廉政建设纪律的,由纪检监察室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0年6月30日

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三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三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驻外办事处:
现将《宿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岗位责任制》、《宿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请示报告制度》、《宿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考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岗位责任制

一、驻外办事处的主要任务
各驻外办事处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宣传、联络、传递、协调、服务”,具体有八条:
(一)利用各种方式,宣传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战略决策,宣传宿州的各种资源优势,介绍我市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建设成就,努力提高宿州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增加外商投资和对外经贸机会。
(二)积极主动地与驻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系,为促进我市企事业单位与驻地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发展经济技术合作。
(三)加强与驻地老乡的联系,积极动员老乡为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献计献策,多办实事,多做好事。
(四)建立广泛的信息渠道,搜集、整理各种政务、经济、科技和改革开放方面的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给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供其决策参考。
(五)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及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经营创收目标。
(六)统一管理和协调我市各地各单位在驻地设立的办事机构,并在工作上给予指导和帮助。
(七)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八)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驻外办事处正副主任职责
办事处主任负责办事处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负责处理分管范围的工作。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办事处的实际情况,制定好年度目标任务。
(二)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至每个工作人员,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三)不断完善办事处的岗位责任制,严格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充分调动办事处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四)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教育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三、驻外办事处科及科以下工作人员职责
驻外办事处科及科以下工作人员职责由各办事处制定。


宿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请示报告制度

一、各驻外办事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意见,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要定期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二、经办事处牵线搭桥与外省市及海外进行较大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商谈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三、各驻外办事处的内部经营承包制办法和奖惩方案要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四、各驻外办事处负责人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请示,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外出。
五、各驻外办事处有关职工生活补贴、财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及重大的财务开支项目要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六、其他重要事项也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请示报告。






宿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考核制度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宿办发〔2002〕21号)精神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考核原则
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科学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
(一)岗位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二)自身建设情况(包括办事处各项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成员承担的分工任务完成情况);
(三)招商引资情况;
(四)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办理情况。
三、考核办法
(一)实行计分法考核。实行百分制权数累计办法。综合考核得分=基本分值+增减分值。各目标责任单位总权数为100分,各项业务工作为80分,自身建设为20分,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奖励加分条件计入总分。
(二)合理确定分值。各驻外办事处年初对本单位的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根据工作任务大小,难易程度,合理确定分值,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作为当年考核依据。
(三)实行动态考核。对招商引资情况和其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半年公布,年终考核。
(四)奖励加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予以加分:
1、获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或驻地有关部门和市政府表彰的加2分;
2、获市政府办公室表彰的加1分;
3、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基本任务的,加6分;每增加15万元再加1分,最高加5分。
(五)惩处扣分。除未完成目标任务被扣分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予以扣分:
1、被省驻外办或驻地主管部门和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扣3分;被市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扣1分;
2、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建设出现问题的,视情扣1—3分;
3、违反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或工作造成失误的,扣5分;
4、招商引资完不成基本任务的,每减少10万元扣1分,最多扣11分。
自身建设分值20分,分项考核,分项计分,不增分。
目标任务得分加自身建设得分加奖励得分减惩处扣分,为本单位最终得分。
(六)考核程序。各驻外办事处先进行自我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办事处进行考核,通过听汇报、书面述职、现场察看等形式,按照考核标准作出客观公正评价。
四、奖惩办法
考核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组根据各办事处最终实际得分,确定各办事处考核等次。奖惩参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宿办发〔2002〕21号文件执行。
对干部的个人考核,根据干部分级管理权限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县处级干部的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配合组织部每年进行一次;对科及科以下干部的年度考核,本人填写年度考核表,所在单位领导提出考核等次,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对干部的年度考核情况入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