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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建筑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9 11:04: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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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建筑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城市建筑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经金昌市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9月13日金昌市公安局金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金公消<1988>010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保障建筑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建设的消防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市、县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是城市建筑消防管理的工作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城市建筑物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凡辖区内一切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自觉接受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凡在市、县、区城镇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所有工程项目,高层建筑,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包括低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在二十四米以下的其它民用建筑,不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有关消防规定,符合消防要求,其全套设计图纸在施工之前必须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消防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规划部门在城市规划、设计、建设中,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大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在编制、修订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必须合理安排各项消防建筑和消防设施。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城镇规划和有关规定修建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消防供电等公用设施。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同城建施工管理、规划、计委、经委、建行等有关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的联系,对城镇规划、建设、建筑设计的有关消防问题,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及时解决。
第七条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领取《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后,才能准许施工。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按照《防火审核意见要求》施工,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检查监督。凡应按规定办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手续而不办理的单位,城建施工管理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银行不予划拨建设经费。
第八条建设单位送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的工程资料包括:
1、设计任务书、说明书(包括消防设计说明书)和上级批准的文件。工业建筑应有工艺流程,包括设备、产品、半成品和原料的数量、性质、以及运输、贮存方式等资料。
2、总平面图。包括工程周围现状,工程位置及室外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布局。
3、建筑物平、立、剖面图。
4、室内外有关消防部分的设计图(消防用水、用电、通讯、采暖、空气调节以及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防烟排烟、疏散通道、消防电梯等)。
第九条设计部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建筑设计和防火审查。未审查的图纸不得提交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建审或交给建设单位施工。
第十条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在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中,要把好建筑设计防火图纸的审核关,施工期间的检查关,竣工以后的验收关。
第十一条采用通用设计图纸的工程,也要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核准修建位置,签发《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第十二条凡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按工程投资数额的百分之一到五罚款;有第四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的;
2、不按防火规范、规定进行设计,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提出不予修改的;
3、不按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
4、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用途,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5、未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搭盖工棚或临时建筑的;
6、按消防规定要求拆除的建筑未在限期内拆除的;
7、圈占、损坏、掩埋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的;
8、违反建筑工地防火规定,引起火灾的。
第十三条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新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上日起施行,由金昌市公安局消防监督部门负责实施和解释。



关于公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通知

中国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


关于公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学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总局对现有规章进行了清理。为了便于各单位了解现行民航规章体系,更好地贯彻执行总局现行规章,我司编制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现予以公布。新制定的民航法律法规规章将会通过民航总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及时公布,各单位可上网查询,网址为:www.caac.gov.cn。
      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doc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截止至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序号 规章名称 令号 部号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备注
1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 5 115TM 1990年5月26日 1990年11月1日
2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则 7 118TM 1990年5月26日 1990年11月1日
3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的规定 8 39AA 1990年6月13日 1990年6月13日
4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24 37AA 1992年4月1日 1992年4月1日
5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及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28 183AA 1992年12月11日 1993年1月1日 已被60号令修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29 1992年12月28日 1992年12月28日 经国务院批准
7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36 277TR 1993年7月29日 1993年7月29日
8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37 1993年8月2日 1993年8月3日 经国务院批准
9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49 271TR-R1 1996年2月28日 1996年3月1日 已被124号令修订
10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50 275TR-R1 1996年3月1日 1996年3月1日
11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52 63FS 1996年8月1日 1997年1月1日
12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55 379SE 1996年10月11日 1996年10月11日
13 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56 381SE 1996年10月11日 1996年10月11日
14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 II类运行规定 57 91FS-II 1996年10月16日 1996年10月16日
1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 60 20LR 1997年1月6日 1997年1月6日 已被82、140、171、175号令部分废止
16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 64 183SE 1997年8月1日 1997年8月1日
17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65 359SE 1997年8月12日 1997年8月12日
18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66 359SE-I-R1 1997年8月12日 1997年8月12日
19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70 171TR-R1 1997年12月8日 1998年4月1日
20 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 71 252FS 1997年12月30日 1997年12月30日
21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72 68SB 1997年12月31日 1997年12月31日 被184号令部分废止
22 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规定 76 45-R1 1998年6月10日 1998年6月10日
23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78 375SE 1998年7月20日 1998年7月20日
24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79 70TM 1998年8月1日 1998年8月1日
25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80 21-R2 1998年8月20日 1999年3月1日 已被183号令修订
26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85 139SB 1999年5月14日 1999年6月1日
27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86 93TM-R2 1999年7月5日 2000年10月5日 已被99号令修订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87 49 1999年9月1日 1999年11月1日
29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90 139-II 2000年4月3日 2000年4月3日
30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91 274 2000年4月21日 2000年8月1日
3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94 183FS 2000年11月27日 2000年11月27日
32 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 97 163 2000年12月18日 2000年12月18日
33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98 97FS-R1 2001年2月26日 2001年2月26日 已被119号令修订
3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 99 93-R-3 2001年3月19日 2001年8月1日
3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 100 25-R3 2001年5月14日 2001年5月14日
3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101 67FS 2001年8月31日 2001年8月31日 已被125号令修订
37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 106 65TM-TV 2002年3月20日 2002年4月19日
38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107 36 2002年3月20日 2002年4月19日 已被182号令修订
39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 108 34 2002年3月20日 2002年4月19日
40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 109 33-R1 2002年3月20日 2002年4月19日
41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110 201LR 2002年6月21日 2002年8月1日 民航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外经贸部联合制定
42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111 87 2002年7月2日 2002年8月1日
43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112 27-R1 2002年7月2日 2002年8月1日
44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113 29-R1 2002年7月2日 2002年8月1日
45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115 61R1 2002年10月21日 2003年6月1日 已被137、173号令修订
46 中国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16 14R1 2003年3月19日 2003年6月1日
4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117 19LR 2003年4月8日 2003年4月8日
48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的决定 119 97FS-R1 2003年6月20日 2003年6月20日
49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121 276 2004年7月12日 2004年9月1日
50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122 71 2004年5月26日 2002年6月26日
51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 123 98TM 2004年5月26日 2004年6月26日
5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 124 271TR-R2 2004年7月21日 2004年8月12日
5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 125 67FS-R1 2004年7月12日 2004年8月12日
54 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 126 312-R1 2004年8月23日 2004年9月23日
55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127 129 2004年8月23日 2005年1月1日
56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128 142 2004年10月12日 2005年6月1日
57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129 158 2004年10月12日 2004年12月1日
58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130 285 2004年10月12日 2004年11月12日
59 民用航空化学产品适航规定 131 53 2004年10月12日 2005年1月1日
60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132 23-R3 2004年10月12日 2005年1月1日
61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 134 241R1 2004年12月12日 2005年1月11日
62 民用航空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135 141 2004年12月16日 2005年1月15日
63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136 65FS-R1 2004年12月16日 2005年1月15日
6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137 61-R2 2004年12月16日 2005年1月15日 已被173号令修订
65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138 201 2004年12月16日 2005年1月15日
66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139 201LR-R1 2005年1月24日 2005年2月24日 民航总局、商务部、发改委联合制定
67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140 121 2005年2月25日 2005年6月1日 已被173号令修订
68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141 60 2005年3月7日 2005年9月1日
69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 142 243 2005年3月3日 2005年4月3日
70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143 396 2005年3月7日 2005年4月7日 已被180号令修订
71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 144 18R1 2005年3月3日 2005年5月3日
72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 145 55 2005年4月29日 2005年10月1日
73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146 117R1 2005年6月27日 2005年7月27日
7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147 19LR-I 2005年6月28日 2005年7月28日
75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 148 209 2005年7月15日 2005年8月15日
76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149 229 2005年7月20日 2005年8月20日
77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150 137CAR2 2005年8月14日 2005年9月14日
78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151 135 2005年9月20日 2006年1月1日
79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152 145R3 2005年9月27日 2005年12月31日
80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153 66R1 2005年9月27日 2005年12月31日
81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154 147 2005年9月27日 2005年12月31日
82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155 399 2005年10月7日 2006年1月1日
83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156 139CA-R1 2005年10月7日 2005年11月7日
84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 157 17 2005年12月23日 2005年1月23日
85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158 116 2005年12月29日 2006年1月29日
86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159 43 2006年1月16日 2006年2月16日
87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160 289TR-R1 2006年1月16日 2006年3月20日
88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161 15 2006年2月20日 2006年3月20日
89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162 19 2006年2月20日 2006年3月20日
90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163 13 2006年2月20日 2006年3月20日
91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164 2006年2月28日 2006年3月28日 经国务院批准
92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165 212 2006年4月3日 2006年5月3日
93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166 73 2006年4月3日 2006年5月3日
94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 167 1197R-R1 2006年6月21日 2006年7月21日
95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168 66TM-I-R3 2006年6月21日 2006年7月21日
96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169 65TM-III-R3 2006年6月21日 2006年7月21日
97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170 331SB-R1 2006年7月12日 2006年8月12日
98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171 65TM-II-R2 2006年9月4日 2006年10月4日
99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 172 85 2006年10月20日 2007年5月1日
100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173 2006年10月30日 2006年11月30日
101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174 201LR-R2 2007年1月4日 2007年1月4日 民航总局、商务部、发改委联合制定
102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175 65TM-I-R2 2006年12月31日 2007年5月1日
103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176 135TR-R2 2007年2月14日 2007年2月14日
104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177 91-R1 2007年2月14日 2007年6月1日
105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78 165 2007年2月14日 2007年3月15日
106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179 395-R1 2007年3月15日 2007年4月15日
10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 180 396-R1 2007年3月15日 2007年4月15日
108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181 31 2007年3月15日 2007年4月15日
109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182 36-R1 2007年3月15日 2007年4月15日
110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183 21-R3 2007年3月15日 2007年4月15日
111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184 69 2007年4月1日 2007年6月1日
11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185 12 2007年5月14日 2007年6月14日
11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186 19lR-II 2007年9月10日 2007年10月10日
11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187 12LR-R1 2007年9月10日 2007年10月10日
115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188 91-R2 2007年9月10日 2007年11月22日
116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189 201LR-R3 2007年10月12日 2008年1月1日 民航总局、商务部、发改委联合制定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发[2004]21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现将《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2004]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和中组部确定的改革原则和政策规定,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原则,从调整干部管理体制人手,认真解决制约我市国土资源管理的体制性问题,增强市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完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职能,用新的管理体制确保新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顺畅执行,保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和省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要求,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重点,强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参与宏观调控职能,完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整体功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要求,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县(市)对乡(镇)国土资源垂直管理,调整派驻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体制;在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同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实现管好班子和带好队伍的有机结合,保证各项管理工作协调运作。切实达到强化市层、理顺基层、完善功能、提高效能的目的,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政规范、执法严格,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三、主要内容

  (一)强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

  1、增加市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与宏观调控职能

  市和县(市)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的需求,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论证工作,研究制定规范国土资源市场运行、优化资源配置的政策和措施,运用国土资源政策参与经济运行宏观调控,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依据。由市编委办商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报市编委批准。

  2、强化执法监察职能

  (1)组建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机构规格为副局级,人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内部调剂解决,实行公务员管理。各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参照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模式设置。由市编委办提出意见,报市编委批准。

  (2)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法定职责;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案件移送、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

  (3)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

  3、增加干部管理职能

  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在市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协调县(市)党委具体落实。

  与强化上述职能相对应,对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局级领导职数等做相应调整,其中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调整,由市编委办商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编委批准;局级领导职数的调整,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市委批准。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律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独立设置。

  2、改革市国土资源局对哈尔滨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的现行管理模式,实行垂直管理。哈尔滨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

  3、各县(市)统一实行跨乡(镇)建所、经批准的省级以上开发区设分局,分别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乡(镇)国土资源所和县(市)开发区分局均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乡(镇)国土资源所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4、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构、编制,要事先征得上一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5、各县(市)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解决国土资源系统存在的行政、事业混编混岗和人员超编问题,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6、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正常进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

  以上涉及体制、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事宜,由市国土资源局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批。

  (三)理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职责权限和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02]7号)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 991]35号)有关规定执行。任免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政正、副职时(包括党组成员、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应当事先征求地方党委的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市委组织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决定。

  2、设置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有关规定,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由县(市)党委审批,党组书记一般由局长兼任。

  (四)理顺国土资源纪检监察管理体制

  1、市纪检委驻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市监察局驻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为市纪检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受市纪检委、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双重领导,以市纪检委、市监察局领导为主。驻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监察室的职能、权限和干部任免等,按照省纪检委黑纪发[2002]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改派驻制为内设制,设立纪检组、监察室,纪检组长为同级行政副职领导干部,监察室主任为纪检组副组长。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在党组的领导下,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聂云凌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贺哗、市纪检委副书记兼市监察局局长佟彦、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杨学春、市财政局局长席长青、市人事局局长梁三基和市编委办主任夏秀成担任,全面负责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陶永湖担任,工作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密切配合。此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经党委、政府研究通过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实施;同时,要制定改革工作推进日程表,每周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精神及省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分别就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问题、国土资源系统纪检监察管理体制调整问题、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的管理事权划分问题下发文件,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认真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年底前完成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三)严肃纪律。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推进管理体制改革与做好当前工 作的关系,保证各项管理工作规范、改革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改革期间,继续冻结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严禁突击提拔干部和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严禁转移资产、突击花钱、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严禁越权批地及突击批地。各级国土资源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