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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16 14:52: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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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为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也为今后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创造条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下同)工作人员;
(二)任职单位变动的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现任职机关的本年度考核,其在原任职单位的情况,由原任职单位向现任职机关提供;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病、事假等不能履行公务六个月以上者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参加考核,由本单位自行确定。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指工作人员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策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
能,主要指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业务、知识、技术、学识水平和能力。
勤,主要指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勤、工作态度和服务精神。
绩,主要指机关工作人员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效益。
考核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为基本依据,以岗位职责和确定各项目标任务所提出的各项具体要求为考核标准,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以及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考核。
三、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一)平时考核。建立被考核人工作记实制度,被考核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应当有明确记载。主管领导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对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作出评鉴和记录,并负责抽查被考核人的工作记实。
(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是考核的主要形式,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以平时考核为主要依据。
(三)定性考核。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采取综合评议的方法,评定等次。
(四)定量考核。通过定量分析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的若干要素进行测评。
(五)领导考核。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行政首长负责的考核制,由行政首长担任主考人。
(六)群众评议。考核时主考人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进行年度考核时,要进行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
四、主考人。
考核办事员、科员、正副主任科员(含处下属的科长、副科长)和不担任实职的处级人员,由所在处(室)的处长(主任)或者由处长(主任)委托副处长(副主任)担任主考人;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由所在厅(办、委、局)的厅长(主任、局长)或者由厅长(主任、局
长)委托分管副厅长(副主任、副局长)担任主考人。
五、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准备。组织被考核人学习有关文件、材料,明确考核的方法、步骤和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准备。
(二)撰写工作总结。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和要求,依据平时记实,将本年度所做的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工作总结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除总结自己分管工作外,还要总结所在处(室)的整体工作情况
以及自己在其中的作用。同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
(三)报告工作。被考核人将工作总结呈送主考人,主考人可以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请被考核人报告工作,或者在适当范围内传阅。
(四)民主评议。主考人采取个别谈话或者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对被考核人的评议。对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进行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的范围,由主考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主考人评鉴。主考人根据平时对被考核人的考核记录和被考核人的工作总结以及群众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评鉴意见,记入被考核人的《考核表》中。
(六)审核。考核小组对主考人的意见进行审核,确定对被考核人的评鉴等次,并在《考核表》中填写结论性评语,加盖单位公章或由部门首长签名。
(七)反馈。主考人将考核意见和评鉴结果同被考核人见面,指出其工作中的成绩、不足和努力方向。被考核人在《考核表》中签署意见。
(八)申诉。被考核人对评鉴意见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考核小组接到申诉后,要认真复核。如仍有异议,可以向省人事劳动厅提出申诉。
(九)总结。各部门、各单位在考核结束后向全体机关工作人员总结考核工作,公布考核结果。同时,写出考核工作报告,报省人事劳动厅。
六、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评为优秀者一般不超过被考核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五。每个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机关的规章制度,工作勤奋,业务熟悉,能力强,有改革创新精神,完成工作任务出色,在开创本单位工作新局面中做出显著贡献。
称职: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工作,业务能力较强,完成任务较好,在开创本单位工作新局面中,取得一定成绩。
基本称职: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令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能力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策水平较低,组织纪律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由于各单位情况不同,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可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和任务,制订出具体等次标准。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束后,按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提供给人事管理部门,《考核表》存入被考核人档案。考核等次按有关规定作为对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职务升降、工作调整、培训的重要依据。其中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具有晋职资格;评定为优秀的,工作需要时应优先晋职;
评定为不称职的,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调整、培训或者降职。新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参加考核,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转正的依据;机关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参加考核,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
八、考核纪律。
各单位主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核规则,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在考核过程中不得敷衍了事,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出,必须严肃处理。
九、考核机构。
省人民政府直属各厅(委、办、局)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由正副厅长(主任、局长),机关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人事管理人员以及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组长由各厅(委、办、局)主要领导担任。各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是考核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考核工作的具体事
务。
考核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定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
(四)受理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诉。
十、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处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十一、本办法由省人事劳动厅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6月4日

印发佛山市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总工会及市财政局反映。







二○○六年九月四日





佛山市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佛山市设立欠薪帮扶专项资金。为加强对欠薪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欠薪帮扶专项资金合理使用,缓解因欠薪所带来的员工生活困难,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拨款、工会经费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共同组成。欠薪帮扶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本市范围内开展的欠薪帮扶工作。

对非欠薪帮扶事项不得使用市欠薪帮扶专项资金。

第三条 欠薪帮扶主要对象为群体性欠薪事件中的困难员工。群体性欠薪事件中的困难员工,是指30人以上被集体欠薪2个月以上,导致生活难以为继的员工(包括外来员工)。

各区员工因企业欠薪出现生活困难,原则上由各区按属地原则实施欠薪帮扶;如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可申请启动市级欠薪帮扶专项资金:

(一)欠薪企业资不抵债,通过行政或司法手段仍无法追回欠薪;

(二)区解困资金不足以支付欠薪;

(三)区、镇两级政府因资金周转困难,暂难解决欠薪资金。

第四条 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支付临时生活救助金、代为垫付欠薪、购买救济物品和其他必需支出等。临时生活救助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个欠薪困难员工发放一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金。其他帮扶项目的标准视实际需要情况而定。

第五条 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的支出须由被欠薪员工集体向所在区总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总工会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由区总工会报市总工会。经市总工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具意见并盖章,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后,再报送市政府审批和核拨经费。

市财政局按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拨款程序办理,各区的支出由市财政局将款项拨给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拨至区工会,区工会作具体支出安排。

第六条 申请对象所在区财政部门,必须在半年内按已支出的欠薪帮扶资金,如数上缴市欠薪帮扶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佛山市财务总监办公室派驻财务总监,对欠薪帮扶专项资金支出实行联签制度。

第八条 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纳入市总工会部门预算,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转发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厅


转发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部队,各群众团体:
为贯彻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解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28号)要求,地区环保局、发计委、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了《和田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