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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3:00: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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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保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保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镇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根据中央的政策规定,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根据中办发〔1987〕7号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继续抓好“文革产”的清退收尾工作。“文革”中没收、挤占的私房,在确认原产权人的所有权以后,如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居住或另有房屋,经协商同意可对原房作价收购。对发还产权的房屋,由房主和住户续租订约,并参照当地现行私房租金标准,议定房租,超过原租金部
分,按中办发〔1986〕6号文件规定,由住户所在单位补贴。协商有争议的,由当地房管机关调解或仲裁解决。对需退使用权的房屋,首先是解决原自住房被挤占、产权人无房居住的问题。其余自住房经和房主协商同意,可转办租赁关系或作价收购。
对无法发还的少量“文革产”,要逐户结案,逐户建档,写明存在问题,力争做到:将来房主随时交验证件(或办清手续)即随时处理。其中属于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清楚的私房,可按《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代管
,房屋所有人已死亡、又无合法继承人的私房,可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当地房管机关提出申请,送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后收归公有。
二、巩固私房改造成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私房改造是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的,必要的。因此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必须从维护巩固私改成果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改对的不动,错改的撤销。
各城镇在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时,应依据196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房管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报告》及说明并参照我部印发的(85)城住字87号《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办理。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原政
策规定(含“两个”无起点改造)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根据中发〔66〕50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确系错改了的,应撤销改造。原来文件没有规定的,不要开新口
子,已开的要自行纠正。
对原出租房撤销改造后,经协调同意可采取不退产权而用收购的办法解决。对退使用权问题,主要解决:原自住房被错改、现无房居住;私改时房主住本地、没有留房、现无房居住或房主当时不在本地居住、没有留房、房屋收归国有前已迁回、现无房居住的一些人的住房问题。其余自
住房,可转办租赁关系或作价收购。其他问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三、区别情况,分别处理代管房产。1.中办发〔1987〕7号文件规定:“处理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问题,主要是解决回来定居的一些人的住房问题。少数知名爱国人士回国定居可尽量安排原房居住,但不作为代管房发还。”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安排给其居住的原
自住房屋,可以由住用人自管自修,也可由房管部门按规定收租并负责维修。
2.由于无人管理、无合法代理人或契证不全,产权不能确立等原因,有关部门过去依照法令公告定期代管,逾期无人认领收归公有的房产,原则上已属国家所有。但如产权人当时在国外或在港、澳地区已取得华侨、港、澳同胞身份者,确未看到公告,要求发还的,可按“7号文件”
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余的不再变动。
3.对解放初期代管、接管的其他私人房产(不含华侨代管房),不属于落实政策范围,现在不予处理。
对原拨给单位使用的代管房产,应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如需继续使用,要建立租赁关系,按规定交纳房租。
对代管房产,管理单位要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不要轻易拆除和改建。如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需拆除的,应对房屋现状作出鉴定和估价,拆除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管理单位以补偿。
四、因国家特殊需要不便发还原房或发还原房确有困难或因建设需要原房已征拆、改建而无法发还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按“谁用谁补、谁拆谁补”的原则作价收购或按有关规定给予产价补偿。产权人无房居住的,由收购、征拆、改建或使用单位给予另行适当安排住房;安排的住
房,可采用出售、出租的办法解决。
产权人在领回自住房时(包括退使用权的部分),原住的公房要同时交回。
因危险而淘汰了的私房,只补偿残值。因台风、洪水、地震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倒毁了的私房不补偿。
五、发还的房屋,除“文革产”需结算租金(结算办法由各地自定)外,其余均不结算租金。对增添的建筑物及设施,由双方协商,按实际情况,合理处理。
六、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也要做好衔接工作。(1)在“7号文件”下达前,已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规定处理了的私房,不再变动。(2)“7号文件”下达前,经产权人申请,主要证件齐全,并经房管部门审查属实,领导批准已将处理意见告知
产权人,产权人已同意处理的,在产权人交验全部证件、办清应办手续后,可按原规定政策办;但要限制在年底办完,逾期按新规定办。(3)本人虽已申请,也交验了一些证件并已进行查证,但未将处理意见告诉本人或“7号文件”下达后才提出申请的,一律按7号文和本通知办理。
七、落实私房政策、处理私房遗留问题,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建委和房管部门,一定要经常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要加强领导,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要教育职工,克服畏难、松劲情绪,克服“收兵”思想,要教育群众,体
谅国家困难,顾全大局。要多做少说,不宣传,要根据中央文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规划和办法,善始善终地完成这项任务。



1987年10月28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批复



国函〔200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请示》(京政文〔2000〕41号)收悉。同意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以原大兴县的行政区域为大兴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黄村镇。

  大兴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一年一月九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州州级储备食用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州州级储备食用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果政办〔2009〕12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扎实有效地做好州级储备食用油管理工作,保证州级储备食用油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州发改委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果洛州州级储备食用油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执行。

  附:果洛州州级储备食用油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果洛州州级储备食用油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我州市场食用植物油长期稳定供给,进一步增强我州食用植物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食用油储备管理体系,州人民政府决定储备州级食用油。为切实做好州级储备食油管理工作,保证州级储备食油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真正做到“调控有力、高效灵活、管好盘活、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参照《青海省省级动态储备油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果洛州州级储备食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果洛州州级储备食用油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条 州级储备食用油油权属州政府,其规模由州政府确定,调入轮换计划由州政府下达。
  第三条 州级储备食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州级储备食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管理规范。
  第四条 州级储备食用油应集中到储藏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油库集中管理。
  第五条 州级储备食用油管理遵循“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州发改委负责储备油的政策协调衔接和计划的下达,对储备油的采购、销售、储存(数量、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州财政局按照州政府确定的州级储备食用油规模,负责拨付州级储备食用油储存、轮换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并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州农业发展银行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储备油贷款的及时发放、收回,对储备油购、销、存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 州发改委委托州粮食储备公司负责全州储备食油的日常管理工作。州级储备食用油由州粮食储备公司承储,储存库点和数量上报州发改委备案。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州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变动州级储备食用油储存地点,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应当具有安全储油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良好资信,并具备专业技术人员、食用油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检测设施。
  (三)为确保州级储备食用油安全,必须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罐、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四)按照州政府的要求做好推陈储新工作,保证完成州级储备食用油的调入和调出。
  

第三章  补贴规定

  第十一条 州级储备食用油储备费用补贴标准按每公斤0.50元执行。由财政按当年存储计划数量,年末清算后一次性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州级储备食用油轮换费用补贴标准按每公斤0.08元执行。由州财政按当年实际轮换数量,核算轮入、轮出费用,年末清算后一次性拨付承储企业。
  第十三条 州级储备食用油存储信贷资金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由州财政负担,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拨付给承储企业,及时支付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州政府应在适时批准州财政在预算内建立我州的“州级储备油基金”,以保障储备油的安全,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第十五条 在储备中发生的经营亏损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在政府批准的销售价中发生的收益,应上缴储备油基金专户,在政府使用储备油中发生亏损由政府批准后专项安排资金弥补。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州级储备油储备品种为国标四等菜籽油,允许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保持总量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储存品种,调整品种和数量报州发改委备案。州级储备油入库以权威质监部门的检验报告为依据。
  第十七条 州级储备油实行动态管理,日常销售进入全州各“放心粮油店”。各“放心粮油店”销售数量、资金回笼、安全管理等列入企业年度考核,具体办法,由州发改委制定。
  第十八条 轮换价格由州发改委、州财政确定,承储企业按照下达的计划和价格,对储备食用油进行轮出、销售。
  第十九条 州级储备食用油调入所需货款及运费(运费计入成本),由承储企业向州农发行申请,开户行根据储备计划安排资金,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储备计划,调入州级储备食用油,轮换时及时回笼的资金,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农发行要及时安排轮进食油所需贷款以保证轮进食油及时入库
  第二十条 经批准销售州级储备食用油以及进行储备食用油轮换业务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州级储备食油储存中的正常定额损耗、损失,由州发改委、财政局按规定审核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二条 州级储备食用油超定额损耗、损失,属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的,由企业自行负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企业及时报告州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经审核后,根据州政府的批示安排专项资金弥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督承储企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发行报送州级储备食用油业务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州级储备食用油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反映承储企业的储备食用油数量和成本,准确反映承储企业州级储备食用油的、销、调、存情况,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州财政局拨付到承储企业的州级储备食用油专项补贴,承储企业只能用于储备食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发行等部门要对全州储备食用油承储企业加强监督,责成承储企业建立健全州级储备食用油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存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发行采取定期检查方式,对储备食用油严格监管,确保州级储备食用油实物和资金的安全。
  

第六章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擅自调整州级储备食用油的等级、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承储企业不及时上缴销售油款,对正常销售不负责任造成州级储备油轮换不畅,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