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核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7-22 13:53: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核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核工业部 劳动人事部


核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核工业部、劳动人事部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核行业的实
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技师名称
核行业技师的具体名称,在技师前冠以核专业工种名称。如:钻探技师、反应堆自控技师。
二、技师工种范围
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是原第二机械工业部一九七九年制订的《原子能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本)中所列的最高等级线达七、八级的一百四十个工种。具体工种详见附表。
三、聘任比例限额
技师职务的比例限额,全行业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各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比例限额,可根据核行业各系统的特点以及高级工的实际情况,由部另行确定。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部规定的比例限额中分别核定,调剂使用。
四、职务津贴和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职务津贴。技师职务津贴按人均每月二十元标准核定。具体标准在国家下达的聘任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技师所在工种(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
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被聘任的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职务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
五、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核行业发展做贡献。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
(三)具有本工种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能够熟练掌握本工种设备、工具的结构性能、原理与操作技术。有较强的技术自我更新能力。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在维修和调试复杂设备、防止和排除事故隐患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或在改革生产工艺、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和技术引进等方面,能提出重要的改进意见,并有一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五)能总结出本工种工艺技术、专业理论的要点或经验体会: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在评审、聘任技师工作中,对其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应进行全面考核,进行专业理论的考试,重点要放在工作业绩,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能力上。
六、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由各管理局(公司)的技师考评委员会负责。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考评组织,也可在现有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和健全。技师考评组织应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半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工人参加。
如因技术力量缺乏,不能单独建立考评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上一级考评组织或兄弟单位考评。
七、核行业系统中属于其他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的,则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办理。
八、实行技师聘任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核工业部各管理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审慎行事,要按照统一部署,一九八七年,可先在五二三、八一四、八二一厂,七二一矿和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等五个单位进行试点,在抓好试点、不断总
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展开。
九、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管理局(公司)批准后执行。
十、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核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执行。

附:核行业技师工种名称表

---------------------------------------------
序 号| 技 师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技 师 工 种 名 称
---|------------------|---|------------------
| 一、地质部分 |12 | 矿山电工
1 | 钻探工 |13 | 放射性选矿工
2 | 找矿员 | | 三、元件加工部分
3 | 地质仪器检修工 |14 | 天然铀化冶工
| 二、矿冶部分 |15 | 天然铀湿法氟化工
4 | 水冶预处理工 |16 | 天然铀干法氟化工
5 | 水冶工 |17 | 天然铀纯化工
6 | 纯化工 |18 | 天然铀回收工
7 | 水冶试验工 |19 | 天然铀三废治理化工
8 | 质量检验工 |20 | 天然铀硝铵回收化工
9 | 露天爆破工 |21 | 钙热还原工
10| 井下采掘工 |22 | 精炼工
11| 矿山机修工 |23 | 轧制工
---------------------------------------------

续表
---------------------------------------------
序 号| 技 师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技 师 工 种 名 称
---|------------------|---|------------------
24| 08芯体专业车工 |64 | 钙热法制取贫铀生产操作工
25| 铝壳制备工 |65 | 放射性固体沾污物处理操作工
26| 元件芯体处理工 |66 | 放射性废液处理操作工
27| 元件密封包装工 |67 | 扩散工艺压缩机检修钳工
28| 低浓缩铀冶化工 |68 | 扩散工艺调节器检修钳工
29| 低浓缩铀水冶化工 |69 | 扩散工艺分离器检修钳工
30| 低浓缩铀纯化工 |70 | 真空阀门检修钳工
31| 低浓缩铀回收化工 |71 | 扩散工艺设备拆装钳工
32| 低浓缩铀三废处理工 |72 | 扩散工艺设备真空钳工
33| 二氧化铀粉末冶金压制工 |73 | 扩散工艺设备热处理钳工
34| 二氧化铀粉末冶金烧结工 |74 | 扩散工艺压缩机机电试验工
35| 二氧化铀芯块磨工 | | 五、反应堆部分
36| 芯块外装检填工 |75 | 反应堆本体操作工
37| 低浓缩铀燃料元件焊工 |76 | 反应堆回路运行工
38| 燃料元件表面处理工 |77 | 反应堆工艺管装配工
39| 燃料元件装配钳工 |78 | 反应堆化工
40| 九○四专业锻工 |79 | 反应堆自控技术工
41| 九○四专业车工 |80 | 反应堆信号技术工
42| 九○四专业铣工 |81 | 反应堆风水运行工
43| 元件研制专业车工 | | 六、放化后处理部分
44| 除气、气压试验工 |82 | 天然铀释热元件后处理操作工
45| 电解交换工 |83 | TBP回收和设备仪表清洗工
46| 蒸发、原残料废水工 |84 | 三碳酸铀铣铵制备和热分解还原工
47| 氯化物制备工 |85 | 弱放废液(水)处理工
48| 熔盐电解精炼工 |86 | 超钚和裂变同位素生产操作工
49| 无机合成工 |87 | 氚生产工
50| 重水电解工 |88 | 四氟化铀生产工
51| 钙化工 | | 七、同位素生产部分
52| 钙熔盐电解工 |89 | 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工
53| 钙蒸镏工 |90 | 放射源生产工
| 四、气体扩散分离部分 |91 | 堆照同位素制靶工
54| 扩散工艺级联生产操作工 |92 | 放射性标记化合物生产工
55| 扩散工艺供精贫生产操作工 | | 八、分析、幅射防扩及仪表部分
56| 扩散工艺生产准备工 |93 | 化学分析工
57| 扩散工艺生产值班钳工 |94 | 流线分析工
58| 浓缩铀金属铀235生产操作工 |95 | 仪器分析工
59| 浓缩铀金属铀 235回收工艺操作工|96 | 幅射防护工
60| 六氟化铀生产操作工 |97 | 幅射仪表修理工
61| 制氟操作工 |98 | 热工仪表工
62| 氢“还原”生产四氟化铀操作工 | | 九、核电子仪器仪表部分
63| 电解水制氢操作工 |99 | 剂量笔组装调试工
---------------------------------------------

续表
---------------------------------------------
序 号| 技 师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技 师 工 种 名 称
---|------------------|---|------------------
100| 闪烁体生产试验工 |102| 半导体生产试验工
101| 真空及气体电离探测元件试验工 | |
---------------------------------------------
注:“十、核武器生产、研制部分”技师工种名称,只发有关单位,其他单位略。



1987年10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4月12日联合发布的第30号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办法》第五条第7款对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企业和有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企业,不得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规定,税务部门在接到同级企业技术中心主管部门抄送推荐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后,应对推荐企业是否有该款列明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结果于7月15日前报至总局。
二、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第5款对已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要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规定,税务部门应将有问题的已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于每年7月15日前报至总局,可与推荐企业的核实情况一同上报。
三、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名单,每年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公告。2004年度公告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见附件。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完成2005年度的核实工作。

附件:2004年公告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04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北京市


1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
巨能实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
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4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5
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6
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7
中地装备集团技术中心

8
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9
北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0
首钢总公司技术中心

11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技术中心

12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13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4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技术中心

15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6
普天首信通信设备厂(集团)技术中心

17
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8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9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1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2
中国铝业公司技术中心

23
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4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5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技术中心

天津市


1
天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
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4
天津灯塔涂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5
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6
天津天士力集团技术中心

7
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
天津鼎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9
中国石化集团天津石油化工公司技术中心

河北省


1
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3
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4
保定天鹅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5
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6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7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9
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0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1
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山西省


1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3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
榆次液压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5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6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7
中国北车集团永济电机厂技术中心

8
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9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内蒙古


1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
亿利资源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3
内蒙古鹿王羊绒(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4
内蒙古伊化化学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5
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6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辽宁省


1
东软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
沈阳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5
营口化学纤维厂技术中心

6
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7
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8
东北制药总厂技术中心

9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0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1
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2
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大连市


1
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
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4
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5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6
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7
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
大连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9
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0
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1
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吉林省


1
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
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5
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6
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7
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8
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9
吉林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黑龙江


1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
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
哈药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5
哈尔滨亚麻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6
哈尔滨第一工具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7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上海市


1
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
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4
上海港机重工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5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6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7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9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0
上海通用机械(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1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12
上海电气集团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3
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4
上海德尔福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5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6
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7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8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9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1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2
上海白猫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3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24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5
华宝食用香精香料(上海)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6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江苏省


1
春兰(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
南京电子网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5
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6
江苏双良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7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9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0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1
中国石化集团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2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3
宝胜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4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5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6
法尔胜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7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8
镇江江奎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9
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
江苏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浙江省


1
万向集团技术中心

2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
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棉花收购工作规则

商业部


棉花收购工作规则

1986年9月1日,商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棉花收购工作。提高供销社收购棉花工作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层供销社是收购棉花的基本单位,其主要任务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棉花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棉花标准,适时完成收购任务,正确处理国家、企业、棉农之间的关系,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基层供销社要向收购棉花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政策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及专业知识,提高队伍素质。
第四条 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方针,开展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售棉的文明收棉站活动。文明收棉站活动要有规划、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定期开展评比。
第五条 收购棉花的各个岗位要完善责任制度,实行科学管理。

第二章 网点、人员
第六条 基层供销社要在县供销社统一规划下,本着符合商品流向,方便群众交售,利于经济核算的原则,设置棉花收购网点。集中产区以棉农交售单程不超过十五华里为宜。县棉麻公司对基层社的棉花收购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棉花加工厂原则上不得直接向棉农收购棉花。
第七条 根据棉花收购任务的大小、配备棉检、会计、出纳、司磅、保全、警卫、保管等业务骨干,并保持相对稳定。收购旺季需要的临时季节工实行公开招聘,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签订合同。
第八条 收棉站必须设置必要的棉检室、结算室,存放籽、皮棉的仓库或垛底,试轧车电测器、消防等收购设施。散皮棉收购任务较大的应配备打包机。

第三章 服务生产
第九条 基层供销社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定购任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同植棉单位、户签订棉花定购合同。定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棉花数量、质量、价格、奖售和返还油饼标准、交售地点、予购定金以及双方对合同应负的责任。
第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和棉农需要,适时发放预购定金。对专业户的定金发放可以适当照顾。定金要专款专用,必须当年收回。
第十一条 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配合农业科技部门,宣传推广优良品种和植棉新技术,指导棉农适时采摘、“四分”提高棉花质量,及时了解产需趋势和质量要求,提供信息,指导生产。

第四章 收购工作
第十二条 收购工作要全面部署、项项落实。
一、新棉上市前,基层供销社应根据上级要求和棉花生产形势,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配备和培训人员,建立收棉组织,备足和检修设备仪器、工具,修整垛底、仓库,做到思想、组织、物资三落实。
二、根据交售户数和接收能力,合理安排轮售时间,认真搞好划片定点、分村约时、凭合同(证)交售,均衡收购。
三、维护好场内、外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棉农等售时间。
四、配置便民设施,为售棉群众提供休息、饮水和其它服务。教育职工讲究行为美和语言美。收棉职工要佩戴服务标志,接受群众监督。
五、要坚持倒包扦样、过秤,单据内部传递、专人送仓的收购棉花工作程序,认真执行“一试五定”的检验制度,大力推广检验人员在检验室检验、不同售棉者见面的方法,严格手续制度,防止收购“人情棉”、“关系棉”。
第十三条 每天收购结束,要及时把当天的数字审核清楚,统计汇总,登记入帐(卡),做到票货、票款、票帐相符,数字准确,上报及时。

第五章 执行政策
第十四条 基层供销社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正确执行国家《棉花标准》,做到检验准确,速度快,既不压级压价也不抬级抬价,不准夜间检验和收购棉花,不准收超水棉。棉检仪器工具不齐备、不准确的,不准收购。
第十五条 坚持谁卖棉花同谁结算,要尊重售棉者的意愿,要现金的给现金,要转帐的提供方便。除代扣农业税和收回预购定金外,不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扣款,也不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站内扣款提供方便。要随收购、随加价、随结算。当天约售的棉花要当天收完,棉款当天结清。加价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根据农时季节、分期分批地供应奖售化肥,切实做好奖售化肥的结算工作。适时返还棉籽或油、饼、皮。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要加强劳动管理,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实行定额管理。收购旺季,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国务院国发〔1982〕58号文件规定发给加班费。
第十八条 健全商品、物料管理制度,按照全国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定期清仓盘点,保护国家物资、设备的安全,随时拾净落地棉、保持站容整洁。认真做好站、厂交接工作,发现等级升降和数量溢耗超过公差规定的,要做好记录,查明原因,上报处理。
建立各种物料领用、报损制度。包装物料、苫垫、消防器材不得外借和挪用。
第十九条 加强财务管理,要认真执行全国供销社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合理使用资金,严格财经纪律,杜绝不合理的开支。现金要有专人管理,安全存放。出纳、会计要严格分开,不得互相兼职。
票证要有专人管理,严格领、用、存手续,使用票证要顺序连号、字迹清楚、印章齐全。

第七章 安全保管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条例》。要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到应知应会。认真落实“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建立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保卫组织和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安全设施,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严防棉花霉烂变质,垛基要高(50~70公分),保持干燥,苫布要盖好。要经常检查,定期测温,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超湿超温。
第二十二条 健全棉花出入仓库(货场)制度。基层供销社要核实等级、数量,记入帐卡,保持数量准确,帐实相符,严防混级、混仓和差错事故。
第二十三条 配合运输部门做好棉花短途集运,做到运输畅通,批唛清、无短缺、无污染、无火种。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基层供销社要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严格劳动纪律。对在棉花收购工作中认真执行政策,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职工,应给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基层供销社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政策,违反财经纪律,营私舞弊,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各省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商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