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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农村信用社的十条规定

时间:2024-07-11 21:09: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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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农村信用社的十条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农村信用社的十条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把我省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进一步放开搞活,以适应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特做如下规定:
一、信用社要积极吸收存款,增设储蓄网点,增加储蓄种类,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站的作用。信用社组织的各项存款,除按规定比例向银行缴存准备金外,其余都是信用社的营运资金,由其自主运用,可以多存多贷。
二、信用社发放贷款总的原则是:只要贷款人经营的项目符合政策,产品符合社会需要,经济效益好,并能保证按期归还,均可给予贷款支持。信用社放款对象主要是个体户和集体单位,也可以对其它单位发放贷款。放款范围包括农、林、牧、副、渔业和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
筑业、服务业,农户修房盖屋和购买生活消费品等,对于有还款来源的文教、科研等事业单位也可贷款支持。放款期限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放款额度一般由信用社自主决定,数额较大的报经县联社审批,银行不再审批信用社放款。对贷款户的自有资金比例、担保、抵押
等,根据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以及信誉等情况,区别对待,由信用社自主确定。
三、信用社、联社的营运资金,社与社、社与联社、联社之间以及同专业银行,均可进行资金横向融通和拆借。信用社可以参加银团贷款,可以参加银行开办的资金市场。县联社也可以自己开办资金调剂市场。
四、联社和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资金供求情况适当浮动,挂牌公布,以引导和平抑自由借贷利率。
五、疏通农村结算渠道。联社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办理汇划往来,在信用社的开户单位使用支票结算。联社可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允许信用社参加银行组织的票据交换,也可以由联社代办。
六、坚持民主办社,提高服务质量。信用社是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信用社的重大事项,都要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信用社除经营自身业务外,还可为专业银行代理发放和收回贷款,代办保险,办理委托业务等。联社可以代企业发行股票、债券。
七、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联社对信用社确定具体经营目标,信用社对职工实行岗位责任制,把经营成果和单位、个人利益挂钩,定期进行考核,实行按劳分配、有奖有罚。信用社职工的奖金不再比照银行制度执行,并暂缓征收奖金税。
八、努力扭亏增盈。要积极收回到期和逾期贷款,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效益。对于公积金空壳社和亏损社,要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限期扭转。对亏损社免征营业税。
九、信用社发放贷款要讲求经济效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令信用社发放贷款和投资,不得限制收回贷款。不得强行于预信用社的业务活动,不得任意改变信用社的隶属关系。信用社要防止和纠正发放贷款中的不正之风。
十、加强农村信用机构的建设。联社是信用社的联合经济组织,要加强联社机构,充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其指导、协调和为基层信用社服务的作用。有条件的联社,要经营存、贷款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办成经济实体。信用社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在较大
的村镇、贸易市场、专业市场,均可建立信用社或分社。资金多、业务量大的信用分社或信用站,可以改建为独立核算的信用社。办好农村信用站,是搞活信用社的基础,没有信用站的村要尽快办起来。信用站既要办理存款,也可办理小额贷款,逐步把农户的存、贷款业务承担起来。
各级政府要认真抓好农村信用社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深入发展,使其为振兴河北经济发挥更大的作用。



1987年1月10日

日照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第 46 号

《日照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杨 军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日照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鼠、蝇、蚊、蟑螂等传播疾病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科学除害的原则,因地、因时制宜,采取环境综合治理、消除和控制孳生地及直接杀灭等综合防制措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单位和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各自负担。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每年开展春冬季集中灭鼠和夏秋季集中灭蚊蝇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七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方案制定、密度监测、科研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属地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并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宾馆、酒店、食品生产加工等公共场所和食品经营单位由经营单位负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三)农田、林场、河流和湖泊灭鼠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分别由各级农业、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五)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公园等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绿地以及道路附属绿地等场所,由经营、养护单位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六)在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七)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负责,无产权单位的,由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规章制度,健全完善档案资料,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十条 单位和居民应当做好下列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保持室内和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妥善处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积水;
(二)垃圾存放、运输设施应当封闭,做到及时清运,禁止随地倾倒、堆放;
(三)饲养犬和其他宠物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四)主动采取化学、物理、生物等综合措施消杀病媒生物;
(五)保持责任区内河道、沟渠排水通畅;
(六)城区范围内消除旱厕,改建无害化卫生厕所,设置纱门和纱窗等防蝇设施,保持卫生整洁;
(七)办公室、食堂、仓库、车间等部位的防鼠、防蝇设施齐全,及时清除鼠迹,填补鼠洞及蟑螂孳生的缝隙。
第十一条 养殖、餐饮、仓储、酿造及食品生产加工、农贸市场、施工工地等特殊行业和场所,在生产、加工、储存、经营、运输、养殖过程中及废弃物处理方面,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第十二条 城乡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同步规划、设计符合病媒生物防制要求的排水、排污和垃圾、粪便处理等卫生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 农村应当开展以改水、改厕、改灶、改造环境等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加大改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力度,逐步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第十四条 单位和住户应当按照各级爱卫会的部署,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药物的要求,指定专人或者委托社会性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集中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把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用的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和器械;使用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
第十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职责要求,组织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其他单位、团体和个人可以按规定成立社会性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受委托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设立社会性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仓库、专用药物器械;
(二)有健全的服务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具备相应专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业人员必须经病媒生物防制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技能。
第十八条 设立社会性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械,严禁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和伪劣的灭鼠及卫生杀虫药物,并将每年提供服务的对象、工作方案和消杀情况报当地爱卫办。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工作。乡镇(街道)爱卫会可以设立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对本辖区单位、住户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法生产、销售灭鼠和消杀药品、器械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药物、器械,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市、县(区)爱卫会应当督促该部门依法查处;拒不依法查处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爱国卫生执法人员在病媒生物防制检查监督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城综函[2005]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委、交通委、水务局、园林局;天津市市容委;上海市水务局、交通局;重庆市市政委、交通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城市建设行业“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2005年工作意义重大。为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现将《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附件:1、《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会议计划》

     2、《城市建设司2005年相关业务培训计划》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五年二月二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要点

  2005年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按照部党组的要求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建设工作全局,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引导城市建设由粗犷型、扩张型向集约型、效益型发展,进一步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005年的工作要点是:

  一、按照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

  1、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引导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建设中做到“两个控制”、“八个加强”。严格控制城市建设投资规模,防止超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搞建设;严格控制城市建设内容,防止建设脱离群众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旧居民区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加强地下管线的更新改造,加强居民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加强公交专用道的建设,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加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总结推广常州、烟台、南宁等城市的经验,正确处理新建与改造的关系,组织对旧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和配套完善。加大对供水、污水、燃气管网以及垃圾处理厂站等的投资力度,提高投资效益。

  2、配合有关部门研究税费改革工作,拓展城市建设资金渠道。组织做好重点流域、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专项资金的计划建议工作。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网改造、流域污染治理等利用国债资金的项目安排,加强对国债项目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完善激励机制,促进城市协调发展。以“中国人居环境奖”和“国家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等评选活动为载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完善激励机制,引导地方政府把精力放到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上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和绿化建设工作。按照中央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修订完善有关评选指标体系。大力宣传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人居环境建设成就。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小区的创建活动。

  4、建立约束机制,引导城市建设健康发展。针对城市建设存在过快过急、大拆大建和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等问题,尽快建立城市基础设施评价体系和城市基础设施评价公告制度,以形成约束机制,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引导城市建设健康发展。

  5、加强城市建设信息化工作。配合办公厅和部信息中心做好办公自动化试点工作。建立城市桥梁安全监测信息系统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供水管网改造信息管理系统和重点流域、区域污水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城市”和“节水型城市”的网上申报系统,建立园林企业资质的网上申报系统。充分发挥城市建设信息网的作用,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加强与各地城建主管部门的交流和沟通。

  二、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注重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6、抓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组织实施。督促各地抓紧落实温家宝同志“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思想”的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会议的部署。抓好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工作。积极开展“畅通工程”和“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抓好快速公交系统(BRT)示范工程的建设,全面推行公交专用道、城市交通智能管理系统的建设。修改完善公共交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总结推广各地建立公交企业承担公益性任务的补偿补贴制度经验。

  7、加强重点流域污水、垃圾治理工作。研究建立环境卫生管理、治理和应急体系。积极推进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水污染防治,督查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污水治理项目建设,重点抓好三峡库区、南水北调东线和首都水资源保护规划中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推进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组织编制污水和环境卫生“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设施建设计划。

  8、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区域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围绕统筹城乡发展,抓好小城镇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建立城镇公共环境卫生体系,抓好小城镇的污水及垃圾处理。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发展区域性供水、燃气、公共交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

  9、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坚持经济实用、节约用电、保护环境的原则,坚持照明建设与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努力完善城市的功能照明。重点解决城市道路有路无灯、有灯不亮的问题。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结合城市的建设与改造,完善照明设施,逐步做到城市照明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提高电能利用效率,选择高效照明器材和节能控制技术,建立节能型的城市照明体系。

  三、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城市管理

  10、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指导各地加强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充分发挥现有设施的功能,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指导各地对供水、供气、供热管道等设施进行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提高安全性。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器具。研究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政策,逐步解决停车问题;研究制定地下管线综合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减少道路重复开挖率,推广共同沟和地下管廊建设和管理经验。开展市政设施运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完善维修养护制度,提高市政基础设施运行能力。

  11、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的综合整治。总结推广山东等地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经验,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力治脏、治乱、治差,坚决清理拆除违法违章建筑,严肃查处挤占道路的行为。加大城市环境建设的投入,特别是要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速度。以循环经济的理念指导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推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综合处理,进一步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12、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 促进行业稳定发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指导监督各地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严肃查处各类乱收费行为,严厉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加强出租汽车司机队伍建设,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行为。

  13、加强城市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研究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城镇管理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规范执法程序,整顿执法作风,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违反城镇规划建设等行为的监察和管理,加强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结合,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建立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发展。

  14、加强科学指导,提高园林绿化整体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及城市绿线管制制度的建立,修改完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养护市场。加强科学指导,节约资源,推动城市开展立体、屋顶绿化,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生态效益,提高园林绿化的整体水平。抓好城市中心区和城郊结合部的绿化建设,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印发《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启动城市重点公园的评定工作,加快城市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各类公园的建设,强化古典园林保护工作措施。

  15、进一步推进市政公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进一步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和规范化服务,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总结推广各地城市建设服务热线“12319”经验。

  四、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

  16、加快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公用行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加强政策法规的研究和配套制度的制定。研究制定加强市政公用行业政府监管的指导意见,分行业制定市场准入条件、产品质量和服务等标准。开展调研,总结各地推进市场化的经验。

  17、抓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颁布供热、公交、污水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规范和引导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

  18、正确界定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的范围和内容,研究如何将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以及公共交通等行业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维护管理和运行所必需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推进公益性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19、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全面推行“暗补”变“明补”。研究保障供热的机制和困难家庭采暖补助政策,制定热计量办法,促进建筑节能。研究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五、按照加强国家资源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监管

  20、继续抓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三年综合整治的验收,推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断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21、抓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的审批和备案工作,严格规划管理。

  22、加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力度,提高覆盖率,拓展管理内容,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

  23、积极探索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研究资源保护性移民和建设风景旅游小城镇的鼓励政策和补偿机制,兼顾资源保护利用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永续利用。

  24、积极组织世界遗产申报工作,建立世界遗产预备名单动态管理制度,加大对世界遗产保护监督力度。

  六、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立法与政策研究工作

  25、争取颁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做好《节约用水条例》的起草、论证工作,制定《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修改《城市绿化条例》。

  26、颁布《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研究起草《燃气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争取将《污水处理厂监管意见》修改为部门规章,研究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办法。

  27、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推进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颁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与交通部联合颁布《三峡库区船舶垃圾交接和转运管理规定》。与发改委共同制定《城镇供热价格管理办法》。

  28、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法规建设,颁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和《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办法》。

  29、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建立风景园林师执业资格制度,制定有关标准和管理办法。

  七、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30、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要求,全面动员、精心准备、认真学习、深入思考,按照部党组的统一部署和机关党委的安排,抓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31、认真组织机关干部开展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重点学习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职工作,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3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党风党纪和遵纪守法教育,提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各类奖项的评选和资质审批的过程中,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严格要求评审人员廉洁自律、以身作则,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收受礼品,不得铺张浪费。

  33、认真贯彻“两同时”制度。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坚持依法行政。

  附件一

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会议计划 序号 会议名称 会议任务 出席人员 代表
总数 会议
天数 召开
时间 会议
地点
1 全国城镇水环境治理工作现场会暨城镇水环境国际论坛 总结城镇水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经验,研究城镇水环境可持续发展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相关地级市建委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国内外专家 150 3 4月份 扬州
2 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 总结试点经验,推进供热体制改革 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委)分管领导,省会城市供热管理部门负责人 60 2 4月份 待定
3 重点流域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会议 总结工作,交流经验,部署下一步工作 重点流域涉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 80 2 6月份 待定
4 快速公交系统建设及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现场会 交流有关城市快速公交系统建设的经验及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管理经验 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城市主管部门、公交企业负责人 60 3 7月份 待定
5 城建监察工作会议 总结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交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经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部分城市城管局长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业务司局领导 100 2 7月份 上海
6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工作会议 总结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部署下一步工作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设行政园林局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局)负责人 250 2 8月份 黄山
7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会议 总结全国城市绿化工作会议以来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经验;部署今后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省会城市建设(园林)局负责人 100 3 8月份 北京
8 全国环境卫生工作会议 加强环卫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垃圾处理收费和企业改制;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副省级市、省会城市环卫局局长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业务司局领导 150 3 9月份 北京
9 南水北调受水区域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会议 研究南水北调受水区域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 各有关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80 2 10月份 待定


  附件二

城市建设司2005年相关业务培训计划 序号 培训项目 培训方式 时间 地点 培训负责单位
1 城建监察行政执法培训班(一期) 授课、研讨、考察 3月份 杭州 中国城科会城建监察专业委员会
扬州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
2 水质检测培训班 集中授课
现场操作
3月份 待定 中国城镇供水协会
3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培训班 集中授课 4月份 北京 市长培训中心
4 城市生活垃圾及卫生填埋渗沥液处理技术培训班 授课、研讨与考察 5月份 待定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5 世界遗产保护研修班 集中授课 5月份 待定 建设部干部学院
6 城市桥梁管理系统及养护维修管理、事故处理培训班 集中授课
现场实践 6月份 待定 上海市城市建设学校
7 城建监察行政执法培训班(二期) 授课、研讨、考察 6月份 新疆 中国城科会城建监察专业委员会
扬州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
8 供热体制改革培训班 集中授课 6月份 待定 中国城镇供热协会
9 快速公交系统(BRT)建设培训班 集中授课 6月份 待定 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
10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总体回收技术培训 授课、研讨、考察 7月份 待定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11 燃气安全管理培训班 集中授课 9月份 待定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12 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培训班 集中授课、研讨 9月份 待定 中国城镇供水协会、
市政协会排水委员会
13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处理技术培训班 授课、研讨、考察 9月份 待定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14 城市照明管理培训班 集中授课 10月份 待定 中国市政协会
15 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专题研修班 集中授课 11月份 北京 建设部干部学院
16 节水型城市考核指标培训 集中授课
现场考察 11月份 待定 中国城镇供水协会
城市节水委员会
17 城建监察行政执法培训班(三期) 授课、研讨、考察 12月份 珠海 中国城科会城建监察专业委员会
扬州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
18 全国园林绿化行业领导干部培训班 集中授课 待定 待定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19 园林企业经理培训班 集中授课 待定 待定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20 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和市场监管培训班 集中授课 待定 北京 市长培训中心
21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培训班 集中授课 待定 待定 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