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试行)
辽阳市人大常委会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的联系,保障和支持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中央、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工作会议,主任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代表工作汇报。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和议题,征求市人大代表意见。听取市人大代表对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意见;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履行工作职责的反映。受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每人联系一个选举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到联系的选举单位听取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至少与3名市人大代表保持经常联系。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短信、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直接与代表联系。也可以通过代表原选举单位、代表所在单位、代表小组与代表间接联系。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时,通过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联系当地的市人大代表,听取意见。在市人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常委会组成人员应集中开展联系代表活动,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按序接待市人大代表,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事代表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将接待内容进行整理,对于代表反映的重要问题,要形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代表日纪要》,并予以交办和督办。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根据审议议题,每次会议至少邀请15名市人大代表列席,保证每届内每位基层市人大代表至少列席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年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基层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以就会议审议的议题发表意见。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前,根据需要可将有关决议、决定草案印发给全体或者相关的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安排市人大代表开展年中专题调研和年末集中视察活动,为市人大代表参加大会审议及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市人大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人事代表委转交有关机、组织关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代表反馈。
第八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联系市人大代表,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有计划地邀请相关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每次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至少2名相关代表列席。在开展调研、视察、专项工作评议和执法检查等活动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的市人大代表参加。在集中检查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时,应邀请提出建议代表参加。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办理和督办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加强和代表领衔人的联系,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选择确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时,应采取有效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对于代表广泛关注的建议要着力督办。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应当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代表和代表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人大代表的认识,努力营造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 人事代表委负责接待和处理市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重要的来信来访,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批办和接待,人事代表委应当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办理并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辽阳军分区政治部联系在当地居住和工作的市人大代表:
(一)各县(市)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应当邀请当地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各县(市)区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时,可以邀请当地相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
(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协助安排市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
(三)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组织本级代表开展视察或者其他活动时,可以有计划邀请当地市人大代表参加。
(四)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当地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交有关单位办理,属于市直单位处理的问题,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处理。
(五)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联系代表工作,可设立市人大代表联络机构,业务工作受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指导。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为代表执行职务做好组织服务。重点做好联系安排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调研、个人持证就近视察工作;联系安排代表在集体视察中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协助代表小组建立代表活动室(即代表之家)并开展活动,为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为代表知情知政做好服务。市人大常委会全年工作要点、常委会会议、重要活动、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要通过文件、会刊、杂志、短信等形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代表议案、建议网络系统和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网络视频直播,保障代表充分了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为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做好服务。要制定代表学习培训计划,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以会代训、外出考察学习等多种形式,保证届内每位代表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学习。
第十六条 代表活动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当地经济增长逐步提高,做到专款专用。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应给予适当补助,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履职应发放适当误工补贴。要建立代表活动场所,为代表订阅相关杂志和报纸,保证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着力监督代表法的贯彻实施,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对阻碍代表执行职务或对代表执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0〕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实施意见
(试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在规划保留和一定时期内不具备城市化条件的农村区域,通过对农村区域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进行整治(拆旧区)并复垦为耕地后,将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建新区)相挂钩,并将城镇建设用地出让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部分返还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拆旧农村居民点(最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判读地类)复垦与建新占用的耕地增减指标称为“挂钩指标”。
第三条 拆旧区是指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已确定的建设用地,包括:农村空心村、空心房和危旧房等农村旧宅基地或其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新区包括用于拆旧区农民安置的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
第四条 农村土地整治拆旧建新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规划。建新、拆旧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编制农村整治专项规划和拆旧建新挂钩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范围、投资估算、规模和时序,并建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库。
(二)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利益。项目实施方案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拆旧整理复垦项目区的设立和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土地整理复垦方案、拆旧建新补偿标准、新村建设方案等,要广泛征询农民意见,与农户签订整治及补偿协议,做到整治前农民同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
(三)地类清楚,权属无争议。整治前要确实做好地类和权属核实,整治后要做好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确保面积准确,产权明晰。
(四)一户一宅。对一户一宅被拆旧的农村村民,可在村镇规划区内,安排新的宅基地或统一规划建设安置房,保障其居住需要。村民建新住宅必须签订旧宅基地退还协议,退还旧宅基地。
(五)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以区政府为责任单位,镇、村为实施单位,有关部门各司其责,相关村民积极参加。
(六)试点先行,先易后难。我市的2个省级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汀溪镇和新圩镇)须先行启动试点,其它区、镇先行摸底调查,有潜力的编制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规划,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推进。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按以下分工各负其责:
区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资金并设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户,编制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各区应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将农村土地整治城乡增减挂钩工作与区内的其它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措施相衔接,协调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编制过程和项目区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及申报;拟定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户的帮扶政策;对产权调整摸底、农村旧房拆除、新房建设、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土地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等具体工作进行组织实施。设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户,及时公开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政策技术指导、项目区前后土地地类确认与变更、一户一宅认定、产权核实与变更、新增耕地验收、核定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建立土地增减指标调剂对接服务和设立指标使用台帐等工作。对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开辟“绿色通道”,受理项目区安置用地的村民住宅申请。
区发改部门负责拆旧建新区项目的立项。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整治资金收支情况监管,保障资金规范使用。
规划部门在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镇级规划,协助指导各镇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新村建设的规划和设计指导。
建设部门负责提供住宅设计通用图。
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建设用地复垦土壤改良的技术指导,参与项目新增耕地的验收工作和增减挂钩先行使用指标的审核。
民政部门负责拆旧区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户的确认。
第二章 实施步骤
第七条 编制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库
区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庄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等资料,对村庄现状、整治潜力、投入和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明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和时序,建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库。
第八条 调查摸底,编制实施方案
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以“空心村”“空心房”整治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为重点,把项目库中复垦潜力大、投资成本低的村庄,优先纳入整治范围,按项目制订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情况概述、土地整治规模及投资估算、农村居民点拆旧建新安排、村庄复垦耕地方案、资金来源与筹措办法、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实施计划与保障措施、地块面积数据表、图件(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村庄复垦设计图和安置建新地块平面图)等。
第九条 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实施方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被拆旧的房屋权属面积、补偿标准、新宅基地或安置房的安置方案等进行重点确认。实施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批准项目实施方案
区人民政府对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把关村民对拆旧建新安排、补偿安置方案和标准、资金需求和筹措、新建住宅的村民签订旧宅基地退还协议等重点环节。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
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镇政府向区发改部门申请,对项目拆旧建新区进行立项。
第十二条 挂钩指标的使用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使用挂钩的新增耕地指标进行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申报时,使用挂钩指标的单位与提供挂钩指标的单位须签订双方协议并提交资金交割证明一并上报审批。对整治项目尚未完成但确需先行使用挂钩指标的,可凭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农业局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先行核定使用挂钩指标。先行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并进行指标结算。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实施
镇、村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拆旧补偿安置、拆除、建新(在已建成项目内进行安置的,不必建新、复垦等工作。项目统一发包委托的,在项目实施时,要依照有关规定落实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资金审计制,进行规范管理。镇人民政府可按项目区整治资金的一定比例,将项目区的拆旧工作委托项目所在村委会包干完成,未进行招投标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通过。建新安置工程和整理复垦耕地工程由镇政府组织邀标。项目的委托情况和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及时公开。
第十四条 补充耕地验收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后,在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初验基础上,报市国土房产局、农业局共同组织验收。验收时应以国土部门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确定新增耕地面积,农业部门对新增耕地的质量进行认定,指导今后耕地肥力培育。
第十五条 正式核定增减挂钩指标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补充耕地验收材料、使用挂钩指标的单位与提供挂钩指标的单位双方签订的协议及资金交割证明等材料,正式核定涉及区域相应的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管理指标台帐。
第十六条 权属登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变更
注销农村建设用地被拆旧收回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权属登记资料;对重新安排的新宅基地或安置房进行确权登记。在年度变更调查时,按照补充耕地验收资料,对土地利用现状地类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新增耕地管理
农村土地整治净增的耕地,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给村民,或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补偿安置标准
具体拆旧建新补偿安置标准和程序可参考各区“移民造福工程”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资金来源与标准
农村土地整治资金主要由上级返还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城市土地出让的部分收益、挂钩指标有偿使用费中安排,同时可有效整合中小水利、农村交通、村镇建设、农村扶贫、中低产田改造等各类资金,加大对农村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资金总额按新增耕地面积核算,同安区、翔安区不低于17万元/亩,其他区不低于20万元/亩。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可用于支付专项规划编制、整治项目前期费用、村民拆旧、依法补偿、土地复垦、新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费用。剩余资金用于新村及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挂钩指标有偿转让的增值收益主要用于项目区内内存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和现代农业建设。
第二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主要有:项目的前期调查摸底、面积测绘、权属调查核实、实施方案编制(含项目复垦设计)等费用。前期费用,由各区先行垫资给镇、村。镇村按各自实际工作发生费用经审核后结算,纳入项目总成本。对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但项目最终无法实施推进的,其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二条 资金专项管理
区、镇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农村土地整治资金专户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
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资金筹措渠道,分期将资金拨付到镇级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户。项目开始实施后,区专户先行拨付项目总金额的70%到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户,项目验收后,按项目实际增加耕地面积核算项目总金额,拨付剩余部分。
第四章 配套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措施
一是挂钩指标可以有偿转让用于城市建设;二是对使用挂钩指标的建设用地,开辟“绿色通道”单列办理;三是使用挂钩指标的建设用地不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免收耕地开垦费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四是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安置用地免缴土地有关规费;五是新村规划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等与土地整治项目相衔接;六是依法安排宅基地并允许个人建房。
第二十五条 倒逼机制
一是严格控制村民零星建房,禁止“一户多宅”,村民新建住宅必须签订旧宅基地退还协议,退还旧宅基地。二是各地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占用耕地的,应有偿使用农村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形成的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没有挂钩指标的区,由市国土房产局协调本市挂钩指标有节余的区或省内其他市县异地有偿购买挂钩指标。
第二十六条 奖励机制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旧宅基地整治工程项目的区,按每新增1亩耕地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补助,专项用于奖励工作成效显著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区制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救济措施
按照实施方案中“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户的帮扶政策”对困难户进行帮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