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审讯的五个阶段
海宁市公安局 王伟峰
96年底至2000年,本人因工作的需要连续审讯了三百多名违法犯罪嫌疑人,从中获取了不少的心得体会,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现将其总结出来,供同志们在工作中参考。本人认为,成功的审讯应有机地分为五个阶段,环环相扣、相辅相承。处理好审讯的五个阶段,必将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本人水平有限,如有不妥之处,请大家不吝赐教。
一、审讯前的"知己知彼"
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审讯工作的前期准备相当重要。为了确保"有的放矢",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审讯前,我们审讯员应预先对被审讯人员的个人情况、心理特点和涉案信息进行必要的熟悉和了解,我们要尽可能了解被审讯人的姓名、别名、绰号、年龄、籍贯、住址、文化程度、家庭关系好坏、人缘好坏、社会经历、个人性格、爱好、有无前科、被控案由、作案主观原因、抓获经过、关押期间表现、前期办案已经掌握的证据及已制作的笔录等等。熟悉案件材料可以让审讯员弄清案件的进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明确审讯的目标和方向,为制订新的审讯计划,确定讯问策略提供依据。了解被审讯人员的个体情况、了解抓获经过和证据拥有情况,可以帮助我们寻找审讯中的突破点,确定审讯中的技巧、艺术手法,以及审讯节奏、用证时机以及用证的先后次序。
上述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了解和掌握:(1)深入、详细,认真地阅卷,多方进行比较;(2)有必要的话可亲临现场进行复勘,或对实物进行以分析,以消除疑问;(3)可向侦察人员、抓捕人员、管区民警、当地治保人员及其他知情而不会影响案件的人进行了解,做到心中有数!
二、审讯开始时的"相面术"
我本人一向来反对在与被审讯人员刚一照面时,就马上开始语言上的交锋。我认为在此时,还应有一个很重要的"相面"阶段。具体做法有点类似中医中的"望、闻、问、切"。
首先应观察被审讯人走路的姿态,坐姿、神情、手足放置是否自然,面色的好坏、发型以及穿着的整齐度和整洁度;检查其身边携带物品的种类,通讯录、笔记本、存折及皮夹里的名片、信用卡、单据、纸片、照片等内容;有手机的,应记下所有的内存号码,及最近的通话记录、短消息等等。其次,可以拿简短,无关痛痒的小问题要求其回答,可发现被审讯人言辞的速度、节奏、紧张度,以及口头表达能力。
以上做法,可以让我们审讯员获得对被审讯人的一个第一印象,有很多人认为"人不可貌相",我认为这句话也是有失偏颇的。在许多场合下"人还是可以貌相"的,因为一个人的行为(含违法犯罪行为)与他平时的性格、生活水平,文化水平、社会环境、细节行为习惯等有很大的关联。而上述信息往往可以从他的外貌气质上得到反映,试想一个长期处于猥琐心理状态,经常算计别人,图一已私利的人,怎么会有一副气宇轩昂、襟怀坦荡的外貌(职业演员当然除外),他长期所处的内心世界会对他的外貌、气质和精神状态产生很大的影响,当他的面部肌肉组合、体形姿态、眼神、语气定型之后,就形成了这样那样的外貌。这个理论曾国藩已在他的"冰鉴"里讲得十分详细。所以我们要重视这个第一感觉或者说直觉,有时比轻信被审讯人的花言巧语更为直接、有效。处理好这一阶段有助于我们确立合适的作战方针、审讯对策。
三、审讯进行当中的"闲聊"阶段
绝大部分被审讯人处于被审讯这样一个特殊环境时,往往会采取以下几种办法中的一种或几种对抗审讯,有伪装,有狡辩、有沉默、有横蛮耍赖、有试探摸底等等。
"闲聊"即"自由式交谈"。这并不是审讯员在浪费时间或在与被审讯人"攀朋友"、"套近乎",而是在"自由交谈"中"声东击西"、"四面出击",以柔的办法化解被审讯人早已准备好的对抗"手段",分散其对追审罪行的有意注意,让其在丧失警惕的情形下露出马脚,找到审讯的突破口。
我们可以用"拉家常"的方式询问其个人简历,学习经历、社会经历,生活状况、夫妻关系、交往情况、个人爱好等等。审讯人不能刻意围绕审讯目标,以免暴露审讯意图,尽量要让被审讯人侃侃而谈,而我们则要做到时刻头脑清醒。
我们可以用几张纸,以速记的方式把他所说的东西似乎很"随意"的记下来(此时不是做笔录)。
上述做法的最大优点是,可以逐步控制被审讯人的情绪和情感;消除对立抵触情绪,让他体会到政府对其挽救的诚心;可以激发其个人荣誉感,或利用其感情脆弱,唤起其后悔心,感到自己的行为的确给家庭、给自身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遗憾。
对被审讯人注入同情心,可以使审讯方与被审讯方达到一定的"沟通",从而使他认为你是一个"通情达理"的人而对你产生认同和信任感。
要使被审讯人产生供述心理,我们必须在"闲聊"阶段用艺术的和巧妙的语言使其完成以下四个转变:
a.认识的转变:要让其意识到罪行(违法行为)已经"穿帮",先产生悔恨心理,然后逐渐过渡到渴望从宽。
b. 意志的转变:随着对立、侥幸、畏罪等心理的退却,随之上升的是想摆脱受审环境所带来的心理压力的愿望,从而逐步产生供述心理。
c.被审讯人原先有过分恐惧心理的,应消除其不必要的恐惧和戒备,产生供述心理;
d.原先抱无所谓态度的,则应反过来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促发其紧张,以便让他认真面对现实,积极配合审讯员的工作。
四、审讯交锋中的实战技术
真正开始审讯交锋时,应针对不同的审讯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这就是所谓的"对症下药"。
(一) 对不同年龄审讯对象的审讯对策
a. 青少年由于认识上、情绪上、情感上、意志上的单一、无知、浅薄,要求我们采取循循善诱、大哥哥、长辈式的论理、论情法,让其感受到审讯员的关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消除其冷漠、破罐子破摔心理,从而供述。
b.对于中老年被审讯人,由于其社会经验较丰富。人生观、世界观的定型导致其意志较顽固。对这类人应着重对其论理论法,强调"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一基本道理,同时,应尽力消除其害怕家庭受牵累,事业遭打击等妨碍供述的不良想法。总之对中老年受审对象,我们审讯员应具备较好的说理能力和耐心,稳打稳扎,逐步剥其伪装,打消其自以为是、老谋深算的心理。
(二)对女性被审讯人的审讯对策。
女性被审讯人由于其生理特点的原因,有很多是属于先被诱感、被压迫甚至被侮辱,而后自暴自弃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对她们的审讯,我们应耐心细致,并抱有一定同情心,把感化的力量渗透到她的内心。审讯中,应注意在言语上不能打击其自尊心,以免她"死猪不怕开水烫",要充分激发其家庭观念及母性心理。如果她能被你讲得潸然泪下,那就成功一半。针对女性被审讯人供述经常有很大"随意性"的特点。我们应时时强调,供述必须真实,否则要负法律责任的。
(三)对有一定社会地位被审讯人的审讯对象。
有一定社会地位的被审讯人受审后,一下子从原来的领导干部、教师、公务人员、社会名流沦落为"阶下囚",一定会产生强烈的失落感。这类人在交待问题时往往存在怨恨、虚荣及防御心理。他们会怨恨某某人(可能是其原来的朋友或手下)如此无情、过河拆桥;会认为是有人要陷害他,组织上对其"不公";会认为自己对人民有功,时时想摆摆老资格;他们会把贪污、受贿说成经济不清,把嫖娼说成男女作风不正;在内心又十分害怕政治上会被剥夺地位,原先辛辛苦苦几十年积累的工龄、党龄、社会名誉地位会付之东流,一切原有的优厚待遇将不复存在等等。
他们由于个人的理论水平较高,办事能力较强、口头表达能力较好。在交锋中往往显得能言善辩,善于步步为营、谨慎小心。因为害怕打击,他们患得患失、疑神疑鬼。为了赢得最后一搏,他们的"表演",看上去非常"义正辞严",具有相当大的欺骗迷惑性。
对于这种人的审讯,我们应注意尽量减少其"心理落差感"。应用婉转的语言满足其心理承受能力,尽力唤起其荣誉感。将其自尊,自负转化为交待的动力。我们必须充分地掌握证据,并适时使用,严防其"反咬一口"。审讯员与其交锋时应在心理素质上,知识见地上,都不输于对方。用扎实的法律功底,进行深入的教育、感化。使其在收敛嚣张气焰后,觉得自己当官多年,在很多方面确已疏忽,属于咎由自取,方可将其手到擒来。
(四)对累犯、惯犯的审讯对策
累犯、惯犯由于与我们公安机关交锋较多而产生了一套较强的反审讯手段,他们对我们的审讯手段为很熟悉,善于伪装,善于欺骗,达到了"不见棺材不掉泪、见了证据也不轻认"的地步,比较顽固,功利心明显。因为这种人有很好的反审讯伎俩,审讯员必须稳住阵脚,决不能在言语中暴露我方意图,对这种人最好的办法是"扮猪吃老虎",激发其自以为是,沾沾自喜的心态,让其大吹牛皮,同时统统记录在案,再回过头来细细研究,找其矛盾,逐一反驳;其次要慎用证据,使用前要想想对方会如何自圆其说,使用证据要形成系列,环环相扣,尽量不让其找到喘息及狡辩的机会。对于那些知道自己已犯下死罪的被审讯人员,我们要主动"送"其一些"救命稻草"给他。千万不能让其产生"反正玩完了"的心理,要让他自己觉得还有一线生机,为了活命,尽量开口,为我们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线索。
(五)审讯的七大战术
(1)"单刀直入法",对于那些证据掌握得很充分,案件比较简单,或属于初犯的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我们不必人为地将方法搞得太复杂,可以在问好基本情况之后,直截了当问及案件实质问题,比如可以问"你做这种事做过几次啦,做了之后怎么想的"等问题,让对方认为我们已经胸有成竹,有了十分把握,而直接交待。
(2)"分化瓦解,各个击破"法。对于那些处于交待边缘,并且有多人参与作案团伙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一,可以选中一人,直截了当利用他们各自间互不信任,互相猜疑,对其进行"离间"。暗示他的同伙已经交待,并且已经把事情推到他一个人头上,告诫他要争取主动、免得到最后千钧重担一人挑。然后再借力打力,用他交待中的可信部分,作为敲门砖,再攻开其他成员的嘴,造成一种群起互相供讦的局面,我们再多方比较、去伪存真,搞清案件真面目。
(3)"张弓搭箭,引而不发"法。
如果只掌握零星的、局部的证据或罪行,可利用被审讯人"做贼心虚"的心理弱点,"张弓搭箭,引而不发",用暗示的方法,让其误以为我方已完全掌握了他这样或那样的罪行。比如在审完一个案子后,可以这样发问"现在你可以把新近做的事情讲一下了",他就会以为新做的盗窃或抢劫罪也已经穿帮了,不得不进行交待。
(4)"抽丝剥茧"法,对于那些已经从心理上瓦解,开始进行交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尤其对于那些系列盗窃案,跨地区、跨年度案件的作案人,我们审讯人员必须耐下性子,慢慢地像缫丝工抽丝一样,一步一步由小案件至大案件、由本地案件至外地案件、由年内案件至年外案件、由立案案件至隐案积案,一点点将其理清楚。分门别类,时间、地点、作案同伙、作案过程等六要素齐全准确。这有可能要花去我们几天几夜的时间,但作为审讯人员要不怕苦累、乘胜追击,穷追不舍、趁热打铁,一鼓作气地完成任务,否则过了最佳时机,又要重砌"炉灶",多花功夫了。
(5)"激将"法。在确认被审讯人的性格属于冲动型,豪爽型之后,我们审讯人员再也不能摆出一副说教式的腔调,而应显得也很直爽、够义气,不能粘粘乎乎,否则对方会认为你是个文绉绉的书呆子,案件问题与你不值一谈。我们可以用似乎有点"江湖"的语调与他交谈,让他逐渐放松诫备,甚至对你产生好感,从而出于"重面子、重义气"的状态下进行供述;我们甚至可以在"把脉"正确的前提下,对他说:"有什么大不了的,好汉做事,好汉当吗,我最看不起那些像女人一样妞妞捏捏的人。"不过这个方法要吃准之后方可用。
(6)"农村包围城市"法。对于那些有一定知识、智商较高、社会阅历较丰富的人,我们只能先设想好他可能要抵赖的几个方面,一一假想他可能产生的对答。在正式交锋时,由外及里,由浅入深,由小事至"正事",逐步驳斥谎言,逐渐缩小包围圈,直至他一切慌言都无济于事,成为黔驴技穷,不得不交待。
教育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加强对澳门教育交流迎接澳门回归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国务院港澳办
教育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加强对澳门教育交流迎接澳门回归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国务院港澳办
遵照中央领导对原国家教委等部门报送的《关于加强教育领域开展对澳门工作、协助培养治澳人才的请示》的批示精神,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的支持和配合下,几年来,对澳门教育交流工作规模不断扩大,层次逐步提高,取得了明显的成效。1999年12月20日,我国
将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这是继香港回归后,中华民族的又一盛事。为进一步做好对澳门教育交流工作,迎接澳门回归,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对澳门教育交流的指导思想和任务。对澳门教育交流工作应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精神,为澳门顺利回归服务,为澳门三大问题(公务员本地化,法律本地化,中文官方地位)的解决服务,为澳门教育发展和人才培
养服务。
二、有计划地逐步开展对澳门青年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通过安排参观访问、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夏令营及其它联谊活动,增强澳门青年对祖国改革开放、社会发展、历史文化的了解,培养爱国爱澳的精神,增强对祖国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在工作中要注意正面引导,不强加于人。
三、认真办好澳门公务员培训班、法律班、普通话培训班,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要加强领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合理收费,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四、根据澳门有关学校需要并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内地有关学校应选派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赴澳门任教。行前应认真学习中央对澳门工作的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其它应注意的事项,明确教学任务。任教期间,内地有关学校要经常与他们保持联系,了解其在澳门的工作、
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与教育部沟通。
五、有关学校要根据教育部的部署,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招收澳门学生工作,为澳门培养人才。要防止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的倾向。已招收澳门学生的学校,要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关心他们,同时又要对他们严格管理和教育,使之顺利完成学业,成为澳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专门
人才。
六、继续做好内地与澳门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工作。要根据澳门的实际需要和不强加于人的精神,发挥内地高校优势,对澳门大学等院校的薄弱学科,对澳门急需发展的专业,要给予大力扶持。对澳门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要积极提供支持。进行短期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由学
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合作办学涉及学历、学位教育的,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国务院港澳办备案。
七、对以上各项的澳门教育交流工作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一律不得进行;赴澳交流应按时返回内地,不得滞留;长期任教的教师,如邀请方提出延聘的要求,不得擅自应允,应经教师所在学校同意后,报上级
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借赴港或从外国返回之机,转道澳门停留。
八、澳门回归祖国已进入倒计时阶段,回归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积极有序地进行。为迎接这一历史性时刻的到来,内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在做好对澳门教育交流工作的同时,要以澳门回归祖国为契机,按照教育部《关于以我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为主题,在大、中、小学生中深
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通知》(教基厅〔1998〕8号)精神,对内地广大师生大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以更好地振奋民族精神,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各项任务,为振兴中华做出更大贡献。
199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