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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任马国馨等11名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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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任马国馨等11名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任马国馨等11名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的决定

法〔2010〕17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聘任马国馨等11名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专家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重要和独特作用,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履行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职责,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聘任(以姓氏笔划为序):

中国工程院院士马国馨、中国工程院院士王玉明、中国科学院院士白春礼、中国工程院院士左铁镛、中国工程院院士朱高峰、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国杰、中国工程院院士杜祥琬、中国科学院院士赵忠贤、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中国工程院院士袁隆平、中国工程院院士戴景瑞,为最高人民法院首批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聘期五年(2010年——2014年)。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江苏省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人行南京分行


江苏省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
南银发〔2005〕154号  2005年11月28日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分支行货币市场管理工作的要求,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金融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将本操作细则转发至辖内相关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辖内金融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当地金融市场业务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货政〔2002〕22号)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适用范围为江苏省内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行、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一律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备案。
  第四条 金融机构加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金融机构需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和开立债券托管账户。金融机构完成联网和开户手续后,可取得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资格。
  第五条 金融机构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到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备案时间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时间为准。备案资料如下: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三)总行业务授权文件;
  (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
  (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第六条 金融机构如需终止联网或注销债券托管账户,可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在终止联网或注销债券托管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 未按时备案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负责汇总辖内金融机构备案情况,于每月7日前通过OA系统,向分行货币信贷处报告。
  第九条 本操作细则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1月8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特此成立中国/加纳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委会。

  第二条 联委会行使下列职能:
  一、探讨发展缔约双方之间经济、技术和贸易关系的各种合作途径;
  二、研究并解决在实施上述领域内缔约双方行将达成的协议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第三条 联委会应有自己的程序规则。

  第四条 联委会每两年轮流在中国和加纳举行。每届会议的时间、议题和代表团的组成由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五条 本协定生效后缔约任何一方可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要求修改本协定,修改内容经缔约双方同意后生效。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六年。
  如缔约一方未在上述有效期满六个月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自动延长六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一月八日在阿克拉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顾欣尔            唐·阿瑟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