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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9:03: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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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0〕619号

深圳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满足市场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完善我国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支持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我会决定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可使用现行的商业车险行业指导条款和费率,也可自主开发基于不同客户群体、不同销售渠道的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报保监会审批后在深圳地区使用。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可扩大费率浮动范围,完善相关费率浮动因子。

二、按照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的条款、基础费率、费率浮动因子及浮动范围等应报保监会审批。各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浮动范围内具体使用深圳专用产品及调整相关费率浮动因子时,须向深圳保监局报告。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自身数据基础、精算能力等条件有计划地研究和开发适合市场需要的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在试点初期,各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种类不宜过多。

四、深圳保监局要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加强对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市场监管,积极防范风险;指导行业协会加快推进车险信息平台建设,做好数据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五、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深圳的各级经营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主要客户群体的沟通协调,做好媒体宣传工作,在深圳保监局的指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六日

北京市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办法


 (1990年7月17日市政府第21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重视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减少因工伤亡事故,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矿、交通、建筑、公用、市政工程等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的具体实施,按下列规定分级负责:
  一、企业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其上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4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16学时。
  二、企业的厂(矿)长、经理和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厂(矿)长、副经理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3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24学时。
  三、企业的车间主任、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等企业中层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每2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40学时。
  四、企业的工段长、班组长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16学时。
  五、企业一般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8学时。
  六、新职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车间、班组分别组织实施,总共不得少于24学时。
  七、换岗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生产的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生产新产品的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不得少于2学时。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九、因工伤事故造成重伤以下的负伤职工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不得少于4学时;其他原因休假超过6个月的职工,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车间负责组织实施,不得少于2学时。
  十、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技术机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按监察权限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技术专职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上述两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每2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五条 安全生产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以及实际操作技能。
  四、本岗位处理意外事故能力和紧急自救、互救知识。
  五、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与保管。
  六、工伤事故案例。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安排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负责人,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发给安全生产领导资格证书。企业职工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的,由企业技术安全机构在该职工安全生产教育记录卡上登记。
  安全生产领导资格证书核发和安全生产教育记录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第七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经教育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本岗位工作。违者,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发出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依照劳动保护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 非生产性企业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从事生产性工作的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是《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实施办法之一,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传[1999]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
为了进一步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适当增加农业贷款总量,合理调整贷款结构,切实提高贷款质量,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村市场,根据国务院要求和赴农村实地调查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各分支行也要组织到农村和农户实地调查,认真落实农业信贷政策。在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将本《指导意见》转发给有关金融机构,并迅速转发农村信用社。


附件: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中国农业银行和广大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改进信贷服务,增加农业贷款,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农村金融服务还不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许多地区农户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贷款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农村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金
融服务,适当增加农业贷款总量,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合理调整贷款结构,切实提高贷款质量,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村市场。现就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农村信贷服务对象实行基本分工、适当交叉。农村信用社要真正办成由农民入股、社员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主要对农户从事粮棉生产和多种经营、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农户和乡(镇、村)办企业等提供信贷服务。农业银行主要对国有和
集体农业企业、供销合作社、跨县乡的土地开发、农业和农村基础建设等提供信贷服务,办理扶贫专项贷款。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对乡(镇、村)办企业和供销社贷款可适当交叉。当地人民银行要做好业务基本分工的协调工作。
二、根据农户的合理需要扩大贷款范围。农村金融机构要指定专人,定期调查农户和农村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认真了解对贷款的合理需求和还本付息能力,主动安排好借款计划,及时、方便地提供信贷服务。在安排好农户从事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贷款基础上,积极支持农
业生产服务组织,有步骤地提供建房等消费性贷款。
三、优先发放对农户从事种养业和工商业的贷款。农村信用社要与乡村干部密切配合,逐户了解农民对粮棉生产贷款的需要,并主动、及时发放贷款。农业机械服务专业户、农民运输专业户购买农业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对自筹资金达到60%左右,办理财产保险和以农业机械和运输
工具作抵押,农村信用社可以提供40%左右的贷款。贷款期限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决定,最长可定为3年。进一步办好小额扶贫贷款。
四、支持农业产前产后服务组织做好对农户的服务。农业银行对许可经营良种的种子公司的贷款要及时安排,同时要加强种子贷款的管理。积极支持有权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公司扩大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确保农业生产特别是当前抗旱和春耕备耕的需要。支持供销社为农户开拓农产品
和手工业品市场。农业、畜牧、水产、农机、水利、科技服务站等为农业服务的经济实体以及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只要有稳定的经营收入,还款有保障的,都可以给予贷款支持。
五、支持农业综合开发,继续发展粮棉等商品生产基地。农村金融机构要适当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支持组建海滩、荒山、草原开发公司,使其路、水、树配套,将使用权分块拍卖、租赁、承包给农民。
六、支持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现有国有乡(镇、村)办企业按市场需求搞好农产品加工。选择一批市场开拓能力强、带动能力大的乡(镇、村)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支持把有些国有县办食品工业企业,逐步改造为由农民种养专
业户入股和管理,按入股和交售农产品数量、质量分配利润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
七、扩大农村市场,开办农村消费信贷业务。支持城市商业企业到农村销售工业品。对确能还本付息的供销社及承包经营人,要支持扩大工业品销售。对收入较多而又稳定的农户,可适当发放住房贷款。对农户子女上学,可以试办助学贷款。
八、逐步增加农业贷款,提高农业贷款的比重。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存款,按贷款条件及时满足农户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贷款的合理需要。农业银行分支行资金不足,由农业银行及时调剂,仍然不足的,由农业银行向人民银行贷款。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存款,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和
留足必要的备付金之后,剩余资金都可以用于发放贷款。资金不足,由县联社相互调剂,仍不足的,可由人民银行给予再贷款支持。
九、努力提高贷款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农村金融机构既要支持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又要加强贷款质量管理,完善贷款审批责任制,依法收回到期贷款,降抵不良贷款比例。降低对农户和企业的贷款风险,要立足于对农户和企业还贷能力和资信的实地了解。对农户粮棉生产费
用贷款,一般不用担保和抵押方式,可在农户自愿签署粮棉销售扣还贷款委托书后及时发放。对其他数额较大贷款,可采取农户联保,也可采取其他各种方便有效方式提供保证。县、乡政府要尊重银行贷款自主权,逐步建立农户贷款担保基金,为农户贷款扩大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十、做好农村信贷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农村信用社县联社主要负责人,要集中精力抓好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组织和督促农村信用社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切实改进对农户和农村经济的服务。中国人民银行特别是县支行,要深入农户和农村工商企业了解贷款的合理需要,及时
分析所在地区贷款数量和结构,落实农村信贷政策,协调和督促有关金融机构做好信贷服务。同时,要坚决维护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防止借款人逃废债务,监督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比例。



199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