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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

时间:2024-07-07 10:27: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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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

1986年6月3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考核依据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暂行规定》及国家医药管理局《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中国医药工业公司《药品生产管理规范》(下称规范)、《医药工业质量管理办法》(下称质量管理办法)、《医药工业工艺技术管理办法》(下称工艺技术管理办法)。

二、考核标准与验收条件
对申请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发证,必须首先检查是否具有必备条件,合格后再对工厂条件和抽检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查,评分。
(一)必备条件:
1.申请企业必须在局许可证办公室规定期限内,按申请书(包括附件)要求,填写完整后上报至地方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医药工业公司。
2.申请企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并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申请产品有注册商标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号。
3.药品质量必须达到现行法定标准(中国药典、部标准)。
4.企业有确保质量的工艺技术规程、设备安全规程、检验操作规程,并以此作为企业生产活动的依据。
5.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仪器、计量器具、仪表装置。
6.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和熟练的技术工人队伍。
7.生产过程必须建立各种有效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8.有废污处理设施和场地,三废排放达到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有环保部门认可证明。
(二)考核标准:
满分为1000分,合格分为800分。其中:
1.工厂条件(包括厂房、设备、人员、生产过程管理和质量管理)合格分为400分,满分为600分。
2.产品质量(三批样品检测)必须达到400分。
(三)验收条件:
1.抽检产品质量达到400分,工厂条件检查达到400分,总分达800分为合格,可以发证。
2.产品质量检测中有一批不合格,工厂条件达到400分以上,可以允许申请复查一次产品质量。
3.产品质量检测达到400分,工厂条件检查在350分以上,400分以下,总分不够800分,可以允许申请复查一次工厂条件。
4.产品质量检测有二批不合格,暂不发证。
5.凡经复查一次,总分仍不能符合800分,暂不发证。

三、评分办法
(一)工厂条件
按厂区及厂房、设备、人员、生产过程管理和质量管理五个方面进行检查、评分,合格分为400分,满分为6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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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料药 | 制 剂
其 中 |------------------------------
|合格分|满分 |合格分|满分
------------------------------------------------
厂区及厂房 |50 |80 |50 |80
设 备 |50 |80 |40 |70
人 员 |40 |70 |40 |70
生产过程管理 |140|210|150|220
质量管理 |120|160|120|160
总 分 |400|600|400|600
------------------------------------------------
厂区及厂房:
1.厂区环境
(1)厂区位置、空气,符合生产要求。
(2)无噪音、震动等干扰因素,符合有关规定。
(3)厂区内主要道路畅通、平整,路边无物资堆放阻塞交通。
(4)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5)厂区基本达到四无(无积水、无杂草、无垃圾积土和无蚊蝇孳生地)。
(6)全厂有适应生产要求的生活设施。
2.仓储条件
(1)仓储面积能适应物料存放的需要。各类物资能分类储存,互不影响。生产用原材料、包装材料、产品无露天存放。
(2)仓库有防火、防爆、防潮和防虫、防鼠及照明通风等设施。特殊物料有相应设施。
3.生产厂房
(1)厂房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有一定操作空间。
(2)车间有固定的原料、中间体、半成品存放区域。
(3)车间有防暑降温和取暖设施,车间内通风采光良好。
(4)生产厂房按《规范》对不同工序划分等级要求(如控制区、洁净区)严格分开。
(5)控制区厂房有防虫鼠、防尘、防污染、防蚊蝇及防异物混入等五防措施。
(6)洁净区有高效过滤空调装置,尘埃与菌落能达到规范要求。
(7)控制区、洁净区内墙、平顶和地坪要材质坚硬,平整光滑,无缝隙,无死角,无颗粒性物质脱落,易清洗,易消毒。
(8)根据工艺、设备要求,有防火防爆、报警、消防设施。
(9)青霉素类生产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及空调系统,严格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4.检验部门
(1)厂中心化验室和车间室的面积与检测的产品相适应。
(2)精密仪器室、留样观察室、标准溶液配置贮存室及药理、生测室按工作要求有防震、防潮、调温装置。
(3)动物房有防蚊蝇、防虫鼠设施,环境安静,通风良好,冲洗方便,室内基本无臭。

设备:
1.生产设备
(1)具备工艺规程所规定的全部设备、仪表,性能良好。
(2)接触药品的设备应表面光洁、平整,与接触药品不发生化学反应,无油垢、异物混入的机会。
(3)设备管道排列整齐,不同物料管道有区别标志。
(4)受压容器、防爆设备有安全装置,有消除静电,防明火以及灭火设施。
2.公用系统
(1)水源充足,水质能符合生产要求。
(2)有充足电源,抗生素发酵和原料药生产的关键工序有备用电路。
(3)锅炉供汽能力能保证生产需要。
(4)燃料贮存场所与生产厂房间隔一定距离。
(5)锅炉烟囱有除尘装置,烟囱不冒黑烟。
3.检验设备
(1)按产品检验项目所需仪器应齐备,性能良好,能保证正常检验使用。
(2)实验动物能符合药典规定。
人员:
1.领导班子应符合四化要求。
2.厂长必须熟悉医药生产技术,有组织领导能力,有一定科学知识和实践经验。
3.厂技术负责人须由有正式技术职称,有医药生产实践经验能胜任领导工作的专职技术干部担任。
4.产品技术负责人(车间技术主任或专职工程师)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医药(或化学)专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5.质监部门技术负责人(质监科长或工程师)必须是中等以上医药专科毕业,熟悉检验技术,了解生产工艺,从事医药工作五年以上的技术干部担任。
6.全厂技术人员能达到总人数的5%。
7.质检人员总数占全厂6%以上,其中厂中心化验室人数占全厂总人数2%以上。
8.药品生产主要操作岗位的工人,应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经岗位操作法、安全操作法考试合格。
9.化验工应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考试成绩及格方能上岗。
10.厂有专人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生产过程管理:
1.按《工艺技术管理办法规范》要求编制的产品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经过签署批准。
2.工艺改变能按《工艺技术管理办法》及《规范》规定的审核批准手续进行。
3.技术档案内容齐全,保存完整。
4.生产记录(包括原始记录、批生产记录或工艺流通卡等)填写完整、清楚、真实,投料有复核人签字。批生产记录保存至药品质量负责期或效期后一年。
5.各种计量仪器(包括各种量具、衡器)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管理,定期检修检定,各项检定记录保存完整。
6.车间有专人负责卫生工作,并负责监督执行卫生制度。
7.全厂设备档案齐全,主要设备建立档案卡片,内容填写齐全。
8.有设备维护、保养与检修制度并严格执行,泄漏率达到规定要求。
9.有安全防火、防爆措施和制度,有专人负责监督执行。
10.仓库有验收、贮存、发放制度,做到帐、物、卡相符。
11.原辅料,包装材料进厂后经化验检查,合格后,入库验收,合格品与不合格品能严格分清,标志明显。
12.标签,说明书内容符合《药品管理法》和《规范》的要求。印刷、验收、发放使用有制度,并照此执行。
13.厂有职工业余技术教育计划,并认真执行。

质量管理:
1.有独立的质监机构和三级质量检查网。
2.有明确的各级质量责任制,并贯彻执行。
3.有原辅料、中间体、半成品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并能执行。
4.广泛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参加人数占考核产品生产总人数的20%。
5.有四消灭一保证(消灭混药、差错、异物混入、整批返工退货与保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的措施,并严格执行。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
6.同一工房(工序)不能同时生产两种不同品种或同品种而不同规格的药品。
7.制剂生产更换品种有清场制度,能严格执行,一年内未因此发生混药事故。
8.个人工作服、劳保用品齐备,穿戴符合规定。
9.直接接触药品的操作人员和从事无菌操作人员有定期体检制度。有健康卡片,有传染病、隐性传染病、外伤感染患者及药物过敏者及时脱离直接接触药品岗位。
10.有健全的检验规程,各种标准液、指示液,有专人负责配制,标定、复核保管、发放。
11.各种精密仪器有使用、校验、保管制度,有使用登记卡片,专人负责检查、维修。
12.检验记录和报告有专人复核,签字,并保存至厂负责期或效期后一年。
13.留样观察能按厂订规定留样,定期考察质量,记录完整,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
14.有不合格品处理记录。
15.退货有专帐,有处理记录。
(二)产品质量
三批样品必须达到发证产品质量考核标准得400分。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促进本市对外开放,发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贸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建设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出口贸易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业项目及科技型项目。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在开发区不得兴办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未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开发区应当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高效率的运行管理机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六条 开发区的土地经征用后,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
投资者可以按照开发区的规划,依法投资开发成片土地。
第七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保护。
开发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开发区贯彻实施;
(二)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
(五)按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对开发区的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六)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七)管理开发区的财政收支;
(八)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事务;
(九)管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十)管理开发区的工商行政、劳动、人事、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城市建设、房地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安、司法行政和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十一)兴办、管理开发区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三)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对开发区的事务实行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加强对开发区管委会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本市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事业项目,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兴办企业,应当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和动工建设。不能按期投入资本或者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申请批准延期;未经批准延期的,依法注销土地使用证和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开发区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决策、产品销售、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等经营自主权。
第十五条 开发区的企业应当设立完整的会计帐簿,并依照规定向开发区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接受财政、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开发区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者审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六条 开发区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第十七条 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开发区的企业解散或者破产,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开发区的企业,分别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鼓励高新技术发展的优惠待遇;
(三)国家和本市给予开发区企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水、电、燃气、热力,纳入本市计划,保证供应。
第二十一条 经海关批准,开发区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生产资料市场。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的新增财政收入,自1995年起,五年内全部返还开发区,专项用于开发区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享受本条例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开发区周边设立配套协作区。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1995年4月14日

中共中央关于学习《江泽民文选》的决定

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关于学习《江泽民文选》的决定
(2006年8月13日)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相继部署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引向深入。党中央还作出了编辑出版《江泽民文选》的重大决定。现在,《江泽民文选》已经出版发行。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江泽民文选》主要收录了江泽民同志从20世纪80年代末到21世纪初的重要著作。这些重要著作,生动记录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的历史进程,科学总结了我们党领导人民战胜各种艰难险阻、全面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宝贵经验,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的新的重大理论成果,为我们巩固和加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提供了最好的教材。认真学习《江泽民文选》,对于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正确认识国内外发展大势,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而不懈奋斗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江泽民同志是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他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尊重实践,尊重群众,准确把握时代特征,科学判断我们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方面都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特别是他集中全党智慧创立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创造性地回答了在长期执政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实现了我们党在指导思想上的又一次与时俱进,为坚持和发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作出了杰出贡献。

学习《江泽民文选》,要紧密联系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着眼于推进党和国家的工作,进一步增强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继续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下功夫。要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历史地位和重大意义,全面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深刻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深刻认识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持和发展。要深刻领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继续推进理论创新,使党的全部理论和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要深刻领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紧紧抓住本世纪头20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满怀信心地为实现“十一五”时期的宏伟目标、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而努力工作。要深刻领会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要深刻领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深刻领会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重大意义,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继续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要深刻领会维护和促进祖国统一的重大意义,坚持“一国两制”方针,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台海和平稳定,积极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要深刻领会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继续为我国发展争取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作出贡献。要深刻领会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意义,着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学习《江泽民文选》,必须大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牢固树立尊重实践、尊重群众的科学态度,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优良作风,坚持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相结合、运用理论与发展理论相结合,密切联系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实际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使全党在思想上不断有新解放、理论上不断有新发展、实践上不断有新创造。

当前,要把学习《江泽民文选》摆在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培训的重要地位。全党同志都要充分认识学习《江泽民文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潜心研读原著,把握精神实质,真正学通弄懂。各级干部要做好学习表率,用学习收获加强和改进工作,做到学以致用、用有所成。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学习的领导,认真研究,精心部署,务求实效。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作出周密的学习安排,把学习纳入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培训计划,重点抓好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要发挥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学校的作用,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班、培训班、学习班,推动干部的学习。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学习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好宣传报道活动,注意总结和宣传学习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把学习引向深入。

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心同德,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