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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民生发展纲要(2009-2011)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9:05: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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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民生发展纲要(2009-2011)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民生发展纲要(2009-2011)的通知

哈政发〔2009〕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民生发展纲要(2009-2011)》(以下简称《民生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高度重视,全力推进。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工程。2009年,市政府把改善民生作为最高准则,编制、发布实施《民生发展纲要》,提出方向性要求,明确阶段性目标,形成一个翔实、具体、完整的工作规划,并从不同的民生需求领域规划出重点民生项目,对未来3年哈尔滨的民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是政府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重点推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推动哈尔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二、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民生发展涉及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商业服务、社会保障、城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人居环境、公用事业、人口发展、新农村建设、治安管理、生产安全和食品药品安全、公共财政等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等各个领域。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民生发展纲要》的部署,统筹兼顾,重点突破,协调推进,通过改革、创新和发展,逐步缩小城乡、行业以及不同人群间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让改革开放和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群众。

  三、强化监测,抓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以《民生发展纲要》的发布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强民生发展工作的研究、分析和监测,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民生发展监测和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考核,推动工作落实。要把《民生发展纲要》的关键项目列为政府督办检查的重点,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跟踪问效,力争在3年内使我市涉及民生的各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为把我市建设成为“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一日

哈尔滨市民生发展纲要(2009—2011)

  目录

  一、现实基础和发展趋势

  (一)发展状况
  (二)主要问题
  (三)发展趋势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主要目标

  三、保障人民群众基本需要

  (一)劳动就业
  (二)收入分配
  (三)社会保障

  四、满足群众发展需求

  (一)城乡教育
  (二)医疗卫生
  (三)文化体育
  (四)人居环境
  (五)公用事业
  (六)人口发展
  (七)新农村建设

  五、确保群众公共安全需求

  (一)治安管理
  (二)生产安全与食品、药品安全

  六、民生工程

  (一)教育设施建设
  (二)文体休闲设施建设
  (三)医疗卫生设施建设
  (四)公共福利设施建设
  (五)生活环境及便民利民设施建设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为民生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二)继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民生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落实各项民生优惠措施,为民生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四)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表达机制,为民生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五)加强和改进各级党政领导,为民生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前言

  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工程。党的十七大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扩大公共服务,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新的历史时期,要充分认识到改善民生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把改善民生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战略任务。改善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政府施政的最高原则,同时也是制定公共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编制一个战略性、前瞻性和指导性较强的民生发展纲要,对于推动哈尔滨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哈尔滨市民生发展纲要》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其中期评估、城市总体规划、本届政府未来3年科学发展目标以及相关部门民生发展专项规划制定。《纲要》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商业服务、社会保障、城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人居环境、公用事业、人口发展、新农村建设、治安管理、生产安全和食品药品安全、公共财政等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领域,从不同的民生需求领域规划出重点民生项目,对未来3年哈尔滨市民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纲要》展示了未来3年哈尔滨民生发展的前景和蓝图,表达了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的决心。通过不断加大政府投入,逐步缩小城乡、行业以及不同人群间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纲要》的编制和实施,使民生发展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中重点推进,必将极大地推动民生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

  一、现实基础和发展趋势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生事业,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今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发展状况

  1.劳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市政府建立了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主要内容;建立了目标跟踪考核机制,将新增就业和城镇登记失业率等关键指标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部门的主要内容;建立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机制,实现零就业家庭安置动态为零的目标。就业结构趋向合理,城镇个体私营经济成为就业主渠道,第三产业就业占城镇就业人员的57.5%,非正规就业成为就业渠道的重要补充。劳动力培训工作稳步推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切实落实再就业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有序推进,成立了市农民工服务中心,大力发展劳务中介、农民工协会组织和农村劳务经济人队伍,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农民工培训管理体系,先后建立了国内外农村劳务输出基地。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了以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主体,以工、青、妇和残联创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为依托,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功能、全方位的职业介绍服务体系。

  2.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分配结构趋向合理,生活水平显著提高。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277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068元,分别比2002年增长82.4%和82.5%。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8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为23平方米,分别比2002年增加18平方米和4平方米。财政再分配功能增强,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进一步提高。

  3.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积极开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不断扩大覆盖面,并着力提高保障水平,参保人数和基金积累持续增加。社会福利和养老事业全面发展,全市城区养老服务机构189个,床位8675张;全市农村敬老院179所,床位9950张。慈善事业稳步发展,建立了四级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健全,慈善救助作用得到较好发挥。社会救助能力逐步提高,在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针对广大低保人群的特殊困难,采取普惠制和特惠制相结合的办法,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救助,基本上形成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以城乡低保为基础、专项救助为辅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4.城乡教育水平稳步提高。教育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基础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全市小学生辍学率城区低于0.5%,农村低于1%;城市、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分别控制在2%和3%以内;解决了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职业教育取得快速发展,全市建设了12所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全市培养各级各类实用型技术人才7万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高等教育稳步发展,组建了哈尔滨市职业技术学院和哈尔滨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十一五”以来,市属院校培养本专科以上毕业生4.9万人。社区教育、成人教育得到进一步重视和发展。以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为主体,学前教育、校外教育、老年教育为补充,从学前教育到在职教育和老年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终身教育体系初步建立。

  5.公共医疗卫生体系初步形成。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成效显著,重点加强了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妇幼保健卫生、农村公共卫生建设,初步建立计划免疫报告和疾病监测网络,初步形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框架,食品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等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地方病和慢病防治工作稳步推进。加快推进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有所增强,农村卫生环境进一步改善,农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新型医疗服务体系总体框架初步形成,加强了医疗救治体系、紧急救援体系、弱势群体医疗救助体系、血液供应保障体系、血液质量管理体系和卫生信息化基础等专项建设,整体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普遍提高。医学科研教育获得新成绩,近5年来,全市共获国家、省和市级医学科技成果近百项,其中白血病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基础研究及临床应用等新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

  6.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日益丰富。初步建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全面整合现有公共文化资源,完善文化设施,创新文化管理,丰富文化活动,打造文化品牌,拓展文化服务。“哈夏”音乐会已经成为全国文化品牌,期间的群众文化活动不断壮大。已成功举办了13届农民文艺汇演,促进了城乡之间的文化交流。以迎接世界大冬会为契机,初步形成了“人人关心大冬会,大家都来做贡献”的良好态势。大力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初步建立了符合实际,内容涵盖组织领导、法规制度、群体社团、群体队伍、场地设施、赛事活动、体质监测、综合协调及社会宣传等方面的全民健身基本框架体系。体育场馆建设迅猛发展,建设规模和投入创历史新高。

  7.人居环境得到切实改善。通过推进城区棚户区拆迁改造,加强住宅建设宏观调控,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搞活存量房市场,规范发展物业管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等一系列措施,不断提高群众居住水平,实现了人居水平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污染防治力度不断加大,为居民创造了良好的生存环境。水源地和水资源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保证居民饮水安全。治理扰民噪声,创建安静小区。环保投入稳定增长,环境支撑能力进一步加强。

  8.公用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城市道路、供排水、燃气、供热、环卫、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得到进一步完善和逐步提高。交通功能不断完善,增加线网的覆盖面,延长运营服务时间。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进程,满足部分乡镇居民的公交出行需求。加强行业市场监管,提升服务质量。加快智能公交系统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9.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全面加强了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基础工作,强化了指挥预警系统建设,建立了多警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了对重点部位及社会面的管控,全面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一旦发生公共安全事件,能够及时、高效、妥善地进行处置。深入部署开展创建“平安哈尔滨”活动,全面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社会治安状况逐年改善,人民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

  10.人口发展态势总体趋好。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工作思路,以群众需求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为计划生育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了由主要以行政等手段控制“超生”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政策教育等手段引导群众“少生”的转变,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向在稳定低生育水平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转变。生殖健康工程、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兑现工程、婚育观念转变工程、市民化服务工程等活动深受群众喜爱。

  11.公共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财政支出进一步向民生领域倾斜,各项民生领域的支出增幅均高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增幅。坚持富民优先、民生为重,认真贯彻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了对涉及富民惠民、扶持困难群体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税收调控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12.社情民意得到畅通表达。法律援助体系全面建立,积极进行地方立法,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人员逐步到位。经费投入逐年加大,承办案件逐年增加,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13.民族宗教事务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有关要求,切实解决了一些少数民族群众关注的实际问题,逐步提高了少数民族生产和生活水平。妥善处理了宗教方面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较好地解决了一些落实宗教房产政策和广大信教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宗教活动及生活方面的特殊问题,有效维护了宗教领域的稳定。

  (二)主要问题

  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仍然不平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和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仍然较多。

  1.动力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依然严重。国有企业多、下岗失业人员多是我市作为老工业基地的主要困境,大量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不稳定。同时高技术行业急需有一定技能的劳动者,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因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偏低而无法胜任,结构性就业矛盾突出。城乡统筹就业工作任务艰巨,已转移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比例不高,就业空间小,岗位不稳定,薪资较低,合法权益还得不到充分保障。随着新成长劳动力增长高峰的到来和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上升,青年群体就业问题日益凸显。

  2.收入水平偏低且收入差距仍在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始终在全国副省级城市后位徘徊。城乡居民收入比由2001年的2.4:1扩大到2007年的2.52:1,行业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拉大,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支出压力增加。

  3.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难度大,保障水平偏低,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不完善,从事灵活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难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费负担较重,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门诊治疗种类较少,无法充分体现社会医疗保险的普惠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力度不足,基层机构设置和工作保障不到位。养老机构基础设施落后,承载能力严重不足。

  4.公共教育的基础相对薄弱。教育经费投入仍然不足,2007年财政性教育经费仅占GDP的1.9%,远低于国家教育发展纲要提出的4%的目标,成为困扰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在农村表现得尤为明显。教育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不相适应,农村学校办学过于分散、办学规模效益不高的问题还很突出。城乡教育发展水平不够均衡,农村教育基础十分薄弱,地方经济支撑能力较差,目前在办学条件、软件建设等方面,农村学校与城市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

  5.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滞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定位不够准确,医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尚未理顺。政府卫生投入不足,投入结构不尽合理,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健全。卫生资源配置总体效率不高,城乡之间卫生发展不够协调。公共卫生体系尚未完善,传染病流行和慢性病发展仍较严重。农村卫生建设仍然相对滞后,三级医疗服务网络尚未完善。妇幼保健薄弱环节依然存在,城乡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差距扩大。

  6.公共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因经济、环境、能源、人口、生产、民族及恐怖犯罪等问题有可能导致公共安全危机的爆发,一旦发生将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现行食品安监管体制还不能很好适应监管工作,食品安全监管资源、检验检测资源分散,影响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

  另外,人居环境改善力度不够,公共财政支付压力较大,社情民意的表达机制不完善,这些都是当前民生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发展趋势

  1.社会需求总量增长。到2011年,哈尔滨市人口总量将达到1020万人。伴随着城市的扩张和城市人口的增长,社会需求量将相应增长。伴随着新生人口比例的降低和人均预期寿命的提高,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由2007年的12.2%增长到13.5%,从而带来更多的老年服务和社会养老需求。

  2.公众需求提高并呈现多样化。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人民生活总体已由温饱向小康迈进,人们将更注重生活品质,追求自身发展,并呈现多层次和多样化特点,这种需求水平的提高还会催生出许多新的民生问题。

  3.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提质增速。我市综合经济实力的日益增强,为解决好民生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2007年全市人均GDP为3393美元,2011年预计达到4500美元,将会推动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进入更好更快发展阶段,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将会紧密联系、相辅相成。

  4.民生领域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将会长期存在。我市属于欠发达城市,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经济总量、财政收入处于同类城市的后列,解决民生领域欠账的任务还很艰巨,帮扶相对贫困人口和特殊困难人群的担子还很重。

  必须提高对解决民生问题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做大经济总量,极大增加社会财富。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突出以人为本,把改善民生作为最高准则,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把中低收入人群和弱势困难群体作为制定公共政策的基点,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

  (二)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始终着眼于大多数群众,着眼于低收入人群,切实把发展目标放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民生需求上。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必须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长远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实际利益以及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关系,注意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联动性。

  3.必须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在统筹兼顾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总体上坚持循序渐进,加快重点突破,实现整体推动,动态地解决好民生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

  4.必须坚持加大投入、注重公平。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建立公共财政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重点向基层倾斜、向农村倾斜、向矛盾突出的领域倾斜,逐步缩小城乡、行业以及不同人群间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

  (三)总体目标

  遵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顺应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居民收入大幅增长,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基本覆盖,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各级各类教育质量显著提高,人民生产生活安定有序,人居环境较大改善,建设“适宜人居、适宜创业、适宜人的全面发展”的现代文明城市。主要任务:

  1.劳动就业。2009—2011年,城镇新增就业25.5万人;办理求职登记61.2万人次,职业介绍成功28.5万人次,办理城镇劳务输出29.7万人次;多形式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9.6万人次,培训后就业率达60%以上;创业培训1.65万人,创业成功率达40%以上;2011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2.收入分配。让更多市民拥有财产性收入,中等收入者比重稳步提升;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人民群众生活更加宽裕;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递增8.3%以上,2011年达到16300元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递增5.4%以上,2011年达到5400元。

  3.居民消费。保持消费品市场繁荣稳定,保障市场供应,满足市民需求,不断扩大流通规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递增11.5%以上,2011年达到1600亿元。

  4.社会保障。2011年末努力实现失业保险全覆盖,城镇参保人数达到180万人;实现城镇医疗保险全覆盖;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5万人,基金征缴率达到95%以上;生育保险从政策上实现全覆盖。城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4200张,社会力量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200家以上,床位11000张,每千名城镇老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20张;至2010年,建成63所农村敬老服务中心,维修改造30所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率提高到60%以上。

  5.公共教育。普及12年教育提高到新水平,全市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9%,小学毕业升初中率达到98.5%以上;全市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5%,其中城市达到98%,农村达到77%。努力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农村地区集中办学,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30所;幼儿教育基本满足社会需求,城市和农村分别普及学前3年教育和基本普及学前2年教育;特殊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6%以上;合理配置职业教育资源,不断扩大职教招生规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达到10万人;加强职教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完成9个专业性实训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基本形成以公办教育为主体,民办教育为补充的教育发展格局。

  6.医疗卫生。到2011年,全市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5.58岁,婴儿死亡率控制在8.25‰以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8.53‰以内,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5.10/10万以内;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基本建立完善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面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比较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制度,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10年,全市8个区和3个县级市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30个,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95%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的比例达到90%以上。

  7.文化体育。弘扬哈尔滨音乐文化传统,实施品牌战略,把哈尔滨之夏音乐会办成全国文化活动精品和国际性音乐节;加快图书馆、博物馆网络建设,到2011年,社区分馆达到50—60个;各级各类博物馆总数达到90座;完成120多万户有线电视数字化双向整体转换,完成全市网络整合建设工程,打造集广播电视节目、信息服务、商务服务、政务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多业务、互动式有线网络平台;建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中心和有线网络技术中心;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村收听收看到中央和省级4套以上广播节目、8套以上电视节目的目标;创造条件确保每年安装健身路径800件(套),每年完成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500人,国民体质监测量年均增长10%。

  8.人居环境。全面完成城区内危棚户区改造,合理分配商品住宅、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占住宅之间的比例,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2011年实现住宅建设竣工总规模1400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到2010年,6个主城区社区公益用房平均使用面积达到300平方米,呼兰、阿城及10县(市)社区公益用房平均使用面积达到200平方米。生态人居体系建设步入健康发展轨道,市区建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各县(市)达到省级以上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

  9.公用事业。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城市保洁和管理实施全覆盖;实现主城区与县(市)间全部由二级以上公路连接,县(市)与县(市)间基本由二级以上公路连接,农村公路高等级路面通乡、通村率均达到100%。

  10.公共安全。全市刑事案件总量力争稳中有降,发案总量上升幅度控制在7%以下,刑事案件破案率力争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外来人口犯罪率下降8个百分点。区、街道办和社区与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90%以上,90%的乡镇、80%的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店”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连锁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70%以上;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健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95%以上。

  11.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到2011年基本建立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十一五”期末,县乡服务站技术人员所占比例达80%以上,2011年,诊疗设备数字化率达40%,规范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率达80%以上,避孕及时率和综合避孕率均保持在80%左右。

  12.公共财政。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变当前基本公共服务差距较大的状况,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更加关注民生。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投入更多地投向义务教育、基础医疗和公共卫生、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廉租房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力争到2011年,教育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20.4%,医疗卫生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7.6%,文化体育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2.1%,社会保障补助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11.5%。

  13.新农村建设。重点扶持4个县(市)争创全国百强县,扶持40个中心镇和200个中心村加快发展;建设农村通畅工程8720公里,建设乡镇客运站20个;实现村村通自来水,完成农村康居工程建筑面积1500万平方米;农村电话入户率达到80%,有线电视通村率达到100%;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由7年提高到8.5年,45周岁以下的青壮年农民具有非农产业技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100%,卫生乡村达标率70%以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分别达到50%和95%左右。

  三、保障人民群众基本需要

  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基本需求,其中就业是民生之本,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安全网。

  (一)劳动就业

  广开就业门路,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抓住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的机遇,将国有企业改革和实施“并轨”结合起来,将发展机械装备制造、汽车、电子、医药、食品、冰雪旅游等支柱产业和调整经济结构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并通过落实再就业和“并轨”的扶持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多形式实行灵活就业。进一步扩大公益性岗位开发渠道,鼓励有条件的街道(乡镇)组建劳务型服务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托底”安置。

  1.建立和完善就业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扎实推进就业援助工作,把“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10类人员作为就业困难对象,通过采取集中援助活动和强化日常援助行为,确保就业困难人员的妥善安置。组织开展零就业家庭调查、认定工作,通过落实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等多种措施,确保零就业家庭保持动态为零的目标。积极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要在扩大贷款范围、允许二次贷款、增加贷款额度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上有所突破。强力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认真落实好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做到应补尽补,并努力做到政策享受范围和额度最大化。进一步简化补贴申领的办事程序,尽可能地方便灵活就业人员,保护和鼓励灵活就业人员的积极性。

  2.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础建设,强化其服务功能,形成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主导,其他部门和社会办就业服务组织共同发展,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就业服务技术支持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规范对各类职业介绍行为的监管,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防止就业歧视。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举办的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基地,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认定,向残疾人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创业技能培训等一条龙服务。

  3.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就业服务功能。逐步培育并完善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基础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服务功能,在城市内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与劳动工资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逐步达到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联网。推进劳务输出工作,提高劳务输出质量,培育和打造劳务品牌,促进人力资源的供需交流与对接。要以宾县“对俄劳务种植”全省十大品牌为标杆,扶持各区、县(市)创造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劳务品牌,特别是在对俄及东欧劳务输出、物流、保安等方面要将品牌效应做大做强,进一步推进劳务输出工作的深层次发展。

  4.加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实现再就业培训与就业的有机衔接。将创业培训工作重心向开展全民创业转移,针对不同的创业人群,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加强创业培训师资的培养,将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龙头的三级创业服务网络。进一步调动和整合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重点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建立再就业培训体系。加强对再就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培训质量监控体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改进和创新再就业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大力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提高培训后就业率。

  5.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逐步实现平等就业。进一步理顺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逐步形成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不定期召开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联合调研,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培训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切实提高农民工培训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培训质量,确保农民工实现技能就业、稳定就业。

  (二)收入分配

  1.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2.规范职工收入分配秩序。加大工资指导线调控力度,完善操作办法,加强对垄断行业、工资收入水平过高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管。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着力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推进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实现企业职工工资年均增长10%左右的目标。

  3.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全面落实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深入挖掘农业内部潜力,大力发展都市农业、观光农业、创汇农业,实现结构调整增收。加快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做强乡镇企业,壮大县域经济,不断增加非农收入和农民现金收入。继续深化农村改革,为农民增收减负提供体制保障。

  (三)社会保障

  1.加快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继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重点解决改制企业职工和被征地农民等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积极研究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继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将扩面重点转移到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企业、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切实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和发放工作,形成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深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难的问题,降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建立工伤储备金制度,探索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2.推动社会福利和养老事业发展。易地新建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和市儿童福利院,新建普宁医院精神残疾人托管中心,建设市级老年护养院。大力支持各类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种类型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护理院,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社区建设的重点内容,全市城区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主要依托的老年生活照料服务系统。

  3.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制定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构建和完善以城乡为基础,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社会扶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在有条件的区、县(市)探索实行城乡同步发展的社会救助制度。加快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管理,进一步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实施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制定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实施办法,适当提高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救助标准,2010年开始逐步开展供热、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推进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在3年时间里,基本建成以区(县)政府兴办的农村敬老服务中心为主体,保留改造部分敬老院为辅助,兴办五保新村、鼓励和发动社会力量多方办院为补充的新型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服务体系。建立市级残疾人托养中心及区级托养服务院,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残疾人教育救助,对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及救困残疾人子女和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的贫困家庭残疾学生给予资助。

  四、满足群众发展需求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人居环境和公用事业是改善民生的发展需求,其中教育是人的成长起点和未来发展机会的基石,医疗卫生是人民生活幸福的前提,文化体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根本途径,人居环境和公用事业是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城乡教育

  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均衡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幼儿教育,实现普及3年学前教育目标。以发展农村教育为重点,巩固提高“普九”成果,继续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不断加快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每个县(市)至少建设1所市级以上示范性高中。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达到10万人,职高学生就业率要达到95%以上。积极发展继续教育,以市电大为依托,筹建哈尔滨社区大学,建立一批社区教育中心,努力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依托市职工医学院,筹建高级护理学院,稳步推进高等院校发展,努力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新路,促进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共享高等教育资源,提高市民素质,依托哈尔滨学院,建立市民学习中心,满足市民学习需求。推进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兴办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逐步构建起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共同参与、公办和民办学校协调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通过实施危房改造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等措施,缩小校际间办学条件的差距。继续做好农民工和其它外来务工流动人员子女入学安置工作。

  2.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创新型人才。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建立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积极探索德育工作的新机制。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提高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深化基础教育课程和课堂教学改革,建立完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切实减轻中小学过重的课业负担。加强学生生命教育,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提高学生整体健康水平。积极探索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方法和途径,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3.加强教学和科研队伍,提高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加强校长队伍建设,对在岗中小学校校长进行分层次、多形式的全员培训。进一步完成校长队伍梯队建设,逐步推行校长职级制。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认真做好各类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逐步完善教师聘任制度。加大教师培训工作,提高偏远地区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深入实施教师轮换制度,加大骨干教师培养力度,探索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模式。市级骨干教师达到8000人,区县级学科骨干教师达到1.6万人,市级学科带头人达到800人。实施“教育科研先导工程”,加强教育科研的基础建设和科研骨干队伍建设。

  4.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以信息化推动教育现代化。提高学校现化代装备水平,重点装备小学科学实验室、初高中理化生实验室、中小学语音室、微机室和多媒体电教室。加强校园网和边远地区数字卫星收视站(点)、数字电视教学收视点及光盘教学点建设,校园网覆盖率城市和农村分别达50%和10%。积极开发教育信息资源,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功能的教育资源服务体系。建立能够满足中小学师生信息化需求的资源库,实现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加强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建设,培养学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全面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各类教育的应用比率。

  (二)医疗卫生

  1.继续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重点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着重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和应急机制,切实提高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治等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强传染病疫情管理与监测,到2011年,传染病网络直报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覆盖率达到100%,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覆盖率达到80%以上,传染病报告完整率和及时率达到90%以上,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城乡均达到95%以上。加大地方病、慢性病、职业病和精神卫生疾病防治力度,基本建立完善地方病、慢性病防治监测网络,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强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设10个省级卫生区和6个省级卫生镇,农村自来水受益率达到66%,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4%,全面推行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2.继续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农村卫生建设,到2011年,强化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指导中心、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所(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建设,以县(市)为单位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合格率达到100%。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适时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水平,完善监管制度措施,实现网络化管理,不断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制定和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全面构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新体系,到2010年,基本完成230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任务,在全市建立起服务网络健全、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优良、适应城市社区居民需要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3.加强妇幼保健卫生工作。加大妇幼保健卫生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力度,重点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适宜技术推广等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确保孕产妇生育安全。到2011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80%以上,孕产妇保健管理率在城市和农村分别达到95%以上和8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5.10/10万以内,儿童保健覆盖率在城市和农村分别达到95%以上和70%以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8.53‰以内。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加强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和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工作。积极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做好产前诊断、孕期保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到2011年,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到95%。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政策,民政与卫生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指导工作,使准婚人主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到2011年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70%。

  4.加强医疗服务体系管理。继续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核心,严格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全面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管,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依法规范医疗广告。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盲目扩张,规范限制公立医疗机构超规划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基本建成新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适应和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全面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坚持在卫生行业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大力加强医德医风宣传教育,健全行风建设制度,完善行风监管、评价长效机制,强化各级领导行风建设管理责任,力争使卫生行风得到明显好转。

  5.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制订和实施科教兴医工程,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培养疾病控制、卫生执法监督、妇幼保健、全科医护和卫生管理等方面人才,加强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加快培养重点学科带头人才和医学技术骨干团队。科学制定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卫生电子政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医疗救治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卫生监督执法、医院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新农合管理、妇幼保健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加强国际卫生交流和项目合作,积极拓展国际合作项目和争取国际资金投入,扩大医疗卫生对外开放交流程度,争取高起点提升我市医疗技术水平、科研能力和卫生管理水平。

  (三)文化体育

  1.加快哈尔滨市文化名城建设。打造我市“十大名片”之一的哈尔滨之夏音乐会,坚持高雅艺术与群众文化并重,秉承“国际化方向、国家级水平、群众性参与”的定位,突出“国际化”特色。不断完善“哈夏”这一国际品牌,兼蓄并包,开放创新,进一步提升我市文化艺术品位,提高我市在国内、国际上的知名度,推进城市文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

  2.推进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捐助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快图书馆、博物馆建设。推进总分馆制,建立以市图书馆、区级图书馆、社区图书馆为中心的三级图书馆服务网络,形成以中心图书馆为核心、覆盖城乡的完善的图书馆服务网络,实现图书馆资源合理配置。大力发展各级各类特色博物馆,以“历史文化”、“工业摇篮”、“音乐之城”、“冰雪之乡”、“革命之地”、“铁路兴城”、“民俗文化”、“回归自然”等为主题,形成博物馆体系。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加快哈尔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中心、音乐艺术中心等文化设施建设。

  3.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紧紧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认真谋划和实践以大型赛事牵动发展的思路和举措,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完善整体工作思路,强力推进“六大工程”,卓有成效地开展各种全民健身系列活动。结合迎接世界大冬会和申办冬奥会,把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全市整体规划,积极开拓市场,通过社会化融资和市场化运作,进一步加快人民体育广场等场馆设施建设,形成比较完备的体育设施网络。

  4.广泛深入开展群众体育活动。通过体育“四进社区”、“三下乡”和新农村建设,围绕群众体育场地、组织和活动3个环节,开展具有哈尔滨特色的“双百”活动(百万青少年上冰雪活动、全民健身百日系列活动),全力实施“十、百、千工程”。整顿规范全市体育社团组织,进一步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群体性、社会性体育组织,依托行业体育协会广泛开展太极拳、柔力球、徒步大赛、轮滑等适应不同地域、不同年龄、不同层次人群的多样化的休闲体育活动,进一步健全和丰富群众休闲体育活动网络和内容。

  (四)人居环境

  1.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积极改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加大廉租住房规划配建力度,规划建设廉租住房1万套左右。主要采取政府组织建设和提供购房货币化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多渠道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2.促进商品房稳定发展。注重政策性保障用房建设,廉租房主要通过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周边新建小区及新建住宅建设项目配建提供大量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主要在棚户区改造和居住新区建设过程中选址建设。商品住房主要位于城市周边和城市新区。其中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主要位于城市周边、城市新区和部分搬迁的工厂用地;较大户型商品住房主要集中在群力新区、哈西地区和松北地区建设。

  3.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新区开发和旧城功能调整。主城区棚户区改造主要分布在道外区、道里清河湾地区、南岗马家沟沿岸、香坊任家桥地区等地区,共计85片棚户区,可用于建设住宅的居住用地约457万平方米,将建成10个居住区、19个居住小区和30个居住组团。新区开发住区选址主要位于群力、哈西、松北等地区,总用地面积约1776万平方米。旧城功能调整主要为城市内部搬迁企业用地,包括松江电机厂、亚麻厂、轴承厂等,总用地面积约376万平方米,将建成8个居住区、5个居住小区和6个居住组团。

  4.加强环境改善与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哈尔滨市制定的相关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活动中心、社区服务基础设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图书馆(室)、垃圾压缩间和公厕等设施。积极整合、调剂社区资源,采取购置、新建、改扩建、置换、租赁等多种方式,推进社区服务用房达标建设。加快居住区服务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居住区内部功能布局,建设绿色住区,系统化、规模化地建设居住内部景观环境体系,争取在居民步行300—500米范围内建设一定规模的绿地、广场和游园,满足居民的日常休闲、娱乐和健身需求。

  5.资源保护、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恢复体系建设。加大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力度,强化对水、森林、草原、矿产等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增强对水环境污染、空气污染和城镇噪声的防治力度。加强农村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改善农民居住质量。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和绿色创建活动,推动生态产业、环保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和生态旅游的快速发展。

  (五)城市建设与管理

  1.大力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完善道路布局、发展轨道交通、加强越江联络、优化道路功能为建设重点,推进完成城市道路交通建设。以提高饮用水水质、增加供水能力为目标,推进供水水源与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发展热电联产、清洁能源、热效能高的大型集中供热方式,取消污染严重、热效低下的小锅炉房,逐步搭建合理、高效、节能的供热能源结构网。全面完成天然气气源的置换工作,完善全市的供气系统,完成天然气入哈管线建设。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能源化的总体方向,以垃圾无害化处理为重点,推进城市环卫建设。加强居住区内庭院绿地和街头公共绿地建设,满足居民游览休憩需求。

  2.全面发展交通事业。实施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加大对公路建设的投资力度,进一步调整交通税费政策,积极推动公路养护的市场化改革,加强人才培养并鼓励技术创新。深化公路客运、货运运输站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积极培育道路运输市场,积极推进公路运输的信息化建设。强化公交设施规划和用地制度,加大政府对公交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公交市场机制,深化国有公交企业改革,加快民营公交企业整合。

  3.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强道路桥梁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完善和规范城市保洁,实行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强化餐厨垃圾管理。以城市管理数字化、智能化、社会化为目标,通过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全面提升城市管理信息化和现代化管理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筑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城市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

  4.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加强居住区内庭院绿地和街头公共绿地建设,满足居民游览休憩需求,以三沟治理、铁路沿线改造、开辟公园绿地、绿化隔离区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中心区绿地空间形态。建设重点为庭院绿地、公园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附属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等。

  (六)人口发展

  1.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县、乡服务站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服务站的基础建设和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国债资金和地方资金,加快推进服务站的达标建设。加强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信息化建设,更新技术设备,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服务站信息咨询功能。加强技术服务队伍职业化建设,业务负责人必须具有执业资格,新聘用人员全部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制定并实施专业人员中长期培训计划。

  2.大力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继续做好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工程,落实好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探索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等制度。继续推进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特色生殖道感染干预模式和工作机制。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建立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网络。重视对青少年、育龄期人群、中老年及其他弱势人群的生殖健康问题,积极倡导和实施健康家庭促进计划。

  3.进一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积极探索惠民性经济社会公共政策与推行计划生育有效衔接的措施和办法,整合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制定出台《哈尔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若干政策》。继续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两项制度,全面兑现城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加大企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政策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的落实力度。加大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帮扶力度,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4.全面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关怀关爱行动。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建立部门配合、城乡联手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管理互补、服务互动的部门协作机制,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共享,为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载体,推动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成立计划生育协会。

  (七)新农村建设

  1.引导鼓励农民创业,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市、县、乡、村都要出台鼓励农民创业的优惠政策,特别要出台一些扶持农民创业的资金投入和银行贷款扶持政策,设立农民创业基金,为创业农民提供贷款担保、产品保险、贷款贴息、补贴资助和免费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对于农民创办的企业要视同城市个体民营企业同等待遇,在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减免和优惠,促进农村民营经济快速发展。

  2.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加大各级各类资金对农村的投入,使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同等享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推进中心城镇、中心村建设和村庄资源整合,加快建设农村居民集中区。加强村镇道路建设,乡(镇)、行政村基本实现100%通水泥路。农村能源要以农村沼气为重点,全面推广农村风能、太阳能等新型能源,加大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率,促进农村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3.注重农村教育事业,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农村教育发展,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大力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加大基础教育的投入,优化教育资源的布局。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把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战略来抓,推进农村职业教育体制创新。建立城乡教师交流制度,鼓励优秀大学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后到农村任教,促进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大力实施“农民教育与培训工程”,重点抓好农民的素质培训。

  4.加强公共卫生建设,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进一步健全县(市)公共卫生网络,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卫生服务体系,重点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建立有效的农民健康保障制度。整合城乡卫生资源,搞好区域卫生规划,加强对乡镇中心卫生院的改造。大力发展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促进城乡医疗机构的人员和业务交流。深化农村卫生医疗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卫生医疗事业发展和管理的新模式、新机制,鼓励城市卫生医疗机构拓展农村医疗市场。

  5.大力发展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力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营销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五、确保群众公共安全需求

  治安管理和生产安全以及食品药品安全是保障民生的安全需求,其中治安管理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生产安全是创造财富的必然要求,食品药品安全是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

  (一)治安管理

  1.建立以政府应急办为总协调、以110指挥中心为龙头的指挥调度中枢。全面强化指挥系统建设,不断完善指挥协调、信息处理、情报研判等职能,不断完善各类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全面整合公安、消防、市政、医疗卫生以及驻军等专业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多层联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2.大力推进社区警务建设。合理开发和利用社区民智、民资、民力资源,建立以社区保安和治安协管员为龙头,社区和物业管理人员、志愿者和离退休人员为主体的巡防、巡控、邻里守望的群防群治网络和互助工作机制。通过在社区普及治安防范知识、治安提示等活动,有效减少可防性案件的发生。通过引导街道、社区及群防群治组织,做好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两劳”解释人员的帮教、管理和矫正,有效预防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3日第2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对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修改或者废止、失效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教基〔1994〕19号)第十三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有关规定”。

2.将《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基〔1995〕14号)第三十条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3.删除《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条中“及其实施细则”。

4.将《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第二十五条中的“《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改为:“《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5.将《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教体〔1998〕4号)第二十五条中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改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6.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的“《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

二、对下列规章中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7.删除《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教基〔1994〕19号)第十一条中的“集资办学”。

8.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二条第三款。

9.删除《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二条中的“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10.删除《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11.将《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予以规范,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大学、普通师范院校、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等机构发挥各自优势,以不同形式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

12.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八条修改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三、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或者已经被新的规章所代替,决定对《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88)教技字21号)、《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1993〕129号)、《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教财〔1996〕10号)、《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教财〔1999〕16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1〕76号


《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参照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在市区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细则(试行)。
第三条 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市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四条 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应当是符合本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每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项目,评估机构均应派出至少二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驻项目现场开展工作,其他人员应当持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人员上岗证。
第五条 估价对象为被征收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装饰装修)及其附属物,不包括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第七条 估价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八条 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被征收房屋在估价时点所受抵押、租赁、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价值构成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提前搬迁奖励。住宅和商业经营性房屋合法占用土地面积等于或小于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价值已在房屋评估时体现,不再单独估价。
第十条 征收估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1. 公布备案名录,选择评估机构;2. 接受评估委托,明确基本事项;3. 查阅相关资料,开展前期调查;4. 拟订作业方案,进行现场查勘;5. 参照技术细则,进行评估测算;6. 确认测算结果,撰写估价报告;7. 汇总相关资料,提交估价报告;8. 现场咨询答疑,估价材料存档。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项目补偿资金评估结果以项目征收补偿评估报告和项目征收补偿资金评估汇总表反映;房屋征收分户补偿金额估价结果通过分户的评估报告和分户估价表反映。估价结果的货币单位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十二条 估价结果应用的有效期为自提交正式估价结果(估价报告)之日起,至项目征收补偿结束时止。
第二章 被征收房屋性质认定及分类
第十三条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房屋性质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档案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档案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或标明的用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依法经营、持续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即“住改非”房屋),在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估价。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一般分为住宅房屋、非住宅营业用房、非住宅非营业用房(附件10)。
第三章 估价方法及应用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征收估价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一些较为特殊的住宅房屋在不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采用其他估价方法评估。
第十六条 对适用市场比较法估价的一般住宅房屋,其征收补偿评估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 确立评估基准。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样本住宅”作为评估基准,“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要求参见附件2;
2. 测算基准价格。依据相关评估技术规范规定的方式,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出“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基本公式为:
100 (K2) 100 100
基准价格Vb = Vs ×——× —— × —— × ——
(K1) 100 (K3) (K4)
Vs为可比实例价格;
K1为交易情况修正系数。对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的,该系数取100;
K2为交易日期修正系数。该系数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形和评估中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在估价时点前6个月内交易的,该系数不超过101,在估价时点前6到12个月内交易的,该系数不超过102。
K3为可比实例实体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3;
K4为可比实例区位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区位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4。
确定“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应选取3个以上可比实例,经过上述各种修正后,再计算平均值,得出的结果为“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选择条件参见附件2。
3. 确定评估价格。各被征收房屋分别与“标准样本住宅”进行房地产实体状况因素比较,得出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价格。基本公式为:
(K5)
Vz = Vb × ——
100
Vz为被征收住宅评估价格;
Vb为标准样本住宅基准价格;
K5为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情况修正为被征收房屋实体因素情况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3。
第十七条 非住宅营业用房征收估价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也可以采用收益法。
第十八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所述“住改非”房屋参照营业用房评估的方法,根据其沿街与否,分三种情况进行估价和补偿:
1. 对沿街的“住改非”底层房屋(附件5中标明的道路沿线的“住改非”房屋,因城市规划建设造成道路增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定期调整公布),其估价是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住宅用房性质权重的征收评估价格之和,作为实际营业部分的征收补偿价格。
2. 对非沿街的“住改非”房屋,其实际营业部分的征收补偿采用住宅评估价加营业补助的方法确定,营业补助的标准根据不同经营年限确定,具体标准参见附件5。
3.对沿街的“住改非”非底层房屋,增加补偿的具体办法同非沿街的“住改非”房屋。
第十九条 非住宅营业用房市场比较法估价技术路线:
1. 确定房屋类别。根据房屋的性质、用途确定其所属类别。非住宅营业性用房一般划分为商场类建筑(大型百货商场、超市等)、商铺类建筑(门面房、商铺等)、商务类建筑(金融、证券、商业写字楼等)、旅馆类建筑、餐饮类建筑、娱乐类建筑(参见附件10)。
2. 搜集可比实例。按照市场比较法的评估要求,在征收项目周边或项目内搜集交易实例。
3. 测算评估价格。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的应用要求,将3个以上可比实例分别修正后计算平均值得出标准样本房屋的基准价格,再测算出非住宅营业用房的征收评估价格。具体要求参见附件6。
第二十条 非住宅营业用房收益法估价技术路线:采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价格时,一般采用稳定收益情形测算,通常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a 1
Vy = ——[ 1-—— ]
r (1+r)n
Vy为评估价格,a为估价对象年纯收益,r为资本化率,n为收益年期,相关系数的确定参见附件7。
第二十一条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征收估价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也可以采用成本法。采用市场比较法应依照附件1的要求选取交易实例,并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的应用要求进行估价;对于交易实例收集较为困难的,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
第二十二条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成本法估价技术路线:
1. 成本法的内涵:成本法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的重新建造价格,然后扣除折旧并考虑土地取得成本,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本细则中定义的成本法系以房地产价格各必要构成部分的累加为基础来估算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方法,其“成本”含义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实际成本,而是以成本为基础的客观市场价格。
2. 成本法的基本公式: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考虑到城市房屋征收补偿估价的特点,成本法估价的基本公式为:
征收补偿评估价格 = 土地重新取得价格 + 建筑物重置价格 - 建筑物折旧 = 土地重新取得价格 + 扣除折旧后的建筑物现值。
3. 参数确定:除另有规定外,土地重新取得价格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确定;各类建筑物重置价格、折旧的确定可参见附件8、9的说明。
第四章 其他征收估价问题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价格修正的实体因素和区位因素权重设定:实体因素为P1=0.3、P2=0.1、P3=0.1、P4=0.2、P5=0.1、P6=0.2,具体内容参见附件3;区位因素为a1=0.1、a2=0.15、a3=0.15、a4=0.15、a5=0.15、a6=0.15、a7=0.15,具体内容参见附件4。
第二十四条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作为营业用房持续使用、持续纳税一年以上的住宅及其他非营业用房的底层房屋,按以下规定估价:
估价价格=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营业用房估价价格×营业年限权重+住宅(或非营业用房)估价价格×(1-营业年限权重);
营业年限权重=(征收年份-取得营业执照年份)÷(征收年份-基准年份1991)。该权重最大值取1。
第二十五条 收益法估价规定:采用收益法估价的,房屋收益应按照类似房屋的租金收益或经营收益确定。房屋的租金收益或经营收益按照其同一经营用途、同一区位的社会平均收益水平修正确定。
第二十六条 成本法估价规定:采用成本法估价的,应当采取房屋、土地分别估价的方式,估价出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格应采用成本法等方法求取;建筑、安装工程费应采用工料测量法或分部分项法求取,建筑物重置价格的费用构成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可参见附件8。房屋折旧采用成新折扣法计算,不适用成新折扣法的,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房屋建筑设备应单独计算折旧。
第二十七条 临时建筑和在建工程估价规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成本法评估其建筑物残值;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在建工程土地补偿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 非房屋及其附属物估价规定:凡征收估价中涉及原始成本测算、机电设备估价、工程造价分析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单独估价。
第二十九条 “地大于房”估价规定:
1. “地大于房”的面积仅指土地使用权证(或同类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不含临时用地面积)大于该宗地上被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面积。
2. 对住宅(含“住改非”)房屋,“地大于房”面积的补偿,按照被征收项目样本房评估单价的20%计算。
3. 对商业经营性(不含“住改非”)房屋,“地大于房”面积补偿价格的计算公式:
Z=(M1-M2)×U×T
其中:Z为“地大于房”面积补偿价;
M1为土地使用权证(或同类有效证件)上载明的面积;
M2为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以及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若M1-M2为负值,则取零;
U为市国土部门颁布的在用基准地价标准,须进行年期、容积率等相关系数修正;
T为个别因素调整系数,国有划拨土地调整系数按60%计取,国有出让土地调整系数=(批准出让年限-已使用年限)/批准出让年限,低于60%的按照60%计算。
4 . 对非住宅非商业经营性房屋,划拨土地使用权“地大于房”面积的补偿,按照市政府规定标准补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大于房”面积的补偿,按照市国土部门颁布的在用基准地价标准扣除使用年限部分进行补偿,但土地出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5 . “地大于房”部分不得重复评估补偿。
6.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非住宅房屋(不含“住改非”)划拨土地估价:征收估价时涉及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合法用地为划拨性质时,应将其占用的合法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部分予以扣除;出让金数额为其合法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40%。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确定按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其它估价规定:室内装修装饰的估价参照附件12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征收估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征收评估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参照本细则(试行)的要求出具征收估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必须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亲笔签名,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名,同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在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评估机构,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应做到图文并茂,所用纸张、封面、装订应有较好的质量。
第六章 征收估价工作准则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定的征收评估机构应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估价委托协议。估价委托协议中应约定本次征收估价操作程序及时间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 评估机构在征收项目整体估价报告中必须确定估价项目的估价技术负责人,估价技术负责人最终确定估价技术方案,并对估价方法的选用、应用以及估价结果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所有征收估价项目均须开展现场查勘工作,承担估价业务的评估机构应派出有征收估价资格的专业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逐户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是征收估价测算和撰写估价报告必备的基础资料,要有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征收人、被征收人签字认可。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征收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项目所在地相关人员作为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估价人员应持证上岗,逐户逐项估价,做到实地勘测准确、影像资料全面、估价到户到项。
第三十九条 征收评估价格结果须经评估机构内部审核评议,评估机构在提交正式估价报告前负有审查、调整、复核估价报告的技术责任。
第四十条 征收评估机构在估价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应向征收部门提交正式的征收估价分户报告,并由征收部门安排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征收估价分户报告需经含项目估价技术负责人在内不少于两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认可。
第四十一条 征收评估机构、估价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估价专业人员负有解释估价报告技术问题、接受征收当事人就估价报告相关问题咨询和质疑的义务,并负有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告和答复技术质询的义务。
第七章 征收估价工作资料存档
第四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下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与估价报告(含技术报告)共同整理存档:
1. 房屋征收委托评估协议;
2.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3. 估价对象的产权证明材料及房屋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4. 估价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影像等资料;
5. 标准样本房屋可比实例的实地查勘记录、影像等资料;
6. 确定估价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
7. 其他涉及估价项目的必要资料。
第四十三条 评估机构完成并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对有关该估价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估价报告及有关资料应保留十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选择产权调换形式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估价和结算,按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技术细则实施。
第四十五条 征收项目概算估价可参照本技术细则在房屋征收调查阶段进行估价测算,项目概算估价以房屋征收项目补偿资金概算表反映。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未能涵盖的其它征收估价情况,按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评估。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宿政办发〔2009〕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市场比较法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
2. 基准价格测算的标准样本住宅及可比实例限定条件
3. 住宅房屋实体因素修正系数说明
4. 区位因素修正系数表
5. “住改非”房屋评估资料、系数和标准
6. 非住宅营业用房修正系数说明
7. 营业用房估价的收益法应用说明
8. 非营业用房成本法估价应用说明及房屋重置价格表
9. 建筑物成新因素确定表
10. 房屋用途分类表
11. 残疾人、伤残人补助标准
12. 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价格评估参考表


附件1 :

市场比较法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

以下可比实例选择要求,适用于市场比较法应用中的可比实例修正方式、收益法应用等市场估价情形。
1. 可比实例应选择与估价对象处于邻近地段的房屋。
2. 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用途相同。其中,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必须用途相同,一般情况下非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应按本技术细则的分类与估价对象的类别相同。
3. 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建筑结构相同。建筑结构主要指五大类建筑结构,一般分为:(1)钢结构,(2)框架结构,(3)砖混结构,(4)砖木结构,(5)简易结构。
4. 可比实例的交易类型应选取一般买卖或租赁的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其交易价格应是正常市场交易价格。
5. 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与估价时点接近,一般应不超过12个月,近期6个月内成交的类似房地产交易案例应优先使用。
6. 采用可比实例修正测算确定评估价格的,选用的可比实例的数量应为3个及以上数量。
7. 选择的可比实例的成交单价相互间的价格差异一般不应超过±20%,在交易实例较少的情况下,该价格差异最大不应超过±30%。
8. 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的系数修正每项不得超过±20%,综合系数修正不得超过±30%。

附件2 :

基准价格测算的标准样本住宅
及可比实例限定条件

一、标准样本住宅设定要求说明
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时根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综合典型特征而设定的“标准样本住宅”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1. 成套的具有被征收房屋代表性特征的在用房屋,功能齐全并具备使用条件。
2. 一般情况下为多层住宅中卧室至少一间朝南、一般装修的成套房屋。
3. 一般情况下房屋为砖混二等八成新。
4. 首先应在征收项目范围内寻找具有代表性特征的住宅作为“标准样本住宅”的原型,再根据具体情况,从方便操作提高效能的考虑出发,综合被征收房屋的典型特征,按上述三条要求设定一个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标准样本住宅”。
二、住宅房屋估价中可比实例选择要求
1. 可比实例应选择与估价对象处于相同地段或邻近地段的住宅房屋。
2. 一般情况下,可比实例应是砖混结构的多层住宅房屋,如在估价对象邻近范围内,无砖混结构的多层住宅房屋,可选取多层框架结构或高层框架结构住宅房屋。
3. 可比实例的权益价格类型应为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类型。
4. 可比实例的交易类型应选取正常买卖的交易实例,其交易价格应是正常市场交易价格。
5. 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与估价时点接近,两者差异一般不超过12个月。
6. 采用可比实例修正测算确定评估价格,选用可比实例的数量应为3个及以上数量。
7. 同一供求区域内相同房屋综合调整系数不得超过±30%。
8. 选择的可比实例的成交单价相互间的价格差异一般不应超过±20%,在交易实例较少的情况下,该价格差异最大不应超过±30%。









附件3 :

住宅房屋实体因素修正系数说明

一、住宅房屋结构因素修正系数P1
结 构
类 型 框架结构 砖 混 结 构 砖 木 结 构 简易结构
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一等 二等
系 数
取 值 100 90 80 70 60 50 65 55 50 40 30 20
(注:一般情况下,剪力墙结构或框剪结构系数取值为105,其他未涉及的房屋结构类型可参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另行评估。)
二、住宅房屋层高(檐高)修正系数P2
商品房以2.8米层高(檐高)为100,普通自建民房以3.2米层高(檐高)为100,层高(檐高)每增减0.2米,修正系数增减1。
三、住宅房屋成套因素修正系数P3
成套住宅房屋:100;
非成套住宅房屋:85;
非成套住宅房屋有室内楼梯的:90。
四、住宅房屋成新因素修正系数P4(与八成新标准样本住宅相比较,具体根据折旧后的成新度计算)
待估房屋
成新程度 三成
及以下 四成 五成 六成 七成 八成 九成及以上
系 数 30 40 50 60 70 80 90—99
五、住宅房屋朝向因素修正系数P5
卧室朝向 北 西 东 一间朝南 两间朝南 三间及以上朝南
修正系数 96 98 99 100 101 102
六、住宅房屋楼层因素修正系数P6
总楼层
楼层系数(%)
所在楼层 一层楼 二层楼 三层楼 四层楼 五层楼 六层楼 七层楼
一 100 100 98 98 97 97 97
二 100 104 100 101 102 103
三 98 104 105 106 107
四 98 101 103 104
五 96 97 100
六 95 96
七 93
(说明:1. 底层地下室为车库的,底层系数增加0.5,顶层系数减少0.5;2. 顶层坡屋面带阁楼的,顶层系数增加2;3. 如果是商住楼,住宅房的楼层系数相应减少0.5。)
七、实体因素修正系数测算说明
1. 实体因素调节系数F=0.3×P1+0.1×P2+0.1×P3+0.2×P4+0.1×P5+0.2×P6。
2. 可比实例实体因素调节系数为Fk,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调节系数为F0,被征收房屋实体因素调节系数为Fb;
Fk
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修正系数 K3 = — × 100;
F0
Fb
被征收住宅实体因素修正系数 K5 = — × 100。
F0
附件4 :

区位因素修正系数表

一、区位因素修正调节系数评分表
因素
类别 因素项目
内 容 考 察 项 目 评 分 等 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征收
项目
周边
大环
境 自然环境(a1) 自然景观、风向a11 50 40 30 20 10
空气污染、噪音、水文a12 50 40 30 20 10
交通条件(a2) 离市区主干道的距离a21 50 40 30 20 10
公交线路情况a22 50 40 30 20 10
教育医疗设施(a3) 所在学区1公里内学校情况a31 50 40 30 20 10
医院及医疗机构分布情况a32 50 40 30 20 10
商业配套设施(a4) 重要商业配套设施a41 100 80 60 40 20
征收项目范围内小环境 规划设计(a5) 建筑小区布局与外形等a51 30 24 18 12 6
建筑密度a52 30 24 18 12 6
绿化率、室外公共活动空间与绿化景观a53 40 32 24 16 8
物业管理(a6) 物业管理情况a61 100 80 60 40 20
住宅区配套设施(a7) 住宅区内配套设施完备程度a71 100 80 60 40 20
以上评分等级数据在现场实际勘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其取值可在每个分值上作不超过±20%的浮动。
二、区位因素调节系数评分等级说明表
序号 因素项目 考察项
目内容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1 自然
环境 自然
景观、
风向 公认的自然环境优越地区。 自然环境良好,附近有一定的绿地和绿化,基本整洁、卫生。 附近有少量绿地和绿化,卫生环境欠缺。 附近周围无绿化,比较拥挤、杂乱,环境较差。 附近无绿化,环境散乱,自然观感明显差。
空气污染、噪音、水文 空气清新、无污染,无噪音,水域清洁,达卫生标准。 空气良好,少量污染,白天有部分交通噪音,水体局部污染。 空气局部受污染,水体污染较为严重,白天和晚间均有噪音影响。 水体污染严重,靠近污染源或重噪音源。 长期受气味、烟尘、噪音、污水、垃圾等污染影响,环境污染明显。
2 交通
条件 离市区主干道的距离 离主干道的距离在100米以内。 离主干道的距离在100—250米之间。 离主干道的距离在250—400米之间。 离主干道的距离在400—500米之间。 离主干道的距离在500米以上。
公交线路情况 距离公交站点50米内,有4条以上重要公交线路。 距离公交站点50—100米内,至少有2条重要公交线路。 距离重要的公交线路的距离在100—200米之间,至少有2条公交线路。 距离公交线路的距离在200—400米之间,至少有1条公交线路。 距离公交线路的距离在400米以上。
3 教育医疗设施 所在学区1公里内学校情况 属于省级及以上重点中学(初中)和重点小学学区。 属于市级及以上重点中学(初中)和重点小学学区。 属于区级及以上重点中学(初中)和重点小学学区。 一般中小学学区。 无中学或小学。
医院及医疗机构分布情况 距市级及以上医院500米以内。 距市级及以上医院500—1000米。 距市级及以上医院1000—1500米。 距市级及以上医院1500—2500米以上。 距市级及以上医院2500米以上。
4 商业配套设施 重要商业配套设施 在400米范围内有大型的市级商业配套设施。 在400—800米范围内市级商业设施较集中。 在800米范围内有零散分布的商业网点,基本满足生活需求。 在800米范围内基本上无商业网点。 在1000米范围内无商业网点。
5 规划设计 建筑
小区
布局
与外
形等 布局合理、外形美观、错落有致,满足通风、日照等健康要求。 布局一般,外形整齐,满足通风、日照等健康要求。 布局一般,排列不整齐,外型较整齐。 任意布置、外型破旧杂乱、拥挤。 建筑散乱、没有布局,且通行、空地利用明显不合理,外型破旧杂乱。
建筑
密度 建筑密度40%以下。 建筑密度40%—50%。 建筑密度50%—60%。 建筑密度60%—65%。 建筑密度65%以上。
绿化率、室外公共活动空间与绿化景观 绿地率在30%以上,立体绿化,室外公共活动空间丰富。 绿地率在30%以下,部分绿地和绿树,公共活动空间较小。 少量绿化,少量的公共活动空间。 无绿化,基本无公共活动空间。 无公共活动空间,出行通道狭窄。
6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情况 全封闭物业管理。 半封闭物业管理。 有物业管理。 无物业管理。 无物业管理,无环卫管理。
7 住宅区配套设施 配套住宅区内设施完善程度 在住宅区内具备小区智能化、供热、宽带网、有线电视线路、燃气管道、上下水管道、污水管道和小区道路等配套设施。 在住宅区内具备小区智能化、宽带网、有线电视线路、燃气管道、上下水管道、污水管道和小区道路等配套设施。 在住宅区内具备宽带网、有线电视线路、燃气管道、上下水管道、污水管道和住宅区道路等配套设施。 在住宅区内具备宽带网、有线电视线路、上下水管道和住宅区道路等配套设施。 在住宅区内具备有线电视线路、上下水管道和住宅区道路等配套设施。
三、住宅基准价格修正中的区位因素修正系数测算说明
1. 基准价格修正中的区位因素修正系数以住宅房屋区位因素调节系数为基础确定,其中住宅房屋区位因素调节系数
Q=0.1×(a11+a12)+0.15×(a21+a22)+0.15×(a31+a32)+0.15×a41+0.15×(a51+a52+a53)+0.15×a61+0.15×a71。
2. 可比实例区位因素调节系数为QS,标准样本住宅区位因素调节系数为Q0,可比实例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区位状况修正系数
QS
K4=—— × 100。
Q0












附件5:

“住改非”房屋评估资料、系数和标准

一、市区具备沿街营业用房条件的道路对照表
区类 道 路 名 称
宿城区 幸福路、洪泽湖路、西湖路、项王路、东大街、中山路、马陵路、八一路、马陵河两岸、运河路、黄河路、渔市口路、城北路、矿山路、骆马湖路、微山湖路、青海湖路、洞庭湖路、太湖路、发展大道、人民大道、世纪大道、平安大道、富康大道、饮马堤路、花园路、卫生路、杨公路、思虞路、成子湖路、黄海路、渤海路、东海路、南海路、红海路、黑海路、北海路、创业路、建业路、宏业路、敬业路、伟业路、鸿运路、华夏大道、轩辕大道、四海路、炎黄路、九州大道、公园路、凤凰路
宿豫区 洪泽湖路、项王路、西湖路、江山大道、韶山路、五台山路、天山路、燕山路、井冈山路、庐山路、书山路、黄山路、阿里山路、峨眉山路、昆仑山路、太行山路、华山路、武夷山路、雪峰山路、龙川江路、麦积山路、祁连山路、太白山路、云台山路、钟山路、珠江路、长江路、金沙江路、九龙江路、黄浦江路、学海路、湘江路、松花江路、钱塘江路、赣江路、富春江路、嘉陵江路
宿迁经济开发区 浦东路、厦门路、汕头路、深圳路、青岛路、项王路、发展大道南延段(延至南京路)、人民大道南延段(延至南京路)、平安大道南延段、世纪大道南延段、徐淮公路
备注 因城市规划建设,市区其他拟作为具备沿街营业用房条件的道路使用的,须经房屋征收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非沿街“住改非”房屋营业补助标准表
经 营 年 限 1-2 3-5 6-8 9-11 12-14 15-17 18-20 21年以上
补偿
标准
(元/m2) 一层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二层 80 150 200 300 400 500 550 600
三层 70 120 160 200 300 350 400 450
四层以上 60 90 120 150 180 210 240 270
附件6:
非住宅营业用房修正系数说明

一、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采用正常交易方式的,该系数取100。
二、交易日期修正系数
该系数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形和评估中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在估价时点前6个月内交易的,该系数不超过101,在估价时点前6到12个月内交易的,该系数不超过102。
三、实体因素修正系数
1、结构因素修正系数P1
结 构
类 型 框架结构 砖 混 结 构 砖 木 结 构 简易结构
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一等 二等
系 数
取 值 100 90 80 70 60 50 65 55 50 40 30 20
    2、成新因素修正系数P2(具体根据折旧后的成新度计算)
待估房屋
成新程度 五成以下 六成 七成 八成 九成
系数取值 50以下 60 70 80 90
3、进深因素修正系数P3
底层营业用房进深小于等于10m的,调节系数如下:
(1)等于10m,调节系数为1.0;
(2)大于等于6m,小于10m,调节系数为1.05;
(3)小于6m,调节系数为1.08。
底层营业用房进深超过10m部分的,每增加2m,调节系数递减0.04,临街底层营业用房独立结构以外的连续后延部位,第二进按第一进基准价格的70%计算;第三进按第一进基准价格的60%计算。第一进修正后不低于第二进评估的基准价格。
4、层高(檐高)因素修正系数P4
以3.2米层高(檐高)为100,层高(檐高)每增减0.2米,修正系数增减1。
5、临街状况修正系数P5
(1)一面临街为100;
(2)两面临街为103;
(3)三面及以上临街为106。
6、实体因素调节系数F=0.2×P1+0.1×P2+0.2×P3+0.2×P4+0.3×P5。
四、楼层因素修正系数
一般情况下,经营同一类别的二层以上营业用房估价楼层调节系数分别为:底层基准价格100%,二层取50%,三层取40%,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室取30%。
经营同一类别的带自动扶梯的二层以上营业用房楼层调节系数分别为:底层为100%,二层取60%,三层取50%,四层及四层以上取40%,地下室取50%。
对特殊情况,由评估机构提出意见报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商定。
五、区位因素修正系数
1、区位因素的设定参照本细则附件4中《区位因素修正调节系数评分表》和《区位因素调节系数评分等级说明表》。
2、区位因素调节系数
Q=0.1×(a11+a12)+0.2×(a21+a22)+0.1×(a31+a32)+0.3×a41+0.1×(a51+a52+a53)+0.1×a61+0.1×a71。

附件7:

营业用房估价的收益法应用说明

采用收益法对营业用房进行估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估价对象的年纯收益一般采用客观年租金收益计算,客观年租金收益是指当时当地同一类别房地产正常出租的平均租金收益水平;在无法取得客观租金收益数据时,商场类、旅馆类、商务类、餐饮类建筑可以采用客观经营年收益计算,客观经营年收益是指当时当地同一类别房地产正常经营的平均经营收益水平。对于大型综合性建筑,可以采用按不同功能部分分别按客观收益计算的办法进行。计算年纯收益的成本费用时,应对照估价对象的现实情况确定扣除项目,分别按出租型、直接经营型和混合型房地产净收益的求取规定计算。
2. 估价对象资本化率的求取应采用客观资本化率进行。资本化率的求取方法推荐采用市场抽取法和安全利率法计算。其中采用市场抽取法计算时,必须选取3宗或以上数量的房地产交易案例作为测算的可比实例;应用安全利率法计算时,资本化率=安全利率+风险调整值,安全利率选用当时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或者一年期国债年利率,风险调整值由估价人员根据收益法原理结合估价对象经营风险认识和估价经验参照下表范围,选取适当数据。
风险调整值参照表
类 别 商场类 商铺类 商务类 旅馆类 餐饮类 娱乐类
沿街一等 8-10% 9-11% 9-10% 9-10% 9-10% 9-12%
沿街二等 7.5-9.5% 9-10.5% 8.5-9.5% 8.5-9.5% 7-9% 8.5-11%
沿街三等 7-9% 8-10% 7.5-8.5% 8-9% 6-8% 8-10%
沿街四等 6.5-8.5% 7.5-9.5% 6.5-7.5% 7-9% 5.5-7% 7-9%
沿街五等 6-8% 7-9% 5.5-6.5% 7-8.5% 5-6.5% 6-8.5%
沿街六等 5.5-8% 6.5-8.5% 5-6.5% 6-8% 4.5-6% 6-8%
沿街七至十 等 5-8% 6-8% 4.5-6.5% 5-6.5% 4-6% 5.5-7%
非沿街 5-6.5% 5.5-7% 4-6% 4.5-6.5% 4-5.5% 5-6.5%
沿街路段等级划分表
等级 路 段
一 幸福路(洪泽湖路至西湖路)
二 洪泽湖路(黄河路至运河路)、幸福路(洪泽湖路至马陵路)、西湖路(运河一号桥至霸王举鼎广场)、中山路(西湖路至洪泽湖路)
三 幸福路(西湖路至项王路)、东大街、洪泽湖路(黄河二号桥至楚街)、黄河路(项王路至西湖路)、楚街
四 幸福路(八一路至马陵路)、富康大道(西湖路至项王路)、渔市口路、中山路(洪泽湖路至马陵路)
五 马陵路、黄河路(西湖路至环城北路)、黄河路(项王路至环城南路)、发展大道(洪泽湖路至项王路)
六 八一路、运河路、马陵河两岸(马陵路至西湖路)、洪泽湖路(楚街至世纪大道)、西湖路(霸王举鼎至世纪大道)、人民大道、世纪大道、幸福北路(八一路以北、城北路以南)、凤凰路、公园路、项王路(运河路以西)
七 洪泽湖路(金沙江路至牡丹江路)、项王路(金沙江路至牡丹江路)、西湖路(运河以东)、韶山路、五台山路、天山路、燕山路、井冈山路、庐山路、书山路、黄山路、江山大道(新宿沭路至环城南路)、九龙江路、黄浦江路、学海路、湘江路、松花江路、钟山路、阿里山路、厦门路、发展大道南延段(延至南环路)、徐淮公路以及附件五中标明的宿城区范围内其他沿街营业用房
八 浦东路、汕头路、深圳路、青岛路、发展大道南延段(南环路至南京路)、人民大道南延段(延至南京路)以及附件五中标明的宿豫区范围内其他沿街营业用房
九 附件五中标明的宿迁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其他沿街营业用房
十 附件五中未标明的市区范围内其他沿街营业用房
3. 估价对象收益年期的求取主要考虑估价对象房屋经济寿命剩余年限和土地使用年限。
附件8 :

非营业用房成本法估价应用说明
及房屋重置价格参考表

一、特殊住宅房屋和非营业用房的成本法估价
1. 成本法估价的基本公式为:
征收补偿评估价格=土地重新取得价格+建筑物重置价格-建筑物折旧
2. 土地重新取得价格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求取。
3. 建筑物重新建造价格参照下表执行。
4. 建筑物折旧应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对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物折旧应考虑物质折旧、功能折旧等因素。
二、宿迁市市区房屋重置价格参考表(元/m2)

类别 等级 结构、装修及设施 重置价格
框架
结构 一等 层高3.8—4.5米,一层楼,桩基,框架,外墙墙砖或涂料,内墙中级抹灰、涂料,水磨石地坪或地砖,铝合金门窗,水、电设施及卫生间齐全,通讯、消防设施齐全。厅廊铺地砖。 1500
二等 层高2.8—3.8米,桩基,框架,外墙墙砖或涂料,内墙中级抹灰、涂料,水磨石地坪或地砖,铝合金门窗,水、电设施及卫生间齐全,通讯、消防设施齐全。厅廊铺地砖。 1350
砖混
结构 一等 平均层高不低于2.8米,砖或钢筋混凝土基础,240mm实心砖墙,房屋设置构造柱、层层圈梁,双层屋面,外墙贴面砖,内墙涂料,钢筋混凝土楼梯、阳台,水泥地面,塑钢窗、铝合金窗或木门窗,水电卫齐全,有电话、电视插座。 1200
二等 平均层高不低于2.8米,砖基础,240mm实心砖墙,层层圈梁,现浇或多孔板屋面,内墙涂料,外墙混合砂浆(含外墙涂料),水泥地面,较好的木门窗,有水电,有电话、电视插座。 1100
砖混
结构 三等 平均层高不低于2.8米,砖基础,180mm或240mm砖墙,有圈梁,现浇或多孔板屋面,内墙涂料,外墙勾缝或混合砂浆粉刷,水泥地面,木门窗,有水电。 900
四等 平均层高不低于2.4米,砖基础,180mm或120mm砖墙,平板屋面,外墙勾缝,水泥地面,木门窗,有电。 800
砖木
结构 一等 层高(檐高)不低于2.8米,砖或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实砌240mm砖墙,松杉木桁条,水泥地面,密集、合缝的屋面板或旺砖椽子、平瓦屋面,室内采光通风良好,内外墙抹灰,表面刷涂料,铝合金或较好木门窗,水电设施齐全,有电话、电视插座。 950
二等 层高(檐高)不低于2.8米,砖基础,实砌240mm砖墙,较好杂木或水泥桁条、屋面板,木门窗,水泥砂浆地面,内墙涂料,水电设施齐全。 800
三等 层高(檐高)不低于2.8米,实砌240mm砖墙、内墙涂料,杂木桁条,稀疏的屋面板或椽条芦席。木门窗,简易水泥地坪,采光、通风一般,水电设施齐全。 650
四等 层高(檐高)不低于2.4米,180mm墙,空斗墙或土坯墙,外墙砂浆勾缝,内墙涂料,杂木桁条,稀疏的屋面板或椽条芦席,平瓦屋面。木门窗,简易水泥地坪,采光、通风一般,水电设施齐全。 500
简易
结构 一等 檐高不低于2.2米,180mm墙,空斗墙或土坯墙,简易瓦屋面,杂木或毛竹桁条,砖地坪,水电到户。 300
二等 檐高不低于2.2米,乱砖或土坯墙,泥土地坪,简易门窗,毛竹桁条,石棉瓦屋面。 200
备 注 1. 估价时,按照商品房标准层高2.8米、自建民房标准层高3.2米每增减20厘米调整价格±1%(房屋层高以规划部门批准的高度为准,擅自提高的,不予调整系数);前后檐高不等的,按平均高度计算。
2. 在实际评估过程中,被征收房屋与重置价格表中的装修部分如有不一致的,可作适当调整。
单层工业厂房及仓库房屋 钢混
结构
(框架) 一等 多层钢砼架承重,钢砼基础,实砌墙围护,现浇楼面,柱网较大(6m×6m),水泥楼面,钢门窗,水电卫齐全。 1100
二等 钢砼框架承重(或半框架),钢砼基础,实砌墙围护,柱网较小,水泥楼面,钢门窗。 1000
钢混
结构
(排架) 一等 钢砼柱,柱顶高度大于7.5m,钢砼屋架或钢屋架,跨度>15m,吊车吨位大于5吨。 1150
二等 钢砼柱,柱顶高度大于4.5m、小于7.5m,钢砼屋架或钢屋架,跨度>15m,无吊车。 1050
全钢结构 一等 钢砼基础,钢柱,钢梁,有吊车,彩钢板墙面屋面,柱顶高度大于6m 。 950
二等 钢砼基础,钢柱,钢梁,无吊车,彩钢板墙面屋面,柱顶高度大于4.5m、小于6m。 850
砖混结构 一等 砖柱,柱顶高度大于5.5m,砼屋架或钢屋架,有墙上跑吊车3-5T,跨度9-12m。 1050
二等 砖柱,柱顶高度大于4.5m、小于5.5m,砼屋架或钢屋架,跨度9-12m。 950
简易结构 一等 简易砖基础,砖墙,空斗墙承重,简易钢柱、钢桁架,石棉瓦屋面、单层彩钢板或压型金属板屋面。 400
二等 简易砖基础,土坯墙,杂木或毛竹立柱,石棉瓦屋面、单层彩钢板或压型金属板等屋面。 300
说明:1、单层工业厂房及仓库房屋层高调整范围为:檐高在7.2米以上应调增,6.0米以下应调减(不含7.2米/6.0米)。调整值为:每增减30cm,价格增减1%。
2、宿迁市市区工业厂房征收评估跨度调整系数说明表
跨度(米) 9 12 18 24 30 36
系数 1.25 1.15 1.00 0.88 0.82 0.79
3、宿迁市市区工业厂房征收评估跨数调整系数说明表
跨数 1 2 3 4 5
系数 1.01 1.00 0.98 0.97 0.965

附件9:

建筑物成新因素确定表

建筑物综合成新评定
新旧程度 折余率 成新评定说明
十成新 100% 一般情况下,框架结构年折旧率1.5%,钢结构年折旧率2%,砖混结构年折旧率2%,砖木结构年折旧率3%,简易结构年折旧率5%。
九成新 90%
八成新 80%
七成新 70%
六成新 60%
五成新 50%
四成新 40%
三成新 30%
不足三成新 30%以下











附件10:
房屋用途分类表
一、住宅房屋用途分类表
住 宅
房 屋 成套住宅 指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非成套住宅 上述成套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
二、非住宅营业用房用途分类表
非 住
宅 营
业 用
房 商场类建筑 以百货商场、大型超市为典型建筑。通常为钢混框架结构,层高较高,有大跨度的厅堂作为营业场所,一般都配有附房作为仓库、办公和相关业务用途之用。
商铺类建筑 以门面房、小商铺为典型建筑。一般为临街道、巷道底层房屋,多数为砖混、砖木结构,有的为连家店,多数为单开间。
商务类建筑 以一般金融、证券、商业写字楼等商务性办公经营建筑为典型。通常为临街钢混框架结构的多层、小高层和高层建筑,底层和2、3层等低层部分为大厅形式的交易或经营场所,其余多为写字间或客房形式。通常内外装修的等级较高。
娱乐类建筑 各类歌舞厅、棋牌室、保龄球馆、休闲中心、健身娱乐中心等,建筑结构多为钢混框架和混合结构,通常有娱乐用途大厅和包间,设有公共卫生间。电照设施较复杂。
旅馆类建筑 分为普通旅馆、招待所和较高档或高档准星级、星级宾馆两类典型建筑。前一类通常为砖混、混合多层建筑结构,底层设服务台或值班室,内廊,水泥、水磨石或普通地砖地面,通常有多人间、单人间,一般每层设公共卫生间,普通装修;后一类通常为钢混框架结构的多层、小高层或高层建筑,依等级、规模、功能数量及综合程度,通常设大厅总服务台、餐饮、娱乐、商务等配套服务性设施,客房均设有单独卫生间,包括单间、标准间、商务和豪华套间等形式。内外装修高档或较高档,配有比较完整的现代宾馆服务设备设施系统。
餐饮类建筑 各类大小餐馆、饮食店、饭店、茶社、排挡等,建筑结构类型包括框架、混合、砖木和简易结构,相应的装修和设备档次、配备差异较大。典型的餐饮类建筑设有操作间、储物间、餐厅、包厢、服务窗。一般设有公用卫生间。
三、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用途分类表
非住
宅非
营业
性用
房 工业性
建筑 以工业厂房、仓库为典型建筑。通常为砖混、钢混结构和工业排架结构,角钢屋架,石棉瓦、水泥或大型屋面板屋面,钢混或钢立柱,砖墙或装配式墙体,水泥地面,木门或铁皮门。
办公性
建筑 以行政办公楼为典型建筑。通常为多层砖混或钢混房屋,水泥平屋顶,有走廊(内廊或外廊),砖墙、钢混梁,现浇或预制楼地面板。设公共卫生间。室内普通装修。
公共性
建筑 以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教堂、寺庙等为典型建筑。通常有较为独特的建筑造型,一般为钢混框架或砖混房屋。
附件11:
残疾人、伤残人补助标准

项 目 单位 补助标准(元) 备 注
残疾人、伤残人补助 人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残疾人以残联组织颁发的残疾证为准;
伤残人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伤残证为准。
5000 4000 300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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