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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

时间:2024-07-08 00:19: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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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

国税函〔200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现就税务系统开展以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主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税收工作主题,扎实稳步推进税收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建立税务系统志愿服务体系,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增强税务干部社会服务意识,促进培育税务机关良好的文明风尚,提高税务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做好税收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
  二、组织领导
  税务系统志愿服务活动以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主。税务总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指导税务系统志愿服务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开展以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主的各类志愿服务,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稳步推进,逐步推广,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经常化。要加强与地方各级志愿服务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的支持,共同推进税收志愿服务活动。同时,根据需要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职工志愿服务活动、青年志愿者行动、巾帼和家庭志愿服务活动、科普志愿服务活动、扶残助残志愿服务活动、人道救助志愿服务活动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包括税收志愿服务在内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教育感召群众、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税收志愿者服务队伍构成及条件
  (一)志愿者基本条件
  1.乐于奉献,能够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业余时间参与公益活动;
  2.身体健康,热心税收事业,具有吃苦耐劳精神;
  3.从社会招募的税收志愿者应具备相应的税法知识;
  4.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具有较强社会公德意识。
  (二)以下人员可作为税收志愿者
  1.经所在单位同意,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税务干部;
  2.在依法登记或备案的志愿者组织中注册的税务干部;
  3.税务机关招募的从事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人员。
  (三)志愿者招募与注册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根据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特别是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及时发布招募信息,明确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要求,组织开展经常性招募和应急性招募,并逐步建立完善注册管理系统和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税收志愿者服务内容
  (一)集中或经常性税收宣传;
  (二)办税服务厅内的一般性服务工作;
  (三)参加社会其他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
  以上(一)(二)项内容由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五、税收志愿服务活动原则
  (一)个人自愿原则
  从社会招募的税收志愿者和从事志愿服务的税务工作人员,均应坚持自愿参与。一般应在本职工作时间以外、从事非本人岗责工作范围内的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税务机关予以鼓励、引导,实施必要的管理。
  (二)无偿服务原则
  税务机关组织税收志愿服务活动,除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外,均不计付报酬,不接受与志愿服务无关的附加条件。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可对从事税收志愿服务时间长的出具书面证明,对工作突出的同志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鼓励。
  (三)严格管理原则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管理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不得从事除第四条规定内容外的其他税收工作。
  税务人员可以个人自愿参加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以外的志愿服务活动,应遵守国家各项法规与主办单位的要求,但不代表税务机关。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志愿服务体现着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是人们自觉为他人和社会服务、共同建设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新形势下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在税务系统开展以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主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征纳关系,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主要内容的志愿精神,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反映了社会发展进步的时代要求,是志愿服务活动的核心,也是推动志愿服务活动长期深入开展的内在动力和有力支撑。税务系统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重点在促进办税窗口建设,促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完善纳税服务。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领导干部要树立税收志愿理念,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和参与税收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要发挥包括总局网站、中国税务杂志、中国税务报等在内的大众传媒作用,运用新闻报道、言论评论、公益广告等形式,普及税收志愿服务知识,宣传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经验和税收志愿者的感人事迹,引导人们尊重志愿者和志愿者的劳动,营造有利于志愿服务的浓厚舆论氛围。
  (三)注重实践,锻炼队伍
  要注重在实践中培养税收志愿服务意识。要从服务纳税人和锻炼志愿者的角度出发精心设计税收志愿服务项目,使志愿者在参与税收志愿服务的过程中更好的履行纳税服务义务、加深对志愿精神的理解。要发现和培养社会各界参与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先进典型,组织税收志愿者积极撰写心得体会,把志愿精神的种子播撒到人们心中,使志愿服务理念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接受和认同,吸引和感召更多的人加入到税收志愿服务的行列。
  (四)强化培训,培养骨干
  要根据税收志愿服务的要求,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要重视培养税收志愿者骨干,使他们成为税收志愿服务的中坚力量。要跟踪掌握税收志愿者接受培训、参加服务的情况,合理安排服务任务,实现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活动项目的有效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决议

(1982年8月23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将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央军委科学技术装备委员会办公室合并,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统一管理国防科技和国防工业工作。




食品安全心惊肉跳系列之一案例分析

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 食品安全专职律师



上海染色馒头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1年四大食品安全案件之一。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因使用柠檬黄色素生产染色馒头,2011年9月26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法人代表叶维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判处销售经理徐剑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生产主管谢维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轰动全国的染色馒头案似乎告一段落,有个完美的结局。在大家拍手称快的时候,如果我说,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他们其实很冤,你信吗?



(一冤:)从食品行业惯例来看,食品工业是我国快速发展的新兴工业。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各行业都在响应国家的号召“步子再大一点”以提高创造力。长期以来,食品企业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技术含量,不断进行技术改进、技术更新,成就有目共睹。已经形成了部分官方行业标准的制订滞后于企业行为、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缺少创新技术的实践机会而对企业适当放松管理的行业习惯。在这种依然形成的现实条件下,突然要求食品行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法规执行,当然会暴露出很多违法违规现象。从这个角度来说,染色馒头因此而被判刑是否比窦娥还冤呢?



如果说,改变一些坏的习惯和做法,总要有人付出代价,那么上海染色馒头案的冤情还不止于此。



(二冤:)从生产技术上来看,如果不是有关部门的放松管理,食品生产者就会从技术上提高食品的安全性。比如说,食品生产者完全站在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在食品技术上下点功夫,把柠檬黄改成天然β-胡萝卜素,把甜蜜素改成天然甘草提取物,不仅改善了馒头色、香、味,也增加了很多营养健康功能,在申请馒头的企业标准时,天然β-胡萝卜素作为营养强化剂、天然甘草提取物作为甜味剂和增香剂添加在馒头中被批准是很可能的,消费者也会欣然接受的。相反,在馒头中添加柠檬黄和甜蜜素由于缺少必要性是不可能被批准的,消费者也绝不会接受的。技术上的失之毫厘,其结果却是牢狱之灾与企业腾飞之天壤之别,他们在监狱里是不是悔青了肠子、后悔叫冤呢?




(三冤:)从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安全性的认识来看,很多半路出家及食品专业的人员都有这样的意识:食品生产不是制造原子弹,不需要什么技术,门槛低。只要对人体无害,就可行。其实恰恰相反,食品技术是严谨的综合性技术,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工业的灵魂,用得好是天使,用不好是魔鬼。染色馒头的生产者就是由于这种错误的认识造成的恶果,他们在馒头中添加的柠檬黄甜蜜素不可能超过饮料中的人体摄入量,对人体不会造成什么危害,认为当然是安全的,因此被判刑,他们及很多食品同行怎么可能会认为不冤呢?要知道,在众多让人心惊肉跳的食品安全案件中,只有上海染色馒头案是因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而被判刑的重大案件,其他重大案件大都是因为在食品中添加各类添加剂或有害物质而不是食品添加剂,与染色馒头案有本质区别。



(四冤:)从司法角度来说,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定罪量刑似乎是适当的、无可争议的,事实果真如此吗?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该包括行政、司法等所有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食品行业安全管理的前置制度,是处罚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经程序。对染色馒头的风险评估结果应该是对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性认定的法定的科学依据,对于其定罪量刑起到重要作用。对于染色馒头案有没有对其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定罪量刑的科学依据未见报道,所以笔者认为有商榷的余地。



(似乎不冤:)从法律的本质来看,马克思《资本论》以大量经济现象阐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染色馒头是对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对染色馒头案的从重审判,体现了我国法律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人民群众是我国的统治阶级,是国家的主人,凡是危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另外,法院对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判刑不是对他们个人的惩罚,而是对整个食品行业松散型管理的惩罚,标志着食品行业松散型管理的终结,严格管理的开始。对所有食品必须要求100%的安全,必须严格符合我国各项法律的规定。也只有如此严格管理,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同时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快速、健康、安全发展。从这个角度看,他们被判刑,又似乎不冤。



笔者谨以多年食品专业工作经验及专业律师的角度谈谈个人看法,抛砖引玉。接下来请关注食品安全心惊肉跳系列之二 因瘦肉精被判刑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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