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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0:52: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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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

财教〔2011〕1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积极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及其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财政部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等。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限: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处置,并于一个月内将处置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由所在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本通知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中试行。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试行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沈政令[1995]4号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整洁,适应城市建设需要,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各类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凡与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县(市)、区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接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建委、城建、劳动、公安、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正常生产作业的义务和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的权力。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推行现场管理责任制。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对分包工程实施现场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应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卡,明确岗位责任。

  第七条 建设监理或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调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批。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依据总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 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报请规划、城建、公用设施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制定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障现场场地平整,水通、电通、路通。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放置统一规格的施工标牌及施工平面图,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建筑面积、层数、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 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和安全防护等设施。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周边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装配式围档,围档材料须优质、安全。高层建筑、临街建筑必须设置封闭式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市区景观街路、广场、繁华地区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为2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主层建筑(35米以上)必须全封闭作业,自下而上对建筑物进行严密围档,直到粉装饰工程结束,方可拆除围档;

  (三)施工现场内各类暂设设施一律不准超出围档高度,暂设房(棚)顶一律朝场内坡向;

  (四)安全防护网等设施要架设整齐,围护设施破损要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内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要严格分隔,在危险区域、部位及通道处要有警示标语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保证道路畅通,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应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车辆出入施工现场不准夹带泥沙;排水系统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现场安全许可证制度。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坚持安全交底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施工机械进入施工现场须经安全检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施工安全的夜间照明,照明灯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需要接设临时用电、移动电缆、停水、停电、封路等,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通知周围地区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后,方可操作。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国家消防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持爆破器材使用说明,炸药的种类、数量,爆破地点及四邻距离等有关文件和《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按安全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发现历史文物、古代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暂停施工,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水泥砂浆搅拌等湿作业现场要设置泥浆沉淀池,不得将未处理的泥浆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会产生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它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不得从建筑物门窗、阳台等处向外倾倒残渣废料,禁止高空扬尘;

  (四)禁止将有毒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五)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22时至6时不准施工,但抢修抢险除外,生产工艺上必须连续作业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所在区(县)环保部门批准。

  (六)严禁在施工现场外草坪、绿地、道路和树林旁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及施工作业,对施工现场内的道路、树林、公用设施要妥善保护;

  (七)施工现场要坚持日做日清,对坠落浮着物要及时清理,严禁堆积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由于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对环境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在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职工生活设施;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质量、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并按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决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筑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自停工之日起三日内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拆除现场围档和临建设施,清除场内建筑垃圾。全部工程质量、现场清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据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进行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下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施工组织设计及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或对施工组织设计擅自进行重大修改的;

  (二)施工现场围档未达到本规定要求或使用劣质材料的;

  (三)施工现场内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域未分隔开的;

  (四)违反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安装和使用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

  (五)施工现场没有夜间照明或照明灯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六)无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七)未办理施工现场安全许可证的;

  (八)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

  (九)无消防设施或者消防设施不合格的;

  (十)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十一)施工现场因管理责任导致污染环境的;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没有上岗证书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中造成周围建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损坏的程度及危害,对施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弄虚作假、贪脏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迪庆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迪政办发〔2009〕12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迪庆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迪庆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是指每个单体建筑物,包括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程”实行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县(区)级政府负责实施的领导和管理体制。州政府对县(区)政府实行目标管理,各县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
州政府成立全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工程”实施。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办”)设在教育局,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负责“工程”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要切实加强对“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建立相应制度,配备精干人员集中办公,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全州“工程”的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一)统一组织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制订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实施方案;组织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地震等部门,提供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的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报告与建议;统筹协调本地区专业机构和技术力量,指导和帮助县(区)进行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
(二)统筹制订“工程”规划。根据排查鉴定结果以及相关标准,结合本州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配置省内教育资源,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州人民政府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三)统筹落实“工程”专项资金。统筹落实“工程”排查鉴定经费、前期工作经费和项目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项目县资金额度;建立、健全州级“工程”资金管理机制,及时、足额下达“工程”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统筹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落实对“工程”建设收费的有关减免政策,保证“工程”建设用地。
(五)健全工作机制。制订本州“工程”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与各县(区)签订责任书;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联合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未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县(区)进行问责;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加强对县(区)“工程”实施的指导与帮助;做好项目信息收集、公开及报送工作;按规定标准建立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报告“工程”实施情况,年终报送全年“工程”实施情况总结。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项目学校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一)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辖区内各乡(镇)经济实力以及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工程”实施。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帮助各乡(镇)开展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指导、审核各乡(镇)制订的“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监督“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二)县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对辖区内校舍进行逐一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本县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结合本县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制订本县“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按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环节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保证“工程”建设用地;对学校项目建设期间校舍的使用、管理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更新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三)学校负责配合实施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隐患;指定专人协助做好工程监督管理;做好施工期间安全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好学生在校就学和生活问题,保证师生安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第七条 各级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工程”的组织实施。
(一)教育部门应当切实把“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负责“工程”实施、监管和督促检查。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把“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大投入;加强项目监管;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为“工程”提供政策支持。
(三)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落实好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工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标准制订、工程勘察、设计、校舍鉴定、改造方案制订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
(五)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为“工程”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六)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工程”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程”目标、任务和责任,任务到单位,责任到人员。
第九条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全州“校舍安全工程办”定期编发工作简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各地“工程”实施工作的指导。各县“校舍安全工程办”定期以工作简报、进展情况报表、信息员报告等形式逐级上报本地“工程”实施情况。各地工作简报每月至少编发一期;“工程”进展情况每月报告一次;每个县确定一名“工程”信息员,由全州“校舍安全工程办”统一颁发聘书。
第三章 工程实施
第十条 “工程”实施分以下三个主要阶段:一是全面排查鉴定;二是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三是分类进行加固、重建和避险迁移。各地要严格按照以上程序,分步实施,不得随意更改或简化。
第十一条 各县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安全状况进行逐校逐栋排查鉴定。
(一)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专业力量对本地校舍进行排查鉴定;县级鉴定力量不足的,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力量予以帮助。
(二)主要环节。
1.排查。各地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对本地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进行逐栋排查,出具校舍安全排查报告;
2.鉴定。各地根据排查结果,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逐栋鉴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
3.建档。各地依据排查鉴定情况逐栋建立安全档案,并纳入全州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全局反映中小学校舍安全基本情况。
(三)依据。严格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防洪标准》、《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专业规划,进行校舍结构可靠性、抗震能力、综合防灾能力等方面的排查和鉴定。
(四)要求。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五)按照轻重缓急,优先鉴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含七度)地震高烈度区(以下简称“两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区校舍以及经初步排查认定为危房的校舍。
第十二条 根据校舍安全鉴定报告,制订每个项目的加固改造方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避险迁移。
(一)对严重地质灾害和洪涝易发地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威胁的校舍,根据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避险迁移。
(二)对通过加固可以达到抗震及其他防灾设防标准且原则具备以下条件的校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加固改造。
1.已按照抗震及其他防灾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2.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建设档案基本齐备;
3.加固改造费用不超过新建同类建筑物费用的70%。
(三)对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具备加固改造条件的,应当予以拆除。对经鉴定需进行加固改造同时不具备前款第3条的校舍,原则上予以拆除;对经鉴定需进行加固改造同时不具备前款第1、2条的校舍,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是否需要拆除。确定拆除重建的校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各地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和项目改造方案,按以下主要原则制订“工程”总体规划。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校园规划,科学制订“工程”总体规划。
(二)远近结合,分步实施。各地应当将近期加固改造目标和长远事业发展目标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实施“工程”确保校舍安全。
(三)“两区”为主,突出重点。各地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分清轻重缓急,相对集中使用资金,重点做好“两区”及其他灾害易发区的“工程”规划,优先支持农村地区,优先改造义务教育学校,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效。
(四)抗震为主,综合防灾。在重点考虑抗震加固的同时,结合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其他灾害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威胁的综合防灾避险安全要求,相应加强学校综合防灾能力,做好应急预案,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按照当地综合防灾规划,优先考虑将中小学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第十四条 “工程”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始终把工程质量摆在首要位置,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的原则,不得简化程序。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重建、迁建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固项目的工程量达到一定额度,应当视为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依法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同级“校舍安全工程办”派员参与监督、指导。承担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资格。加固项目优先选择专业加固企业或有加固经验的企业。
当校舍原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时,可优先选择原设计单位承担鉴定工作;当校舍鉴定单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时,可优先选择鉴定单位承担加固设计工作。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分解发包,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重建或迁建项目选址必须坚持科学慎重的原则,应当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并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行洪区、洪水沟口、雷电重灾区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和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等下游易致灾区;不宜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物理、化学污染源地段以及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选址的周边地质、交通、环境等主要条件进行科学评测,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重建、迁建项目设计应当坚持“安全牢固、功能齐备、方便实用、科学合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防洪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等标准规范,对台风威胁区还应执行有关防风技术文件的要求,满足抗震设防和其他综合防灾要求,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同时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环保、消防规定。
加固项目应当根据校舍安全鉴定报告和具体改造方案,按照《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等国家相关法规、规范进行加固设计,提高房屋结构的承载能力、抗震能力、综合防灾能力,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委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依法对项目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确保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坚决杜绝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
如遇突发情况需变更施工设计图纸,须征询设计单位的意见,并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方可按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当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时,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项目竣工后,依法由施工单位出具项目保修书,按相关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保修金。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县可选派从事过建筑施工管理、责任心强的人员,或聘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经县级“校舍安全工程办”确认并培训后,协同监理单位实施现场全过程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自项目开工之日起,保证每天在施工现场,严格检查入场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工序、工艺、方法、进度、质量、安全等各个环节,详细记录监理日志,如实向县级“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情况。
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学校联合进行。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按相关规定进行竣工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组织竣工决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位于洪范区、蓄滞洪区的学校其防洪自保设施应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时积累、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材料;竣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四章 工程资金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专项资金实行省级统筹,中央财政补助。各县要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防止学校产生新的债务。
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