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22:06: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9〕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黔西南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州党发〔2008〕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黔西南州财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发放的用于支持创业的一定额度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州时进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四条 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黔西南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筹集,黔西南州时进信用担保中心负责管理并无偿提供担保,专户存储于小额担保贷款承办银行,专项用于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黔西南州时进信用担保中心出具的小额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担保。

第五条 经承办银行、担保中心、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确属不能收回的贷款,从担保基金中扣收,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第六条 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条件。

第七条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具有本州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有固定经营场所,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人员和本州其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都可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对取得黔西南州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创业培训(SIYB)合格证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可优先贷款并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第四章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可申请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取按季付息、到期还本方式还款。

第九条 符合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贷款额度控制在5—200万元。其中对吸纳失业人员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吸纳失业人员10人以上的、20人以下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吸纳失业人员20人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吸纳失业人员以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为准,且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取按季付息、到期还本方式还款。

第十条 对已享受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且诚信经营、按期还款的,可再次申请贷款。有逾期还款记录者,取消再次小额担保贷款资格。有不良还款记录的申请人不予贷款。



第五章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与贴息

第十一条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 对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予以贴息,享受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微利项目的具体确认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微利项目的范围: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等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零售商店、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第六章 反担保

第十四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须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反担保可采用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或保证人担保。

(一)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要求产权清晰、征得房屋、土地产权人以及共有人同意。用房屋、土地使用权作担保的,必须经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产权评估金额要大于申请贷款金额。

(二)保证人担保可以由具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事业编制职工提供担保。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需1人担保;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需2人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需3人担保。担保人之间为无限连带责任。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应提供单位证明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

创业小额贷款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房屋、土地使用权担保。



第七章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贷款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及复印件;

4.反担保证明和还款计划;

5.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创办企业(包括合伙经营实体)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及复印件;

2.贷款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4.《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5.还贷能力报告;

6.对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需提交前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反担保证明;

8.验资报告

9.贷款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所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由劳动保障站、所进行资格审查,现场考察经营项目、核实抵押物和保证人,于5个工作日内签署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申请人持劳动保障工作站、所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到所在县(市)就业局进行审核,并对微利项目进行认定,县(市)就业局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州就业局。州就业局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和抽查工作。

创办企业或合伙经营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所在县(市)就业局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县(市)就业局进行资格审查,现场考察经营项目、核实抵押物和保证人,于10个工作日内签署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

(二)经审查同意贷款的,州就业局将相关材料整理后送州时进担保中心,担保中心审核并承诺担保后,向承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办理反担保手续。

(三)贷款申请人持签署意见的贷款申请表及贷款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到银行申请贷款。经办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贷款用途、还贷能力等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答复。经办银行同意贷款的,申请人和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同意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向黔西南州时进担保中心、州就业局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章 贷款贴息程序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微利项目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应按季申请贴息资金。 经办银行于每季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向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贴息申请,并附贷款发放凭单、明细表及利息清单等,明细表应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还款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对银行提报的材料审核同意后,银行携带相关资料,到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核拨手续,财政部门核准后,到财政国库办理结报手续,将资金拨付经办银行。



第九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责任:指导承贷银行按规定开展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督促落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监督承贷银行按照担保基金余额5倍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承贷银行的责任:按规定对借款人申请进行审查,严格按照担保基金1:5比例放贷,并按照贷款管理程序做好贷款催收工作。在劳动保障站、所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台账,向劳动保障部门、人民银行报告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责任:负责落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程序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责任:

(一)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州就业局具体负责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州就业局对各县(市)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对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抽查不低于20%,对申请人创办企业逐一核实反担保;对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金额进行审核并负责担保基金代偿借款的起诉追缴工作。

(二)州、县(市)就业局(就业办)负责辖区内合伙经营实体或吸纳失业人员的小企业的资格、项目和反担保的审查工作,对劳动保障站、所提报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进行核实,做好贷款催收工作,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

(三)劳动保障站、所负责受理辖区内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指导填报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考察贷款项目、核实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推荐,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跟踪服务,建立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登记台账,定期走访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生活情况,积极进行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2〕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等10类共17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12年10月15日起使用。现印发给你们,请自行印制,并通知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9月20日



附件: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

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

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

1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

1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

1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不予备案告知书

1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

1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说明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2/0924/180372/content_180372.htm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

银发[2003]1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的推广应用,现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和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应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每个支付系统银行行号惟一标识一个银行机构。

二、支付系统推广期间,已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可以同时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和电子联行行号,并建立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与电子联行行号的一一对应关系。未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仍使用现行电子联行行号。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范围推广到位后,各银行机构的电子联行行号停止使用。

三、新设立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行别代码书面申请,并出具批准设立该银行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予以颁发行别代码。新设立的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行号代码。

四、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业务标准 

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代码采取类别编码方法,实行3位定长数字,由类别代码和顺序编码组成。其中第一位为类别代码,用于区分不同种类的银行机构,便于金融统计数据的提取;第二、三位为顺序编码,用于标识每一家银行机构。

银行行别代码结构:

一、类别代码:1位数字,0-9,标识银行类别。0-中央银行;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政策性银行;3-其他商业银行;4-非银行金融机构;5、6、7-外资银行;9-特许参与者;8-待分配。

二、顺序编码:2位数字,01-99。

三、赋予以下银行的行别代码:

类别 行名 行别代码

0、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0 01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库 0 11

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1 02

中国农业银行 1 03

中国银行1 04

中国建设银行1 05

2、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2 01

中国进出口银行2 0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 03

3、其他商业银行交通银行3 01

中信实业银行3 02

中国光大银行3 03

华夏银行3 04

中国民生银行3 05

广东发展银行3 06

深圳发展银行3 07

招商银行3 08

兴业银行3 0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3 10

城市商业银行3 13

农村商业银行3 14

4、非银行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4 01

农村信用社4 02

5、6、7、外资银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5 01

东亚银行5 02

南洋商业银行5 03

恒生银行5 04

中银香港5 05

集友银行5 06

廖创兴银行5 07

亚洲商业银行5 08

道亨银行5 09

永亨银行5 10

花旗银行5 31

美国银行5 32

摩根大通银行5 33

建东银行5 34

美一银行5 35

纽约银行5 36

东京三菱银行5 61

日联银行5 62

三井住友银行5 63

瑞穗实业银行5 64

山口银行5 65

韩国外换银行5 91

朝兴银行5 92

友利银行5 93

韩国产业银行5 94

新韩银行5 95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5 96

韩亚银行5 97

马来亚银行6 11

首都银行及信托公司6 16

华侨银行6 21

大华银行6 22

新加坡发展银行6 23

盘古银行6 31

泰京银行6 32

泰华农民银行6 33

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6 41

比利时联合银行6 51

比利时富通银行6 52

荷兰银行6 61

荷兰商业银行6 62

荷兰万贝银行6 63

渣打银行6 71

法国兴业银行6 91

法国巴黎银行6 92

东方汇理银行6 93

法国里昂信贷银行6 94

法国外贸银行6 95

德累斯顿银行7 11

德意志银行7 12

德国商业银行7 13

西德意志银行7 14

巴伐利亚州银行7 15

罗马银行7 31

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7 32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7 41

丰业银行7 51

蒙特利尔银行7 52

澳新银行7 61

葡国储蓄信贷银行7 66

珠海南通银行7 71

宁波国际银行7 72

新联商业银行7 73

协和银行7 74

德富泰银行有限公司7 75

荷兰合作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 76

厦门国际银行7 81

上海—巴黎国际银行7 82

福建亚洲银行7 83

浙江商业银行7 84

华商银行7 85

青岛国际银行7 86

华一银行7 87

9、特许参与者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9 01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9 02

中国银行间外汇交易中心9 03

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9 04



附件2 :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业务标准

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为12位定长数字,由3位银行行别代码、4位地区代码、4位分支机构序号和1位校验码组成。

一、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代码采取类别编码方法,实行3位定长数字,由1位类别代码和2位顺序编码组成。银行行别的具体业务标准参见附件1。

二、地区代码

地区代码为4位定长数字,标明该银行机构所在地区。其编码采用该行所在城市或县的电子联行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省会(首府)城市及其所辖县内银行机构使用省会(首府)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地市级城市银行机构使用该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地市级城市所辖县内银行机构使用该县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

三、分支机构序号

分支机构序号为4位定长数字,由各银行对所在城市(县)内分支机构从“0001”起顺序编排;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营业部门序号使用现行全国联行行号后4位,已撤销全国联行行号的,仍使用原全国联行行号后4位;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各分支库序号由总行统一编排。

四、校验码

校验码为1位数字,使用模10、11双模算法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