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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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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20日 财行[2007]55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规范和加强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附件:

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驻外机构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外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驻外机构,是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驻外机构国有资产,是指由驻外机构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驻外机构的国有(公共)财产。
驻外机构国有资产包括驻外机构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驻外机构的资产、驻外机构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驻外机构的国内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驻外机构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是中央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驻外机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主管部门制定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驻外机构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按规定权限负责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驻外机构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对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本部门所属驻外机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部门所属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具体组织本部门所属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查、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对本部门所属驻外机构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五)负责对本部门所属驻外机构车辆及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对房产、地产及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
(六)按规定向财政部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第十条 驻外机构对本机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机构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机构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机构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本机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驻外机构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驻外机构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本机构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对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有配备标准的资产,驻外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驻外机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对驻外机构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 驻外机构购建房产、地产,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驻外机构向国内主管部门报送拟购建资产项目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1.资产存量说明;
2.拟购建资产品目、数量及概算;
3.对于新增资产,提交新增资产理由说明;
4.对于更新资产,提交拟报废资产的相关材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对驻外机构上报的资产购建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
(三)财政部根据驻外机构资产状况和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进行核准;
(四)驻外机构在正式购建资产前,应按要求将核准文件及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后的最终资产购建项目的相关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驻外机构购置车辆,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驻外机构购置房产、地产、车辆以外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制定审批办法,规定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并将审批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在中国境内购置驻外机构所需的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驻外机构对所购建的资产,无论何种资金来源渠道,均应当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驻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二十条 驻外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驻外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房产、地产、车辆以及文物和陈列品等国有资产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 驻外机构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驻外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二十三条 驻外机构进行房屋、设备的维修、改造项目,应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具体审批办法,由财政部、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维修、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驻外机构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予以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驻外机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驻外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六条 驻外机构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机构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驻在国发生战乱、两国关系等政治原因导致损失的资产;
(七)依照驻在国和我国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驻外机构处置国有资产,应当由驻外机构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二十八条 驻外机构处置房产、地产,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驻外机构处置车辆,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驻外机构处置其他国有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原值,人民币,下同)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制定审批办法,规定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并将审批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驻外机构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 驻外机构分立、撤销、合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审批后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六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驻外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规定格式、时间等要求,定期将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做出报告。
财政部、主管部门和驻外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主管部门和驻外机构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驻外机构报送的年度资产汇总统计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纳入部门决算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应当对主管部门报送的驻外机构年度资产汇总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驻外机构资产清查工作。驻外机构进行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驻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驻外机构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财政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定期检查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央人民政府及中央行政单位驻香港、澳门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其中,车辆管理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驻港澳机构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行[2002]295号)执行。
中央级事业单位驻外机构(站、点)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所属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同意后下发。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印发的有关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

西藏自治区人大


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
西藏自治区人大


(1987年7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藏语文是我区通用的语言文字。为保障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使用语言文字的历史和现实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坚持语言平等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民族语文政策,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的各项活动中,实行以藏语文为主、藏汉语文并用的方针,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对学习成绩优异者予以奖励。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的藏族学生,必须把藏语文列为主课,其它课程原则上以使用藏语文教学为主;积极创造条件,在招生考试时,做到以藏语文授课的课程用藏语文答卷。
藏族小学生全部使用藏语文教学。在不影响藏语文教学的前提下,从高年级开始增设汉语文课。
中学、中专和大专院校的藏族学生的语文课,以藏语文为主,同时学习汉语文,学习全国通用的汉语普通话;其它课程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用藏语文教学;有条件的中学还应增设外语课。
汉族学生以学习汉语文为主,各种课程用汉语文教学,到适当年级增设藏语文必修课;还应增设外语课。
第四条 自治区采取实际有效的措施,在广大藏族公民中积极扫除藏文文盲。
第五条 自治区积极编译出版藏文的各科(包括数学、物理、化学)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
第六条 自治区要大力培养用藏语文授课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对从社会上招聘的藏语文教师,聘任相应的专业职务。
第七条 自治区内的藏族干部、职工必须学好藏文,提倡学习汉语文;鼓励汉族干部、职工学习藏语文。
现有的藏族干部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职工年龄在四十岁以下不会藏文的,必须补学藏文,并在三年内达到能基本使用藏文,经统一考试合格的发给合格证明,并予以公开表扬;学习成绩优异的作为晋级的重要条件之一。
驻藏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要按本规定的精神,提倡学习藏语文,密切同广大藏族群众的联系,增强民族团结。
第八条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收藏族干部、职工,要把藏文文化程度作为必要条件。藏族干部、职工的考评、晋级,要把藏文文化程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招工、招干、晋级、晋职时,在同等条件下,对能熟练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藏族、汉族及其他民族的公民优先
招收或晋职、晋级。
第九条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下发的行使职务的公文,如果没有藏文,下级机关可以拒绝接受。自治区各职能部门和各人民团体执行职务中使用藏文确有困难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两年内做到以藏文为主行文;县以下基层政权机关上报的公文可以只用藏文;自治区
一切企事业单位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在业务活动中以使用藏文为主。
区内的邮电、银行、商店等直接为群众服务的部门的业务活动,以使用藏语文为主,同时使用汉语文。
第十条 自治区内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召开各种会议时,应当以使用藏语文为主,同时使用汉语文。
第十一条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驻区外常设机构的公章、证件、牌匾和区内的街道、商店及其它服务部门的名称,必须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本区生产的商品名称、商标,以及商店的商品价格、标签等一律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必须保障藏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藏族诉讼参与人,要使用藏语文检察和审理案件,法律文书要使用藏文。
第十三条 自治区努力发展藏语文的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积极出版藏文少年儿童读物,以及藏文通俗读物和科普读物。鼓励区内的科研机构、学术、文艺团体和艺术学校用藏语文从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演出。
自治区采取实际措施大力培养用藏文写作的编辑、记者、作家、秘书和翻译等人才。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翻译机构或翻译人员。
第十五条 自治区设立藏语文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藏语文学习、使用、发展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藏语文的科学研究,遵循它的发展规律,对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给予科学指导;统一新产生的名词术语的拼写规则,使之规范化。
第十六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负责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甚至玩忽职守的给予批评乃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1987年7月9日

关于转发二○○五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46号
关于转发二○○五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二○○五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二OO五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2004年地质灾害概况及地质灾害预报评价
  (一)2004年地质灾害概况
  2004年,我区地质灾害的发生除人为因素外,主要与降水、融雪和地震等自然因素有关。2004年全疆共发生有一定规模的地质灾害98起,其中崩塌4起、滑坡83起、泥石流7起、地面塌陷灾害4起,造成1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09.00万元。与2003年相比,地质灾害发生起数增加了48起,人员伤亡减少了15人,直接经济损失减少了1643.13万元。
  (二)2004年地质灾害预报评价
  2004年伊犁谷地、天山北麓地区及昆仑山西部发生的地质灾害95%以上都在200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预测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段)内,区域性预报准确程度较高。成功预报地质灾害13起,避免了111人伤亡和98.37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二、2005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报
  根据2005年我区降水、地震和洪水发生趋势预报以及2004年全区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分析预测,2005年地质灾害将可能在以下地区发生。伊犁谷地
  2003年12月1日昭苏县境内发生的6.2级地震使伊犁谷地山区不稳定斜坡危险性进一步加大,并形成39处新的地质灾害隐患区(段)。2004年末到2005年初,该地区气候偏暖,连降雨雪,2005年预测该地区积雪比常年多,年降水量仍属偏多年份,该地区仍是地质灾害多发严重区。重点防范区:
  巩留县南部中低山区,特别是莫乎尔乡阔克塔勒村、阔克图别克村、阿拉尔村、阔克巴克村、牧业村;吉尔格郎乡沙尕尔村、二村、奥夏干德村及达亨拜冬窝子加尔塞沟;塔斯托别乡喀拉巴克村、伊里格代村、番吉布拉克村;林场小莫乎尔沟山区段;特克斯山口引水枢纽西南龙口—莫乎尔乡公路两侧、博图沟等河谷地段及野生核桃林自然保护区。
  新源县南部阿吾拉勒山和北部那拉提山中低山黄土发育区,主要在阿热勒托别镇预须开普台村、沙哈提阔勒村、哈拉盖苏村、九大队;阿勒玛勒乡阿勒玛勒村、库克赛村;吐尔根乡铁列克特村、阿吾孜村、二牧业村、农场二队;则克台镇拉玛沟;别斯托别乡马场;坎苏乡库克托别村;塔勒德镇塔勒德村、四牧业村、一大队;肖尔布拉克镇牧业村;那拉提镇及恰普河石灰岩矿区段。
  特克斯县特克斯河南北两侧中低山区,主要在乎吉尔图蒙古自治乡特克斯达坂;喀拉达拉乡牧业一村、牧业五村;喀拉托海乡达根别勒牧业村;齐勒乌泽克乡吾尔塔米斯村及苏阿苏—吾尔塔米斯林场;乔拉克铁热克乡琼阔拉村。
  尼勒克县喀什河谷两侧中低山丘陵区,主要在军马场四连;加哈乌拉斯台乡库克拜村、克克铁里克村;阿克塔斯乡阿克托别克村;乌拉斯台乡托格金村、315省道山区段;种蜂场牧业村;乎吉尔台乡、博尔博松牧场、苏布台乡北部、吉仁台牧场;七十一、七十二团煤矿及其他煤矿采空区。
  昭苏县南北中低山区,主要在阿克达拉乡北部砍柴沟;乌尊布拉克乡北部哈力哈图—米斯沟;萨尔阔布乡、察汗乌苏乡南部沟谷中。
  伊宁市北部中低山丘陵区,主要在巴彦岱镇苏勒阿勒玛塔村、英也尔乡南台子沟、铁厂沟、喀拉巴斯套沟煤矿采空区。
  伊宁县北部中低山区的里其沟、吉尔格朗沟、曲鲁海沟、博尔博松沟、阿西金矿及矿区公路、萨尔布拉克煤矿采空区、库鲁斯台沟及阿西—潘津布拉克沟山间河谷两侧及奥依勒干加尔。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南部中低山区的坎乡苏阿苏沟;加尕斯台乡加尕斯台沟;琼博勒乡琼博勒沟;阿勒玛特沟矿区及扎格斯台矿区、察—昭公路山区段。
  霍城县北部中低山丘陵区的界梁子牧场、大西沟乡、萨尔布拉克乡煤矿区、萨尔布拉克沟、312国道果子沟路段及66团场珍珠岩厂等。预防灾种:巩留、新源、尼勒克、特克斯、昭苏县以滑坡、泥石流为主,崩塌、地面塌陷次之;伊宁县、伊宁市和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以崩塌、地面塌陷为主,滑坡、泥石流次之;霍城县以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主,地面塌陷次之。
  防范期:滑坡、泥石流灾害的防范期提前,主要在3—6月,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天山北麓精河—木垒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2004年末—2005年初连续降雪,积雪接近和大于历年平均积雪深度,2005年预测该地区降水量仍属偏多年份,小河小沟的暴雨洪水是主要灾害。该地区也是地质灾害多发严重区。重点防范区在天山北麓中低山丘陵区的博乐市小营盘镇、阿热勒托海牧场、乌图布拉格镇及温泉县哈日布呼镇、查干屯格乡、种畜场、安格里格乡山区段;精河县山前312国道及矿山开采区;乌苏、奎屯市四棵树河、奎屯河、巴音沟牧场;沙湾县宁家河、金沟河、大南沟河、巴音沟河石灰岩矿区、水沟及东大塘旅游区217国道山区段;玛纳斯县玛纳斯河、塔西河上游山区段;吉木萨尔县大有乡泉水地上村、贾家湾村;呼图壁县山区国防公路;昌吉市头屯河、二道水村及矿区公路;乌鲁木齐县西南中低山区小渠子乡、干沟乡、萨尔达坂乡、板房沟乡、永丰乡及萨尔乔克牧场、水西沟镇(南山旅游区)、312国道后沟段、216国道南台子—后峡段、南山艾维尔沟石灰岩矿区、乌鲁木齐市黑甲山、宝山路西侧山坡、阿尔泰路西侧蜘蛛山山坡及南部低山丘陵煤矿采空区。
  预防灾种:大河流出山口段以滑坡、泥石流灾害为主,崩塌次之;交通沿线、矿山开采区以崩塌、地面塌陷为主。
  防范期:各河流出山口滑坡、泥石流灾害的防范期提前到2月,重点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在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天山南麓乌恰—阿克苏—库尔勒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2005年预测河流来水量仍以偏丰为主,小河小沟暴雨洪水是主要灾害。重点防范区在天山南麓西段疏附县乌帕尔乡;乌恰县309、212省道山区段;阿合奇县托什干河;阿图什市吐古买提乡、上阿图什乡及各河流出山口段;乌什县城燕子山陡坡;天山中段北部库车县217国道山区段、旅游景区山区公路沿线段、天山林场度假村;拜城北部矿山开采区及矿山公路沿线;和静县216、217、218国道山区段;天山东段库尔勒市北部各河流山口段、矿山开采区;和硕县北部山区那音克乡牧区、清水河、曲惠沟、乌什塔拉河出山口段。
  预防灾种: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
  防范期:各河流出山口滑坡、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准噶尔西部山地
  托里县克拉玛依—铁厂沟公路沿线及煤矿采空区;额敏县喇嘛昭煤矿采空区;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煤矿采空区;塔城地区卡浪古尔河、哈拉依灭勒河山区段。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
  防范期: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崩塌及地面塌陷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昆仑山西部中高山区
  该地区气温变化异常,特别是2004年冬季昆仑山区降雪量偏多,暴雨及融雪引发的洪水泥石流时有发生,小河小沟的暴雨洪水是主要灾害。重点防范区在塔什库尔干县大同乡达瓦拉普;叶城县南部山区西合休乡四村、柯克亚乡、阿卡子达坂219国道山区段;泽普县南部叶尔羌河山区段;阿克陶县南部山区恰尔隆乡、塔尔乡、阿克塔拉牧场、县煤矿区、克孜勒陶乡、库斯拉普乡、木吉乡、布仑口乡农牧业居住区及314国道山区段;莎车县达木斯乡公路沿线及各大河流山口段。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但要注意防范春季融雪泥石流灾害,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昆仑山北麓中—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整体降水量少,但暴雨及融雪引发的局部性洪水常有发生。重点防范区在杜瓦河、喀拉喀什河、玉龙喀什河、瓦石峡河等山口段、315国道山区段及矿山开采区。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阿尔泰山南麓中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冬季降雪量大,2005年预测仍属降水量偏多地区,春季积雪融化和汛期降雨及融雪都有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主要防范区在阿勒泰市将军沟、乌拉斯台沟、骆驼峰;富蕴县城北坡段、乌恰沟、特克措拉沟、什根特沟、乌恰沟、喀拉通克沟;哈巴河县昆屯岭东段生塔斯、山区旅游景区交通沿线;吉木乃县托浦铁列克乡乌勒昆乌拉斯特沟、恰勒什海乡阿合木扎尔村、库尔吉村;布尔津县冲乎尔乡、阔斯特克乡;福海县北部山区新、老金沟等地及矿山开采区。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口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吐鲁番—哈密盆地
  该地区虽然降雨稀少,但2005年积雪、春季降水比常年偏多,山区常有暴雨发生,春季冰雪融化容易形成春洪。重点防范区在吐鲁番盆地北部低山丘陵区的乌斯通沟、祖鲁木台沟、布尔碱沟、大河沿沟、塔尔郎沟、煤窑沟、黑沟、二塘沟、柯柯亚沟、吐峪沟支渠、色尔克普河、坎尔其沟及煤矿开采区;哈密盆地北部山区的石城子河、二道河、伊吾河、西黑沟山区河谷段及哈密—巴里坤公路沿线。
  预防灾种:崩塌、滑坡、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滑坡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三、2005年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段)及防治措施
  (一)新源县则克台萨依滑坡—泥石流堆积形成的堰塞湖,直接威胁居住在下游地区20970人的生命安全及2.53亿元财产安全。防治措施:要组织专人对危险区进行监测、预警、预报,尤其是在汛期加密监测,责任落实到人,险情来临之前能及时撤离;及时组织疏通河道,避免发生溃坝性泥石流;尽快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可行性研究,早日进行治理。
  (二)巩留县吉尔格郎乡哈拉木苏克村—沙尕尔村—恰西河口峡谷潜在滑坡、泥石流地段,威胁91户近500人及沙尕尔小学150名学生和20多名教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滑坡体如果堵塞小吉尔格郎河,将形成堰塞水库,库坝溃决将直接威胁下游区吉尔格郎乡1400多户居民8200多人和3万多头(只)牲畜的安全,并对恰甫其海水利枢纽工程构成威胁。
  (三)巩留县莫乎尔乡阔克塔勒村潜在滑坡地段,威胁13户85人生命财产安全。滑坡体如果堵塞塔勒萨依沟,形成溃决性泥石流,将会对全村241户1496人、3000多头(只)牲畜、800多亩耕地和一条主要牧道构成威胁。
  (四)巩留县莫乎尔乡阿拉尔村库拉勒萨依、乌库雅和孔格亚夏四处潜在滑坡段,威胁40户居民和2000多头(只)牲畜的安全。滑坡体如果堵塞河道,形成溃决性泥石流,将会对滑坡下方至下游区300多户2000多人及阿拉尔小学、牧业小学、莫乎尔中学1800多名学生和教职工以及8400亩耕地、1万亩林地、1万头(只)牲畜和莫乎尔—库尔德宁公路、一座大桥的安全构成威胁。
  (五)巩留县莫乎尔乡曲鲁克村卓勒萨依潜在滑坡段,滑坡体如果堵塞沟谷,诱发溃决性泥石流,将会对曲鲁克村200多户居民782人和2000多头(只)牲畜、2000多亩农田构成威胁。
(六)巩留县吉尔格郎乡二村三组滑坡隐患,威胁31人及16.63万元财产安全;奥夏干德村滑坡隐患,威胁25人及15万元财产安全;沙尕尔村库勒萨依滑坡隐患,威胁17人及10万元财产安全;沙尕尔村巴特巴哈德萨依滑坡隐患,威胁15人及15万元财产安全。
  (七)尼勒克县加哈乌拉斯台乡库里库拉沟滑坡隐患,威胁74人及198万元财产安全。
  (八)特克斯县喀拉达拉乡大库斯台沟牧业五村滑坡隐患,威胁4间小学教室、11间民房、8个棚圈;齐勒乌泽克乡滑坡隐患,威胁88人、3万元财产安全。
  上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措施:对需搬迁的农牧民,要严格落实,保证不留一户一人,在未搬迁前,要对灾害体设置监测标志,对每一处滑坡点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预警、预报,避免群死群伤事件发生;一旦发生滑坡,要及时清理堆积物、及时排水,避免堵塞河道形成更大的泥石流灾害。
  (九)乌恰县托帕口岸上游大型冲沟潜在洪水泥石流隐患,对口岸构成威胁。
  (十)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嘴崩塌隐患,该陡崖位于活动构造断裂带上,节理裂隙发育,岩体处于不稳定状态,对山上、山下游客及河滩公路过往车辆构成威胁。
  (十一)乌苏市四棵树河三级电站上游河谷段滑坡隐患,威胁下游120人及1620万元的财产安全,潜在危险较大。
(十二)阿勒泰市将军沟泥石流隐患,直接威胁市区安全。上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措施: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预报;尽快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可行性研究,早日进行治理。
  (十三)吉木萨尔县大有乡泉水地上村泥石流隐患威胁8户35人、40万元财产。
  (十四)昌吉市阿什里乡、庙尔沟乡学校、玛纳斯县南部中低山区的玛纳斯河肯斯瓦特水文站潜在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隐患点下方及河谷内居民及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上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措施:及时搬迁避让,根据县(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对每一个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该搬迁的尽快搬迁;在未搬迁前,对隐患点山体裂缝、河水流量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预警、预报,避免人员伤亡。
  除上述14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段)需进行重点预防外,各地、州、市、县(市)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对每一处灾害隐患点的要求逐一进行预防和落实。
  四、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及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2004年末—2005年初,我区大部分地区积雪量大于或接近历年平均值,2005年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严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进一步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坚决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特别是4—8月主汛期及春汛期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和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地质灾害发育分布情况以及降雨、洪水、地震等趋势预报,以本地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危害预测、重点防范期、人员避险转移路线、防灾减灾措施、应急措施及监测预防责任人等为主要内容,及时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受重大地质灾害威胁急需搬迁避让的,要结合抗震安居工程一并及早实施;对成灾可能性较大的地质灾害要及时组织预测、预报。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各项防治措施要坚决落实。各地、州、市,县(市)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求每年2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建应急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尽最大努力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质灾害多发区的县(市)、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力度,将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落实到县、乡(镇)、村及责任人以及交通沿线养路工,水利部门河流、库区监测员,重大工程安检人及旅游景区的安全护卫人,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提高监测预警水平。
  (五)加强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设立警示标志。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县(市)要逐级建立防灾责任制,将防灾责任层层落实到乡、镇、村或单位,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做好群测群防工作。
  (六)明确职责,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气象、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旅游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对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检查,切实做好重大工程、交通沿线、风景名胜旅游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对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做出预测、预警和预报;加强对工程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督促建设施工单位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保障人员财产安全。各级国土资源、气象部门要尽早安排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自治区气象局要在2004年4月份通过广播、短信等传播方式正式发布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争取在电视台播出。各有关部门要把地质灾害的监测资料和发生灾害的信息及时相互传输,实现地质灾害资料共享。
  (七)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应急调查、灾情速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15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汛前和汛期的险情巡查、应急调查和灾情速报等制度。一旦发生灾害,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时,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地质灾害情况。
  附件:自治区地质灾害速报联系单位及负责人员名单
  

附件:
  地质灾害速报联系单位及负责人员名单
  单  位 负责人 职 务 电  话
新疆国土资源厅 袁进修 副厅长 0991-2630732
新疆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黄学伟 主 任 0991-2637951
新疆国土资源厅地环处 于庆河 处 长 0991-8812226
新疆国土资源厅地环处 戚 莓 调研员 0991-8813141
新疆地质环境监测院 魏文慧 副院长 0991-4812665
新疆地质环境监测院 李和生 副院长 0991-4831095
新疆地质环境监测院 李志强 科 长 0991-4831215
乌鲁木齐、吐鲁番地质环境监测站   李 仪 站 长 0991-4831235
昌吉地质环境监测站 王新中 站 长 0994-2336743
奎屯—乌苏地质环境监测站 张志津 站 长 0992-8501511-3094
库尔勒地质环境监测站 甘 宁 站 长 0996-2023364
喀什地质环境监测站 李同贺 站 长 0998-2926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