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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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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明政办〔2008〕62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人事部令第9号),以及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8〕6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机关、事业单位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迳直向三明市人事局反映。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
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8〕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落实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体现。职工休假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对职工年休假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制定本单位人员的年休假计划,提早做好工作人员休假安排,保证职工休假制度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事假、病假、考勤和岗位工作A、B角制度,处理好工休关系,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
二、领导带头,自觉贯彻。各单位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从切实落实制度、关心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职工的休假制度。领导要增强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三、严格审批,明确责任。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难以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在下一年度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时,应按以下要求严格进行审批:各设区市及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省直各单位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总数的5%。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支付审批,按工资基金管理权限,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逾期不予追补。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切实负起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责任,保证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各机关事业单位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级人事行政部门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案情]
2004年7月28日傍晚,被告人陈某、冯某、刘某、游某在福建省漳平市一网

吧玩,见到卢某路过,随把他叫到一处,肋迫卢某写下一张3000元借条,

而后刘某与游某跟随受害人卢某回家拿钱,刘某、游某从卢某家里拿回一

个铁盒,打开后发现没有钱,四被告人大怒,随后一同赶到卢某家中,叫

门没有人答应,四被告人遂踢门进入,躲在卧室内的卢某母亲王某见状只

得出来,四被告人向某索要其子所欠的3000元,并出具借据,王某拿出

1500元和一台三星T408彩屏手机(价值1480元),四被告拿后离开卢家。

卢家报案后,四被告人被捕。
[审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持械入室劫取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2988元,

其行为已构成入室抢劫罪,根据四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和各自在犯罪中所

起的作用不同,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陈某、冯某、刘某、游

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年、四年和二年。同时均并处罚

金一千元。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敲

诈勒索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四被告人的入户具

有强行闯入行为,具有非法性,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对索取1500

元及手机一台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的延续,该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因此只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四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

两罪认定,并罚数罪并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理由

是四被告人非法进入他人住所,并在户内使用暴力实施抢劫,符合入户抢

劫的构成条件。
法院采取了第二种意见定罪量刑,主要理由是:一是四被告人胁迫卢某写

下借条,并实施了非法占有目的行为,其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是四被告

人踢门入闯卢某家中,具有非法性,强闯性,符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

构成要件,其行为也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三是四被告人强闯受害人卢

贵阳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1994年8月22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六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下同)和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四)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报本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备案。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备案机关。
  (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每年十二月份应向本级人民政府作一次书面报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半年,负责实施的工作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书面报告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政府工作部门按国家和政府部署进行的自查、检查。
  跨系统进行检查的,须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查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对国家权力机关、上级政府交办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组织调查或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六)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应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二十日前分别将半年、一年的行政执法情况统计上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并附简要文字说明。
  (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进行执法和执法监督活动时应出示证件,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或拒绝。
  执法证件的制度、管理另行规定。
  (八)市、区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生争议时,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被监督部门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由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或责令改正;
  (二)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责令停止行政执法或责令撤销;
  (三)对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执行或责令限期执行;
  (四)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履行或责令限期履行。


  第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的行政机关。
  被监督的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将处理意见报告实施行政监督的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由所在单位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区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一)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经二次书面催办仍不改正的;
  (二)不按期将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
  (三)对上级政府部署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计划,拒不组织实施的;
  (四)拒绝提供行政执法情况的统计资料,或者隐瞒、虚报统计数据的;
  (五)对执法监督机关的案件督查工作不支持、配合的;
  (六)无理拒绝或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七)其他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由所在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纪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意见、通告、通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