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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执行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7:54: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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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执行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执行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2009年4月,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附件2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征收等别进行了调整。在实际执行中,辽宁等地要求进一步明确新增费征收等别相关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确认各地依法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征新增费适用的征收等别,应当以有关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适用的新增费征收等别为准。其中,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时间为准;其他新增建设用地均以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准。即: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时间在2009年5月1日之前的,各地计征新增费的征收等别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附件2规定执行;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时间在2009年5月1日之后(含5月1日)的,各地计征新增费的征收等别按照财综[2009]24号文件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第二类项目《还款保证书》标准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第二类项目《还款保证书》标准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银行:
根据我部下发的《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对第二类项目,即项目单位(含地、市、县财政局等)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同意提供还款保证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向有关转贷银行提交《还款
保证书》。为此,我部制定了《还款保证书》的标准格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省级财政部门出具《还款保证书》在先,转贷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确定转贷条件在后,为使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保证人”)了解转贷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与项目单位(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转贷协议中确定的转贷条件和其他内容,贷款人应在转贷协议
签署前书面征求保证人对转贷条件的意见。省级财政部门以书面形式确认转贷条件后,《还款保证书》方能正式生效。转贷协议签署后,转贷银行须将协议文本的副本报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转贷协议生效后,贷款人与借款人对协议进行的任何涉及保证人责任和义务的条款的修改需事先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三、贷款人应在将借款人的用款、还款情况通知借款人的同时,抄送保证人。

附件:还款保证书

(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财政部《关于外国
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我厅(局)愿为下述利用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债务的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国别:
项目名称:
贷款人:
借款人:
贷款金额: (币种) (数额大写)
在我厅(局)另文确认上述贷款的贷款条件后,我厅(局)愿为借款人因与贷款人签署的关于上述项目的转贷协议而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的偿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人未能根据转贷协议按期如数偿付转贷协议项下
的到期全部债务,我厅(局)保证在收到你行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我厅(局)将以足额的贷款币种或与之等额的人民币归还拖欠的欠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在全部债务未清偿之前,本保证不因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法人代表变更、法人组织机构变动及隶属关系变化
而失效。
如贷款币种与商务合同支付币种不同,由于汇率原因实际贷款金额可能超出转贷协议金额,超出的部分属于本保证范围之内。
保证期间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止。
如我厅(局)不能有效履行上述保证责任而导致不能按期对外还款时,贷款人应先行予以对外垫付。贷款人应将对外垫付的本息、罚息及按国家规定可收取的有关费用的明细清单在对外垫款后及时上报财政部,并抄报我厅(局)。财政部审核无误后,将采取中央财政对我厅(局)扣款
等措施,并按实际发生额与加收罚息之和以相同币种或按拨付日银行外汇卖出价折算成的人民币拨付贷款人。
保证人:(盖章)
年 月 日



2000年1月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0]9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 5号)精神,现将《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皖江城市带是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重点发展区域,是长江三角洲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辐射最接近的区域,具有环境承载能力较强、要素成本较低、产业基础和配套能力较好等综合优势。加快建设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是顺应国内外产业转移新趋势,探索建立承接产业转移新模式的客观需要,对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在全国范围形成更加合理的区域产业分工格局具有重要意义。要认真领会国务院对《规划》的批复精神,把《规划》实施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探索承接产业转移新途径和新模式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挖掘发展潜力,推动安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请安徽省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示范区建设的各项任务,密切与长三角等沿海地区的经济联系。要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和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产业承接发展重点,抓紧推进相关工作。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要继续加强与安徽省的合作,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深化泛长三角区域发展分工,结合《规划》的实施,引导和支持本地产业向示范区有序转移,加快推进自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和协调。要根据《规划》的要求,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在专项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指导和帮助地方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我委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会同安徽省人民政府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加强与国家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032434816052929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印发 区域 规划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