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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10:2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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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09〕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了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是今后一段时期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精神,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贯彻落实《规划》精神,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和落实责任;要认真研究分析,根据《规划》精神,细化本地区职业健康监管的具体规划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要加强协调沟通,推动尽快制定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规划,把职业健康监管纳入其内容;要对纳入规划的各项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统筹考核;要建立责任制,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纳入政绩考核范畴,逐级抓好考核与责任落实;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下级地方政府和各类企业尽快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

二、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体系

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体系,是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确保《规划》贯彻落实到位的前提和基础。一要尽快建立健全各级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尽快理顺和落实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设置职业健康监管职能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监管人员。同时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积极推动市(地)、县两级落实职业健康监管职能、加强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建设。二要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建设。要对辖区内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现状进行调研和需求分析,制定相关政策,整合已有资源、开发新资源,实施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制,并加强规划、监督与管理。三要完善职业健康监管的工作条件,配置必要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以及通讯、交通设备和工具,保障工作经费,加强监管队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

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健康监管职能,切实落实《规划》确定的有关工作任务。一要加大职业健康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通过开展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强化对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二要大力开展企业职业危害申报,逐步深化,确保到2015年底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三要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的探索和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四要积极开展企业职业健康监督员试点工作,逐步实现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制度化、职业化,夯实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水平。五要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强化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

四、加强职业健康宣传和社会舆论监督工作

要加大对职业健康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加强对《规划》和职业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宣传党和政府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宣传和推广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职业健康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展览和论坛、组织知识竞赛、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等,普及职业健康知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职业健康违法行为。

五、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保障《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需要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配合。要主动及时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协调,密切联系、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共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信息共享和重大问题定期沟通磋商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调研、督导等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推动《规划》的贯彻实施。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规划》的情况于2009年10月底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1981年)

中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6月6日 生效日期1981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对于两国的医疗合作和发展表示满意。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的医疗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根据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突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二十人组成的具有大学水平的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让都巴省医院。其人员组成见附件。届时,中方向突方提供经中国官方确认的中国医疗队医务人员的简历。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全由突方供应;所需的一些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由中国经巴黎赴突尼斯工作和由突尼斯经巴黎回中国的旅费以及三十公斤行李超重费,由突方负担。他们在突尼斯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和卧具,交通工具和根据突尼斯施行的定价交通费用,以及在公共医院的疾病治疗费用,全由突方负担。

  第六条 突方按下列等级和标准向中国医疗队人员提供生活费:
  一级 队长、教授、主任医生和主治医生,每人每月一百五十个突尼斯第纳尔。
  二级 医生、医务技术人员和翻译,每人每月一百三十个突尼斯第纳尔。
  三级 司机、厨师,每人每月六十个突尼斯第纳尔。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节、假日和夜间值班补助,每人每班三个突尼斯第纳尔;放射科工作人员享有保健补助,每人每月十三个突尼斯第纳尔。
  上述生活费和值班、保健补助,免除一切捐税,其中百分之五十以自由外汇支付,并由突方按月向中国驻突尼斯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突尼斯国民银行所开立的100149149021账户上缴付。

  第七条 突方免除中方无偿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针灸用具的各种税款;免除从中国进口给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物资的各种税款。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突方各自规定的假日,此外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二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突尼斯工作期间,应尊重突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二年,从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如突方要求延聘中国医疗队,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六日在突尼斯市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徐  波           阿赫麦特·本·阿赫法
      (签字)              (签字)

  附件:
  外科四人、内科三人、儿科一人、眼科一人、耳鼻喉科一人、麻醉科一人、妇产科二人、放射科一人、检验科一人、针灸科一人、手术护士一人、翻译一人、厨师一人、司机一人。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考试厅[2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构建终身教育体系,逐渐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型社会的奋斗目标,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关于积极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完善自学考试制度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学考试专业建设与管理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的重要性。从1996年开始,教育部、全国考委在对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进行全面审核、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对全国开考专业进行了调整过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推进,学习型社会的逐步形成,自学考试亟需根据新情况、新要求,改进并完善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自学考试专业建设工作要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形式、多渠道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中的作用,有利于调动各级考试机构、主考学校发展自学考试事业的积极性,有利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完善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科学合理地把握质量标准。要逐步建立以主干课程为主体内容,体现地方特色,与其它教育形式及非学历证书教育相互衔接的、开放的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体系。 
  自学考试专业培养目标要坚持国家关于高等学历教育的基本规格与要求,同层次、同专业的基本要求在总体上与一般普通高等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相一致。要注重应考者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应用技术类专业的课程设置和考试标准,要坚持基础理论以必需、够用为度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应用能力的培养与考核。 
  三、调整开考专业层次结构、优化课程结构,修订并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大力发展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教育。开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以专科基础上的独立本科段专业为主。各省级考试机构要积极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合作,探索与高职高专教育及其它高等教育形式的相互沟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教育途径与模式,以满足人们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愿望。全国考委将根据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抓紧制定本科专业的开考规划,尽快公布一批本科专业考试计划。各地考办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开设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本科专业,报经全国考委审批。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课程考试以全国统一命题考试为主。各地要将发展本科专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需要着力推进的重点工作。
  四、逐步实现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课程的相互衔接。在制订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时,要主动加强和部门、行业的联系与合作,充分考虑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有机结合,适应社会对教育的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不断增强自学考试的适应性。非学历教育证书考试项目中符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层次和规格的课程,可在自学考试的相应专业的专科或本科专业中承认其成绩及学分。各专业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课程的衔接,一般以4-6门课程为宜。要大力推进PETS、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与自学考试课程的衔接和替代。
  五、专业建设工作要主动适应农村人才培养的需要。要从农村的实际需要出发,对自学考试面向农村的专业在培养目标、规格、课程设置、考试内容、学习方式等方面进行改进和调整,强化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农村劳动力的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有条件地逐步调整专科专业的审批权。对于自学考试机构健全、考务考籍管理规范和建立有科学规范命题制度的省级考委,经全国考委授权,可获得专科专业的审批权。获得专科专业审批权的省级考委,要建立专业设置审议机构,负责专科专业考试计划的审定工作。专科专业公共基础课或主干课程应选用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课程。经专业设置审议机构审核同意,省级考委批准的专科专业,需报全国考委备案后公布。 
  七、改革和完善专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实行分级管理。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宏观规划、审定和公布专业目录及专业基本规范,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对各地专业开考进行指导、评估和监督。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制定的开考专业规划及专业基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订专业考试计划,确定选修课程,并按专业管理权限报全国考委审批或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违反全国考委有关规定自行开考专业。
  八、逐步建立开考专业评估制度。全国考委要建立专业评估小组,定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专业的专业考试计划、省定课程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进行评估。对考试质量得不到保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全国考委可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顿、改正或停考有关专业。
  九、充分发挥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主考学校在专业建设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要根据全国专业建设的宏观规划,对各自分工的专业进行审核,提出专业主干课程的设置方案,制订一批当前急需专业的考试计划,报全国考委审定后公布。要按照全国考委的部署,做好对各地开考专业的评估工作,加强与省级考试机构的联系与沟通,指导各地的专业建设。
  主考学校应在课程设置及课程考试标准制定、助学指导、考试实施、质量评估等方面发挥作用。在保证教考分离原则的前提下,省级考委可委托主考学校选择少量实践课程实行自主命题。主考学校要充分利用学校的实验、实习基地,向自学考试的应考者开放。继续开展专业主考学校多元制试点,遴选一批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高职高专院校作为主考学校。 
  十、加强专业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自学考试专业建设和管理队伍是推进自学考试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随着自学考试事业的不断发展,开考专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专业类型不断增加,自学考试专业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与事业发展之间不相适应的状况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专业建设的改革与发展。专业管理与队伍建设是自学考试业务和政策水平要求较高的工作,各级自学考试机构,特别是全国考办和省级自学考试机构,要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进行必要的政策和业务培训,建立一支有较高业务和政策水平的专业管理队伍。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