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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

时间:2024-06-16 14:28: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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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

(公通字〔2000〕1号2000年1月3日)

为规范射击运动枪支管理,保障射击体育竞技运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按照严格控制、保证需要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射击运动枪支的配置单位
(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1.国家射击训练基地、二线人才培训基地;
2.省级射击训练基地、二线人才培训基地;
3.地市级、县级射击训练单位;
4.行业体协所属射击训练单位;
5.其他射击训练单位。
(二)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批准的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射击训练单位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射击运动枪支的配置晶种
(一)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
(二)5.6MM小口径运动手枪
(三)7.62-9.65MM大口径手枪
(四)4.5BEM气步枪
(五)4.5lUM气手枪
(六)12#运动猎枪
三、射击运动枪支的配置数量
(一)根据射击竞技体育运动项目的特点和射击运动单位的实际需耍,按标准配置,并可按开展射击运动的项目数储备一定数量的机动枪支,用于射击训练、比赛中损坏枪支的更换以及满足运动员参加射击集训的需要。
(二)对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设施齐备,有条 件开展小口径和飞碟射击项目的县级射击运动单位,经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验收合格,由国家体育总局报公安部批准后,可按地(市)级射击训练单位配置标准执行,其他射击竞技运动单位配置标准按县级射击竞技运动单位配置标准执行。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射击竞技运动单位的射击运动枪支配置按此办法执行。
(四)本配置标准规定的均为最高限额。

临沂市非公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非公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3]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市七大企业集团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非公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四日


                      临沂市非公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非公企业档案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档案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非公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非公企业档案是指非公企业在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经济交往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非公企业档案属非公企业投资者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档案所有者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非公企业档案管理是非公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企业应当本着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原则,统一管理本企业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五条非公企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企业发展和管理计划,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档案工作,综合管理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第六条非公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按规定参加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还可按国家规定获得档案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非公企业应当建立综合档案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设施,使档案库房有效达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磁、防光、防高温等“八防”要求。
  第八条非公企业在制定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时,应当包括档案管理方面的内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和档案的保管、保密、借阅、利用、鉴定、销毁、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非公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等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等各项管理程序,纳入本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非公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其内容包括:
  (一)企业决策类:党团、工会、青年、妇女、商会及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形成的材料;
  (二)行政工作类:行政管理、劳动人事、后勤、外事工作,员工聘用、解聘、人事管理、安全保卫、社会保障、劳动者维权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三)经营管理类:企业经济实体设立、变更、破产,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等材料;
  (四)生产技术管理类:经营决策、计划统计、产品销售、生产供应、劳动定额、设备、原材料管理、计量、环保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产品类:产品设计、制造、工艺、工装、检测,质量管理、认证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六)科研类:新开发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方案,试验记录、成果申报、总结、鉴定、推广应用,专利技术转让,技术革新文件、图纸,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著作;
  (七)经营信誉类:纳税记录,获得市或县区级以上政府表彰,媒体报导,客户往来记载等;
  (八)知识产权类:商标注册、专利、商业秘密,以及县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审批、成果鉴定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九)基本建设类:土地、房屋证明,基本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竣工等形成的文件材料、图纸等;
  (十)设备仪器类:购进设备仪器的全套随机文件、安装调试、检查维修的记录,设备台帐等;
  (十一)财务管理类:财务报表、帐簿、凭证、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
  (十二)职工档案类:干部、职工、离退休职工、死亡职工的个人材料;
  (十三)声像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录音、录像、光盘、照片(负片)等;
  (十四)实物类:本企业在各项工作中所获得的奖状、奖旗、奖章、奖杯、证书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实物。
  第十一条非公企业内部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按照归档范围于次年6月份以前完成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定期向企业的档案部门移交。
  第十二条非公企业的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其他科技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在任务完成3个月内归档。企业在技术引进,购置设备到货时,有关业务部门要会同档案人员对随机技术文件材料进行验收、鉴定,及时整理归档,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第十三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是原件,能够准确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历史过程。并参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科学分类整理,编制归档文件目录等检索工具以便查找利用。
  第十四条非公企业参与政府举办的区域性重大活动,应当做好与活动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在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列入市县区重点建设项目的非公企业的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研究、产品技术改造等项目的鉴定、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非公企业应当根据档案的实际价值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和研究价值的永久保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长期或短期保存。
  第十七条非公企业档案不得擅自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确需销毁的,必须经过鉴定、编制清册,经本企业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销毁。其中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属非公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或者涉及国家机密的档案进行销毁,档案所有者应列出销毁清册,报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私自销毁档案。
  第十九条非公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可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赠送;各级国家档案馆对非公企业出卖或转让的档案有优先收购和征集权。
  第二十条非公企业分立、合并、转让或发生其他形式的权属变更时,其档案应向变更后的企业移交;非公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时,其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必须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一条属于非公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条件恶劣或由于其它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代为保管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其所有权仍归本企业所有,必要时档案馆可以收购或征购。
  第二十二条非公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涉及国家机密的档案,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因执行公务需查阅非公企业档案时,凭单位介绍信及执法证件,可查阅非公企业档案资料,非公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非公企业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开展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以下形式对非公企业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一)印发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档案管理标准,宣传档案工作方针政策;
  (二)召开信息发布会,传递档案工作信息;
  (三)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交流档案工作经验;
  (四)其他形式。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非公企业档案工作实施以下几方面的监督:
  (一)非公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档案的保管条件和流向;
  (二)档案的建立情况;(三)档案人员的资质情况;(四)档案的出卖和转让;(五)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非公企业档案工作进行以下服务:
  (一)开展非公企业档案工作年度管理考核活动;
  (二)进行立卷指导和档案业务培训;
  (三)开展评选非公企业档案工作先进活动;
  (四)评审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其他形式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非公企业向国家捐赠重要档案的,市或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非公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或举报、控告档案违法行为、有立功行为的,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对非公企业档案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治疫病保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夺取抗击非典全胜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治疫病保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夺取抗击非典全胜的决定


(2003年5月2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当前非典型肺炎疫情和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在我省发生和流行后,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十分关心山西,支持山西,温家宝总理还亲临我省检查指导工作,极大地鼓舞了全省人民战胜非典的信心和决心。在中共山西省委的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对策和积极措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全省上下各行各业紧急行动起来,众志成城,万众一心,积极防治,共渡难关,体现了全省人民顾全大局、团结互助和勇于斗争、敢于胜利的伟大民族精神。特别是战斗在抗击非典第一线的广大医务工作者临危不惧、救死扶伤,表现出忘我牺牲的大无畏精神。会议对党中央、国务院给予山西人民的关怀和部分省市的热情援助、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对奋战在抗击非典斗争第一线的医务工作者表示崇高的敬意。

会议对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前一阶段抗击非典斗争中,采取的救治、隔离、防范和处置的各项措施给予肯定和支持。会议认为,经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非典疫情蔓延势头有所遏制,各项防治工作仍在紧张而有序地进行。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全省抗击非典的斗争正处于关键和攻坚阶段,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任务还非常艰巨,我们决不能有丝毫麻痹、松懈情绪和侥幸心理。当前,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非典的预防、控制等工作,坚持不懈,恪尽职守,狠抓落实。针对疫情可能出现的反复和反弹,特别是针对我省在防治疫病和公共卫生、环境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会议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抗击非典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治疗和控制,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人民的根本利益;抗击非典是一场影响深刻的没有硝烟的特殊战斗。要做好宣传群众、动员群众和组织群众的工作,牢牢把握党中央的战略部署,真正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上来。各市、地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各行各业要积极行动起来,群策群力,群防群控,全力构筑严密而有效的防线,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监管到位和奖惩到位,努力减少发病率、提商治愈率和降低死亡率,夺取抗击非典斗争的全胜。各项工作都要深入细致,狠抓落实,坚决杜绝形式主义,不摆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要把城市和农村人群相对集中的场所作为疫情监控重点,扎扎实实采取有力措施,严防死守。特别要针对往返城乡的人员可能引发的疫情,采取得力措施,严防非典疫情继续向广大农村扩散和引起城市疫情的反弹。

二、全省上下要针对非典斗争形势的严峻性和防治工作的复杂性、反复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做好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坚持不懈地搞好每一个环节的防治工作,执行好各项政策措施。每个公民都要不断增强疫病自我防范意识,增强抗击非典的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共卫生观念,采取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全民健身运动,自觉遵守公共卫生道德行为准则,纠正各种危害公共卫生、环境安全的不良习惯。在控制非典疫情中,各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社区、企业和村庄,都要把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防止疫情的输入和扩散。各地要采取属地管理的办法,并搞好各地之间的联防联控。要及时掌握疫情控制情况,对隐瞒、漏报和缓报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法纪、政纪处分。各医疗、防疫等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救治、隔离、防范和处置的规定,认真切实地做好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的隔离、救治以及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坚决切断来自社会和医院就诊中的感染源。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前,要重点抓好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贯彻实施。要坚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防疫。在工作中,要落实疫情监测与预警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把防治疫病和公共卫生、环境安全列入抗击非典的整体工作,加以统筹安排。要强化爱国卫生管理职责,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特别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非典废水废物应急处理办法和规定,切实抓好非典和发热门诊医疗废水废物等的无害化处置工作,有效阻隔非典疫情的传染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表彰和奖励在抗击非典斗争中严格执法执纪、遵法守纪,并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渎职失职的责任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疫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全面做好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工作。要吸取这次疫情爆发和蔓延的教训,时时处处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高度关心和注重疫病防治、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工作,使之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做为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坚决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使经济和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省和各市、地要把城市公共卫生防护管理系统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安排,“十五”期间全国环境保护投资约占同期GDP的1.3%。我省作为环境污染严重的省份,要通过多方投资,达到这个比例。要从这部分资金中拿出一部分,重点搞好疫病控制系统和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地至少要建立一所传染病医院,要建立健全独立的急救中心,所需设施、设备等各项经费要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尽快建立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等方面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县级医院要设独立的传染病区域;乡镇卫生院达到对疫病救治的基本要求,落实医护人员的待遇;乡镇防疫人员要相对固定,做到训练有素。所需经费由县、乡政府财政支出。设区的市、地区所在市都应建立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尽快落实“十五”计划中已安排的建设项目和资金投入;对“十五”计划中没有安排的,要加以调整补充。要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争取尽快使全省定点医院医疗垃圾废物处置率和医用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率有显著的提高。同时,要搞好传染病防治队伍和医用废物废水的专业处置队伍的建设。全省医疗机构中现已建成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要正常运行,不得闲置。对擅自停用设施和长期未按规定建设设施的医疗单位要依法给予处理。各地要继续抓紧抓好疫病控制系统和城市垃圾处理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并达到国家的要求和规范。不断提高城市及乡村公共卫生管理、环境管理的水平和应对突发性疫情等自然灾害的反应能力,提高人群生存的环境质量。这是减少疫病发生和流行,提高预防和救治水平的根本大计,决不能等闲视之。

五、各级卫生、城建、环保、工商、物价、农业和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协调一致,加大对抗击非典的有关各项工作监督检查的力度。要严厉打击借非典之名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的行为。要依法维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加大对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单位和个人破坏公共卫生、环境安全行为的惩治力度,防止各类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当前,要进一步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强对城乡公共卫生、环境安全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使用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努力使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和卓有成效。

六、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作机构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全力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有效措施。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当地抗击非典各个环节工作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要进一步加大对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各种污染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疫病控制和公共卫生、环境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地方政府解决,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努力保护城乡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安全。全省各级人大代表作为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在抗击非典的关键时刻,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各项防治措施,调动公众参与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切实起到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率先垂范,无私奉献,为抗击非典斗争做出不懈的努力。

会议号召全省人民,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坚持抗击非典和经济工作两手抓,团结一心、扎实工作、共同奋斗,夺取抗击非典和发展经济的双胜利,努力把山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