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2 07:30: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2007〕6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国资委,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薪制”是指以年度为单位,根据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给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的一种分配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省联社理事长、主任、副理事长、副主任。


  第四条 高管人员薪酬分配坚持以下原则: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二)实行高管人员年薪水平与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规模和经营业绩挂钩的原则;


  (三)高管人员年薪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又要与辖区信用社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四)加强监督约束、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取消隐性收入的原则。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及核定办法


  第五条 高管人员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等部分组成。依据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发展规模由省政府授权部门组织人员核定其年薪基数和结构。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高管人员的固定收入,以行业综合平均工资为基础,依据经营规模、效益水平、管理难易程度研究确定,占高管人员年薪的三分之二。为体现工资的保障功能,基本年薪按月兑现。


  第七条 绩效年薪约占高管人员年薪的三分之一,根据对其经营绩效考核的结果予以兑现。


  第八条 按薪酬分配与所履行的职务和承担的责任相对应的原则,省联社理事长、主任年薪分配系数为1.0;副理事长、副主任分配系数为0.8。
第九条对在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稳定中做出特殊贡献者,经省政府批准,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章 年薪管理


  第十条 高管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省联社从其按月发放的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省联社承担的部分,由省联社支付。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的高管人员岗位发生变化时,按在职时段计算当年年薪。


  第十二条 纳入年薪的高管人员一律不得在本单位领取年薪以外的其它任何工资性收入。实际分配的年薪总额(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不超过省政府批准的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 高管人员的年薪在单位工资总额中列支。

  第四章 考核内容和指标


  第十四条 对高管人员业绩的考核时间为每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年度考核由管理性指标和经营性指标构成,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


  管理性指标包括:省联社督促全省农村信用社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落实支农工作情况(5分)、系统党建工作(5分)、法人治理结构(5分)、内部控制管理(5分)、业务合规性管理(5分)、风险管理(5分)、利率管理(5分)、案件防范(5分)、财务管理(5分)、信息披露管理(5分)、员工培训(5分)、电子化建设(5分)等共十二项,分值合计为60分。


  经营性指标包括:全省农村信用社年度存款增加额(10分)、年度贷款增加额(10分)、年度股本金增加额(5分)、年度不良贷款控制额(5分)、年度经营利润指标(5分)、年度系统安全运行指标(5分)等共六项,分值合计为40分。


  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为各项考核得分之和。


  第十六条 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绩效年薪全额兑现;70分至80分绩效年薪兑现80%;60分至70分绩效年薪兑现60%;50分至60分绩效年薪兑现50%;50分以下绩效年薪不予兑现。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对省联社高管人员的年度考核由省政府授权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考核采取签订年度经营管理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年度经营管理责任书由政府授权部门代表与省联社法定代表人签订。责任书中拟定各项考核指标建议值。


  第十九条 考核按会计年度每年进行一次,由省政府授权部门对省联社高管人员任职情况进行评价和审核,在下一年度一季度内完成考核、确定绩效年薪发放比例,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予以兑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高管人员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张政发〔2008〕108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在全市推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进行出生人口缺陷干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轻群众因残致贫负担的有效举措。为了切实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甘肃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制定的《张掖市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张掖市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甘肃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婚育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其中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等。
  第三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和各县妇幼保健机构(以下通称婚检机构)负责市区群众和各县辖区群众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工作。
  市、县区民政部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和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配合做好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减少出生缺陷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婚检机构必须取得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放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并向同级民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获准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婚检机构,必须对外在醒目位置悬挂婚前医学检查定点单位标牌。
  第五条 婚检机构必须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标准》的规定,配备男、女婚检医师、主检医师、医技人员和必要设备,以确保婚检质量。
  第六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服务。
  第七条 婚检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评议考核,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高尚医德,作风正派,文明服务,尊重婚前医学检查男女双方的人格尊严,对婚前医学检查的结果保守秘密。
  第八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均应持申请结婚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婚检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结婚登记时,必须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第九条 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回答婚检医师就婚前医学检查方面的询问。
  第十条 婚检机构对男女双方的性医学检查,应当由同性别的医师实施,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婚检机构的婚检医师,应当对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提出医学诊断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病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向男女双方提出医学意见。
  第十二条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婚检机构对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上级婚检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相关项目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学技术鉴定。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查结果起15日内,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在接到复检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十四条 婚检机构应当对婚前医学检查的档案实行专案管理,除进行婚检的当事人双方凭有效身份证明进行查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部门的批准,不得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 准备结婚对象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检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以是否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为基本检查项目。
  严禁开展与婚检目的无关的检查项目。
  特需检查项目需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从事婚检的医师应当说明情况并记录在案,不得进行诱导。
  第十六条 婚前医学检查基本检查项目:
  男性为:体格检查、胸部透视、结核菌素试验、乙肝三项+乙肝表抗试验、梅毒血清学筛查试验、艾滋病血清抗体检测。
  女性为:体格检查(含女性专科检查)、胸部透视、结核菌素试验、乙肝三项+乙肝表抗试验、梅毒血清学筛查试验、阴道分泌物检查(滴虫、霉菌、淋球菌)、B超检查(子宫及附件)、艾滋病血清抗体检测。
  第十七条 婚检机构在婚检收费中,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量降低收取的费用,严禁违背物价部门和卫生部门核定的标准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男女双方艾滋病血清抗体检测由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免费提供。
  基本检查项目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和卫生部门核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婚检费用实行政府补助与个人承担相结合,市、县区财政须将婚检补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张掖市婚姻服务中心婚检补助标准暂按市财政补助40%,区财政补助40%,婚检对象自付20%的标准执行,婚检补助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县婚检财政补助标准和婚检对象自付标准由各县政府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未获准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一律无效,并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婚检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出具虚假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对婚前医学检查档案管理不善,泄露婚前医学检查男女双方的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给予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张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8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批复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批复

林护发〔2009〕131号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申请调整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的请示》(川林〔2007〕303)收悉。经审查、论证,我局原则同意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功能区调整,具体批复如下:
  一、调整方案为将日别依皆沟1850米以下东侧、古鲁包至丝厂拉达、郭色拉打沟150米以下和皆日依莫(捏史觉实验区、缓冲区沿河延伸)海拔2000米以下的核心区调整为缓冲区和实验区;将牡突罗基—都孜郭涡—大风顶一线的缓冲区和实验区调整为核心区;将日别依皆沟、古鲁包至丝厂拉达、郭色拉打沟、皆日依莫沟和马噜库沟以东的部分核心区、缓冲区调整为实验区。
  二、调整后的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不变,在东经103°13′—103°26′,北纬28°26′—28°45′之间。总面积30164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20410公顷,缓冲区面积3219公顷,实验区面积6535公顷。保护区东自波罗依打起,经涡孜博罗、戈皆拉打、车枯波惹、涡马普,至嘎斯涡麻为东界;南自嘎斯涡麻起,经斯涡觉,至览郭皆为南界;西自览郭皆起,经觉都至涡马皆,再经3643米、2000米、1487米山峰、日别依皆,至罗姑波为西界;北自挖黑河起,经1812米、1893米、1798米山峰,至波罗依打为北界。
  核心区边界自保护区北部西侧边界大湾处起,沿山脊分水岭向南依次经过2515米高程点、罗姑波、罗姑咧皆、2867米高程点、3334米高程点、3526.6米高程点、3361米高程点、3669米高程点、3708米高程点、涡巴皆、摸罗瓮觉、都孜郭涡、觉都至牧突罗基后,向东经依斯拉打沟沿山脊北折至2000米高程点处,再沿海拔2000米等高线向北经咧惹挪依打沟、森惹依惹沟至捏史觉第二支沟,沿山脊向上至涡马普后沿山沟下至万担坪沟,向北到1467米高程点后,东折到马拟右对岸大沟1500米海拔处,沿山脊经海拔2120米山顶、高程点2235米北侧鞍部、挆加波惹2498米高程点,向北沿山脊线经1767米高程点、2318米高程点,沿1635米高程点以东大沟到郭色拉达第一主支沟,沿沟下至海拔1500米处,沿海拔1520米等高线沿郭色拉达沟上至那撒加姑沟与郭色拉达沟交汇点1487米高程点,沿1500米等高线向东到2190米高程点东侧大沟,沿沟而上到沟顶2190米高程点东侧鞍部,向北沿沟至海拔1800米后沿1800米等高线到戈皆拉打沟,沿沟西侧至古鲁包丫口,再沿山脊经涡牧挖皆后向北至日别依皆沟1850米高程点,沿1850米等高线向北至豆儿坪后山2100米高程点处,沿山脊下至海拔2000米后,沿2000米等高线向西北至大湾处止。
  保护区设两块缓冲区,分布在核心区的南部和东部,南部缓冲区边界自牧突罗基起,沿保护区边界至曲孜依皆郭霓沟以东第一条支沟沟顶,沿沟下至海拔2480米后,沿2480米等高线往东,至山脊后下至2400米海拔处,沿2400米等高线往东南方向到曲孜依皆郭霓沟以东第二条沟后,沿沟上至保护区边界,向东沿保护区边界至阮郭罗小支沟,向西北沿核心区边界至牡突罗基。东部缓冲区东界自马噜库沟顶与保护区边界交界处起,沿马噜库沟下,到海拔1800米后,往西沿1800米等高线到罗依突比沟,往北过沟后沿山脊上至海拔2000米处,沿2000米等高线向北至咧惹挪依打沟、森惹依日沟后,继续沿2000米等高线至2227米高程点,沿山脊线下至海拔1900米处,向东下到海拔1800米处,再沿1800米等高线到2083米高程点,沿山脊向上经2083米高程点到山顶,向东沿山脊线向下经1678米高程点东侧山脊线至涡马普,再往东北方向沿山脊线经2034米高程点至海拔1400米后,沿1400米等高线到万担坪沟,往东南方沿1400米等高线下至马拟对门大沟,过沟往东经过山埂后抵达小沟,往北沿沟上至2243米高程点东部大埂,沿山脊线往北经2272米高程点西侧山脊下至海拔1700米后,沿1700米等高线往北到2168米高程点,向北沿山脊线经2335米高程点下到海拔1600米处,沿1600米等高线往西到达郭色拉打第二主沟东侧山埂后,向西沿山脊下至第二主沟,过沟后沿1500米等高线到郭色拉打第二主沟北面小山沟,沿小山沟上至1700米处,沿1700米等高线经1773米西侧沿山脊下到戈皆拉打沟,沿山脊线向上经2010米高程点至古鲁包山顶下海拔2500米处,沿海拔2500米等高线往东到2572米高程点东侧岩边,经2564米高程点南侧岩边后再经2392米高程点向西北方,沿高程点1952米西侧大沟下至沟口处,过沟沿1760米等高线往北到豆儿坪背后半山上,再沿1700米等高线到木家湾东侧大沟后,沿山坡上到2369米高程点东面海拔2000米处,下至海拔1500米处,再沿1500米等高线往西到山沟,过山沟后沿1350米等高线往西至保护区边界。西界自保护区边界起至保护区边界与核心区边界交界处,沿核心区边界向南至保护区边界与核心区边界交界处,再沿保护区边界向东南至马噜库沟顶与保护区边界交界处。
  三、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划以附图(见附件)为主,文字描述作为参考。请你厅组织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调整方案尽快进行标桩定界工作,并向社会公告。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