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合同公证失误公证机关能否作为被告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2024-05-18 09:10: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合同公证失误公证机关能否作为被告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合同公证失误公证机关能否作为被告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9月2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经字(1988)第13号关于合同公证失误公证机关能否作为被告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国家对经济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项法律形式。签订经济合同,申请经济合同公证和履行经济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公证机关对经济合同公证不当或者错误,不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未对作出公证不当或者错误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规定。因此,同意你院意见,在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之前,凡当事人对公证不当或者错误而将公证机关作为被告,要求公证机关赔偿损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债券、股票管理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债券、股票管理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正确运用债券、股票的形式,筹集社会资金,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避免盲目性,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特对企业债券、股票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债券是企业发行的有期限的债权证书。债券持有人享有债券规定的按期收回本金和取得利息的权利,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不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经济责任。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本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享有股份企业章程规定的领取股息、参与分红、参加或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经济责任和倒闭的风险。
二、企业用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其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的宏观决策和经济建设方针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并符合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的原则。国营企业可以发行债券,股份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发行股票,企业在发展横向经济联
合中,可将自有资金合资入股。债券、股票的发行对象限于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在这些部门工作的干部和现役军人不得购买股票、参与分红。集资应坚持自愿原则,禁止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强行摊派。非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经营信贷业务。
三、发行债券、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发行债券、股票筹集的资金可用于流动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同时,要统筹安排好项目投产后按规定应当筹集的自有流动资金。
四、新建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发行债券的企业,债券发行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或由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以同额资产作担保。
五、参与投资的资金来源,事业单位只能使用本单位节余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企业单位只能使用本单位有权自行支配的闲置自有资金,不得运用流动资金和应补充流动资金的自有资金,不得挪用银行、信用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和应上交的税利。
六、企业发行的股票应当记名,不能退股。股票和债券可以通过代理发行的的金融机构办理过户转让,也可以作为向专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
七、股票可以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计发股息、红利:
(1)只分红,不付股息。企业依据盈利情况,在保证依法纳税、提留专项基金的条件下,另提分红基金,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每年分红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八。
(2)股息与分红并存。企业按约定利率每年从成本中支付股息,并视盈亏情况决定分红或者不分红。单位集体股的股息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单位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股的股息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个人储蓄存款利率。每年股息和红利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股票面额的百分之十? 濉? 八、债券利率不得高于单位在银行定期存款和居民在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同期利率的百分之二十。债券利息按银行利率计付的部分,企业在成本中列支;超过银行利率的部分,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
九、企业发行债券、股票集资的规模,由各市、地、州人民银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承受能力于年初提出年度计划,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民银行;省人民银行综合平衡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下达各市、地、州掌握。
企业发行债券、股票集资,在十万元以上的,必须报经人民银行批准。企业应事前递交申请书及集资章程、具体办法和经济效率预测资料,交验县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批准开业的证书、主管部门同意集资的文件、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集资项目的自有资金验资证
明;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还要同时交验法定审批机关准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文件;经当地人民银行 (没有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经企业开户的专业银行县支行)审核签注意见后上报,由市、地、州人民银行在省人民银行核准下达的规模计划内逐笔审批,并报省人民银行备案。
十、人民银行对未经批准的集资,有权检查制止,并责令其退还所集资金;对拒不执行的,可通知企业的开户行予以信贷制裁。开户行对集资企业所筹集资金的使用和投资单位投入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应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应退回原资金渠道,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集资,应拒绝
办理结算。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地执行关于集资入股分红、计息,均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今后国务院有新的规定,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1986年9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1956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56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通知发下以后,我们接到若干地区人民法院的报告,对这个通知的第一项内关于反革命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规定提出了意见。现在决定对这一项规定作如下修正:
凡反革命案件,经公安机关予审结束以后,须将全部预审卷宗连同起诉意见书及所有证物送交人民检察院,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将判决书分送公安、检察机关各一分,在判决生效以后,将公安机关的预审卷宗退还给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所形成的卷宗,包括原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法院而由法院判决所采用的证物(判决没收送国库的证物除外),由人民法院归档保管。为了完善地保管卷宗,便于查阅,防止失散,公安机关的预审卷宗应该装订成册(包括证物清单)逐页编号,加盖骑缝印章。人民法院在向公安机关退还预审卷宗时,应负责点交,并取得公安机关的收据。以上规定,追溯自1956年2月1日起开始实行,2月1日以前的案件卷宗,目前不作变动,仍由原保管机关负责归档保管。
特此通知,希即按照本通知执行,1956年2月20日联合通知中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