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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定诉讼代理人/王胜宇

时间:2024-07-12 04:11: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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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法定诉讼代理人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法定诉讼代理人概述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法定诉讼代理人最大的特征是“法定”。表现在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亦由法律直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监护人既可是公民也可以是一定社会组织。《意见》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16条第1.2款或者第17条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16条第4款或者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记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依据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范围是比较广泛的。按民法原理,监护人既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又要保护他的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当被监护人合法权益遭到外力的侵扰或发生争议,监护人有职责挺身而出保护被监护人,必要时以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入诉讼领域,借助司法手段维护被监护人利益。
    如果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而现实又需要法定诉讼代理人,解决的办法是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先自行协商 确定,协商不成者,由人民法院从他们中间指定法定诉讼代理人。
    如果事先已确定监护人,但他们互相推诿诉讼代理责任的,则“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法定诉讼代理权限的取得和消灭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与监护权的取得同步监护权的取得大致有三种情况。(1)因某种身份关系 的存在;(2)基于自愿而发生的某种扶养义务;(3)基于人道主义而产生的社会保障措施。监护权一旦取得,监护人就要正当履行职责。一旦被监护人与他人发生纠纷,监护人即依法取得代理诉讼权。
    法定代理权的消灭与监护权的丧失同步。在诉讼持续期间,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监护权丧失必然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代理权一旦消灭,原法定诉讼代理人即应退出诉讼。司法实践表明,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形有:(1)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如被监护人年龄达到18周岁或精神病痊愈;(2)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如监护人突患精神病;(3)基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因解除婚姻关系而使一方丧失监护权;(4)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5)收养关系解除。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所处法律地位应当根据其代理权限判断。虽然《民事诉讼法》并未明文规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但可以根据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取得、消灭和监护权取得、消灭同步的事实出发,推论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婚姻法》第17条也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既然实体法已经规定监护人有全面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职责,当然包括监护人拥有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手段和方式,其中饮食诉讼手段,可以推定,监护人一旦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进入民事诉讼领域,为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就应该享有被监护人所享有的全部诉讼权利,包括与对方和解,承认、放弃、变量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人权利。
    鉴于他们之间存在监护与被监护关系,决定了当事人与法定诉讼代理人之间商量亦毋须商量。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与被代理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大体相同,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被代理的当事人。当然,法定诉讼代理人相当于当事人,不等于就是当事人。事实上,法定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的当事人存在某些区别。例如,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时是以被代理的当事人住所地为准,并不以法定诉讼代理人住所地为转移;又如人民法院的判决并非为代理人制作,而是专为被代理的当事人制作的等等。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推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推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8〕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推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盐城市推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推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3号)精神,切实解决社会服务“联不动”、应急处置“转不灵”、公安机关对超出职责范围的大量社会服务求助“办不了”、高峰时段110电话“打不进”等问题,合理分流群众的求助诉求,进一步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救助水平,提高公安机关应急反应能力,决定设立“盐城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台”(以下简称122台),全面开展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坚持以公安为依托,切实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坚持规范运作,实现集约高效、群众满意和节约行政成本的目标。
  二、工作范围
  本细则适用亭湖区、开发区范围内涉及各类违法犯罪的警情和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事项。群众继续拨打110,110报警台仍按现有模式运作。122台受理范围包括交通事故报警,家庭、邻里、宅基地、消费、劳资等纠纷,水电气、开门开锁、噪音污染等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求助事项,涉及城管、工商、环保、卫生、民政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的一般求助事项。受理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建议,以及其他涉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职能的求助事项。122受理社会求助后,经政府授权,直接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理或开展救助。盐都区及各县(市)参照本细则实施。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社会求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盐城市110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盐城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110社会服务联动、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
  四、运作机制
  122台及政府相关职能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并建立相对稳定的工作班子,根据不同求助内容,从接报、指挥、处置、反馈等环节,分别制订各类工作预案,并经常组织演练,确保遇到相关警情和求助时,能有条不紊地进行处置。对每起求助都要记录和同步录音,以备查询。
  (一)接警调度。在110、119、122“三台合一”的基础上,由市政府授权,依托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设立122台,履行“接警指挥权、综合调度权、紧急信息报送和发布权、先期处置权、装备设施调用权、执行监督权”等权限,24小时受理群众电话求助,转交相关部门或单位处置群众求助事项,形成110受理紧急报警、122受理社会求助的工作格局。122社会求助电话与110报警电话分两路分别接入公安指挥中心,分两个区域设置,各自接警受理、下达指令,相关信息在一个平台上传递和交换。一般情况下,122台接到紧急报警后应当通过网络转由110台下达处警指令,对110台通过网络转交的求助事项予以受理并下达处置指令。
  有关部门和单位已设立并对社会公布的特服号码、服务热线、公益电话,仍按原有方式为公众提供服务。
  (二)受理流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122台对受理范围内的求助电话,予以受理登记。能现时答复处理的,现时答复处理;不能现时答复处理的,区别情况指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置,并做好投诉、举报、咨询和建议类来电的受理、转办、督办、反馈工作。求助事项相对紧急,可能影响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应指令公安民警先期处警,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处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122台移交的社会求助事项,应按照就地就近、分级分类的原则及时处置。对于122台交办的事项,相关单位和部门认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反馈122台,由122台酌情重新分流。
  市直单位管辖的社会求助事项,由市122台直接指令相关单位处理。亭湖、市开发区范围内的社会求助事项,通知两区政府(管委会)总值班室,由区政府(管委会)总值班室移交有关单位开展处置工作。盐都区及各县(市)范围内的社会求助事项由各地122台负责协调处理。
  对122台移交的群众投诉、举报、咨询和建议等事项,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登记、及时办理,办结后应视情回复当事人,并向122台反馈。法律法规或承办部门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应依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制度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一般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时难以办结的,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承诺办结期限。
  (三)现场处置。各成员单位、社会服务企业均无条件接受122台指令,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社会服务求助事项。受令单位接122指令后,城区30分钟、农村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处置,并在第一时间向122台报告到达时间和现场情况。处置完毕,及时反馈,做好记录。重大情况随时通报。
  五、职责分工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公共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处置。
  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医疗事故、医患纠纷、疫情、食物中毒和工业中毒事件等求助事项的处置;接到救助危重病人、伤员的指令后,必须立即出车,救治急、危、险、重病人或伤员。建立120与122联动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受理医疗急救、重大疫情、食物中毒和工业中毒事件的求助。各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对122救送的急、危、重病人和伤员做到先救治后收费。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涉及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残疾人员、走失儿童、弃婴等人员的接收、救助工作;配合解决遇灾遇难群众的生活问题。
   工商、物价、质监部门:主要负责涉及服务、消费纠纷的求助和涉及违反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求助、投诉或举报的处置。
  环保部门: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负责涉及环境污染求助事项的处置,放射性污染源的投诉、举报,及时控制、减轻或处理污水、烟尘、废气、噪声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及破坏事故。
  安监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安全生产的求助、投诉或举报等事项的处置。
  城管、规划、建设、房管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市容管理、违章搭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和市政公用设施抢修、养护等求助和投诉事项的处置。盐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处理122接到的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群众求助、举报、投诉等事项。
  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劳动关系、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求助事项的处置。
  司法行政(大调解)部门:主要负责一般性纠纷、突发性纠纷的调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交通部门:主要负责有关道路、桥梁、涵洞损毁、航道堵塞及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等方面求助的处置;答复或处置有关交通运输(航运)等方面的问题;协助公安机关处置群众乘车、乘船时钱物遗失或被盗抢等事(案)件。
  文化、广电、邮政部门:主要负责涉及文化、广播电视、邮政等方面求助事项的处置。
  国土部门:主要负责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土地规划等的举报或投诉事项的处置;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旅游部门:主要负责旅游过程中突发事件的求助和旅游质量纠纷或投诉的处置。
  供水部门:主要负责供水管道漏水的抢修、供水管道等设施损毁的修复,以及其他有关供水求助事项的处置。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涉及供电线路、电力设施故障等求助事项的处置。
  供气部门:主要负责涉及供气管道、设施损毁修复,以及燃气泄漏、中毒等求助事项的处置。
  农林、海洋与渔业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农林牧渔、检验检疫等求助事项的处置。
  通信部门:主要负责涉及通信线路、设施损毁修复等求助事项的处置;为122台、110台提供电话用户数据,并及时更新补充;为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必要的通信保障。
  烟草、盐务部门:主要负责涉及本行业管理的求助、投诉或举报事项的处置。
  地震、气象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地震、气象监测,以及防灾救灾等求助事项的处置。
  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职权管辖范围内求助事项的处置。
  各社会求助服务工作成员单位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应根据自身管辖权限和范围,在处理群众社会求助中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相互配合,切实做好群众求助事项的处置工作。
  六、相关制度
  (一)值班备勤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值班备勤工作,水电气、卫生急救等与群众关系密切,具有应急抢险、救援职能的社会求助服务部门和单位,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落实应急处置力量,确保随时出动处置。具体要做到“八个一”,即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设立一部专用电话,建立一支专职队伍,配备一辆(艘)统一标识的车辆(船艇),配置一间专门办公室,制定一套工作制度,规定一套工作流程,形成一套工作台帐。其余部门和单位在工作日应当落实专门值守电话和人员,受理122台转交的社会求助事项,在节假日和其他非工作时间应当明确应急备勤力量和联络方式,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二)工作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每月召开一次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讲评会议,将每月工作情况于次月3日前书面报市122求助办,年底上报全年工作总结,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三)督查考核制度。市122求助办对全市所有122成员单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重点检查各单位在接处警、服务群众以及受理群众投诉等方面的情况。对特殊、重大、复杂、疑难事项及时跟踪督查督办,推动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规范运作。制定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考核办法,对各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并纳入政府年终考核目标。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规定不作为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四)车船管理制度。各成员单位的122求助服务车和船艇必须统一标识,原110联动车字样标识统一更改为“单位简称+122字样”即“122”字样标识。配备必需的通信和救险解难器材设备,经常维护保养,服从122台的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接受指令后,立即出动。求助服务车辆应统一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便于122统一调度。
  (五)教育培训制度。加强122台接警人员和相关单位处置救助力量的教育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做到挂牌上岗、规范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岗位练兵和培训,不断提高接处警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推进分流处理工作深入开展。组织经常性的实战演练,切实提高实战处置技能。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通122台外语接警服务。
  (六)宣传引导制度。将122社会求助工作纳入每年110宣传周一并进行宣传。广泛深入宣传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的意义,让群众知晓122台受理社会求助的范围。宣传122求助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先进事迹,引导群众了解支持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正确使用122社会求助服务电话,不断增强群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充分调动政府部门和社会单位参与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丹东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丹东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七日






丹东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提高招商引资项目的质量,强化对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促进招商引资项目“早签约、早开工、早投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产业目录,由域外企业集团、金融投资单位、社会自然人等在我市投资建设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全市招商引资项目重点领域是:

(一)基础性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及特色产业项目;

(二)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建、环保和通信等可以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项目;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可以产业化运作的社会发展项目;

(四)现代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及主要工业产品、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五)丹东市确定的产业集群项目;

(六)旅游、商贸物流、金融、非住宅类房地产项目;

(七)高新技术产业及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八)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项目;

(九)优化经济结构和推动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项目。

第四条 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由丹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综合平衡,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分级征集和统一储备制度。

(一)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负责对本地区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按季向市发改委提出列入储备的项目。

(二)市直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国家和省重大产业发展动态,结合我市发展实际,提出各行业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季报送市发改委,列入储备。

(三)市发改委负责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列入储备的项目应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第六条 凡列入招商引资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前期研究工作制度,由项目提出部门按照审批部门要求,依据项目类别,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相关要件,并在完成后及时报送市发改委。

(一)审批类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核准类项目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三)备案类项目应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第七条 凡完成前期研究工作的储备项目,实行行政许可预批复制度。

(一)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本部门有权批准的本地区储备项目予以立项预批复。超越本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部门报送,并跟踪落实。

(二)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定期召开行政许可联席会议,召集规划、国土、环保等主要行政许可部门,专题研究已立项预批复项目的行政许可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各级主要行政许可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出具相应的行政许可预批复意见。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确保项目及时取得正式批复。

(三)市级各行政审批部门要简政放权,能下放的审批权限要下放至县(市)区对口的部门。

第八条 对已完成前期研究工作并获得行政许可预批复的储备项目,由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工程咨询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在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将依据评估意见,对可行性强、成熟度高的项目进行统一包装、策划。

第九条 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实行统一编制发布制,每年公开发布一次。每年12月由市发改委提出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上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招商局编印成册,于次年2月公开发布。

第十条 市招商局负责将公开发布的招商引资项目及时发送到各县(市)区及各专业招商分局,并通过推介会、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宣传推介。

第十一条 凡已签约并正式审批的项目,由各级审批部门按月将审批和行政许可情况报送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按月汇总统计后报市发改委。经市发改委核实后,负责从项目储备库中予以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凡正式审批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供给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及时组织召开项目联系会议,将工作责任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直至项目投资全部到位,建成投产。

第十三条 市招商局负责对全市各类招商引资活动项目签约情况进行汇总,及时上报市委和市政府,并抄送市发改委。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提出,按年度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并制定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ΟΟ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