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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课程设置之管见/王瑜

时间:2024-06-17 20:59: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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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课程设置之管见

王瑜


  仆本无知,故尚学,误入知识产权中,一去十余年。知识产权又称挨批(IP),本为律师,知识产权业务难以拓展,偶有想法,观念又难入主流,故常挨批。曾想系统学习大学知识产权课程,多方询问难得课程设置。重庆知识产权学院的苏院长闲谈起知识产权课程,为藏内心之怯,广泛发动各色人等,消息终有反馈,上海大学的青年才俊袁真富博士还遥寄来《中国知识产权人才培育研究》,甚幸,对各位亦感激不尽,不免故伎重犯,对知识产权课程设置发表个人意见,对于接踵而来的挨批某将虚心以待。
理性以及严谨的科学思维模式促进了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科技以及思想得到飞跃发展。TRIZ(萃智理论)本来是发明问题解决的理论,还是一种思维模式,能够帮助我们突破思维定势,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进行理性的逻辑思维,系统的分析问题,揭示问题的本质,确定问题的进一步探索方向,根据技术进化规律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开发出富有竞争力的创新产品。萃智理论也可以用来分析知识产权课程设置问题。
  萃智理论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步骤:一般的问题按照三个步骤即可解决:1、分析问题(讲明矛盾),2、分析问题模型(测评所有资源),3、构建最终理想结果。解决知识产权课程设置问题也可以按照这三个步骤来做,第一个步骤是分析问题,即找到矛盾点。提到矛盾不由得想起中国古代故事:某兵工厂的业务员在推销其产品矛和盾的广告词中宣传:矛无盾不摧,盾无矛可摧。来一无聊文人,说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何如?无聊文人以此发明了“矛盾论”,却贻害中国几千年。而萃智理论认为需要解决的问题皆为矛盾,关键在于找到矛盾点。无聊文人的错误在于找错了矛盾点,自己的矛和盾不是用来互相攻击的,要解决的是一手持矛,一手持盾在战场上的灵活性问题,后来把盾穿在身上变为盔甲这个问题就解决了。那么知识产权课程设置问题也必须找对矛盾点,否则也会陷入自相矛盾中。本人曾经通过数据分析,发现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社会需求非常旺盛,问过几所著名大学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生的去向,却发现真正从事知识产权职业的却是凤毛麟角,学生慨叹找不到对口工作,这种人才断桥现象发人深思,由此,我想这大概就是知识产权课程设置的矛盾点:现有课程设置与社会实际需求严重脱节。
第二个步骤是分析问题模型,画出简化地描述操作区内的图形,然后测评所有的资源。论资源,中国的大学似乎都不缺,体型庞大,学生人数众多,楼房也豪华得很,不过据本人了解,大学知识产权师资比较紧张。从萃智理论的技术系统论上分析,社会是个大技术系统,大学是个小技术系统,小系统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与大技术系统相衔接,这样经过大学这个小技术系统锻造的学生才能顺利融入到社会大系统中。长期以来中国的大学就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老师以教学为职业,学生自称生活在象牙塔中。大学在自己封闭的小技术系统中自我运作,看不到其他技术系统的资源,这样独立的技术系统无异于闭门造车,形状大小等都不适合在社会的道路上行驶,必须得重新改造,浪费社会资源。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大学的本质是什么?从商业的角度分析,我认为大学就是一个生产型企业,大部分大学只生产一个产品:学生。通过高考招来的学生是原材料,老师就是工匠,经过四年或者七年的生产周期,产品下线,进行销售。从商业的角度而言,中国的大学陷入严重的同质化竞争,中国大学几乎都是一样的,其间的差异无非是原材料(以分数高低决定)和工匠技能(以毕业的学校及学历决定)的不同而已。但是中国的教育行业还属于卖方市场,像其他缺乏竞争的行业一样,普遍缺乏改良和创新的动力。与企业相比中国大学根本不用考虑产品的销售,产品是否能销售?是否适销对路?等等问题一概不予考虑,其结果必然是产品大量的库存与积压,很多大学生找不到工作。如果企业发生这种问题CEO肯定要被解雇了,所以CEO们必须认真考虑这个问题,进行改进与创新。CEO们必须在按照萃智理论走完第一个步骤找到矛盾点后,按第二个步骤测评现有的资源,除摸清楚自有的资源,还必须调查研究客户的需求,还需要了解整个行业其他企业的情况,分析产品销售情况,对产品进行细分,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定位,是面向高端客户还是众多普通的消费群体?进行差异化规划……这样才能找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出路。在第二个步骤中,大学如果认清自己的本质就是企业,那么按照企业的解决方法去解决即可。
  第三个步骤构建理想结果,这对目前中国的大学而言就显得很简单,因为设置了知识产权专业的大学极少,同质化竞争问题不用考虑;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极为缺乏,产品定位问题等也暂且不用考虑……那么解决中国大学知识产权课程设置问题只要分析社会真实需求,按照社会需求设置课程即可(假设大学知识产权课程设置自主程度高,不考虑行政部门的干涉因素)。
  大学是思想及技术的创新基地,但是整个中国的教育系统思想显然是极度缺乏创新的,在一个缺乏创新的行业稍稍一点创新就是很大的成果,企业如此,大学也一样。
  王献之很不君子,别人下棋他老是插嘴,不过他老爸是大名鼎鼎的王羲之,大家不发火,反掐媚道“竹管窥豹,略见一斑”。本人非教育界人士,拿着竹管瞎看,又没有好老爸撑腰,看不出名堂,其结果只有挨批,甚至挨揍了。
作者:王律师,电邮:51662214@sohu.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87年9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7年9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 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
(六)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有上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并且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国科协2009年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科协2009年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书记处对科协工作的几点意见,按照中国科协七届四次全委会和党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方案关于加强科协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经中国科协党组领导同意,现将《中国科协2009年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中国科协机关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同时供地方科协参考,以形成各级科协共同配合、推动基层组织建设的合力。请牵头单位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进度,搞好分工和工作协调,切实负起责任;参与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中国科协2009年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要点

                       组织人事部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国科协2009年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要点

  2009年中国科协基层组织建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科协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书记处关于科协工作的几点意见,巩固和发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按照中国科协七届四次全委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集成系统资源、加强顶层设计,建立长效机制、务求工作实效,提高基层科协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工作落到实处,为基层组织发展营造环境、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一、以加强县级科协为着力点,推动街道、乡镇科协组织建设

  1.大力开展县级科协主席培训工作。建立县级科协主席培训制度,将县级科协主席培训工作纳入中国科协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会同省、市分级负责培训。中国科协机关和各省、市每年举办县级科协主席培训班。向省、市科协提供培训资源包,指导省、市科协加大对县级科协主席的培训力度,通过分级培训,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对全国2800名县级科协主席的轮训。(重点工作)
  牵头部门:组人部

  参与部门和单位:科普部、农技中心

  2.结合推进《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强县级科协组织建设,中国科协机关协同地方科协优化县级科协政策环境,改善县级科协特别是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科协组织的工作条件。
在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等工作的测评指标中,补充完善与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各类科普组织建设相关的测评指标。通过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西部科普工程、加强基层“站栏员”建设、配发科普大篷车等工作,提高基层组织服务能力,加强县级科协组织建设,推动街道、乡镇及社区、村等各类基层组织建设。

  牵头部门:科普部

  参与部门和单位:组人部、农技中心

  3.研究加强县级科协组织建设的工作思路,适时提出加强县级科协建设的指导性意见。

  科协系统的评比表彰,向县级科协、科协基层组织专兼职工作人员倾斜。
  牵头部门:组人部

  参与部门和单位:调宣部、科普部、科普所、农技中心

  二、继续推进企业科协组织建设,扩大企业科协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4.贯彻落实《中国科协关于加强企业科协工作的若干意见》,调查了解《企业科协组织通则》的执行情况。研究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科协组织的设置形式、活动方式等问题。

  牵头部门:组人部

  参与单位:计财部、咨询中心

  5.加强与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积极推动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立科协组织,力争用3年时间使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协数占高新区数量的比例由目前的24%扩大到60%。适时召开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协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
在发展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协组织的同时,与经济主管部门联系,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积极推进科协组织建设。(重点工作)
  牵头部门:计财部

  参与单位:组人部、咨询中心

  6.做好企业科协秘书长培训工作,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科协秘书长专兼职队伍。

  牵头部门:计财部

  参与单位:组人部、咨询中心

  三、着力推动高校科协组织建设

  7.加强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以大学集中的城市为重点,多种方式推进高校科协组织发展。及时总结高校科协组织建设和活动特点,适时召开高校科协工作经验交流会。支持和鼓励高校科协实行会员制,特别是发展学生会员,  巩固和扩大组织基础。(重点工作)

  牵头部门:组人部

  参与部门和单位:调宣部、发展研究中心

  8.开展高校科协理论研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进一步理清高校科协职能定位,提出推动高校科协组织建设目标模式、功能作用、具体举措等,研究制定加强高校科协组织建设的意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引导高校科协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切实加强产学研合作,积极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牵头部门:调宣部

  参与部门和单位:组人部、发展研究中心

  四、加强基础工作,为基层组织建设奠定扎实基础

  9.开展中国科协基层组织建设状况专题研究。调查了解不同类型科协基层组织建设和开展活动的状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和解决问题,改进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加大分类指导的力度。

  牵头部门:组人部

  参与部门和单位:计财部、科普部、发展研究中心、咨询中心、农技中心、科普所、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有关省区市科协

  10.建立中国科协组织建设信息管理系统。部署中国科协组织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工作,基本完成省、地、县三级科协组织信息的采集。开发企业、高校、街道、乡镇科协等基层组织信息系统和采集软件。

  牵头部门:组人部

  参与部门和单位:计财部、科普部、发展研究中心、咨询中心、农技中心

  五、联合协作,切实保障基层组织建设取得实效

  11.充分发挥中国科协组织建设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中国科协组织建设专门委员会肩负健全组织机构、建立有利于科协事业发展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的职责。要充分发挥组织建设专委会的作用,在专委会领导下开展专题调研,加强顶层设计,以点带面,抓好典型,研究制定推动县级科协和基层组织建设发展的意见,加大指导力度。

  牵头部门:组人部

  12.建立基层组织建设沟通协调机制。为整合资源,加强沟通,以活动促组织,以组织保活动,推动科协基层组织健康发展,中国科协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联系会制度。由组人部牵头,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联系会,交流基层组织建设情况,总结经验,研究确定进一步推动基层组织建设的举措。

  牵头部门:组人部

  参与部门和单位:计财部、调宣部、科普部、发展研究中心、科普所、农技中心、咨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