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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特点的概述/韩召峰

时间:2024-07-25 19:14: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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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特点的概述

韩召峰


  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较之于其部门法具有如下特点:
  一、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么私权的充分保护。民法确认了民事认体所享有的人格权,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而对主体的人格予以了充分的尊重,同时民法赋予了主体广泛的财产权利,如债权、物权、知识权、继承权等等,并为这些权利提供充分保护;民法是以平等的商品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必然是以权利本位为基点的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统一。无论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所有制的社会基本特点的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统一。无论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所有制的社会的民法所保障的权利在性质上存在着何种区别,各个社会的民法都坚持了一个最基本的共性:即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换言之,民法就是一;部权利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视民法利观念勃兴,贬低民法则权利观念淡薄。几千年来法律的发达史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我国民法所确认的自然人所享有的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都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民法在内容上不仅对各项民事主体的权利要实行平等的保护,而且民法通过民事权利的保障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价值以及生活的安定,同时还扩大到对宪法及其他法律所确认公民享有的各种经济文化权利(如劳动权、自由权、环境权、休息权等)的保障,当公民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借助侵权铜佛法获得救济。正如彼得•斯坦所指出的,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只有诉诸于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可见,民法保护民事主体各项权利的功能,集中体现了法律的基本价值。
  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历来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第一,利益说,此咱观点为认为规定国家事务的法律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第二,意思说,此种观点认为规律权力者及服从者的意思的法律为公法,规定对等者的意思的法律为私法。第三,主体说,此种认为公法主要规范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要规范法律地位平等的私权主体。也有不少学者极力反对公法和私法的区分,认为这种分类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我国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公法、私法的划分是必要的。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的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所谓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的范畴内,当事人应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与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的干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可能地赋予当事人的行为自由是市场经济和自治的共同要求”。民事关系,特别是合同关系越发达越普遍,就意思味着交易越活跃,市场经济越具有活力,社会财富才能在不断增长的交易中得到增长。然而,这一切都决于合同当事人的依法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所以,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关系发展的基础和必备条件,而以调整交易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当然应以此为最基本的原则。尤其应当看到,确立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不仅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原则,而且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充分尊重主体的自由和权利的新的法治原则。
  第二,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和人身权。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光辉灿烂的文明史的国家,但同时也是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且封建主义传统、思想意识根深蒂固的国家。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十分淡薄,等级观念、特权观念、长官意识、官本位思想等,在社会中极为盛行。这些观念都是和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在实践中侵害的观念。而将民法归归入私的范畴,强调对自然人的权利的保护,对于培育和发展自然人的权利和平等观念,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民法主要是私法,民法要以确认和保护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为重要职能,如果每个自然人真正理解和遵循民法,也就意味着每个自然人懂得自己享有何种民事权利,懂得捍卫自己和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益、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也就意味着每个自然人都 会平等地对待他人,并要求他人平等地对待自己。这些无疑是社会主义法治所需要的人与人之间的正确关系。
  第三,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明确民法为私法,就是要在民法中尤其是在合同法中就在尽量限制强制性规范,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时则依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律规定。因此当呈人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的规定。我国民事立法中要尽量减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规则,努力减少对当事人从事全法所事行为所施加的限制。有关这些规则应由经济法而不是民法予以规定。
  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体的规则。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业已被确定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民法又恰 好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因而,建立和完善民法,才能为交易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使其明确片面上行为的范围,逾越法定范围的后果和责任,从而对其行为后果形成合理预期,这就能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从而有利于市场经浊秩序的建立。同时应当看到,民法的规则也是司法审判机关正确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所要依循的基本准则。在现代社会,法官不得以法无明定而气绝如此受对民事、经济等案件的裁判,也不得以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拒绝援引法律条文。名誉是不援引法律规定的裁判均为恣意的裁判均为不合法裁判。但严格执法的前提必须是有法可依。就民事、经济案件的裁判而言,法官所应依据的基本的实体规则就是民法。民法为民事法裁判提供了一套基本的体系、框架、规范和术语。它为司法过程提供了一套明确的、完整的规范,力求通过法律的制定使整个司法过程都应处于法律的严格控制之下。由于目前缺乏一部系统完备的民法典,使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常常缺乏足够 的法律依据,从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
  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发展和财产的增长要求市场主体在交易中能够独立自主,并能充分表达其意志,法律应为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留下广阔的活动空间,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尽可能赋予当事人行为自由的要求,在民法中表现得最为彻底。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的,便如,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各种有句合同,但并不要求当事人人必须按法律头等有名合同的规定确定合同的内容,而是听任当事人双方协商以确定合同条款。只要当事人协商的条款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法律尽管规定了有名合同,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创设新的合同类型;法律虽然规定了合同成立的形式,但并不绝对否认口头合同的效力。因此,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已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或不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由这一方法所决定,民法的大多数规范特别是债法的规范都是任意性规范,即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改变这些规定,民法的调整方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的方法,是与行政指令和服从的方法截然不同的,从本质上讲,民法调整方正是市场经济所迫切需要的。
  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由于民法规范的对象是财产所有和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本质上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在商品交换中,互相对立的仅仅是平等的商品占有者,占有别人的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商品交换必然要求遵循价值规律的原则,实行等量劳动的交换,因此决定了民法十分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平等原则要求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具有平等的地位,在民事活动中能独立地自馁怕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等价有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发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侵犯他人的利益,一方给他方造成的损害,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则,使加宏伟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的损失的额相同。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情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讲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履行。地种见利忘义、掺杂使假、欺诈蒙骗以及不讲信用、擅自撕毁合同的行为,都严重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民法的各项原则体现在民法的各项制度和规范之中,它们既是协调各该当 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当事人在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的商业道德。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关于GSP认证公示或公布文件传送方法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关于GSP认证公示或公布文件传送方法的函

食药监市函[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通过GSP认证现场检查或通过认证审批的企业,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予以公示或公布,其中批发企业还应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DA网站向全国公示或公布。现将各省(区、市)局公示或公布认证情况时与我局SDA网站联系的方法及相关要求函告如下:

  一、请将公示或公布文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送到以下电子信箱中(略)

  二、发送电子文档的同时,还请将公示或公布文件的文本传真到SDA网站管理部门。
  网站联系电话:68313344转0302、0322、0332
  传真电话:010-68355521

  三、为支持全国药品监管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全国GSP认证工作情况应纳入SDA网站的基础数据库。因此,请各省(区、市)局将已通过认证企业的基本情况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及时发送到SDA网站,内容为:地区、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认证范围、发证日期、证书效期(年)、证书有效期截止时间、企业地址、邮编、备注等。以上数据请统一采用Excel电子表格方式制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试行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2002〕85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送审稿)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是指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时,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定被拆迁房屋、安置用房价格的活动。
第三条 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中的主要评估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屋拆迁估价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评估机构盖章。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安置用房的评估基准日均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
第五条 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规划、价格、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划分地段范围的基础上,按不同地段、用途分别拟定货币补偿基准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上一年度各类房屋的重置价,区位、建筑结构、成新、层次、朝向等因素的确定方法或其变动幅度,房屋装修和附属物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房屋用途分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及其他房屋等五类。房屋重置价格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配套设施费。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安置用房的评估以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及其它因素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屋具体区位因素是指拆迁地块相对于所在地段,房屋具体位置相对于拆迁地块的优劣程度。区位差价系数参照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基准地价更新评估》的区域划分在规定幅度内调整。
建筑结构是指房屋的结构类型,不同的房屋结构按房屋重置价格的不同确定其结构差价。
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
成新是指房屋的新旧程度,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成新率标准或房屋耐用年限(根据GB/T50291-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中的房屋经济耐用年限参考值),结合房屋的使用保养状况评估确定。
层次是指房屋所在楼层。
朝向是指房屋结构的主立面及所在部位。
其它因素是指房屋的户型、特殊建筑结构形式、周围环境等因素,其它因素差价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实际评估确定。
附属物是指房屋主体以外的地坪、围墙、及其它构(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价格根据附属物补偿价格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装修是指货币补偿基准价中规定的房屋标准以外的房屋装修,装修包括楼地面、墙柱面、天棚、门套、窗套等。在保证房屋基本结构不变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自行拆移家具、设备等(除门窗不能拆移外)。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用房评估金额的计算公式。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附属物补偿金额+装修补偿金额
安置用房评估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第八条 不能采用第七条的公式进行拆迁评估商业、办公、工业及其他房屋的,适用市场比较法。因缺乏足够的市场成交案例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时,适用成本法。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拆迁评估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房屋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进行拆迁评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市场比较法是指房屋拆迁评估中以同类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作为基础,进行适当修正,作为该拆迁房屋补偿价格的评估方法。成本法是指房屋拆迁评估中以开发或建造与被拆迁房屋相同用途的房屋需要的成本和费用,再加上正常利润和税金作为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的评估方法。
第九条 被拆迁房屋合法占有的土地面积超过其建筑面积除以标准容积率的,超过部分的土地面积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房屋的容积率按房屋建筑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定的容积率,未规定容积率的按标准容积率为:住宅用地1.3,办公用地1.5,商业用地1.5,工业用地0.5,其他用地1.5,在此标准上下浮动10%范围内确定。
被拆迁房屋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的记载为凭证。
第十条 拆迁评估应当由拆迁人委托,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按规定标准支付的评估费用一次性存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帐户,评估完成后10日内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方可使用,拆迁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与安置用房的评估应当委托同一家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等级、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10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参加选择的选票数应满足被拆迁范围内实际参加选择人数的50%以上为有效。评估机构所得赞成票相等或者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应当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必须的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查勘。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委托任务。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估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全部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各套分报告,同时向被拆迁人出具分报告。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依据、装修、估价结果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在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当向房屋拆迁当事人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时间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申请裁决。当事人为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应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可提请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裁决依据。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在房屋拆迁估价中违反规定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试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正式下文后,本办法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为准。